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证明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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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证明管理制度医疗证明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用的医疗文件,是医生根据病情为病人开具的各种诊断医疗文书生效的最后凭证,维护着医生和病人双重的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1 .开具疾病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具体要求1.1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在医院注册的医师,有权开具疾病诊断证明书。1.2 医师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获得一定科学依据方可出具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单纯凭患者简单主诉或因人情关系,利用职权,滥用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伪造疾病诊断意见书;不得出具与自己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类别不相符的疾病诊断意见书。1.3 原则上疾病诊断意

2、见书必须由本人前来办理,特殊情况可由患者直系亲属持患者病历及委托书代办,疾病诊断意见书须由医师签字。开具疾病诊断意见书的医师应对所作出的诊断负法律责任。1.4 病假时间的规定,原则上应按疾病诊断的性质来确定假期时间的长短:(1)原则上急诊一般不超过三天,门诊不超过一周。(2)慢性疾病一般休假一周,慢性疾病影响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工作者可以休假两周。(3)特殊情况需休长假者须经本科室主任同意并签字可以休假一月,在休假未结束期间不得重新开具新的诊断休假证明书。(4)门诊休假证明须持有与休假时间一致的当日门诊病历,及当日收费凭证;住院及出院继续休假的病人休假证明须持有门诊病历,且记录与休假时间相符。1.

3、5 凡需开具涉及司法办案、病退、评残、保险索赔等的疾病诊断证明书,须持有关部门的介绍信,可由所在科室主治医师以上资质的医师开具,科主任签名。1.6 严禁出具虚假证明、人情证明,凡利用工作之便,开假疾病证明书者,要严肃查处,自行承担由此引发的后果;造成重大后果者,除追究责任外,医院有权吊销本人处方权,并根据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2 .死亡证明书的开具2.1 病人死亡后由病人的经治医生负责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各项内容必须如实填写完整。盖章地点:上班时间在门诊综合服务中心,中午及夜间在门诊收费室。2.2 对于不是在我院确诊并死亡的患者,由急诊医师审查家属携带的盖居委会、社区公章的介绍信并存档,为其开具死亡医学推断书,其他临床科室医师禁止开具。3对事后的医学诊断证明,一般不予补办。确有特殊情况的,要认真核实后开具医学证明,补办落款日期必须书写为补办当日日期,同时注明“补办”二字。4.医学证明书严禁涂改、伪造、弄虚作假、偷盖公章、冒充签名,以权谋私,开具虚假证明的医师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于违规出具医学证明书引起的医疗纠纷所需费用,由出具医学证明书的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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