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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支持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规范和加强湖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224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财政支持企业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3号)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
2、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支持科学研究、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技创新人才培养引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全链条科技服务体系构建、科技奖励政策等的专项资金。第三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共同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研究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按照专项资金支出年度预算研究支持方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并按程序下达专项资金,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建立健全项目库,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绩效目标和预算建议,牵头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公示,提出资金需求测算方案
3、和分配建议,审核批复项目绩效目标,负责项目验收、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及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并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等组织项目实施,合理合规使用专项资金。按照规定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等部门的监督。第四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注重绩效、科学规范的原则。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湖南省境内注册或位于湖南省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具备科研开发、科技服
4、务和决策咨询研究能力的单位,以及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科技事项承担或合作的省内外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第六条除涉密事项外,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PI各管理办法、申报通知、立项公示、分配结果和绩效评价报告等全过程向社会公开。第二章支持范围与方式第七条专项资金主要对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计划、创新人才计划、创新生态建设计划等方面进行分类支持。(一)重大科技攻关计划。主要支持产业集群建设和“万千百”工程等产业发展中需要解决的重大技术攻关,以及替代进口的关键核心产品研发等,重点布局”十大技术攻关项目和其他“揭榜挂帅”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推动重大科技成果应用及
5、产业化。(二)重点研发计划。围绕技术需求,突出问题导向和应用导向,主要支持开展产业发展和公益民生等重点领域的前沿性、引领性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工程化研究及应用示范,以及重大应用基础研究和科技合作创新等,着力解决制约产业创新、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的技术难题。(三)自然科学基金。针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支持科研人员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创新理论和方法,鼓励自由探索,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提升原始创新能力。(四)创新平台计划。突出能力提升,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主要支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服务、条件保障等四类创新平台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
6、与运行,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省实验室体系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推动科技资源在各类创新平台集聚,促进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提升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和产业化服务能力。(五)创新人才计划。实施三尖创新人才工程。重点支持战略科学家(顶尖)、科技领军人才(拔尖)、青年科技人才(荷尖)等三类高层次人才项目,建设培养和引进并重、梯次合理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体系。支持引进、服务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发展高新产业、带动新兴学科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六)创新生态建设计划。主要支持科技奖励、科技创新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科技特派员、科技成果交易补贴、科技金融项目和其他政策性项目等
7、区域创新能力提升专题项目,促进全省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七)支持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主要支持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决定、文件、会议纪要等确定的,上述六大方向没有包含的其他重大科技工作。第八条支持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补助、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等。(一)事前资助。是指在项目实施前,经申报批准立项后,根据专项资金计划先行给予资金资助的支持方式。(二)事后补助。是指对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的研发资金或取得的成果、绩效和提供的服务等给予相应补助的支持方式。包括费用补贴、贷款贴息、担保费与保险费补助、风险补偿、奖励、基金投入等。(三)事前资助和事后补助相结合。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组织实
8、施的重大科技项目,事前支持部分经费后,再根据验收情况确定事后补助金额。第三章资金分配方式第九条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两种分配方式。(一)项目法。项目法适用于聚焦全省重大战略、重点领域、重点布局的项目,主要包括重大科技攻关计划、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创新平台计划、重大科技工作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顶层设计,实行定向委托,或者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明确申报要求。省科技厅按照程序立项并拟定资金分配建议,商省财政厅确定资金分配方案,需要报省政府审定事项,与省财政厅联合上报。(二)因素法。按因素法分配的专项资金,资金规模、分配因素及各因素权重比由省科技厅商省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拟定。
9、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审核第十条项目申报采取开放申报、单位推荐和定向委托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需要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的项目,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按专项资金的不同类别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通知),有保密要求的除外。第十一条项目申报按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申报。中央在湘事业单位、省直单位、国家高新区、省属本科院校项目分别由中央在湘一级单位、省直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属本科院校审核汇总后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市州、省直管县(市)项目由同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联合行文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推荐申报。负责项目审核推荐的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部门应对其审查推荐的项目资料的真实
10、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按申报指南(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原则上采取网络在线方式提交。项目申报单位必须保证所申报的项目资料真实、合法、完整、有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不得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项目,不得拆分项目申报。第十三条项目申报依托湖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统一受理并纳入项目库,严禁库外立项。省科技厅组织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第十四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或咨询论证。对需要现场考察的项目,由省科技厅牵头组织现场考察。因素分配法项目按照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的工作指引,由各市州科技局会同市州财政局组织评审立项。
11、第十五条根据省委、省政府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年度专项资金规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考察情况等,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研究确定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分配方案,按要求报省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密项目除外。第五章姿金下达与使用管理第十六条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省科技厅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及时签订项目任务书。因素法分配资金的项目,由所在市州科技局负责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报省科技厅备案。第十七条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文件后,应当在30天内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要根据项目任务书要求和
12、项目负责人意见,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第十八条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可用于人才团队培养、引进、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生活补助,科技创新人才项目(重大人才项目除外)经费对个人的生活补助不超过项目总经费的20%,重大人才项目按协议确定。科技创新人才项目经费,不再编制项目预算,实行经费使用负面清单管理。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与管理另行规定。第十九条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立项后未组织实施被终止的,项目经费留归本县市或市州,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批准,可由市州科技局会同市州财政局按程序另行组织项目立项,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下达经费调整文件。第二十条专项资金支
13、出严格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国有资产管理等事项,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执行。第二十一条特定科研项目资金允许转拨至本单位或其他预算单位实有资金账户,具体包括: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由科研项目牵头单位与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委托协议或合同,按约定确需将资金支付到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高校、科研院所内部机构之间合理的结算支出,如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成本分摊费用等。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经费实施期内的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
14、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项目终止实施、撤销、未通过验收或项目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按原渠道收回(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立项后未组织实施被终止的县市、市州项目除外)。第六章监督管理与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强化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省科技厅加强项目经费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减少过程检查,实行双随机一公开“,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推进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第口结果互认。第二十四条省科技厅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制度,改进科研绩效管理,加强项目入库前的事前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
15、为预算和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取消基础研究类和后补助类科研项目执行过程绩效评价,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应当组织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结果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对部门自评或事前绩效评估结果,适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政复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力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要切实加强绩效管理,引导科研资源向优秀人才和团队倾斜,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第二十五条按照湖南省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对申报单位、科研人员、评审专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等参与主体实行科研诚信审核、评价和记录,并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加强全流程诚信管理,建立完善
16、守信激励、严重失信行为责任追究和联合惩戒机制,严肃查处严重失信行为。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拨付、使用等过程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科技创新工作需要和财政科技经费改革要求,结合各类科技创新计划项目的类别、特点和支持方式,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第二十八条根据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国家科技计划与资金管理改革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及支持方式可实行动态调整,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根据省财政厅组织的专项资金三年整体绩效评价结果,按新设专项资金程序报省政府批准。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