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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1)40号)、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规(2023)5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明确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流程和办学要求,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印发关于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2、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苏科技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在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登记设立,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通过线下方式开展围绕科学普及、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二、基本原则(一)设立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符合教育、科技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求,适应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具备本办法
3、规定的举办者、组织机构、机构名称、章程制度、办学经费、师资队伍、培训内容、办学场所、安全保隙、收费管理等相应条件。(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培训行为,保证教学质量;坚持服务育人,遵循教育规律,致力培养学生科学兴趣、提升科学素养、拓展创新思维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坚守安全底线,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切实保隙师生安全,自觉维护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三、举办者(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当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
4、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3 .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各方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二)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四、组织机构(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5、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负责人(校长、经理)担任。(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依法行使教学和行政管理职责,应当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开办规模配备教学、财务、安全管理等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其中,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由一人兼任;安全管理人
6、员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能够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设施器材,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处理安全应急事务。(五)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成立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的建设。五、机构名称(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含有可能引发歧义的文字或者含有可能误导公众的其他法人名称,其对外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批准登记的名称一致。(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
7、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一般表述为:XX(行政区划名称)XX(字号)科技培训有限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并实际开展科技类培训业务的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存在违反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按照相关登记管理工作指引进行更名。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应当体现科技类校外培训服务的行业或者经营特点。六、章程制度(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制定章程,章程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
8、限于行政管理制度(教职工人员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收退费管理等)、培训管理制度(学员管理、档案管理、信息保密管理、教材编写审核管理、场地和仪器设备管理等)以及安全管理制度等。七、办学经费(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充分的资金保障和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开办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要求,开办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明确办学投入资金、资产来源、资产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材料,并载明产权。以货币出资的,应当足额存入机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且依法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9、(三)机构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八、师资队伍(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师数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单个教学场所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3人。(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除了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 .相关专业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2,青少年科技辅导员专业水平认证;3 .相应职业(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
10、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9号)等规定,招用符合要求的从业人员并进行规范管理。培训机构应当与招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并对拟招用人员进行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初次招用人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聘任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当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严禁聘请在境外的外籍人员开展培训活动。(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下列人员:1 .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2 .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的人员;3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4 .其他不适宜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
11、工作的人员。(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教学、教研人员基本信息(姓名、照片等)、教师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当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网站显著位置公示;其他从业人员信息应当在机构内部进行公示。九、培训内容(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科技类培训之名开展学科类培训。培训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授课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
12、当具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大纲,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培训内容以学生动手参与和互动协作活动为主,学生动手时间不得低于培训总时长的80%o(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正式出版物或者通过审核的自编培训材料。采用自编培训材料的机构,应当建立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审核、选用使用及人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所有培训材料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1)6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宣扬伪科学、封建迷信等内容,不得在培训教材中包含学科类教学内容,严禁使用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盗版侵权的培训材料和资
13、料,培训内容应当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对所有培训材料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培训教材选用变更时,应当及时提交变更内容说明和变更材料。(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演示及实操设施设备,教学类用具生均比不低于1:1,中大型实验设备生均比不低于1:3。十、办学场所(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1 .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其受托人依法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办
14、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租赁合同到期前,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新的合同或者产权证明材料。2 .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确保预留安全距离,不拥挤、易疏散。3 .招收14周岁以下中小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4 .办学场所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环保、安全等管理规定,达到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新建、改
15、扩建线下培训机构建设工程在投入使用前,须依法取得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搭建、改建、扩建。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5 .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工业厂房、危房、违章建筑等不适宜于科技培训或者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身心健康以及可能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应当远离危险化学品仓库等建筑。6 .施行“一点一证、一点一审,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学科类培训机构共同使用。培训机构在同一管辖区域内变更培训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
16、点的,须经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和增设;跨管辖区域变更培训地址、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应当至新培训地址、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所在地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准入审批。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培训点的,应当在取得审批文书后,依法办理登记注册。(二)办学场所应当配备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音视频监控设备,确保教室、户外活动场地、活动室、出入口及周边等场所无死角,设置明显提示性标识,实现24小时培训场所和培训过程监控全覆盖,监控内容实现“云存储1个月以上。H、安全保障(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机构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培训机构应当建立人
17、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开展安全自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并对教职工加强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等方面培训,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基本防护用品,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以上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2)9号)等规范要求,自主购置合格的消防装备器材,将各类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
18、,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存在噪音危害的,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隔音降噪。涉及食品经营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备案,并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规定。(三)科学实验活动应当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
19、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阶段未成年人的成长特点和规律,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加强未成年人安全教育,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案(事)件发生。十二、收费管理(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应当按照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校外培训机构预收费监管工作的通知(教监管函(2021)2号)、省教育厅等十一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收费管理和预收费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教监管函(2022)7号)等规定,落实预收费资金监管要求,采取银行托管方式,培训机构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监管银行签订托管协议,开立预收费资金托管专用账户,与自有资金账户分账管理
20、,并报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收取的培训费用须全部进入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并纳入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监管,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者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以现金等形式收取的,应当全部归集至资金托管专用账户,做到全部预收费”应托管、尽托管。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监管要求,主动报送或者授权托管银行推送有关资金监管账户、大额资金变动、交易流水等信息。(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者以充值、次卡等形式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者60课时的费用,且不得超过5000元,提前收取费用时不得早于培训开始前1个月。按周期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应当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收费时应当按国家
21、规定,主动向学员(家长)开具规范发票(含电子发票)。鼓励培训机构采取先提供培训服务后收费方式运营,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全面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21修订版),明确培训项目、培训要求、培训收退费及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内容,切实履行相关提醒和说明义务,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对学员提出退费要求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收费时存在优惠约定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消费金额后退款。(四)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坚持公益属性,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办学成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
22、供需状况等因素,依法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控制调价频率和幅度,坚决遏制过高收费和过度逐利行为。(五)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在培训场所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公布培训内容及课时、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账户以及退费程序等相关内容,便于学员和家长了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出现超标收费、不明码标价、虚假优惠折扣、虚构原价等价格违法行为,不得在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六)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按照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校外培训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监管厅函(2023
23、)2号)等要求,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行业主管部门上报审计结果。十三、准入登记(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由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准入审批,发放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核意见书;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设立登记,发放营业执照。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准入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业务。(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工作坚持依法依规、公开便民原则。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具体要求和流程,抓紧做好辖区内符合申办条
24、件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审批工作,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并及时将相关批准办理情况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备。(三)本办法实施前已登记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对照相应设置标准重新报批。对不达标准的应当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按规定终止培训活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按时重新登记的,不得继续开展培训活动。十四、管理监督(一)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的宏观指导。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准入审批、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等工作,重点加强预收费和消防安全日常监管,探索完善黑
25、白名单制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推进联合监管,参与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综合执法、联合执法、协作执法。(二)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加强日常教学行为的自我管理和约束,将审核意见书、营业执照在培训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严格按照审核意见书载明的内容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对培训内容和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安全性等作出书面承诺,并自觉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培训机构应当规范招生宣传行为,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并向属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示。招生简章须标明校外培训机构全称、审批文书编号、办学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和服务承诺等内容。所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均由全国校外教
26、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对社会予以公示,不得发布面向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外培训广告。(三)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年检办法,认真做好培训机构年检工作,及时通过政府网站、主流媒体等平台公示年检结果。对经年检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者不接受年检的,应当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已设立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每满三年须复审一次,培训机构应当在审核意见书有效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的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十五、附则(一)面向3-6岁学龄前儿童和高中阶段学生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不再新增面向3-6岁学龄
27、前儿童的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徐州淮海国际港务区等功能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三)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按照相关职责划分履行职责,注重加强部门之间审管衔接,确保将监管责任落到实处,防止出现监管盲区或者监管冲突。(四)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合理规划辖区内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规模,可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完善办事指南,优化审批服务,并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由徐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部门关于科技类校外培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