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权益及其保护.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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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课程内容,第一章 企业制度的演进与公司治理学的诞生第二章 公司治理学的理论基础,内部治理,第三章 股东权益及保护第四章 董事会制度第五章 经理人激励性报酬机制,外部治理,第六章 资本结构与公司融资决策第七章 证券市场与控制权配置第八章 机构投资者与公司治理第九章 私募股权基金与公司治理,公司治理模式,第十二章 公司治理的演进及其模式,新兴治理,第十章 企业集团治理:剥夺型公司治理问题第十一章 网络治理:公司治理的延伸,公司治理实质及其基本问题,学习提示,股东大会,董事会,股东,股东,股东,经理,公司治理是维护股东利益的制度安排股东权益是分析公司治理的逻辑起点,股东权益是通过股东大会制度和股

2、东诉讼权制度来实现的。-股东可通过股东大会的议事、表决制度维护自己权益;-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时,股东可提起诉讼,实施事后救济措施,这一章是研究公司治理具体制度安排的开始,第3章 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 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教学目的1、了解股东权益的性质、具体内容;2、区分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差异;3、掌握股东大会的职能及其表决机制;4、理解股东诉讼权和中小股东维护机制。,学习提示,基本概念 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表决机制 股东诉讼权,学习提示,本章重点 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 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的表决

3、机制 股东诉讼权本章难点 累积投票制 股东诉讼制度,导入案例:万科股东状况,截止2011年底,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90.17万人,股本总额109.95亿股(流通股),人均持股12,193股。前10大股东中,有大股东华润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6.19亿股,占总股本14.73%;有机构投资者;有流通B股;还有个人股东刘元生。前10大股东合计持有25.44亿股,占总股本23.14%,万科集团总部:深圳盐田区大梅沙,作为公司所有者,各类股东都拥有各自的股东权益: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和诉讼权。股东权益需要通过普通股东大会或临时股东大会,以“用手投票”的方式得以行使。,导入案例:万科股东状况,点

4、评 股东权益的保护是公司治理的核心目标,为抑制管理腐败,保障股东利益最大化,要通过股东大会制度进行事前预防;通过股东知情权进行事中监督;通过诉讼权进行事后救济,第3章 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 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1.1 股东及其类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东,1、,2、,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3、,3.1.1 股东及其股东类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前者指符合国家法律的本国公民和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后者在我国包括企业法人(包括外资企业)、社团法人及各类投资基金组织和代表国家的投资机构。,发起人股东

5、和非发起人股东前者为组织设立公司,在公司章程上签字盖章、缴纳出资,并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的股东。后者指在公司设立阶段和公司成立后认购或者受让公司股份的股东。,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前者指以获得投资的长期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者,因此这些投资者会关心公司的长期发展;后者指仅关注股票市场收益的交易者,他们只在乎短期投资收益,仅关注公司股价变动。,知识链接:股东形态的变迁,自然人与机构 投资者并存,自然人 为主体,股 东 形 态 的 变 迁,20世纪30年代,20世纪70年代,机构投资者 为主体,在20世纪30年代以后很长一段时间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 程度很大,机构投资者公司治理参与的积极性不足。20世纪后期

6、,随着机构投资者的迅速发展和更多股东对公司 控制过程进行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压力在很大程度上得到恢复。,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1.2 股东权益,股东权益的分类,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1、,2、,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3、,股东权益,权益:权益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利益。权益的存在要以向公司提供资产为基础。,企业,获取权益,投入资产,股东,股东权益,我的车,我的权益,别人的权益,公司法人资产,个人资产,投资入股前,投资入股后,投入公司的资产后与公司原有的资本融为一体,形成公司的法人资本,由公司占有和使用。投资者将资产投入公司之后,就成为公司的股东,随之也就不再拥有原来意义上的财

7、产所有 权,而代之以不能将资本撤回的投资者所有权股东权益。,1、股东权益的分类,法定股东权益 章定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权益 优先股股东权益,普通股股东权益:一般股东行使的权益:一是剩余收益请求权和剩余财产清偿权;二是监督决策权;三是优先认股权;四是股票转让权。优先股股东权益:根本特征在于优先股股东在公司收益分配和财产清算方面比普通股股东享有优先权。与这种优先权相伴随的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股东大会投票权。,法定股东权益: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股东的、公司章程不得剥夺的权益,体现来自国家的保护;章定股东权益;由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规定的股东权益,是公司的自我保护机制。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章程

8、来规定股东所享有的权益。,自益权:不需要借助他人就可以实现的,比如分红权、盈余分配权等,属于法定权力共益权:权力的行使需要借助于其它人的意志来实现,比如选举董事的权利,参与公司决策的权利、知悉权等等。属于章定权益,自益权 公益权,从法律理论的划分,从行使主体为标准的划分,按照股东权益来源的划分,2、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股东权益的主要内容,2、股东权益的具体内容,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会计报告,股份公司应将上述文件置备于公司以供查阅,提案权,股东有权就公司的经营管理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但要按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决定的程序进行,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就有关议案

9、投票表决:一是对涉及公司事务根本性变化的事项表决;二是对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据公司的经营情况,分派股息和其他收益:一是股利分配权;二是新股认购优先权;三是清算剩余分配权,诉讼权,股东有权对侵害其应得利益的董事或者经营者进行法律诉讼,要求停止侵害行为。一是股东集体诉讼,二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国有股“一股独大”特征的形成,1992年5月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根据投资主体的不同,股权设置有 四种形式: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1994年3月股份制试点企业国有股权 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特定行业和特定企业以及在本地区 经济中占有举足轻

10、重地位的企业,要保 证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该国有法人单 位应为纯国有企业或国家独资公司)的控 股地位”。,限制国有股流通,形成“一股独大”截至2005年6月底,沪、深两市共有A、B股上市公司1391家,总股本之和为7485.83亿股。其中国有股占总股本的49.45%。,大股东操纵大股东“掠夺”,“内部股东控制”,3、我国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及其权利特征,“股权分置”:在中国股市的发展过程中,上市公司内部普遍存在着两种不同性质的股票非流通股(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流通股(个人股、外资股),这两类股票形成了“不同股不同价不同权”的市场制度与结构,这就是所谓“股权分置”,流通股,非流通股,上市公司,

11、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实现两类股票并轨,2005年4月29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股权分置改革进入试点阶段。2005年9月,股权分置改革全面铺开。到2007年12月31日,已完成或进入股权分置改革程序的上市公司市值占上市公司总市值的比重达到98%,未完成的企业只有33家,至此,股权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实现同股同权,流通股,非流通股,股权分置改革前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股权分置”改革后,我国上市公司的

12、股权,按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公众股,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企业法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经营的资产向公司投资所形成的股份。,是指社会个人或股份公司内部职工以个人合法财产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知识链接:股权分置改革的操作关键,“股权分置”改革面临两类问题,关键:稳定市场预期,保持市场稳定,解决大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大非”:禁售1年后,12个月内不超过5%,24个月内不超过10%。“小非”:禁售1年后流通,解决办法,非流通股向流通股支付“对价”使流通股股东获得补偿,解决办法,3.

1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1.3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在公司经营中所处地位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1、,2、,两种权益偿还期限不同,3、,公司资产来源,公司资产来源,自有资金,借入资金,所有者权益,受益人,受益人,公司股东,公司债权人,债权人权益,契约法上的一种请求权人,除了依据与公司的契约上所规定的权利之外,对于公司的事务不得享有更多的权利。,是公司的所有人,具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3.1.3 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的比较,债权人权益 在经营中的地位“不参与权益”承担风险程度 优先权益,收入稳定,风险低 偿还期限 除依法转让外不得抽回资金,清算后获取尚存剩余财

14、产,股东权益 在经营中的地位“参与权益”承担风险程度 剩余权益,收入不稳,风险大 偿还期限 偿付日期固定,到期不偿付本利,则破产清算。,知识链接:债权人的保护规则,公司股东责任有限性原则的确立使得债权人不能对股东的个人财产提出请求,因此现代公司法一直十分注重对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保护。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本方式有三种;公司重大事项公开性原则、公司资本保全原则以及公司清算规则。,第3章 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 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1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权利,3.2.2 股东大会的类型,3.2.3

15、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3.2.4 股东大会的议事制度,3.2.5 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性质、类型,运行机制,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1 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权利,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的权利,1、,2、,1、股东大会的性质,股东大会:是指由全体股东组成的、行使股东权 利的组织,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大会特征,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 公司的股东是公司股东大会的当然成员,任何一名股东都有权出席股东大会会议。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大会是股东发表意见、争取自己权利实施的一个主要渠道。但股东大会不对外代表公司进行活动。股东大会是公司必设机构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可以不设股东大会,

16、如我国国有独资公司不设立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只是年度定期或在公司有重大问题时才召集,无常设必要。,2、股东大会的权利,决定审议和批准报告的事项股东大会要对董事和监事提交的报告进行审议和批准,包括:董事在公司亏损额达资本总额的1/3时所做的报告、对于公司债券的募集原因和募集结果所做的报告;监事对财务表册的核对报告、对公司清算的检查报告等。,法定作出决议的事项第一,关于一般事项:对于董事、监事、清算人的选任、解聘及报酬的决议;对于董事所编制的会计表册、清算人所提交的各项表册是否通过的决议;对于分配盈余及股利、补选改选董事、监事的决议第二,关于特别事项

17、:关于缔结、终止、变更有关出租、委托经营和联营的合同;公司财产的转让、受让;发行新股;变更公司章程或增减公司资本;公司的解散合并和分立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我国公司法对股东大会的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公司年度预算、决算报告;(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或亏损弥补;(5)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资本做出决议;(6)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7)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议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8)修改公司章程。,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2 股东大会的类型,普通股东大会,非常股东大会,1、,2、,3.2.2

18、 股东大会的类型,案例:某房地产公司非常股东大会,某房地产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后来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公司年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经营亏损,亏损总额为人民币7,000万元(已超过注册资本1/3)。某股东据此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公司决定于次年4月10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于3月20日在报纸上刊登了向所有股东发出的会议通知。通知确定的会议议程包括以下事项:(1)选举更换部分董事,选举更换董事长;(2)选举更换全部监事;(3)就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4)就公司与另一房地产公司合并作出决议。股东大会上,上述各事项均经出席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

19、2.3 股东大会的召集制度,股东大会召集条件,股东大会召集权人,1、,2、,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公告,3、,1、股东大会的召集条件,普通股东会议,一般不对其召集条件做具体规定。非常股东会议,其召集条件世界各国各有不同。,2、股东大会召集权人,召集权人:是指法律规定有权召集股东大会之人,我国公司法第102条规定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依次为:(1)董事会。顺序为:董事长 副董事长-董事(2)监事会(3)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中国证监会2006年3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7条规定:“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议后10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

20、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股东,股东,股东,经理,法院其他,3、股东大会召集通知、公告,召集通知:是将有关股东大会召集的信息传达给股东,以使其能按时参加会议、参与相关决议,案例:惠松工程机械公司的股东纠纷,四川惠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公司成立时,两名股东刘学光和苏进每人出资100万,各占50%的股份。由刘学光任法人代表、执行董事,苏进担任副总经理、监事。到了2011年,在公司生意最红火的时候,苏进发现自己已经大权旁落,到了年底,他甚至被免掉了副总经理职务。苏进2001年12月以公函的方式向刘学光提议召开公司股东会,希望通过股东会重新选举公司的组织机构

21、,重新分配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的权力关系。苏进认为,自己拥有50%的公司股权,执行董事和总经理者两个职务至少有一个由他担任。然而,股东会最终也没开成。因为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公司股东会的权力掌握在执行董事刘学光手里。苏进无奈之下打算卖掉自己的股份,但没有人愿意接受他的转让。苏进的律师建议他解散公司。但是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而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的可能性也不存在;而通过股东会议来解散公司,首先,苏进本人根本无法解散股东会,即使股东会真的召开了,形成决议还是需要公司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而苏进只有50%。显然,面对同样拥有50%股权的刘学光,根本不可能形成三分之二的多数意见,苏进根本无法达

22、到目的。,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4 股东大会的议事制度,股东大会的主持,股东大会的提案,1、,2、,股东大会的出席率,3、,股东大会的表决要求,4、,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的主持原则-“谁召集,谁主持”。,1、股东大会的主持,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2、股东大会的提案,为了防止大股东控制股东大会,英美德日等国均承认股东提案权,以保障中小股东的发言权。主要法律规定:(1)提案股东的资格要求(2)对提案内容和数量的限制(3)提案权行使程序(4)侵害股东提案权的法律救济我国新公司法增设了少数股东临

23、时股东大会的提案权。证监会2006年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14条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股东的出席率是指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占全体股东的百分比法律规定股东会会议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股东出席才能召开,这样通过的决议才合法有效。我国现行公司法第91条规定: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股东大会的出席率,股东大会表决要求-“多数决规则”,2、股东大会的表决要求,我国公司法对表决程序的要求:有限责任公司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份有限 公司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 半数通过;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 减少注册资本的

24、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 离、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 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知识链接:“资本多数决原则”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产生于1843年英国枢密院著名的福斯诉哈伯特案资本多数决滥用指的是在公司法人体现公司意志时,代表表决权多数的股东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多数股东信任原则,利用表决权数量优势做出对公司、其他股东、第三人等不利的决议。可见,资本多数决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它在带来公司决策迅速并鼓励投资积极性的同时,又导致控制股东可能滥用自己在公司中的优势地位压迫、欺诈、排挤中小股东,产生实质不公平。据此,控制股东既然可以通过资本多数决这一合理、合法原则的运用,实现自己的个别私利,那么

25、,就必须赋予其必要的义务,要求其在行使控制权、追求自身利益时不得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或者说,应该对控制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而享受特别利益的行为赋予相应的义务,使之权利义务相当。,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2.5 股东大会的表决制度,股东投票的基本原则,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1、,2、,股东大会的投票权行使方式,3、,1、股东投票的基本原则,股东投票的基本原则:一股一票例外情况:(1)在公司设置优先股、公司持有自己股份的情况下,这些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关联股东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3)有的国家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制度下的股东表决权如何计算授予,以公司章程来加以

26、规定,有可能出现不按出资比例进行表决的情形,2、股东大会的投票表决方式,(1)直接投票制度,也称为“法定表决制度”,是股东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额地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譬如某股东的持股量为100股,表决的议题是选举5个董事。这样,该股东的有效表决票数就等于500(1005),该股东必须将有效表决总票数分成5份,等额地投向他所选定的每一董事,即他所选定的每一董事都从他那里获得100张选票,这种表决制度对控股的大股东绝对有利,(2)累加投票制度,又称“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方式投向他所同意或否决的议案。上例某股东的持股量为100股,表决的议题是选举5个董事。股

27、东的有效表决总票数也是500,但他可以将500票一并投在1个董事的名下,以400票和100票的组合方式投在2个董事的名下,以300、50、50、50、50票的组合方式投在5个董事的名下,等等。,这种表决制度对中小股东有利,累积投票制:举例,公司注册资金1000股,甲股东600股,乙股东400股,董事会董事6人,选举董事,A、B、C、D、E、F、G、H、I、J、K、L,甲看中,乙看中,简单多数:乙只有400个投票权/人,不会有任何机会选出后6位的任何一位累计投票:乙的投票权数为400股乘以6个选举数,为2400个投票权,可以 集中在某几个人身上,如G、H可得1200票。,累积投票制:举例,甲股东

28、的投票权分布,乙股东的投票权分布,投票方法,A,B,C,D,E,F,G,H,I,J,K,L,1,2,3,4,900,900,900,900,800,800,800,0,0,0,0,0,ABCDKL,选出的董事,600,600,600,600,400,400,400,600,600,400,400,400,ABCDEF,1200,1200,1200,0,800,800,800,0,0,0,0,0,ABCJKL,600,600,600,600,0,0,0,600,600,600,900,900,CDEFGH,我国公司法对“累加投票制”的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

29、依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2002年我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采用累积投票制度的上市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里规定该制度的实施细则。”中国证监会以规章的形式肯定了累积投票制,是对这方面法律空白的填补。目前我国已有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添加了该细则。,知识链接:“累加投票制”的起源,“累积投票制”产生于美国的伊利诺伊州1870年规定此制度,之后各州纷纷效此立法,标准公司法第33条:将其所拥有的,并由代表权的股份数目分别投给予以当选董事人数相同的人数,或者将其拥有的股份数目和拟当选的董事数目相乘之积,累积

30、起来投给一个候选人,或按相同的原则将上述选票分别投给任何数目的候选人,(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指在公司的股权设置中,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 包括发起人股、非发起人股;普通股、优先股;普通表决权股份、无表决权股份、特殊表决权股份(如双倍表决权);不同交易场所的股份;关联股东股份、非关联股东股份等进行股东类别区分的实质是限制优势股东的优势,保护弱势股东的利益类别股东大会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规定,但实际上已存在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或从主体角度划分的发起人股和社会公众股,(3)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类别股东表决制度:是指一项涉及不同类别股东权益的议案,需要各类别股东及其他类别股东分

31、别审议,并获得各自的绝对多数同意才能通过。类别股东大会的召开形式有三种;传统的现场形式、通信形式及网上投票。目前应该大力推出网上投票,让更多的流通股股东参与投票。欧盟、我国香港、台湾地区都有规定。我国证监会于2004年12月7日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于规定,规定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4)投票权排除制度,投票权排除制度:也称为表决权回避制度,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这一制度在德国、意大利等大陆法系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韩国及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也采用

32、了此制度。但英美法系国家中一般没有“投票权排除”制度。这些国家的立法精神强调,投票权是以股东个人财产为基础的,投票权可自由行使。我国曾经实行的按股东类别组织表决,也就是股权分置的制度,就相当于“投票权排除”。,我国有关“投票权派出制度”法规,我国公司法第16条把公司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事项纳入被排除事项范围。证监会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纳入被排除事项范围。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第79条规定:“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该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表决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33、第31条规定:“股东及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排除表决,3、股东大会投票权行使方式,(1)股东自己投票(2)代理投票制度即不能出席股东大会进行投票的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由代理人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早期的代理投票大多是股东间相互委托,后来董事会却 逐渐成为不愿莅会的股东们行使投票表决权的委托代理人,3、股东大会投票权行使方式,在德国,银行常常代理股东进行投票。在美国“代理投票”和“征求委托书竞争”,已经成为用来约束和威胁无效率或不尽职的经理活动或董事会成员的重要机制。具体来说,当不满意公司现实运作的投资者要争取公司控制权时,他就会向公司

34、的股东来征集“代理投票”的委托书,当他征集到足够多的委托书之后,他就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运用自己的代理投票权表达自己的意见。而对于那些亲自参加股东大会进行投票并不划算的股东,代理投票制度就是他们有了通过合适代理人替自己表达意见的机会。,第3章 股东权益及其保护,3.1 股东和股东权益3.2 股东大会及其运行机制3.3 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3 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3.3.1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制度3.3.2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制度3.3.3 请求强制解散权制度3.3.4 直接诉讼制度3.3.5 派生诉讼制度,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3.3.1 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制度,内容

35、的违法 形式的违法,赋予中小股东对股东会议的撤销权、权利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国外,公司法规定瑕疵诉讼提起制度 请求宣告决议无效 请求撤销该决议,我国,股东大会,解决途径,股东大会瑕疵,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股东大会,决议,瑕疵,请求公司评估其股票,并由公司以此价格回购股票,从而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股东,股东,股东,中小股东直接退出制,成为保护股东的最后一道救济程序,由于受法定资本制等制度的局限,我国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制度的引入尚处于萌芽阶段。,3.3.2 异议股东股权收购请求权制度,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股东大会,请求解散公司,股东,股东,股东,3.3.3 请求强制解散权制

36、度,股东期待落空,排斥股东担任公司的管理人员或剥夺股东参与公司事务管理;,信赖关系确有理由的丧失。,公司陷入僵局。,两大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保护小股东权利的手段。该制度始于美国立法,后在世界各国被普遍采用。我国公司法规定持有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法院解散公司,降低了该制度的门槛,有利于中小股东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知识链接: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股东诉讼制度 作为公司法保护股东权利的一项重要制度,迄今已为各国公司法普遍接受。英美最早在衡平法上创设股东诉讼制度,第一个股东诉讼案例1928年在英国出现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纷纷借鉴 现已成为中小

37、股东监督大股东、董事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方法,也是股东权利保护最后一道防线中的关键所在。,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3.3.4 直接诉讼制度,单个诉讼:每一名股东分别对公司的董事会或经营者 进行诉讼 共同诉讼:股东联合起来,共同提起诉讼 集体诉讼:有12位原告作为“首席原告”代表众多股东 提起诉讼,,集体诉讼制度起源于英国,1966年纳入美国联邦民事诉讼程序法。我国新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了股东直接诉讼制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 目前我国仅允许少数股东以单独或者共同诉讼的方式提起民事侵权赔偿之诉,尚不允许 集体

38、诉讼,而且也没有引入举证倒置制度。不得不说这是中小股东权利保护体系的重大 缺陷,也是下一步需立法重点解决的问题。,含义:股东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害时,而对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经理的不适行为提起的一种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诉讼,诉讼,诉讼,股 东,案例:银广夏诉讼案件,2002年5月,中国证监会对银广夏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认定银广夏自1998年至2001年期间累计虚构利润7.7亿余元。被称为中国的“安然事件”。2001年8月开始,全国投资者起诉银广夏的诉讼拉开了序幕。银广厦有约万股东,股价下跌造成几十亿的损失,但是截止投资者起诉银广夏虚假陈述案的最后时效,只有847个投资者

39、提起诉讼,涉案总标的不到1.8亿元。起诉的人数、金额比例非常低,保护力度极其有限。2006年5月,在法院的主持下,北京、上海等多位律师代理的投资者与银广夏公司达成了和解,此后其他的投资者也和银广夏公司解决了争端。根据法律文书的安排,银广夏公司对和解的投资者做出每10元支付2.2股的赔偿。银广夏虚假陈述的诉讼是中国证券市场影响最大、过程最艰难的诉讼。这次历经6年的诉讼的圆满成功,促进了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完善,也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我国资本市场的信心。,3.3 股东诉讼和事后救济,3.3.5 派生诉讼制度,派生诉讼制度中权利受侵害的直接对象是公司,股东只是间接受害者。在派生诉讼中,原告股东只拥有程序

40、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属于公司。,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源于英国1864年东潘多铅矿公司诉麦瑞伟则案的判例。目前,美国、法国、日本、德国、西班牙、韩国和中国台湾等国家地区都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我国新公司法中第152条建立了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 份有限公司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起股东派 生诉讼。,含义:指当董事、监事、经理损害公司利益时,如果公司不对此采取行动或提起某种诉讼,则公司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股东对致害人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对公司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两个前置条件:一是公司董事等要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为;二是要

41、先执行“竭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XX公司,董事,经理,股 东,诉讼,诉讼,3.3.5 派生诉讼制度,如果原告股东胜诉,胜诉的利益归公司,原告股东只能与其他股东一起间接分享公司由此而获得的利益。如果原告股东败诉,则由败诉股东承担诉讼费用。,本章小结,股东及其类型,概念:因出资获得公司股份从而获取权利义务的利益主体类型:自然人股东和法人股东、发起人股东和非发起人股 东、积极股东和消极股东,股东权益,分类:自益与公益、普通股与优先股、法定与章定内容:知情权、提案权、表决权、收益权。,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特征,股权分置时代: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国有股“一股独大”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股、法人股和公众股。

42、逐渐全流通,股权分置改革,实质:全流通改革,真正实现同股同权。方法:“大小非禁售”应对市场扩容;“对价”应对流通股补偿,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区别:经营中所处地位不同;各自承担的风险不同;偿还期限不同,性质:全体组成;最高权力机构;必设机构;非常设机构权利:决定审议和批准报告的事项;法定作出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的性质与权利,本章小结,股东大会类型,普通股东大会:每一日历年度举行一次非常股东大会:非定期或临时急需时召开,股东大会召集制度,召集条件:普通大会法律强制;临时大会具体规定;召集权人:董事会、个别股东、监事会、其他。召集通知、公告: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股东大会议事制度,基本原则:一股一

43、票直接投票制度:股东可将与持股数目相对应的表决票数等 额投票,有益于大股东。累加投票制度:股东可以将有效表决总票数以任何组合方 式投票,有益于小股东。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公司股权存在两个以上的不同种类、不同权利的股份。投票权派出制度:表决权回避制度,股东大会表决制度,主持:谁召集,谁主持;提案:各国规定股东提案权,以保障中小股东发言权出席率:股东过半数表决要求:多数决规则简单多数、绝对多数,投票方式,自己投票、代理投票,本章小结,性质:股东权益的最后保护屏障(1)股东大会决议瑕疵的诉讼提起制度:股东大会内容、程序违法时,赋予中小股东对股东会议的撤销权、权利受损害的赔偿请求权。(2)异议股东股权收

44、购请求权制度:对股东大会决议持反对意见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对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公平价值进行评估,并由公司以此价格回购股票,从而实现退出公司的目的。(3)请求强制解散权制度是小股东为阻止权利继续遭受侵害所作出的逃离的无奈选择,是小股东权利保护的一种消级保护措施。公司强制解散主要以股东的合理期待落空作为判断标准。,股东诉讼与事后救济,思考讨论,1、如何理解股东权益的概念及其构成?2、如何区分股东权益与债权人权益?3、为什么说“累积投票制”是中小股东的维护机制?4、如何正确履行“股东诉讼”制度?,案例1:“资本多数决”与股东会决议的案例分析,天源公司由林毅民与天立公司共同出资设立。1997年6月,

45、天源公司股权比例变更为天立公司出资442.2万元,林毅民出资217.8万元,股东会决议由林毅民出任天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0年3月,林毅民因故被公安机关逮捕。10月判决林毅民无罪。林毅民被羁押期间,天源公司于2000年3月召开股东会议,决议免去林毅民公司董事、董事长(法人代表)职务,选举何军为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李元芳为董事,同日,天源公司作出与该股东会决议内容一致的董事会决议。2000年3月17日,天源公司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并获核准。2005年1月,林毅民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天源公司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并宣告现任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组成不合法。法院采纳并判决。天源公司

46、、天立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广州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无效是否合理?为什么?2、结合案例评价“资本多数决”制度。,案例2:公司董事选举决议无效的案例分析,XX股份有限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上市公司。在经历了两次重组后,公司原有的股权结构被打破,如表所示,XX公司的前五大股东已分裂为两大阵营。这种股权结构为公司实质控制权之争埋下了伏笔。第五股东E公司以股东大会未采用“累积投票制”等原因为由,对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的决议是否有效等问题提起法律诉讼。2003年8月,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因选举中未实行累积投票制违反法,因此该次股东大会有关董事选举的决议无效。,1、你认为法院的判决是否合理?为什么?2、结合案例阐述“累积投票制”的作用。,Thank you!,锐普PPT论坛chinakui首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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