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机构编制编办员会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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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邢台市机构编制编办员会办公室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市编办所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指对事业单位违反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登记局对其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政行为。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登记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编办政策法规科

2、负责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执法决定监督检查职责。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第六条登记局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先告知书前,报送编办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重大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按相关规定补办审核手续。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副件或者复印件)等材料各1份。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3、一)基本事实和适用依据情况;(二)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还应当提供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第九条按本制度向编办法制审核机构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编办法制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制作法制审核意见书。并纳入执法案卷。第十条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一)主体是否合法;(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程序是否合法;(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五)处罚是否适当;(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三条审核机构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调阅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

4、,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的编办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第十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经审查发现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并按下列办法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具备的,责令其停止行政执法行为;(二)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予以撤销或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予以撤销或责令改正;(四)办理程序不合法的,予以撤销或责令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审核意见应当经分管法制工作的编办领导审批,必要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接到编办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将结果书面反馈。第十五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法制审核机构向编办分管领导报告并记录在案。因没有经过法制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按规定要求报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二)拒不配合法制审核部门调阅重大行政执法案卷和其他有关材料的;(三)不按法制审核处理决定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申报表填报单位:(盖章)填报时间:年月日执法决定名称执法决定时间执法决定事由执法决定简要内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条款作出执法决定处室(单位)意见审批和集体讨论情况单位主管负责人意见填表人:审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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