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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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中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学校信息,提高学校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学校在开展办学活动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公开。第三条学校各部门公开的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做到内容真实,程序规范,及时准确。如公开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信息准确一致。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

2、、社会稳定和学校安全稳定。第五条学校各部门对拟公开的信息,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章,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保密审查。有关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审批的,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公开。第六条学校各部门发现不利于校园和社会稳定的虚假信息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第七条学校各部门应当在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组织、部署下,积极配合信息公开办公室完成与本部门信息公开相关的各项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人。第二章公开的内容第八条学校各部门应当主动公开以下信息:(一)涉及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

3、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第九条除学校已公开的信息外,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学习、科研、工作等特殊需要,以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向学校申请获取相关信息。第十条学校对下列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其中第(二)(三)项所列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第三章公开的途径和

4、要求第H-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担任,副组长由纪委书记担任,成员由其他校领导、各处室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信息公开办公室。信息公开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审定信息公开工作规划和有关制度,研究决定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信息公开办公室的职责是:(一)具体承办学校信息公开事宜;(二)管理、协调、维护和更新学校信息公开的信息;(三)统一受理、协调处理、统一答复向学校提出的信息公开申请;(四)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五)协调对拟公开的学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六)承担与学校信息公开有关

5、的其他职责。信息公开办公室向社会公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第十二条对依照本细则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学校网站、校内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年鉴、会议纪要、电子屏幕等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三条学校开设信息公开网站,建立有效链接,及时更新信息,设立信息员,听取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第十四条学校信息公开办公室组织编制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公布和更新。信息公开指南应当明确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和获取方式,依申请公开的处理和答复流程等。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信息

6、的索弓I、名称、生成日期和责任部门等内容。第十五条学校各部门将基本的规章制度汇编成册,置于相应的办公地点及档案馆、图书馆等场所,提供免费查阅。德育处、教务处、教科室应当将学生管理制度、继续教育管理规定、教师管理制度等汇编成册,在新生和新聘教师报到时发放。第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完成信息制作或者获取信息后,应当及时明确该信息是否公开。确定公开的,应当明确公开的受众;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说明理由;难以确定是否公开的,应当及时报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报请学校主管领导审定。第十七条属于主动公开的信息,学校各部门应当自该信息制作完成或者获取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公开的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

7、作日内予以更新。学校决策事项需要征求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意见的,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信息内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八条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由信息公开办公室统一受理。信息公开办公室受理信息公开申请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协调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具体反馈意见,并根据下列情况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且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不属于学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

8、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应当说明理由;(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六)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学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学校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七)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其他答复。申请公开的学校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校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第十九条申请人向学校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符合本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并出

9、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信息公开申请的,受委托人须提供书面委托书。第二十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学校提供的与自身相关的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学校予以更正;学校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单位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二H条学校各部门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可以按照省价格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收取的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管理。学校有关部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方式提供信息。第二十二条申请人申请公开学校信息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校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四章监督和保障第二十三条学校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干部岗位责任考核内容

10、。考核工作与年终考核结合进行。第二十四条学校成立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挂靠纪委。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办公室对学校各部门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应当有教师、学生和学校其他工作人员代表参加。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受理学校师生员工与校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于学校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举报。收到举报后,监督检查办公室应及时处理,并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告知处理结果。第二十五条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编制学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10月底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第二十六条学校各部门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本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予以通报批评

11、;对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一)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更新公开的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的;(四)在信息公开工作中隐瞒或者捏造事实的;(五)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六)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的;(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行为的。上述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为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提供经费保障。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已经移交档案工作机构的学校信息的公开,依照有关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第二十九条本细则由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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