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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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0/21,1,船舶检验、船旗国检查法规介绍,珠海海事局王德才 07563330166,2023/10/21,2,主要内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二、船舶检验概述三、船舶标准体系四、海船修改通报,2023/10/21,3,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第十九条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检验制度和技术规范,除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外,由船检局制订,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施行。入级规范、规则由中国船级社制定、颁布和实施。技术法规和规范、规则之间关系 04海船法规第1章:本章所述各项的检验,除本法规规定外,还应按经本局认可的中国船级社相应规范的规定执

2、行。在04河船法规同样的地方也可找到。,船旗国检查适用检验技术法规的编制,2023/10/21,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1993年2月14日国务院令第109号发布 共32条适用范围(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2)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2023/10/21,5,主管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事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3、,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2023/10/21,6,船舶检验,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2)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3)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

4、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1)作业前检验;(2)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2023/10/21,7,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1)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3)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4)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1)、(4)项所

5、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2023/10/21,8,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1)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2)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3)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4)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5)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2023/10/21,9,二、船舶检验概述,船舶检验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制定方面:1.行政法规:船舶法定检验管理暂行办法、船舶检验机构及人员工作过错追究办法等;2.技术法规:海上拖航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国际

6、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等。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人员资质认可和管理方面:1.船舶检验机构资质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机构资质认可与管理规则2.验船师资质管理船舶检验质量技术监督方面:法定检验证书管理、船舶检验质量管理、船舶检验信息化建设、案件查处及责任追究和低质量船专项治理活动。,海事局船舶检验管理职能的履行情况,2023/10/21,10,船舶检验,检验(Survey)验船师的介入活动,旨在确认与批准图纸和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其任务是监督船舶的安全和防污染结构和设备的技术状态符合和保持规定要求,促使其具备和保持安全航行和作业、防止船舶造成污染的技术条件。检验结果作为决定签发或签署船舶证书的依

7、据。,2023/10/21,11,检验特点,检验是一个确认符合性的服务过程。通过检查、试验、审核、观察、交流等方式予以实现检验是一个正式和公开的活动。检验是100%检查;检验是具有目标性(以安全和防污染为核心)。,2023/10/21,12,船舶检验分类,-法定检验:主管机关或其授权的组织进行。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技术法规(规范),以及船旗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条约),由主管机关进行,或者委托、授权或指定船舶检验机构进行,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实施的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法定检验是一种强制性的检验。船舶法定检验是国家管理

8、权的体现。船舶必须持有法定检验证书才可航行、作业。-入级检验:船级社;指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管理人为在法定检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在性能上的可靠性和竞争力,由船级社对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是否符合船级社发布的船舶入级规范的检验活动。入级检验是船东由于保险和船舶登记的需要而自愿申请。入级检验是一种商业性质的检验服务。法理上,入级检验属于非强制性检验。-公证检验:任何具有能力的第三方。指检验机构接受委托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某种情况进行鉴定,出具证明的一种检验。如船舶发生海损或机器事故后,受船东或保险公司等的委托进行原因分析,确定损坏部位、范围和程度,以及损坏修理

9、工程项目内容等。进行公证检验后出具的检验报告可作为交接、计费、理算、索赔及海事仲裁的行为的有效凭证。另外,船舶的起、退租检验、保修项目检验、船舶买卖核价及核定废钢船钢铁重量等均属公证检验。,2023/10/21,13,检验控制,根据质量控制原理:人:适任的验船师 机:适当的检验设备 料:正确的检验标准 法:合理的检验方法和制度 环:良好的检验环境,2023/10/21,14,验船师,1、基本素质:(1)善于观察(2)公正无私(3)契而不舍2、个人特征:(1)获得和运用专业知识能力(2)独立工作能力(3)分析判断能力(4)适应能力(5)交流和合作能力(6)理解规范/法规能力(7)良好的职业道德,

10、2023/10/21,15,检验种类,船舶检验种类:初次检验,包括建造检验;定期检验,也称营运检验-年度检验-中间检验-换证检验-其他专项检验: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 螺旋桨轴和尾管轴检验 锅炉检验,2023/10/21,16,1)初次入级检验(1)对申请入级的船舶,在第一次授予其CCS船级和颁发入级证书之前,所进行的符合性检查,以确认其文件、结构和设备的设计、配置和技术状况以及管理等符合CCS入级规范、规则及CCS接受的其他技术要求。(2)现有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有关检验的规定执行。(3)新建船舶的初次入级检验应按建造中检验有关规定执行。2)年度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年度检验。年度检验应在初次

11、入级检验日期或上次特别检验日期的每周年日的前后3 个月内进行。3)中间检验所有船舶应进行中间检验。中间检验应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除年度检验要求之外的项目,可在第2 次或第3 次年度检验之时或两次检验之间进行。如中间检验与年度检验重合,则该中间检验替代此次年度检验。,2023/10/21,17,4)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验(1)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既可以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也可以在船舶漂浮状态下进行。在干船坞或在船排上进行检验成为坞内检验,在船舶漂浮状态下的检验成为水下检验。(2)如在干船坞或船排上可以检验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船东应通知CCS。(3)所有船

12、舶应经受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期检验。除另有规定外,在每5 年进行的特别检验周期内,至少应进行两次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其中一次应结合特别检验进行。在所有情况下,任何两次检验的间隔不应超过36 个月。在例外情况下,可允许坞内检验到期后展期3 个月进行。(4)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通常应在干船坞内进行。但是,可以考虑船舶漂浮状态下,采用规定的水下检验方法进行。对船龄在15 年以上的船舶是否允许水下检查应特别考虑。对于船龄在15 年以上的油船、散货船、化学品船,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检查,应在干船坞内进行。(5)客船,客滚船坞内检验每2 年进行一次。(6)符合本规则关于船底外部及有关项目的定

13、期检验的要求,并不解除船东符合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要求的责任。(7)根据船体水线以下部分的具体情况和特别检验的间隔期,可缩短其坞内检验间隔期限。,2023/10/21,18,5)特别检验(1)除另有明文规定外,船体和轮机(包括电气设备)应在5 年间隔期内进行特别检验,以便更新入级证书。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5 年内完成。(2)客船、客滚船的第1 次特别检验应在初次入级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其后特别检验应在上次特别检验之日起4 年内完成。(3)特别检验可在到期之日的前1 个年度检验开始,于到期之日前完成,如特别检验开始的时间早于到期前

14、一个年度检验,则全部特别检验应在特别检验开始后的15 个月年完成能。在这种情况下,下次特别检验日期按原检验到期之日算起。(4)在例外情况下,如在特别检验到期之日船东未能安排进行,根据船东请求,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但必需在到期之日前得到书面申请,且船舶法定证书及船底外板检验允许这样展期。在这种情况下,下次船级特别检验的日期应从展期前的特别检验到期之日算起。(5)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3 个月前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特别检验完成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前3 个月以内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如特别检验在到期日以后完成,则下次特别检验的日期仍从原特别检验到期日算起。

15、,2023/10/21,19,6)螺旋桨轴与尾管检验检验间隔期(1)水润滑轴承:除另有规定外,螺旋桨轴有连续的金属衬套,或连续的镀层,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保护套包扎在金属衬套之间、并能有效地防止水与轴金属接触或轴由防腐蚀材料制造,检验间隔期为5 年。除上述以外的轴,单桨轴检验间隔期为3 年;多桨轴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1 次1 年展期。(2)油滑润轴承:螺旋桨轴的设计符合规范要求,检验间隔期为5 年。如船东要求,可给予2 次每次1 年展期,除客船外的船舶,也可给予1 次不超过5 年的展期。(3)对客船包括客滚船和客渡船,上述(1)和(2)中的检验间隔期应为4 年。,2023/10

16、/21,20,(2)检验项目(1)拆下螺旋桨并抽出螺旋桨轴,轴后端锥体前端1/3 范围用裂纹探测方法检查整个表面包括键槽。对法兰连接螺旋桨轴,其法兰与轴过渡圆角处进行裂纹探测。(2)测量轴承间隙,可通过螺旋桨轴轴承档直径测量,螺旋桨轴轴承直径测量或总间隙或测量螺旋桨轴下沉量方法得到。(3)螺旋桨轴前后油封装置密性检查。(4)螺旋桨安装检查。(5)可调螺距螺旋桨,对叶片密性和功能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全部工作部件拆下检查;重新装妥后,连同控制机构进行操作试验和密性试验。(6)全方位推进装置按制造厂推荐的方法进行检查。(7)动力定位装置、系泊定位辅助装置、侧推器,进行总体检查和操作试验,如发现怀疑,应

17、拆开检查;重新装妥后,应进行密性和操作试验。,2023/10/21,21,(3)具有水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展期检验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4)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1 年展期检验 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1 年的展期,但最多展期2 次。(5)具有油润滑轴承的螺旋桨轴5 年展期:在正常情况条件下,可给予1 次时间不超过5 年的展期。7)锅炉检验蒸汽锅炉内部检验锅炉外部检验展期检验废气加热经济器检验热油加热器检验,2023/10/21,22,8)循环检验(1)船体循环检验系统船体循环检验系统是特别检验的替代检验系统,适用于除油船、散货船和兼用船、化学

18、品船、客船和客滚船和船龄20年及以上的船舶以外的船舶。根据船东申请并经CCS的同意,满足船体特别检验要求的船体全面检验,可以在循环检验系统的基础上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船体特别检验的所有要求,应在5年特别检验期满之前完成。在循环检验周期内,所有特别检验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船级检验期内(5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验(必需时应作试验)。船东有权确定船体检验项目的顺序。但是,各检验周期内的顺序应与之前检验周期内的顺序相关联,以确保在两个周期内的检查项目间隔时间不超过5年。只要符合相关要求,坞内检验也可以在5年船级检验期内任何时候进行。如检查中发现缺陷,验船师可以扩大检查范围。CCS可以撤回基于循

19、环检验体系的检验协议。,2023/10/21,23,(2)轮机循环检验系统应船东要求并经CCS 同意,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检查和试验项目,可采用循环检验的方式来进行。采用循环检验时,应将机械装置(包括电气设备)特别检验的所有项目,应尽实际可能在特别检验的周期内(5 年内)均匀分配在每年度进行检查。循环检验每一项目的最长检查间隔期不应超过5 年,所有检查项目应象特别检验的状态那样提交检查,即在打开和清洁情况下提交检查。而对控制、报警和安全系统通常仅作动作试验或模拟试验。根据船东要求,同意轮机长按CCS 授权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检查后,轮机长应将所检查的情况记载于检验报告上,并应

20、在船舶抵达有CCS 验船师的第一个港口时,申请作确认检验,提交检验报告。CCS 或船东根据循环检验系统的实施情况,任何时候都可以终止循环检验系统,而采用特别检验。,2023/10/21,24,9)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1)按计划维护保养的机械和装置,可同意采用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详见钢质海船入级规范附录16船舶机械计划保养系统检验指南,条件是:制订船上所有机械、装置和设备的维护保养计划,并经CCS 认可;船上实施计划人员应遵守认可的维护保养计划,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出记录;维护保养计划记录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以确认处于有效状态。(2)当对计划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认为不能完全满足保持入级的

21、要求时,则实施的此系统将予取消,然后采用特别检验或循环检验的方式进行。,2023/10/21,25,10)临时检验(1)临时检验系指不属于各种定期检验的其他检验。按检验船舶的不同部分,该检验可以定义为船体、机械、锅炉、电气和自动控制与遥控系统等临时检验。(2)船舶发生下列情况时,船东或其代理人申请临时检验:船名、船藉港、船旗和船东或经营人变更;遭受影响入级的船舶及其设备的损坏;船舶航区的改变;涉及入级的任何修理或改装或更换时;检验的延期或建议。(3)临时检验根据情况可以是总体或部分的,应确保维修和任何换新业已有效地进行,且船舶及其设备继续适合于船舶所从事的营运业务。(4)完成临时检验,应在船舶

22、入级证书中作相应的签注。,2023/10/21,26,临时检验能否等效(替代)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请看实例(塞纳3的IOPP证书)。,2023/10/21,27,11)搁置和重新投入营运的有关检验(1)一般要求搁置船舶,船东应事先通知CCS,如满足如下要求,可保持船级:船东应制定船舶搁置维护方案,并经CCS 同意;搁置开始时,应申请进行搁置检验;在搁置期间应进行搁置年度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检验;如搁置船舶具有经CCS 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而船级期已满,只要能够完善地完成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则船级期可以延长至重新营运时。如船级期在重新营运前,在重新营运以前应先进行完整的船级特别检验。可以接受在重新营

23、运以前15 个月内曾经检验过的符合船级特别检验要求的项目。,2023/10/21,28,(2)搁置检验对船舶在搁置阶段开始时所进行的检验,旨在确认船舶安全状况、保养措施、搁置位置和系泊布置是否符合CCS 已同意的搁置维护方案。搁置检验完成并认为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船舶已处于搁置期。(3)搁置状态的年度检验在船舶搁置期中,每年度所进行的检验以代替正常的年度船级检验,旨在确定船舶是否继续满足搁置维护方案。搁置状态年度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4)重新营运的检验船舶结束搁置期,重新投入营运之前,所进行的临时检验,旨在确认船舶的船体结构和设备、机械和电气装置处于符合CCS 规范的

24、要求,其检验范围取决于船舶搁置期的长短和曾经接受检验的情况。检验完成并满意后,在入级证书上签署并注明该船舶重新投入营运。如特别检验到期,则新的特别检验周期从检验完成的日期开始。,2023/10/21,29,12)特别定期检验根据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规定,国内海船,按船舶种类达到规定的船龄之日起,应每年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在船龄即将达到要求实施特别定期检验的船舶,在之前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或特别检验完成后,应在入级证书上加注“SAS”附加标志。特别定期检验在加注SAS 标志之日起,其年度检验项目与特别检验相同。,2023/10/21,30,国际航行船舶的法定检验种类,2023/10/21,31,1、法

25、定检验依据(1)1969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Tonnage1969)(2)1966年国际载重线公约及1988年议定书(LL 66/88)(3)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74)及作为该公约组成部分的所有规则:IMO文件包括的所有船舶的完整稳性规则;国际耐火试验程序规则(FTP规则);国际消防系统安全规则(FSS规则);国际救生设备规则(LSA规则);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装运规则;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亦为MARPOL73/78中的强制性规则);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规则)(亦为MARPOL73/78中的强制性规则);国际船

26、舶装运密封装辐射性核燃料、钚和强放射性废料规则(INF规则);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散货船和油船加强检验程序导则;1994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1994 HSC 规则);2000年国际高速船安全规则(2000 HSC 规则)。(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COLREG1972);(5)73/78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及其6个附则。,2023/10/21,32,法定检验合格后签发或签署的证书主要有:货船构造安全证书、货船设备安全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客船安全证书、免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证书、国际船舶载重线免除证书、国际

27、防止油污证书、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危险品适装证书、散装固体货物适装证明、高速船安全证书、特殊用途船舶安全证书和检验合格证书等。,2023/10/21,33,2、法定检验类型(1)初次检验:是在船舶投入营运之前,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2)定期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3)换证检验:与定期检验相同,但要颁发一张新证书。(4)中间检验:是对与

28、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所要进行的营运业务。(5)年度检验:是对与特定证书有关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的要求。(6)船底外部检查:是对船舶水下部分和有关项目进行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要进行的营运业务。(7)附加检验:是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或更新之后,或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船级证书或法定证书到期或失效;船东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的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1次普遍或部分检验。,2023/10/21,3

29、4,3、检验间隔期(1)年度检验应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2)中间检验应在相应证书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中间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3)定期检验货船设备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该证书的第2个或第3个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且该定期检验应替代1次年度检验。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的定期检验应在证书的每1周年日期前、后3个月内进行。(4)换证检验按各证书有效期限的规定:客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高速船安全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该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货船所有证书的换证检验应在相应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5)船底外部检查客船的船底外部检

30、查应每年进行1次。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次。,2023/10/21,35,国内航行海船的法定检验种类,2023/10/21,36,1)初次检验:对与某一特定证书有关的所有项目进行一次完整的检查,以保证这些项目符合有关要求,并且能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在船舶投入营运以及第一次对船舶颁发证书之前进行。2)年度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总的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在证书的每周年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3)中间检验: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指定

31、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符合船舶预定营运业务的要求。在相应证书的第二个或第三个周年之日前、后各3个月内进行,该中间检验应代替一次年度检验。4)换证检验(定期检验):在证书到期前,对与特定证书有关的项目进行检验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并颁发一张新证书。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进行。,2023/10/21,37,5)船底外部检验(坞内检验):对船舶水下部分和与有关项目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并且适合船舶预定的营运业务。货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在任何5年内应至少进行2次,且任何2次之间的间隔应不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进行;客船的船底外部检查应每2年进行

32、1次;高速船的船底外部检查一般应每年进行1次。6)附加检验(临时检验):在因调查而进行的修复之后或进行了任何重要修理之后,或在下述情况下,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一次普遍或部分检验:(l)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时;(2)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航区时;(3)法定证书失效时;(4)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变更及船名或船籍港变更时;(5)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或改装。,2023/10/21,38,检验依据,检验依据是签发船舶证书对应的规定要求,视检验类别的不同而不同:-法规-规范-接受的标准,2023/10/21,39,三、船舶标准体系,1、船舶标准输入 2、船舶标准产生方式 3、船舶标准体系构成,2023/1

33、0/21,40,1、船舶标准输入,船舶标准,规范,法规,钢规,指南,验船师指导性文件(须知、通函),IACS,IMO,公约,决议案,UR,UI,法定要求,船级要求,2023/10/21,41,2、船舶标准的产生方式,海船,河船,B级航区,A级航区,遮蔽航区,C级航区,J级航区,国际减标法准,长江减标法准,2023/10/21,42,3、船舶标准体系构成,(1)船舶规范体系(2)船舶法规体系,2023/10/21,43,(1)船舶规范体系,CCS以入级服务为导向,形成了入级规则、入级规范、专门规范、指南和计算应用软件等4个层次完整的海船规范体系。,入级规则,专门规范,入级规范,指南与软件,技术通

34、函,入级服务的基本准则,入级服务的通用技术标准,入级服务的专项技术标准,规范应用的具体指导、辅助手段,补充,2023/10/21,44,海船规范:,2023/10/21,45,内河规范(主要),2023/10/21,46,海船指南:,船舶指南,计算,评 估,技术要求,文件编制,船体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油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集装箱船结构强度直接计算指南散货船结构直接计算分析指南岸上供电交流电力系统的短路 电流计算,综合安全评估应用指南现有油船状况评估计划(CAS)检验指南现有船状态评估程序(CAP)指南,船舶压载水管理计划编制指南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编写指南货物系固手册编制指南装载手册编写指南船舶

35、保安计划编制指南船舶保安评估实施指南,2023/10/21,47,2023/10/21,48,(2)海船法规体系,国际法规,非公约法规,公约适用的吨位船长用途的船舶,公约不适用的吨位船长用途的船舶,国内法规,沿海小船法规,船长20m及以上,船长小于20m,检验条例,国际航行,国内航行,检验规程,内河法规,2023/10/21,49,规则,2023/10/21,50,四、海船修改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04年2006年修改通报,2006年3月1日施行2008年修改通报,2008年9月1日施行,2023/10/21,51,第1篇 检验与发

36、证 第1章 通则,2008年修改通报新增3项法定证书:海上船舶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海上船舶船员舱室设备证书;海上特种用途船安全证书。,2023/10/21,52,第3篇 载重线 舷窗,窗和天窗,1 舷窗和窗连同其玻璃、窗盖*和风暴盖(如装设),应按经批准的设计,并具有坚固的结构。不允许采用非金属框架。2 舷窗的定义为面积不超过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面积超过0.16m2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应作为窗处理。3 窗的定义为一般呈方形的开口,在其每个角隅具有一个与方窗尺度相适应的圆弧过渡,以及面积超过0.16 m2 的圆形或椭圆形开口。*“窗盖”装设在窗和舷窗的内侧,而“风暴盖”在便于使用的情

37、况下装设在窗的外侧,可以是铰链式或拆卸式。,2023/10/21,53,内侧窗盖,4 下列处所的舷窗应装设铰链式内侧窗盖:(1)干舷甲板以下的处所;(2)第一层封闭上层建筑内的处所;和(3)在干舷甲板上保护通往下层的开口或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窗内盖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下,应能水密关闭和紧固,如设在干舷甲板以上,应能风雨密关闭和紧固。5 窗不应装设在下列位置:(1)干舷甲板以下;(2)封闭上层建筑第一层的端壁或侧壁;或(3)稳性计算中计入浮力的第一层甲板室。,2023/10/21,54,船员保护,1 所有露天甲板四周应装设栏杆或舷墙。舷墙或栏杆的高度应至少离甲板1m,当此高度妨碍船舶正

38、常工作时,可准许采用较小的高度,但需提供适当的防护措施,并经认可。2 装设在上层建筑和干舷甲板上的栏杆应至少有三档。栏杆的最低一档以下的开口应不超过230 mm,其他各档的间隙应不超过380 mm。如船舶设有圆弧形舷缘,则栏杆支座应置于甲板的平坦部位。在其他位置上应装设至少有二档的栏杆。,2023/10/21,55,栏杆,(1)应按约1.5 m 间距装设固定式、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移动式或铰链式撑柱应能锁定在直立位置;(2)至少每第3 根撑柱应用肘板或撑条支持;(3)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以同意用钢丝绳代替栏杆。钢丝绳应用螺丝扣绷紧制成;(4)如因船舶正常工作需要,可允许在两个固定撑柱和/或

39、舷墙之间装设链索来代替栏杆。,2023/10/21,56,套管管路系统(2006),位于高压燃油泵与燃油喷油器之间的所有外部高压燃油输送管路,应设有一个能够容纳因高压管路破裂对漏出的燃油加以保护的套管管路系统。这种套管包括内装高压燃油管的外管,构成一固定组装件。套管管路系统还应包括一个收集漏油的装置,以及一个燃油管故障报警装置。但对于将高压燃油泵和燃油喷嘴以及之问的高压燃油管路密闭在防护外壳内而无外露部件的柴油机,若其内部设有泄油通路,则不必满足此要求。燃油管路不应位于紧靠高温装置的上方和附近。,2023/10/21,57,防火控制图,所有客船以及500总吨及以上货船和液货船。,2023/10

40、/21,58,消防水带,消防水带的长度应至少为10m,但可以允许机器处所不超过15m,其他处所和开敞甲板不超过20m,最大型宽超过30m船舶的开敞甲板不超过25m.,2023/10/21,59,防火控制图,应提供永久展示的总布置图供高级船员参考。图上应清楚地标明每层甲板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连同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喷水器装置、灭火设备和各舱室、甲板等的出入通道以及通风系统的细节,包括风机控制位置、挡火闸位置和服务于每一区域的通风机识别号码的细节。采用统一IMO A.654(16)决议的“船舶防火控制图识别符号”,2023/10/21,60,消防员

41、装备,对于液货船:500 总吨及以上,消防员装备4 套;小于500 总吨,消防员装备2 套。对于货船不变:2000 总吨及以上,消防员装备2 套;500总吨以上但小于2000 总吨,消防员装备1套;小于500总吨,免设。,2023/10/21,61,消防演习,(1)每名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消防演习。但若在一港调换船员达25%以上时,则应于该船离港后24 h 内举行1 次消防演习。(2)消防演习计划的制定应尽可能考虑符合该船船型和货物类型的实际情况。(3)每次消防演习应包括: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本篇第3 章所要求的应变部署表所述的任务;起动一个消防泵,要求至少射出两股水柱,以表明该系统是处

42、于正常的工作状况;检查消防员装备和其他个人救助设备;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检查演习区域内的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闸以及通风系统主要进出口的工作情况;,2023/10/21,62,紧急逃生呼吸装置(EEBD),2023/10/21,63,1000 总吨及以上的货船,应在起居处所和机器处所内配备符合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2-2 章附录1“国际消防安全系统规则”第3 章2.2 要求的紧急逃生呼吸装置,其数量和布置位置应符合表3.3.3 的要求。,2023/10/21,64,第3章 救生设备 救生抛绳器,航行于无限航区、近海航区和沿海航区,且船长大于或等于40m 的客船和船长大于或等于

43、60m 的其他船舶(非机动船除外),应配备手提式救生抛绳器4 具或抛绳枪1 套(包括抛绳枪1 支,抛绳、火箭体和击发器各4 支)。烟火信号:每艘500 总吨以上的船舶应配备12 枚认可的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对500 总吨及以下的船舶,可减半配备。,2023/10/21,65,救生服,(1)除另有规定外,对货船,应为每个船员配备一件合身的救生服;(2)对客船,救助艇艇员、海上撤离系统的每个工作人员应配备1 件救生服;(3)一直在珠江口以南水域航行的船舶,可不必配备救生服。,2023/10/21,66,救生筏属具配备,(1)无限航区航行船舶的救生筏属具应按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3 章附录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V 章4.1.5“SOLAS A PACK”配备。(2)近海、沿海航区和遮蔽航区航行船舶的救生筏属具可按本局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4 篇第3 章附录2国际救生设备规则第IV 章4.1.5“SOLAS B PACK”配备。(3)救生筏属具中的急救医药箱应按附录要求配备。,2023/10/21,67,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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