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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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元3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 3.2 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3.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3.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3.5 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3.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概述3.1.1 建设工程质量的概念传统质量的定义:检测产品,保证它符合规格。世界著名统计工程管理学专家道里安舍宁:质量是客户的满意、热情和忠诚。建设工程质量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狭义上说,建设工程质量仅指工程实体质量,它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广义上的建设工程质量除狭义的范围外,还包括工程参与者的服

2、务质量和工作质量。,工程实体质量的好坏是决策、计划、设计、施工等单位各方面各环节工作质量的综合反映。现在国内外都趋向于从广义上来理解建设工程质量,本课程的建设工程质量主要还是指工程本身的质量,即狭义上的工程质量。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分为五大方面,即通常所说的4M1E:人(man)、机械(machine)、材料(material)、方法(method)和环境(environment)。在工程建设全过程中严格控制好这五大因素,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关键。,3.1.2 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我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体系和横向管理体系。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管

3、理,它具体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这种管理贯穿在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之中。横向管理又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工程承包单位自己对所承担工作的质量管理;二是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推行监理制。,3.1.3 建设工程质量法规立法现状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发布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3.2 质量体系认证

4、制度建筑法规定: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质量体系认证的标准1987年3月,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正式发布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受到世界各国欢迎,已为各国广泛采用。1994年,我国也发布了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这些标准,既可作为生产企业质量保证工作的依据,也是企业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的认证标准。,我国等同采用ISO9000系列标准制定GB/T19000系列标准由五个标准组成: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

5、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是在总结国际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从质量管理的共性出发,阐述了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基本规律和质量体系要素的基本构成,它适用于不同体制、不同行业的生产,同样也适用于建筑业企事业的质量管理工作。GB/T19000系列标准只是一套推荐性标准,但其一旦被法规或合同采用后就是“强制性标准”。,3.2.2 质量体系系列标准内容1.GB/T19000I

6、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选择和使用指南此标准阐明了质量方针、质量管理、质量体系、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五个重要质量术语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阐述了企业应力求达到的质量目标及质量体系环境特点和质量体系标准的类型;规定了标准的应用范围、标准的应用程序;规定了证实文件应包括的内容以及供需双方签订合同前应做的准备。,2.GB/T19001ISO9001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是三个质量保证模式中质量水平最高、覆盖环节最多,而且质量体系要素最多的质量保证标准,阐述了从产品设计、产品开发到售后服务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要求。该标准比较其他两个标准增加了对设计质量控制条款和售

7、后服务条款的质量体系要素。,3.GB/T19002ISO9002质量体系生产和安装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设计已定型、生产过程复杂或产品价值昂贵的生产条件,阐述了从原材料采购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体系要求,是三个模式中应用率较高的模式标准。,4.GB/T19003ISO9003质量体系最终检验和试验的质量保证模式该标准适用于产品相对简单或比较成熟的产品。该标准明确规定此范围的12项质量体系要素构成其主要内容,是三个模式标准中质量体系要素内容和数量相对较少的模式标准。,5.GB/T19004ISO9004质量管理和质量体系要素指南该标准是指导企业建立质量体系的指导标准,是在总结了不同行业、

8、不同企业的基本要求后,提出了企业建立质量体系一般应包括的基本要素。,3.2.3 质量体系标准的选择我国建筑业所涉及的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市政、施工、试验、质量监督、建设监理等企事业单位,在建立企业内部质量管理体系时,应选择GB/T19004ISO9004标准。设计、科研、房地产开发、总承包公司等单位可以选择GB/T19001ISO9001标准;市政、施工等企业可选择GB/T19002ISO9002标准;实验室、质检站、监理公司等单位可选择GB/T19003ISO9003标准。,3.3 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3.3.1 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工程主体是指建设工程的参与者,它包括

9、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构配件生产单位及施工单位等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政府对建设工程主体的监督管理主要有:(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2)对勘察设计单位,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范围的监督管理。(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根据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构配件生产,均应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负责有关

10、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国务院各工业、交通部门所设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程序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一个月,应到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监督站在接到文件资料后两周内,应确定该工程的监督员,并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同时应提出监督计划。工程开工前,监督员应对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营业范围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许开工;监督员还要对施工图中的建筑结构、安全、防火和卫生等方面进行审查,使之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工程施工中,监督员将按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11、。建筑构件质量的监督,重点是核查生产单位的生产许可证、检测手段和构件质量。,3.监督站的权限和责任(1)对不按技术标准和有关文件要求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2)对发生严重工程质量问题的单位可令其及时妥善处理,对情节严重的,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罚款,如为在施工工程,则应令其停工整顿。(3)对于核验不合格的工程,可作出返修加固的决定,直至达到合格文件方准交付使用。,(4)对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单位,可参加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提出调查处理意见。(5)对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可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给予奖励。(6)因监督人员失误、失职、渎职而使建设工程出现重大质量事故或在核验中弄虚作假的,主

12、管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其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直至撤职的处分,触及刑律的将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3.3 建设工程质量的检测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性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需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工业、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任务。它是对建设工程、建筑构件、制品及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测的法定单位。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分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为国家、省、市、县四级。,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权限国家级检测机构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有权对

13、指定的国家重点工程进行检测复核,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检测复核报告和建议。各地检测机构有权对本地区正在施工的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混凝土、砂浆和建筑构件等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并向本地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抽检报告和建议。,受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和国家标准部门的委托,国家级检测机构有权对建筑构件、制品及有关材料、设备等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各地检测机构,受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和标准部门委托,有权对本地区的建筑构件、制品进行抽样检测。对违反技术标准、失去产品质量控制的产品,检测单位有权提出请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其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不准出厂,已出厂的不得使用的决定。,3.3.4 建设工程质

14、量的验评及奖励制度1.建设工程质量验评制度建设工程质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分为优良与合格、不合格三级,先由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等级,再由监督站进行核验。国家还实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2.建设工程质量奖励制度为鼓励建筑企业加强管理,搞好工程质量,争创国际先进水平,促进全行业工程质量的提高,我国还实行优秀工程奖励制度。主要有优秀工程设计奖、优秀工程勘察奖、建设工程鲁班奖等。,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设部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建筑业也和其他行业一样,按国家规定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有关企

15、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认证制度。,3.3.6 建材使用许可制度为了保证建设工程中使用的建筑材料性能符合规定标准,从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我国规定建材使用许可制度。这一制度包括建材生产许可制度、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度、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度及建材进场检验制度等。,1.建材生产许可证制国家规定对于一些重要的建筑产品,如钢材、水泥等,实行生产许可证制。生产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技术装备、技术人员和质量保证体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并获得生产许可证后,才能进行这些建材产品的生产。

16、其生产销售的建材产品或产品包装上,除应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生产许可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2.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制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对重要的建筑材料和设备,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包装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同时规定,销售已经过质量认证的建材产品,在产品或包装上除标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外,还应标明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3.建材产品推荐使用制建设部规定,对尚未经过产品质量认证的建筑材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推荐使用。为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颁行了一些地方性规章,对建材产品质量认证和推

17、荐作了相应规定。,4.建筑材料进场检验制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对进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质量检查、检测。各类建筑材料、构配件等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查或复试。质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不得使用在工程上,并进一步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屋面防水材料,不仅要有出厂合格证,还必须要有进场实验报告。未经检验而直接使用了质量不合格要求的建材、设备及构配件的施工企业将承担相应责任。,3.4.1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依法发包工程的责任通过工程发包,选取具有技术和经济实力、享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来承包工程建设,是确保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

18、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同时,还进一步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法招标。,3.4 建设行为主体的质量责任与义务,2.委托监理的责任对于国家规定强制实行监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3.依法报批、接受政府监督的责任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完成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审查。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进行开工报告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4.遵守国家规定及技术标准的责任建立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及相关规定,是

19、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要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随意更改和破坏。建设单位在工程发包时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争,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设单位也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自己提供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也必须保证其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的要求。在进行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时,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强行施工。,5.提供材料、组织验收的责任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建

20、设单位都负有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工程有关原始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准确、齐全的责任。在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进行验收,并应按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在工程验收后,负责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6.罚则如建设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将分别受到限期改正、责令停工、处以罚款等处罚;构成犯罪的,还将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刑事责任。,3.4.2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

21、揽工程勘察设计任务,不得擅自超越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也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还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勘察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踏勘、调查、按要求编写勘察纲要,并对勘察过程中各项作业的资料验收和签字。工程勘察工作的原始记录应在勘察工程中及时整理、核对,确保取样、记录的真实和准确,严禁离开现场后再追记和补记。,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盖章,并对勘察设计质量负责,其相关责任分别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勘察质量负全面责任;项

22、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责任。设计单位应加强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健全设计文件的审核会签制度。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执业人员应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3.遵守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规定的责任工程勘察文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深度要求,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评价应准确可靠。设计单位要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满足相应设计阶段的技术要求,并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凡设计所选用的产品,应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

23、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4.施工验槽、技术交底和事故处理责任工程勘察企业应当参与施工验槽,技术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应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做好设计交底工作,对大中型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还应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当其所设计的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设计单位应参与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5.罚则勘察设计单位应对本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当其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没有尽到上述责任时,根据情节轻重,将会受到责令改正、没收

24、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勘察设计单位违法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4.3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施工任务,不得超越本单位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25、。施工单位也不得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再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2.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要明确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管理负责人。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落实质量责任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施工单位还应当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还应加强计量、检测工作。,3.遵守技术标准、严格按图施工的责任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过程中如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的差错,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修改意见和建

26、议,不得擅自处理。,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及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上述物品,不得使用。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技术标准,对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实行见证取样制度。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负责返修。,4.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的质量责任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实行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或多项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对其承包工程或采购的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进行分包的,分包单位应按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

27、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5.罚则施工单位未尽上述质量责任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将会受到责令改正、罚款、责令降低资质等级、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工程,要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对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3.4.4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1.遵守执业资质等级制度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其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也不得将自己承担的工程监

28、理业务进行转让。,2.回避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以保证监理活动的公平、公正。,3.坚持质量标准、依法进行现场监理的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质的总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及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违反有关规范及技术标准的行为进行制止,责令改正;,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进行检验,不合格者,不得批准使用。工程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一气,弄虚

29、作假,降低工程质量。,4.罚则工程监理单位未尽上述责任影响工程质量时,根据其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给予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3.4.5 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其供应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以其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供需双方均应签订购销合同,并按合同条款进行质量验收。建筑材料、构配件生产及设备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其产品或包装上的标识应符合

30、下述要求:(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2)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3)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4)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书,电器设备还应附有线路图;(5)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生产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日期;,3.5 建设工程返修及损害赔偿3.5.1 保修期内的返修责任1.质量返修范围建设工程自办理交工验收手续后,只要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则无论是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还是因勘察设计、材料等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都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注:质量缺陷是指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

31、要求。,2.保修期限保修期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算起,具体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但其最低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国务院规定的下述标准:(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器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3.返修程序施工单位自接到保修通知书之日起,必须在两周内到达现场与建设单位共同明确责任方、商议返修内容。属施工单位责任的,施工单位应按约定日期到达现场,如施工单位未能按期到达现场,建设单位应再次

32、通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自接到再次通知书的一周内仍不能到达时,建设单位有权自行返修,所发生的费用由原施工单位承担。不属于施工单位责任的,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联系,商议维修的具体期限。,4.返修的经济责任(1)因施工单位的原因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2)因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由设计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其费用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设计单位索赔,不足部分由建设单位负责;,(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4)因使用单位使用

33、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5)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设计单位不承担经济责任。,3.5.2 危险房屋的返修责任1.新建、扩建、改造后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其安全隐患如为设计或施工造成的,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为使用不当造成的,将追究使用人的责任。,2.历史遗留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其返修责任由房屋所有人负责,房屋所有人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当所有人未按处理建议处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3.遗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

34、按照国家对遗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遗产毗连房屋,是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4.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人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有险不查或损坏不修;(2)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而未采取有效的解危措施。,5.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使用人、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1)使用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构件、设备或使用性质;(2)使用人阻碍房屋所有人对危险房屋采取解危措施;(3)行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为危及房屋。,6.有下列情况,鉴定机构应承担民事或行政责任:(1)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而造成损失;(2)因过失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并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3)因拖延鉴定时间而发生事故。上述六种情况,各当事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生命财产损失,已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3 损害赔偿根据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依法赔偿。因建设工程质量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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