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尧县财政局责任清单2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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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隆尧县财政局责任清单2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会计人员事项的监督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全县会计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会计人员基本信息登记情况;(二)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三)会计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实地检查:单位会计人员是否参加当年继续教育学习并考试合格。(二)核实取证: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准确、及时、完整、真实的进行会计核算。(三)监督检查程序:L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2.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3.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将检查情况和处理

2、结果存入档案。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检查措施:1 .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每年不少于24小时。2.根据上级部门安排组织专项检查。(二)监督检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 .私设会计帐簿的;3 .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

3、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 .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 .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 .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本法规定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有关法律对第一款所列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伪

4、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

5、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二)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县内代理记账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一)代理记账机构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备案事项的报备情况;(二)代理记账机构保持设立条件的情况。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 .书面资料检查:(1)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2)专职从业人员变动情况。2 .实地核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二)监督检查程序1 .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

6、、上报检查资料;2 .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3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4 .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1 .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报送上述材料;2 .按相关要求不定时的报送保持设立条件的相关资料。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责令改正,给予.:(二)监督检查处理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代理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代理记账资格。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7、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代理记账资格。(三)财政票据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杳对象在第管行政盲域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是否建立内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台账;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妥善保管;

8、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丢失毁损财政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票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票据领购情况核对每年不少于一次。2 .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收费单位实施专项检查。3 .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

9、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方案;4 .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5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6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7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8 .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二)监督检查处理1.

10、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O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IoOOo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2)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3)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4)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5)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6)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7)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8)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

11、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2 .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3 .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依法移送。(四)政府采购事项监管一、监督检查对象各采购单位、代理机构和供应商。二、监督检查内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检查方式1.对采购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2 .根

12、据上级要求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3 .根据公众投诉,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二)检查程序1 .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实施方案;2 .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3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4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政府采购活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5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进行相应处理。四、监督

13、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1.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6 .接受公众的投诉。(二)监督检查处理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1)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2)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3)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4)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7)拒

14、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1)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2)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3)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4)开标前泄露标底的。3 .有前两条违法行为之一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1)未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终止采购活动;(2)中标、成交供应商已经确定但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成交

15、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3)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4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5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

16、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5)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

17、有前款第(1)至(5)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8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七条违法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并应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10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检查中违反本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L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供应商的投诉逾期未作处理的,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Q12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18、对集中采购机构业绩的考核,有虚假陈述,隐瞒真实情况的,或者不作定期考核和公布考核结果的,应当及时纠正,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其负责人进行通报,并对直接负责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Q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的资格。13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进入本地区或者本行业政府采购市场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该单位、个人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单位责任人或者个人处分。一、监督检查对象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单位。二、监督检查内容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

19、行为,具体内容包括: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执收,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取消和免征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执行行为,是否存在以其他名目或擅自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是否按规定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款结报核销手续,相关收入是否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是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是否存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一)监督检查方式1.对执收单位在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实施日常监管。2 .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县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

20、、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执收单位实施专项检查3 .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二)监督检查程序1.县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政府非税收入检查实施方案;4 .县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5 .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6 .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7

21、 .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进行相应处理。四、监督检查措施和处理(一)监督检查措施1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2 ,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二)监督检查处理1.违反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2 .执收单位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责令改正,限期补收应当收取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退还违法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2、(1)违法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2)擅自委托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3)未向社会公布由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及其依据的;(4)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的;(5)将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国库、财政专户、财政结算账户以外的账户,擅自开设政府非税收入过渡性账户,或者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税收入的;(6)未按照规定的执收方式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7)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8)擅自在执收单位之间上解和下拨政府非税收入,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或者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

23、的政府非税收入的;(9)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3 .印制企业有下列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部门收缴并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2)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3)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4)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5)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1)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2)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3)使用非法票据的。4 .违反河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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