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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信访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校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秩序,从源头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有效化解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确保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根据国家信访条例和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教办200716号)教育部信访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教办20177号)等政策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是指学校师生员工采用书信、电话、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学校或各部门(单位)反映情况并提出信访事项投诉请求,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职权范围,需要由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处理的活动。信访事项划分为受理事项和非受理事项。受理事项是指符合信访
2、条例规定并依照程序登记审查的信访事项;非受理事项是指符合信访条例规定且应通过其他法定途径受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是指采用本款规定的形式,提出信访事项投诉请求的学校师生员工。第三条学校信访工作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把信访问题解决在基层。第四条学校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度,学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单位)第一时间处理和解决新发生的信访事项,并持续跟踪解决和处理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信访问题。第二章信访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设立信访工作办公室
3、(以下简称“信访办”)明确一名校领导分管信访工作。学校各部门(单位)配备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信访工作。学校常设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协调指导学校各部门(单位)研究处理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重大信访积案。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挂靠在信访办。第六条学校信访办工作职责:信访办作为学校信访工作综合协调和信访接待受理的办事机构,在学校党委和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协调、指导和监督全校的信访工作。(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教育部以及XXXX省委省政府关于信访工作的方针政策;(二)负责受理上级部门、学校交办的信访事项和师生员工及群众反映涉及本校的信访问题;(三)牵头
4、负责并协调、指导、监督各部门、各单位处理、解决全校信访积案和历史遗留问题,对相关部门、相关单位逾期未结或久拖不决的信访问题提出限期结案的要求;(四)牵头负责并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处理突发事件和集体上访,并及时向学校及上级部门报告重大紧急信访事项;(五)负责组织开展信访督查督办和责任考核工作,督查督办常规信访事项和重大紧急信访事项的处理和解决,建立责任考核机制,表彰先进,对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建议,追究工作责任;(六)研究、分析信访工作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重复性的问题,对重大信访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及时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第七条学校信访工作人员
5、指学校信访办专职及各部门(单位)兼职履行信访工作职责的人员,其工作职责是:(一)依法按程序登记、受理、办理信访事项,并做好疏导解释工作;(二)认真办理领导批办、交办的信访事项,按规定上报办理情况;(三)发生群体访、信访负面舆情或者因信访问题引发的个人极端事件时,及时处理并报告;(四)分析研究重要信访事项和信访突出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三章信访工作程序第八条信访办和各部门(单位)接收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学校各部门(单位)在受理、答复信访事项的同时,须及时向
6、信访办通报情况。在处理具体信访事项时,如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第九条信访办受理信访事项后,不能当场答复办理的,应将信访事项转至相关部门(单位),并限期60日内作出答复处理。第十条学校各部门(单位)受理信访事项,属于本部门(单位)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场进行解释或答复,如需进行调查核实研究的,一般应在60日内作出答复结论并通知信访人;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内的,信访工作人员应第一时间与信访办沟通,由信访办确定责任部门;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办协调相关部门(单位)协商研究解决。第十一条学校部门(单位)如有分立、合并、撤销或者职权转移的,其信
7、访事项继续由履行其职权的部门(单位)处理。第十二条受理的信访事项一般应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再延长30日。但仍不能办结的由信访办报学校信访维稳工作领导小组另行研究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三条信访人对学校各部门(单位)的处理结果不认可的,可以自收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学校信访办提出书面复查申请。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认可的,信访办告知信访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第十四条信访办对已经受理并给出明确答复的信访事项,不再重复受理;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第四章信访秩序第十五条信访人在学校信
8、访活动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自觉维护学校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应依法、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损害国家和学校利益以及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第十六条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须在学校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群体访应当推选2至3名代表,但最多不得超过5人。第十七条信访人在学校信访活动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禁下列行为发生:(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校门、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学校工作人员,或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四)在信
9、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缠访、闹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第十八条信访人在学校办公楼、教学楼等公共场所以及有上述禁止行为的场所聚众滞留,由信访办协同主责部门(单位)现场进行疏导、劝阻,学校保卫部门协助配合并依法依规维护校园秩序。经疏导、劝阻无效者,由学校保卫部门报请公安机关协助处理;对行为过激并造成相应后果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第五章监督考核第十九条信访办对信访责任部门(单位)信访工作的考核以定期检查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进行。自查和考核内容包括:日常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重大信访事项应急处理情况、信访积案化解情况等。第二十条年度信访工作责任考核由信访办组织实施,各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信访工作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评、干部选拔任用、集体及个人评比表彰奖惩的参考事项。第二十一条学校对不履行信访工作责任,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进行问责,责任追究采取通报、诫勉直至组织调整、处理和纪律处分等方式。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规定由信访办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