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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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及实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 号)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 号,以下简称88 号文)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一部分:资产损失扣除的原则,一、税前扣除的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收付实现制;权责发生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收入的确认和成本费

2、用的税前扣除,同样适用于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二)相关性原则 25号公告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准予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其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而发生的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法定条件的损失。具体判断必须从损失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不能仅仅依据是否取得应税收入。,(三)合法性原则一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实体法,非法经营行为造成的,比如企业经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令禁止的业务而形成的损失,即便按财务会计准则或制度规定可以作为会计损失,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二是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必须符合税收程序法,比如,资产损失必须以会计

3、处理为前置条件,同时还应完成申报程序,即按规定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方能在税前扣除;三是资产损失的证据材料必须合法,非法凭证、资料不得作为损失确定和扣除的依据。,(四)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指纳税人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必须能够提供证明,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或者符合法定确认条件的、足够且适当的凭证。任何不是实际发生的损失,除税法有明确规定外,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合理性原则 合理性原则指损失应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判断资产损失是否合理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的处置、转让是否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二是资产处置、转让价格是否公允、公平;三是资产处置、转让过程是否符合市场规律、原则。任何以

4、免除、推迟、减少纳税义务为主要目的的资产损失,均应按合理性原则进行纳税调整。,(六)确定性原则 确定性原则指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金额必须是确定的,或有损失一般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实务操作中,确定性原则不可或缺。在通常情况下,实际资产损失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金额的计算是准确的。但是,法定资产损失由于不是实际发生的,其损失金额是推理、估算出来的,一方面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充分、清晰地证明损失发生的过程;另一方面还要求企业提供(申报)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损失金额的估算、推理过程完整、合理,且符合逻辑。,以上为资产损失税务处理应当遵循的六大原则。税务部门:

5、进行税收征管和税务稽查的依据;企业来说: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和向税务部门出具申报材料的依据;中介机构:是其收集、梳理、审查资产损失相关证据材料和编写中介报告的依据。,第二部分:税收上对资产的定义,88号文: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25号第二条的规定: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等。,两者的差异:一、25号公告删除了国税发【2009】88号文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附加条件。因为“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表述只少在3个方面存在不妥。1、“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的资产本就表明了是与企业收入有关的,该项资

6、产如发生损失,符合税前扣除相关性原则。,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多此一举。3、“免税收入”虽然不属于“应税收入”,但与“免税收入”相关的成本、费用、损失是允许在税前扣除的。如再强调“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相互矛盾。,二、增加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规定。1、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有损失,解决了执行中的差异。2、25号公告与税法之间的协调:凡 25号公告没有涉及到的资产损失,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原则,均可在税前扣除。25号公告:第五十条

7、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实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三、新办法对括大了“应收款”范围,包括了“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包括了其他应收款项。企业在实务操作中应谨慎,应围绕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详细说明,如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垫款发生的损失就不能税前扣除。税务机关也将对此类损失作为核查的重点。注意的是:其它应收款中有两种情况不得扣除: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另外新办法将资产损失的扣除范围扩大至(1)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8、(2)企业自身原因及政策原因而发生的资产损失;(3)因刑事案件原因或立案两年以上未追回资产损失等其他各类资产损失;(4)新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部分:资产损失分类,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的原则,准予扣除的资产损失分为两类:实际资产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实际处置、转让资产发生的、合理的损失。实际资产损失必须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符合财政

9、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25号公告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法定资产损失举例:(1)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2)比如债务人的死亡、破产、失踪等出现的损失,就无法转让处置,这些又并非是纳税人的原因引起,因之新办法对此类未实际处置、转让已发生的损失归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资产损失是强调资产已转让或处置,且损失金额

10、合理。法定资产损失是要符合法定损失确认的标准,且属于25号公告列举的某一项损失或是某一类损失,不得擅自解释或扩大其范围。实务中判定是实际资产损失还是法定资产损失,主要就是看其报损的资产是否已转让或处置,或者是否已解除相关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再拥有追偿的权利。,如固定资产丧失使用功能,企业将其作为废品出售(处置),会计也作为损失处理,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如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如果付款方已经法院裁定丧失偿债能力终结执行的,就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如果付款方资不抵债,超过三年确实无法偿付的,企业会计已作损失处理,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实际损失和法定损失区分的关键是考查企业资产是否是在实际处置、转让环节

11、时发生。对损失的不同归类会影响税前扣除资料要素差异和追补确认年度的认定(法定损失不追溯,实际损失可以追溯处理)。,第四部分:资产损失追补确认期限,企业以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发生当年准确计算并按期扣除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可追补确认在损失发生的年度税前扣除,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下列特殊情况例外,可不受5年限制,但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1、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2、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3、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4、因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5、其特殊

12、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属于法定资产损失,应在申报年度扣除。,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是否能继续扣除?对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资产损失总局专门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明确企业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可追补确认在该项资产损失发生的年度扣除,但未规定追补确认的年限,各地税务机关掌握不一,但大部分地区是依据征管法掌握在三年内。公告明确了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如2008年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追补的最后期限应在2013年度的汇缴前。,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

13、追补确认涉及税款或亏损弥补的,如何处理?企业因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未在税前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扣除追补确认的损失后出现亏损的,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并按前款办法进行税务处理。,重点理解:实际资产损失将追补确认期限规定为五年,与企业亏损弥补的期限一致,既方便了相关证据的收集,又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一致。可追补确认的损失一定是实际资产损失,因为只有实际资产损失才存在着损失所属年度的问题。企业处置和转让资产的所属年度是不能更改的

14、。,法定资产损失因其并未实际处置,无法确定实际处置损失,因而只能申报时在申报年度扣除,在实际工作中也无法准确确认其损失应归入期间,因之不存在追补确认时限调整问题。比如应收账款,25号公告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对“三年以上”怎么理解呢?,如果资产损失已发生,但未作会计处理,以后年度能否作为会计差错重新入帐并追补扣除?新文件强调扣除的前提条件之一是: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主要是保持税收与会计处理的一致性 应当是不允许的。公告第六条的“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应当指以前年度做出了

15、会计处理但因种种原因而未能税前扣除的情形,因此如果当年发生资产损失,但未作会计处理,即使以后补做会计处理,也不予税前扣除了。,第五部分:自行申报扣除制度,根据88号文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企业非正常资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应按规定时间和程序及时申报。正常损失不需审批,由企业自行申报扣除。此类损失项目正列举,没列举的原则上均需审批;无法准确辩别的,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根据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制度已被取消,改为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制度,但国务院确定的事项除外。,申报方式:根据25号公告第八条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第九

16、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此处非货币资产不包括: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提醒:税法年限)(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非公开上市股权交易例外),原88号文件规定的正常类损失,仅规定了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等发

17、生的损失,而25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为非货币性资产,不仅包括以上的三类,而且还包括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另外,增加了期货买卖发生的损失也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清单申报要求:企业可按会计核算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清单报送税务机关,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资产损失(清单申报)税前扣除申报表会计核算情况:会计核算科目;账面原值;会计折旧、摊销、减值;税收核算情况:计税基础;税收折旧;资产净值收回金额、损失金额、损失发生时间,注释:原88号文件规定的正常类损失,仅规定了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等发生的损失,而25号公告进一步扩大为非货币性资产,不仅包

18、括以上的三类,而且还包括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等非货币性资产。另外,增加了期货买卖发生的损失也属于清单申报的范围。,专项申报:除列举的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外,其他资产损失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应逐项(或逐笔)报送申请报告,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强调按25号公告第三章(证据、资料)的规定要件“对号入座”,缺一不可。企业在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过程中不符合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改正,企业拒绝改正的,税务机关有权不予受理。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企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

19、时限内报送相关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期申报。(30日),专项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专项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税前扣除报送资料清单会计核算资料及其他相关的纳税资料,如相关帐页、凭证、发票等复印件;按公告要求的企业资产损失相关证据资料(按资产损失类别提供)企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延期申请表,第六部分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向税款征收机关关申报,即在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申报。原88号文件规定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现取消审批后,资产损失的申报材料

20、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为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新办法中的申报扣除,相当于我们日常税收管理中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备案管理,即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报备扣除,企业应提供申报资料,承担举证责任。税务机关重点就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逻辑性、完备性审查,不再进行实质性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申报备案资料如果出现不真实、不合法等问题,责任在企业,税务机关应当根椐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是无意的,出现计算失误等,应责令改正,否则按征管法第六十三条有关偷税的界定依法进行追查。,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可即时申报也可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但不得延期申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应当在损失已发生

21、或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扣除;也可在年度申报时一并报送。,第七部分:总分机构申报方式,(一)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二)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三)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资产损失,捆绑资产,非捆绑资产,属分机构,属总机构,总机构申报,总机构申报,分支机构申报,总机构清单申报,第八部分:

22、资产损失与会计之间的协调,一、两不准扣除:(1)已符合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条件,但会计未处理,不准在税前扣除;(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也不准在税前扣除。二、扣除两条件:即纳税申报和会计处理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方能在税前扣除。,三、实际资产损失:(1)会计处理年度与纳税申报年度一致,可以在当年进行税前扣除;(2)会计上已作处理,但属于会计处理年度以前发生的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可追补确认在实际发生年度进行扣除;(3)会计上已作处理,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不得税前扣除。,3、法定资产损失:(1)会计上已作处理,且已符合税法规定的条件,但未进行纳税申报,不得税前扣除;(2)若在以后年度申

23、报,可以申报年度扣除,不存在向以前年度追补确认问题。(3)会计上未作处理,不得税前扣除。,第九部分: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按分项建档、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台账和纳税档案,及时进行评估。对资产损失金额较大或经评估后发现不符合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规定、或存有疑点、异常情况的资产损失,应及时进行核查。对有证据证明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的,应依法作出税收处理。分析归纳三制度(1)、分级管理制度(2)、纳税评估制度(3)、实地核查制度,1、25 号公告删除了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确认追踪管理,采用了评估方式,评估有疑点或金额较大等情况才去现场核查。2、对申报扣

24、除的资产损失不真实、不合法,应当根据主观故意与否进行处理,如果是无意的,计算错误等,责令改正即可,否则应按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第十部分:资产损失确认证据,第十七条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注:25 号公告公告对88 号文第六项取消了限制条件,即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第十八条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是指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对各项资产发生毁损、报废、盘亏、死亡、变质等内部证明或承担责任的声明。,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

25、、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归纳四原则 1.真实性证据:损失是真实发生的 2.合法性证据:符合税法的规定 3.确定性证据:金额要确定,即便是估算的金额也要符合确定性的要求 4.合理性证据:转让价格要合理,以存货盘亏为例,企业申报该项损失时,须提供4个方面的证据:1、存货盘点表。该项证据代表真实性方面的证据,但是,仅

26、有该项是不够的,还须进一步补强这方面证据;2、存货保管人对于盘亏的情况说明。该项证据仍属于真实性方面的证据。3、盘亏存货的价值确定依据。此项证据既是真实方面的证据,同时也是确定性方面证据。,4、企业内部有关责任认定、责任人赔偿说明和内部核批文件。此项证据具有三个方面作用:(1)、能够证明核销(申报扣除)程序是否符合企业内部规程,即核销是否具有合法性;(2)、责任人的赔偿是否合理,即损失的确定是否具有合理性;(3)、责任人的赔偿是合理,直接关系到损失金额大小,即损失是否具有确定性。,第十一部分:常见资产损失涉及证据分析,一、应收款项公告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27、该条删除了原88号文件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的相关材料,三年以上的应收帐款认定为损失的,在下一条款中有明确表述,另外,本条款增加了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发生坏帐损失应提供的相关材料。,公告二十三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25号公告对应收款项认定为坏帐损失的条件有所放宽,只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三年以上,会计上作损失处理,再附报相关的情况说明,出具专项报告即可税前扣除。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根据25号公告第46条相关规定还是不得税前扣除。因此,并不是企业只要是三年以上的应收

28、款项都能在税前扣除,如果对方单位正常经营,债权方主动放弃债权的,仍然不能在税前扣除。,另外,专项报告的出具,也应围绕税前扣除的六个原则来一一说明。为防范以后被查处的风险,企业在申报扣除此类损失时,应保留催收的相关证据,以备税务机关检查。该条款删除了原88号文件还需要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相关规定。因此88号文件第十八条仍有借鉴意义。,2、企业逾期1年以上,单笔数额不超过5万元或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且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该条款对小额应收款项划分了定量的标准

29、,且适用于包括电信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原88号文件只是笼统地表述为:逾期不能收回,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但对单笔数额较小的界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关于电信企业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规定应收话费单笔数额较小,拖欠时间超过1年没有收回的,由企业统一做出说明后可税前扣除。25号公告废止了上述两个文件,将小额应收款项,包括电信企业的应收话费统一作了规定,明确了相关标准后方便企业对照执行。资产损失取消审批后,如果相关的政策条件仍然过于笼统,就会让纳税人无法准确对照执行,税企之间也容易造成意见分歧带来涉税或执法风险。,3、明确各类垫款及企业间往来款项,即其他应收款项,

30、符合条件的,准予在在税前扣除。公告第二条增加内容,消除了其他应收款与生产经营无关不得扣除的顾虑。,二、无形资产损失25号公告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范畴;88号文没有明确明确规定。1、由于88号文没有将无形资产损失列入,实务中存在几种观点:(1)、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可以扣除,就不能在税前扣除;(2)、认为88号文没有提到无形资产损失需要报批,那么就不需要报批,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3)、认为既然企业所得税法及条例中包括了无形资产,自然允许其损失经批准后在税前扣除。25号文明确了无形资产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避免了实际工作中的意见分歧。,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是与企业经营活动相

31、关的,合理的资产损失,都可以在税前扣除。88号文也好,其他文件也好,作为下位法,都不能违背税法的规定。88号文虽然没有列举到,但只要符合税前扣除的原则,也是可以扣除的。第五十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资产损失事项,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也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第三十八条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已经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尚未摊销的无形资产损失,应提交以下证据备案:(一)会计核算资料;(二)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三)技术鉴定意见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无形资产已无使用价值或转让价值的书面申明;(四)无形资产的法律保护期限

32、文件。,虽然文件中列举了一些简单的条件,但它依然是不完整的。在实际操作中,无形资产损失可能就是一个个案,不一定具有典型代表,所以按照个案处理就行,只要它是相关的、合理的,且有真实性、合法性、确定性、合理性四方面的证据支撑就可以税前扣除。,三、关联企业借款1、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原税法下内资企业有关财产损失的13号令,明确坏帐损失的认定如果是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原88号文件未涉及关联交易

33、形成损失的相关规定,其本意是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已有专门的规定,应统一适用。但基层税务机关和企业往往不能理解,对此类损失如何把握显得无所适从。25号公告对此重新予以明确,一是必须是按独立交易原则为前提发生的损失,二是由企业专项说明并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而发生的损失应提供以下证据予以确认(参考)申请报告;企业出具的专项说明(包括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具有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企业向关联企业转让债权或股权所签署的合同或协议;证明被转让债权或股权计税基础的相关证明资料;转让债权或股权成交及入账证明;债

34、权或股权权属发生变更证明材料。,四、投资损失(一)投资损失的范围分析:(1)、企业投资损失包括债权性投资损失和股权(权益)性投资损失。(2)、银行贷款属于债权性投资,因为贷款是以获取利息为目的的;(3)、以商品交易为基础的应收账款就不属于投资损失,因为这种账款并不是用于投资的,而是由交易产生的。,对债权性投资损失,如果经法院协定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终结执行的,即债权债务关系已全部解除,债权方不再拥有追偿权力,即为实际资产损失,需要专项申报后税前扣除,附报资产清偿证明或遗产清偿证明及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的相关证明。,如果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

35、明或遗产清偿证明的,则依据下列情形:一是该事项超过三年以上,三年的期限按连续36个月执行,二是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作为法定资产损失专项申报后税前扣除。需要注意的是,三百万元以下的,不受三年的限制,此条内容包括了原88号文件信用卡透支、助学贷款、2万元以下且追索2年以上、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50万元以下的抵押(质押)贷款等所有内容。只要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即可税前扣除。,对经法院裁定的损失,取消了原88号文件其中法院终止(中止)执行情形的,还需要进一步提供相关证据进行说明的相

36、关规定,只要有人民法院裁定文书即可。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没有类推原则的相关规定,这是否意味着企业每一笔的此类损失均需要向法院诉讼,拿到裁定后才能申报扣除,这无疑将大大加重纳税人的负担。因为之前,银行对同一债务人有多项债权的,从减少损失的角度,往往会选择金额较小的一项债权进行诉讼,现在25号公告没有该项内容,但本着服务纳税人,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角度出发,原88号文件的类推原则也是合理的,可以继续适用。,股权投资损失:增加了要求企业报送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取消了原88号文件对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一律定为帐面余额的5%的规定,损失金额根据实际情况计算。,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

37、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营业执照、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失踪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上述事项超过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应出具被投资企业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吊销等的证明以及不能清算的原因说明。该条款为新增内容,实务中很多被投资企业早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由于各种原因如企业职工难以安置等,清算久而未决。25号公告切实解决了这个问题,即对超过三年以上且未能完成清算的,出具相关资料后也能认定为损失并税前扣除。另外,三年的期限按连续36个月执行。,公告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本条款删除了原88号文件第42条第(六)款的相关规定,即国家规定可以从事贷款业务以外的

38、企业因资金直接拆借而发生的损失。新税法后,企业向企业、企业向个人的借款利息支出均可以税前扣除,其发生的损失不得税前扣除,显然自相矛盾,因此25号公告删除了相关内容,使前后政策保持一致。,第十二部分 专项报告,在25号公告的第二十七、二十九、三十及四十五条四项条款中,分别对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专项报告作了明确规定。25号公告的第二十三条及第二十四条还规定了对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

39、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我省要求:此类情况必须实地核查。,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盘亏、丢失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损失金额较大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三十条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损失金额较大的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毁损、报废的,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第四十五条 企业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

40、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准予扣除,但企业应作专项说明,同时出具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应注意:严格对资产损失的形成原因、资产净损失额、出具报告的前提条件、证据资料四方面进行认真审核,并出具符合税务部门要求的专项报告。,帮助企业建立资产损失的内部核销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在采购、保管、出库、生产、销售及会计核算等在不同部门管理下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及配合工作,及时、完整地收集、整理、保管好资产在各种状况下的证据材料,特别是对发生损失的资产,务必提醒企业及时收集、整理、编制、审核并保存好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证据材料;辅导企业与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相关的涉税

41、业务。,有关问题,股权投资转让损失是否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根据总局公告第二条,股权投资不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总局公告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明确为清单申报中的股权转让损失,“非公开市场转让产生的股权转让损失”明确为应进行专项申报。,非货币资产报废已无实际使用价值,会计上已作处理,资产并未处置,能否作为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是否需要预留残值?法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不以资产是否实际处置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和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这两个条件即可申报税前扣除。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损失,为其账面净值扣除残值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确认;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企业向非关联方提供借款形成的损失能否扣除?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明确的文件对非经营性活动进行界定,非关联方借款形成的债权损失只要符合25号公告、财税200957号的规定,且能提供相应的法律证明材料,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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