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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三章 遗嘱继承,第一节 遗嘱继承概述一、遗嘱继承的概念 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遗产的继承方式。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1、遗嘱继承的发生事实包括被继承人死亡与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遗嘱继承是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思发生的继承,是对被继承人生前意志的尊重。3、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并列的一种继承方式,且优先于法定继承,三、遗嘱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个或者数个继承。”据此,我国继承法将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限定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四、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2、没有遗赠扶养
2、协议 3、遗嘱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4、遗嘱继承人后于遗嘱人死亡,第二节 遗嘱,一、遗嘱的概念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遗产或其他事物作出安排,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二、遗嘱的特征:1、遗嘱是单方民事行为 2、遗嘱是要式民事行为 3、遗嘱于遗嘱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 4、遗嘱行为不得代理,三、遗嘱的内容 1、指定继承人、受遗赠人 2、指定遗产份额或遗产分配方法 3、指定候补继承人、受遗赠人 4、指定遗嘱执行人 5、其他事项四、遗嘱的形式 一般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 特殊形式:口头遗嘱(危急情况下),第四节 遗嘱
3、有效与遗嘱生效一、遗嘱的有效条件 1、立遗嘱时,遗嘱人具有遗嘱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胁迫、欺骗、伪造、篡改 3、遗嘱的内容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4、遗嘱的形式应当符合法定要求 5、遗嘱不得违反必留份的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二、遗嘱的效力(一)遗嘱的生效 条件:1、遗嘱人死亡 2、遗嘱有效 3、遗嘱的内容可能实现(二)遗嘱的无效 遗嘱无效的情形(P.260)遗嘱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有效,无效的部分按法定继承办理。遗嘱全部无效的,全部遗产按法定继承办理。,第五节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一、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概
4、念 遗嘱的变更,指遗嘱人依法改变自己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遗嘱的变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更改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二是改变遗产分配数额。遗嘱的撤销,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先前所立遗嘱的内容。二、遗嘱变更和撤销的方法(P.264),案例1 邹某早年丧妻,有长子甲、次女乙和小儿子丙。甲、乙均已结婚,乙在外地居住,丙只有14周岁。邹某、丙和甲夫妻共同生活。邹某因偏爱儿子,于2003年5月亲笔立下遗嘱,决定其死后,全部遗产存款6万元和房屋1套由甲与丙继承,遗嘱上注明了年月日。但甲在其妻挑唆下,对邹某的生活和身体状况不闻不问,邹某被迫搬到外地乙家居住,受到乙夫妇的周到照顾,由于邹某的右手自从身体欠佳后就一直不
5、能握笔正常书写,遂请邻居赵某帮他又立下了一份遗嘱,遗嘱的内容是决定将其6万元存款给乙,房屋1套给未成年的丙,遗嘱上注明了邹某和赵某的名字,同样注明了年月日。2007年8月邹某病重住进医院,正值此时,丙和同学打架致残,丙对邹某的病情毫不关心,邹某极为恼怒,在其弥留之际,当着2名医生的面立下口头遗嘱,将其所有遗产由乙1人继承,由其中的1名医生负责记录遗嘱的内容,然后读给邹某听,邹某听后表示认同,最后邹某和两位医生都在遗嘱上签字并记录年月日。邹某去世后,甲持其父自书遗嘱,乙根据邹某的口头遗嘱均要求继承其父的遗产。问:邹某的遗产应该如何继承?,第十四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第一节 遗赠一、遗赠的概念和
6、特征 遗赠,是指自然人以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无偿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并于其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法律特征:1、遗赠是通过遗嘱方式实施的单方民事行为 2、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产的民事行为 3、遗赠是给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财产利益的民事行为 4、遗赠是遗赠人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二、遗赠生效的条件 1、遗嘱必须合法有效 2、受遗赠人必须是遗嘱发生法律效力时的生存之人 3、遗赠的标的在遗赠人死亡时客观存在且有执行可能三、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P.279)四、遗赠的接受和放弃 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
7、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一、遗嘱扶养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与扶养人之间签订的,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义务,在受扶养人死后享有接受其遗产权利的协议。法律特征:1、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属双方民事行为 2、遗赠扶养协议是诺成性民事行为 3、遗赠扶养协议是有偿的双务法律行为 4、遗赠扶养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 5、遗赠扶养协议是生前行为和死后行为的统一,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赠(二)遗赠扶养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案例2 唐堂2005年2月14日立下书面遗嘱,表示将其收藏的一件宜兴紫砂茶壶和一幅徐悲鸿的名画分别赠给好友丁太和吴大冶。丁太于2008年3月18日因患直肠癌去世,处理完好友的丧事不久,唐堂于2008年4月20日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唐堂去世后不久,吴大冶明确表示接受遗赠。但吴大冶因连续痛失两位好友,悲痛欲绝,并未取得该幅名画就于2008年5月6日也去世了。丁太的丈夫甲某和吴大冶的妻子乙某均于2008年5月10日向唐堂的家人分别主张宜兴紫砂茶壶和徐悲鸿的名画归自己所有。问:宜兴紫砂茶壶和徐悲鸿的名画应该分别归谁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