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法的概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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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空间法,一、空间法的概念:,(一)国际空间法的产生(二)空间法的概念:空间法是规定空间各区域的法律地位。调整国际法主体在空间活动中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可分为两部分:航空法(air law)(空气空间法)和外层空间法(outer space law)。,二、航空法,(一)空间法的历史发展:1919年签订了关于航空管理的巴黎公约是航空法领域第一项多边国际公约。1944年签署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是影响最广泛、最重要的国际航空条约。预防和惩罚空中劫持等犯罪活动公约。,(二)航空法的特点,1、国际性:既有国际公法的问题,也有国际私法的问题。2、统一性:国内法应尽可能与国际法一致。3、民用性:

2、只涉及有关民用航空。4、平时性:是平时法,只适用于和平时期。,(三)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各国领陆和领水的上空即领空,属于各国,国家对领空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各国领空以外,即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等地的上空,其法律地位取决于专属经济区、公海和南极的法律地位,各国在这部分空间享有飞行的自由。,(四)领空主权,国家对其领土上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国家有权规定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条件;各国有权制订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的规章制度;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五)国际民用航空制度,主要依1944年芝加哥公约的规定。已取代了1919年巴黎航空公约,成为现代国际

3、航空法的基础。,内容:,航空器按使用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国际公约对国家航空器不适用。航空器应有国籍;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scheduled flight)和不定期飞行(non-scheduled flight);飞行权利:,不定期航班飞行,航班飞行,从事非航班飞行的航空器在缔约国之间有飞入、飞越或降停的权利(过境权),国际航班飞行,非经一缔约国特准或给予其他许可并遵守此项特准或许可的条件,不得在该国领土上空飞行或飞入该国领土,(六)惩治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国际法规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国际条约中:1970年海牙公约;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

4、1963年东京公约;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公约;,1.航空犯罪含义,2.管辖权,3.或引渡或起诉,三、外层空间法(out space law),1、概念有关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及各国从事外层空间活动的法律。特点:是空间技术的直接产物;法律渊源几乎全部是条约。,有关外层空间的国际条约:,1966年外层空间条约;1967年营救协定;1971年国际责任公约;1974年 登记公约;1979年月球协定。,2、外层空间的法律地位,外层空间的划界问题。外层空间由所有国家按照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任何国家不得据为己有原则,已得到重要国际法律文件的支持,成为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法律地位:1、外层空间

5、不属于任何国家的主权范围2、外层空间不是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3、外空活动的法律规则,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为和平目的原则:援救宇航员原则:国家责任和赔偿原则:对空间物体管辖权和所有权原则;空间物体登记原则;保护空间环境原则:国际合作原则。,4、外层空间的法律制度,(1)登记制度联合国秘书长保持一份“外空物体总登记册”,发射国将其发射的物体的情况向秘书长报告以便登记入册。,(2)营救制度:通知 援助和营救宇航员 归还宇航员和空间物体 费用负担,(3)赔偿责任制度 1.绝对责任 在地球表面或给飞行中的飞机造成损害 2.过失责任 在地球表面以外的地方,对另一发射国的空间实体或其所载人员或财产造成的损害

6、 3.要求赔偿的主体、程序、期限和数额 4.要求赔偿委员会,(4)月球开发制度 月球及其自然资源均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任何国家不得通过利用或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据为已有,月球表面或其下层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的自然资源均不应成为任何国家、国际组织、实体或自然人的财产。一俟月球自然资源的开发成为可行,即建立此种开发的国际制度。月球专用于和平目的,5、有关外层空间的其他主要法律问题,卫星遥感地球;卫星直接电视广播;外空使用核动力;地球静止轨道的法律地位。,卓长仁劫机案,1983年,从沈阳机场 飞往上海的中国民航机296号起飞后,卓长仁等6名持枪歹徒,用枪射击驾驶舱门锁,进入驾驶舱后,将报务员和领航员击

7、成重伤,又威逼机长和副驾驶员改变航程,威胁要与全机同归于尽,严重危及飞机和人员的安全。飞机被迫在渤海湾、沈阳、大连和丹东的上空盘旋后飞经朝鲜,飞入韩国领空,被韩国四架鬼怪式战斗机拦截,迫降在该国的春川军用机场。飞机降落后,罪犯们又控制飞机长达8小时之久。最后向韩国当局缴械并受到拘留。事后,韩国当局迅速将情况通知中国政府和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理事会。中国外交部向韩国提出请求按照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立即将被劫持的航空器以及机组人员和乘客交给中国民航当局,并将劫机罪犯引渡给中国。韩国拒绝了中国的引渡请求,坚持由其自行决定进行审讯和实施法律制裁。1983年7月18日汉城地方刑事法院以违反韩国航空安全法、移民管制法和武器及爆炸物品管制法对6名劫机犯审判,经审理后法院作出判决,判处卓长仁有期徒刑6年。,提问:(1)韩国拒绝引渡卓长仁等罪犯是否违反国际法?(2)中国请求引渡卓长仁等罪犯的根据是什么?(3)韩国的做法是否符合“不引渡即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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