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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校园交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安全,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遵循以人为本、全员参与、依法管理、文明服务、保证畅通、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三条凡在校园道路上参与或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第五条校内发生基本事实清楚及成因无争议的一般性交通事故,经当事人请求,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协调处理;其它交通事故,由后勤管理处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处理。
2、第六条学院各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制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意识;师生员工有自觉学习安全、法律知识和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义务;负责宣传、学生等工作的有关部门,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宣传、教育的义务。第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校区、基地。第二章校园道路管理第八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的交通活动。第九条因建设和维修需要在校园道路上开挖施工,主管部门应在施工前三天内,将道路施工地点、时间、工期以书面形式报后勤管理处备案,协商后方可施工。第十条经批准在校园道路上施工和维修的人员,须在施工路段的明显位置设立告示牌
3、和安全标志,必要时应当设立隔断和指派安全员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施工任务结束后,应及时修复路面,做到工完场清,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第十一条禁止在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占道经营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安全秩序和畅通的行为。因维修、施工等确需堆放物品的,要离堆放物品10米处的道路上设立警示标志及安全设施。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违反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为保障校园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秩序和安全需要,不断完善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校园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建设、安装、维护管理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第三章机动车辆管理第十三条学院公务车辆、职工私家车辆、进入校园的其他单位的机动
4、车辆按第四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出租车原则上不得入校,确需进入,经门卫同意登记后,由指定校门出入,除特殊需要外,禁止在校园内逗留。第十四条车辆拥有者及驾驶员应定期检修、检测,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第十五条进入校园的机动车辆须按照限速标志标识的速度行驶;出入校门应减速慢行,确保安全;人员密集区域及狭窄道路应慢速、谨慎驾驶。第十六条无牌、无证车辆和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可的改装车辆、大功率燃油、燃气助动车,禁止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禁止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进入校园和在校内通行或停放。严禁在校园道路上学驾机动车或无证驾车、酒后驾车、飕车、试刹车等违法和影响校园交通安全的
5、行为。第十七条机动车在校园道路上行驶时,机动车驾驶员应自觉遵守校园道路安全管理规定和各类交通标志、标线。在校园教学区和集中居住区内,严禁鸣喇叭。车辆通过十字交叉路口、弯道、减速带,驾驶员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夜间行车须开启夜行灯。第十八条夜间11:30至次日凌晨6:30出入校园的车辆,驾驶员必须主动出示行驶证、驾驶证,接受门卫检查,门卫必须严格认真核实并予以登记;否则,禁止出入。第十九条由学院向外运输物品的车辆,必须有物品所属单位证明,并由门卫登记、准许后,方可出校门。货运车辆倒车时,车尾须有人指挥,确保倒车安全。第二十条在校园道路上,禁止车辆逆向、超速行驶或在非机动车
6、道和禁止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第二十一条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按规定悬挂标志,使用封闭式货箱,安装防静电设施。第四章机动车辆出入校门管理第二十二条机动车按学校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从其它大门进出,需经保卫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学校对进出车辆实行车牌登记、道闸识别管理。学校公务车辆、职工私家车辆凭及常住校内的单位和人员申请办理车牌登录手续后,获得通行停放授权。第二十四条外来因公来访车辆,门卫登记后,凭有效证件换取校园临时通行证进入校园,出校门时,向门卫交回临时通行证,领回有效证件。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第二十五条执行公务的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运钞车等特种车辆进校时,门卫
7、执勤人员问明情况后予以放行。第二十六条为学院生产、施工、生活等服务的校外车辆,由主管部门申请,需经保卫部门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门。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第二十七条无牌无证的摩托车、电动车禁止在校园内行驶。第五章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第二十八条本校师生员工应模范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出入学校大门应主动配合值班人员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值班人员有权查验工作证、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第二十九条因工作、学习、来访等事项的校外人员,应遵守学校各项安全管理规定和制度。骑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并主动配合门卫检查。第三十条校园内行人应走人行道,无人行道
8、的道路靠右侧路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第三十一条骑驾自行车、助力车、电动车,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院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违章带人或双手脱把骑车。第三十二条校园道路上禁止溜旱冰、滑轮板等影响交通安全和人身生命安全的各类活动;禁止边骑车边打手机或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第六章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第三十三条校园人行道、楼寓出入口、车辆与人员密集区通道以及无停车标志的道路和区域,禁止停泊车辆。第三十四条教职工停车场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擅自占用或停放;交通车应在规定的场所泊车或站点上下客。第三十五条校内停车场、停
9、车点,由后勤管理处等管理部门设置标志、划定泊车位,机动车应按指定的停车位或停车场有序停放。第三十六条禁止非本校车辆在校园停车过夜。因特殊原因确需在校内停车过夜的,须经保卫部门同意,并于进校前在门卫办理登记手续,按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车辆。第三十七条学校各单位主办的大型活动的外单位机动车辆进校,主办部门应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按学校大型活动申报制度规定,一并向后勤保管理处申报;大型活动期间,车辆的行驶、停放,要服从后勤管理处的统一规划、指挥和要求,并自觉遵守。第三十八条参加学校各种学习培训的人员的机动车,由主办学习培训的单位指派专人,于开班前负责到学校后勤管理处集中办理登记手续、申办机动车临时通行证,
10、并确定停车场所,学习培训结束后,由主办单位统一收齐后交回后勤管理处。第三十九条非机动车应在规定的停车线内有序停放。第七章交通事故处置第四十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进行情况调查和事故处理。第四十一条在学校内道路上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抢救伤员,并迅速报告保卫部门,由保卫部门做好现场保护,协助公安机关开展事故情况调查和处理。第四十二条师生员工在校外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学校保卫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和善后处理工作。第八章违章处理第四十三条违反本管理规定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经劝说教育无效或情节较重的,可通知其所
11、在单位或部门进行批评教育、校内公开曝光或给予纪律处分。第四十四条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后勤管理处有权将有关车辆、物品进行牵引、搬移现场,所涉及的经费由肇事者承担。第四十五条道路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可责令其停止施工,该工程管理部门应向后勤管理处作书面解释或检查。第四十六条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等处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再次违规的,予以通报。违反本管理规定的校外车辆,责令其立即离开校园;不服从管理的,告知所在单位或交公安部门处理。第四十七条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采用牵引车辆、暂扣出入证或注销出入证等处理措施,并通报所在单位或部门。因牵引车辆等所涉及的费用,由违章者自理。第九章附则第四十八条车牌登记手续在学校后勤管理处保卫部门办理。办理登记手续时应携带校园一卡通、机动车行车证复印件。第四十九条学校各附属单位及其教职工、外聘兼职教师(工作人员)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可到勤管理处办理临时通行手续。第五十条本规定如与有关法律、法规相冲突,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勤管理处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第五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