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经济法教程第四章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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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教学目的 教学内容 本章重点,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掌握破产法的基本知识,熟悉破产程序,学会依法保护破产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学内容,本章系统介绍了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破产概述、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等内容。,本章重点,破产的具体程序破产中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的概念和特点(一)破产的概念破产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依破产程序将其全部财产清算,公平偿还各种债务,并依法免除其无法偿还的债务。破产程序是指对无力偿债的企业进行破产处理的司法程序。破产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三种

2、破产程序均为独立破产程序,均可直接启动。,(二)破产的特点,1.破产是一般债权公平受偿的方式;2.破产是在法院的审理和监督下开始的特定司法程序;,二、破产原因,(一)破产原因的概念破产原因是破产案件适用破产程序所依据的特定法律事实,具体指导致破产程序发生的原因,即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在英美法系国家立法中往往称为破产行为,在我国也称破产界限。,(二)破产原因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的破产原因有两种标准: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2、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

3、力,三、破产法的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破产法的立法目的是:1.规范企业破产程序;2.公平清理债权债务;3.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4.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破产法的适用范围为企业法人,这其中不仅包括国有企业法人,同时包括承担有限责任的其他所有制企业法人。,第二节 破产申请和受理,一、破产申请(一)破产申请概述1、破产申请的概念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2、破产申请人3、破产申请的形式,(二)债权人申请,1、债权人的申请资格2、债权人申请的形式条件3、债权人申请的实质条件,(三)债务人申请,(四)清算责任人申请,(五)破产申请的撤回,根据破产法第9条的规定

4、,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六)破产申请的法律后果,1、对撤回破产申请的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二、破产受理,(一)破产受理的概念 破产受理即破产案件的受理,又称立案,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案件申请后,认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而予以接受,并由此开始破产程序的司法行为。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二)破产案件受理的条件 1、形式审查2、实质审查 3、破产申请的驳回 4、受理通知 5、受理前的撤回申请,(三)受理的法律后果,1.对债务人的约束 2.对债权人的约束3.对其他人的约束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案例评析:,1.某有限公司甲,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

5、请破产。聘请你为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乙公司因追索250万元货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不能偿还其欠当地工商银行货款2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一套进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套设备现值1500万元;4.丙公司欠甲公司工程款180万,在甲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后,某企业将其对甲公司的80万元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丙公司主张抵消5.三个月欠,甲公司放弃了对丁公司50万的债权。6.戊公司在一年前将本公司所有的一套机器设备租赁给甲公司。7.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4500万元。回

6、答下列问题:1.甲是否可以申请破产?应谁受理?2.乙公司与甲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货款之诉应如何处理?3.工商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理由是什么?4.丙公司是否可以主张抵消?4105.50万如何处理?戊公司的设备如何处理?,2、甲有限公司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查明: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公司财产如下:1号房屋600万全部用于工商银行贷款抵押(贷款本金400万,年利率10,到期应付利息120万,尚有一年到期);2号房屋价值320万属于租用他人房屋;对外投资收益280万;专有技术作价140万;法院宣告破产前5个月甲公司曾主动放弃其对第三人拥有的债权200万。该破产企业对乙公司还拥有债权380

7、万;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下:乙公司拥有对甲公司债权1400万;丙公司为甲公司做连带责任保证人,替甲公司偿还债务700万;丁公司因甲公司破产提前终止合同损失280万,违约金220万;另外,破产费用20万,欠职工工资50万,欠税收罚款180万,税款260万。1.计算该公司的破产财产的数额。120+280+140+2002.计算该公司的普通破产债权的数额。1020+700+2803.计算该公司可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的数额。请根据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扣减.740-20-50-2604.计算丙能获得清偿的数额。410/2000*700,第三节 管理人,一、管理人的概念管理人又称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

8、程序开始后,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二、管理人的资格,(一)管理人的积极资格(二)管理人的消极资格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三、管理人的职责,(一)管理人的一般职责(二)管理人的特别职责,四、管理人的义务,(一)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二)报告义务1、一般报告义务 2、特殊报告义务(三)不辞任义务,第四节 债务人财产,一、债务人财产的概念债务人财产,是指在破产程序中被纳入破产管理人为债务人所拥有的财产。二、债务人财产的范围(一)破

9、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财产(二)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三、撤销权和追回权,(一)撤销权和追回权的意义(二)撤销权和追回权的追诉对象 1、欺诈破产行为 2、个别清偿行为(三)对企业管理层的特别追回权,四、取回权,(一)取回权的概念取回权是指从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的请求权。(二)取回权的种类。1、一般取回权与特殊取回权 2、原物取回权与赔偿取回权(三)取回权的行使,五、破产抵销权,(一)破产抵销权的概念和意义破产抵销权,是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不论债的种类和到期时间,得于清算分配前以破产债权抵销其所负债务的权利。(二)破产抵销权

10、的行使(三)不适用破产抵销的情形,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概念及范围1.破产费用,是指破产程序开始后,为破产程序的进行以及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的费用。2.共益债务。又称财团债务,是指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财产而负担的债务,与之相对应的权利为共益债权。(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案例评析(2007年CPA),1、2007年7月30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同时指定了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在清理其债权债务过程中,有如下事项:(1)2006年4月,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原材料而欠乙公司80万元货款未

11、付。2007年3月,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还款协议,该协议约定:甲公司于2007年9月10日前偿还所欠乙公司货款及利息共计87万元,并以甲公司所属一间厂房作抵押。还款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乙公司在债权申报期内就上述债权申报了债权。(2)2006年6月,丙公司向A银行借款12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甲公司以所属部分设备为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丙公司未能偿还A银行贷款本息。经甲公司、丙公司和A银行协商,甲公司用于抵押的设备被依法变现,所得价款全部用于偿还A银行,但尚有20万元借款本息未能得到清偿。(3)2006年7月,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代理合同,该合同约定

12、:丁公司代理发布甲公司产品广告;期限2年;一方违约,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违约金20万元。至甲公司破产申请被受理时,双方均各自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4)2006年8月,甲公司向李某购买一项专利,尚欠李某19万元专利转让费未付。李某之子小李创办的戊公司曾于2006年11月向甲公司采购一批电子产品,尚欠甲公司货款21万元未付。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后,李某与戊公司协商一致,戊公司在向李某支付19万元后,取得李某对甲公司的19万元债权。戊公司向管理人主张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5)甲公司共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37.9万元,其中,在20

13、06年8月27日新的企业破产法公布之前,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为20万元。甲公司的全部财产在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仅剩余价值1500万元的厂房及土地使用权,但该厂房及土地使用权已于2006年6月被甲公司抵押给B银行,用于担保一笔2000万元的借款。,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管理人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将厂房抵押给乙公司的行为予以撤销?并说明理由。(2)A银行能否将尚未得到清偿的20万元欠款向管理人申报普通债权,由甲公司继续偿还?并说明理由。(3)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甲公司与丁公司之间的广告代理合同,并由此给丁公司造成实际损

14、失5万元,则丁公司可以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额应为多少?并说明理由。(4)戊公司向管理人提出以19万元债权抵销其所欠甲公司相应债务的主张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5)甲公司所欠本公司职工工资和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共计37.9万元应当如何受偿?,2、2007年8月20日,甲公司就自己不能支付到期债务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人民法院于2007年9月1日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某会计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管理人接管甲公司后,对甲公司的资产、负债进行了清理,有关清理情况如下:(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甲公司的资产总额为5600万元(全部财产的变现价值)。其中,全

15、部厂房变现价值520万元,办公楼变现价值为650万元;全部机器设备变现价值480万元。(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负债总额为11000万元。其中,流动负债的情况为:应付职工工资180万元,未交税金220万元;短期借款900万元。其中,2007年3月5日,以甲公司全部厂房作抵押,向中国工商银行贷款500万元;2007年6月1日,以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向中国建设银行贷款400万元。应付账款640万元,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应付乙公司到期货款380万元。乙公司经多次催要无效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7年8月10日,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甲公司支付乙公司欠款及违约金和赔偿金等共计400万元。乙公司申请

16、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对甲公司办公楼予以查封。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破产申请时,此判决尚未执行。(B)应付丙公司2005年9月18日到期货款180万元,2006年8月18日应丙公司的要求,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约定:以甲公司全部机器设备作抵押,若2007年8月18日前甲公司仍不能支付丙公司180万元的货款,则以甲公司机器设备变卖受偿。(C)应付丁公司2007年8月1日到期货款200万元。,(3)2006年7月,甲公司为逃避债务而隐匿230万元的财产(4)2007年6月,甲公司已经知道自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将破产,仍向债权人戊公司清偿了90万元。(5)甲公司的股东用于出资的房产在出

17、资时作价600万元,而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520万元。(6)人民法院的诉讼费用30万元,管理人报酬20万元,为继续营业而支付的职工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150万元。经查:甲公司用于抵押的厂房、机器设备于合同签订的当天全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在不考虑债权利息的情况下,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人民法院查封的甲公司的办公楼可否用于偿还所欠乙公司的货款?并说明理由。(2)哪些属于破产费用?哪些属于共益债务?(3)对于甲公司向丙公司设定的抵押担保,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4)对于甲公司隐匿230万元财产的行为,管理人是否有权追回?并说明理由。根据刑法的规定,其直接责任人

18、员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5)对于甲公司向其债权人戊公司清偿债务的行为,管理人能否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并说明理由。(6)甲公司的股东出资不实应如何处理?并说明理由。,第五节 债权申报,一、债权申报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二、债权申报的范围(一)一般规定(二)特别情形 三、债权申报的方式,四、逾期申报和未申报五、登记造册 六、核查确认 七、查阅和异议,第六节 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概述(一)债权人会议的概念及法律性质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债权人会议的法律性质是债权人团体在破产程序中的意思发表机关。(二)债权人自治原则,二、

19、债权人会议的程序规则,(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债权人会议成员 2、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表决权 3、债权人会议主席 4、职工代表参加会议(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程序,三、债权人委员会,1、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债权人会议不是一个常设机构。债权人会议有权决定其设立或不设立。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2、债权人委员会的一般监督权3、债权人委员会的特别监督权,第七节 重整程序,一、重整原因根据破产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重整程序可适用于两种情

20、形:一、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二、债务人将要出现破产原因,即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二、重整程序的启动,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分为两种情况:(1)破产案件受理前的初始重整申请,可以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2)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的后续重整申请,初始申请为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以债务人或者持有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一名或数名出资人提出。,三、重整期间的财产管理,(一)重整期间(二)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三)管理人负责及债务人参与的管理,四、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

21、规定,(一)对担保物权的限制(二)新借款(三)对取回权的限制(四)对出资人和管理层的限制,五、重整程序的终止,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可以基于两类原因提前终止重整程序。(一)继续重整存在重大障碍(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二)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六、重整计划的制备 七、重整计划的通过和批准八、重整计划的执行,第八节 和解程序,一、和解申请与裁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和解程序的申请,必须符合以下三项条件:1和解的申请人必须是已经具备破产原

22、因的债务人。实践中,债权人希望和解的,可以与债务人协商,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申请。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3债务人在申请和解时必须提交和解协议草案。,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 三、和解协议的执行,第九节 破产清算程序,一、破产宣告(一)破产宣告的概念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事实作出有法律效力的认定。破产法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二)破产宣告的裁定(三)破产宣告的效果 二、免于破产宣告,三、别除权,(一)别除权的概念。别除权是指债权

23、人不依破产程序,而由破产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别除权以担保权为基础权利。2.别除权以实现债权为目的。3.别除权以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为标的物。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5.别除权标的物不计入破产财产。,(二)别除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享有和行使别除权,别除权人行使别除权,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需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和生效。2.债权和担保权符合破产法的规定。3.债权已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三)清偿余额和差额(四)别除权标的物的回赎,四、破产财产变价,(一)破产变价的概念 破产变价,是指管理人将非金钱的破产财产,通过合法方

24、式加以出让,使之转化为金钱形态,以便于清算分配的过程。(二)破产变价的方法1、破产财产估价 2、破产变价方案 3、公开变卖原则 4、破产财产的整体变卖,五、破产分配,(一)破产分配的概念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是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根据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破产分配标志着破产清算的完成。破产分配结束是破产程序终结的原因。(二)破产清偿顺序1、请求权的顺序2、按顺序清偿的规则,(三)破产分配方案,1、破产分配方案的制备 2、破产分配方案的通过 3、破产分配方案的执行(四)破产分配额的提存一是附条件债权的提存。二是未受领分配额的提存。三是诉讼未决债权的提存。,六、破产程序终结,(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概念 破产程序的终结,是指破产程序不可逆转地归于结束。破产程序的终结,可能意味着破产程序预期目标的实现,也可能意味着预期目标的不能实现。(二)破产程序的终结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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