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合同-上海商学院.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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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六章 各种合同,第一节 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概念*: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广义;狭义(仅指货物买卖合同)特征(见教材P430),第一百七十四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二、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和标的物(一)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出卖人、买受人)(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三、买卖合同的内容(合同条款、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四、买卖合同的效力(总体:私法自治、约定优先;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依照合同法规则处理)(一)出卖人的义务*1、交付

2、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一)交付标的物-转移占有-交付的概念-交付的形式(参考P228)-要求*(1)-从物随主物转移原则(2)出卖人或代理人交付(3)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A、B、C3个要点)(A)约定期限: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B)无约定期限-随时交付,但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第一百三十九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

3、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C)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补充)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简易交付),(4)交付地点*(A)有约定(B)无约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

4、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5)数量(*)应符合合同约定*第一百六十二条 出卖人多交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收或者拒绝接收多交的部分。买受人接收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6)包装第一百五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

5、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二)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A、B、C-3个要点)-A、出卖人享有处分权(所有权)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者出卖人有权处分。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B、所有权转移(时间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C、关于知识产权 第一百三十七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

6、有约定的以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2、质量符合要求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品质担保)*-概念:-条件:(1)交付时存在瑕疵质量的基本要求:(明示担保和默示担保)*第一百五十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明示担保),第一百五十四条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默示担保)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

7、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交易时买受人不知(交易合格产品;如果知道有瑕疵,就是按质论价问题)(3)买受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出卖人(*质量异议期限-约定的检验期间/或两年)(教材437)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

8、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按照约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等)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9、,(解除合同)第一百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百六十四条 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3、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概念:第一百五十条 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

10、除外。条件:-(1)买卖合同成立时存在瑕疵,-(2)买受人不知权利瑕疵的存在第一百五十一条 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出卖人不承担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义务。-(3)瑕疵未消除,法律责任:-可以解除合同或者减少价款-(未付款时,可以-)第一百五十二条 买受人有确切证据证明第三人可能就标的物主张权利的,可以中止支付相应的价款,但出卖人提供适当担保的除外。,4、交付单证(随附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六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

11、有关单证和资料。,(二)买受人的义务:*1、支付价款(付款)2、受领并检验标的物(收货),1、支付价款(六个要点)-A、按约定支付价款-B、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C、价格调整时的处理D、按照约定的地点付款,第一百六十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

1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E、按照约定的时间付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F、关于延期付款责任,2、受领并检验货物(三个要点)A、接受货物与受领货物(数量与质量的验收等)第一百五十七条 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B、检验期

13、限,C、质量异议期限:*第一百五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五、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和利益承受*(一)风

14、险负担概念:(例如国际贸易合同中的到岸价格CIF,离岸价格FOB等)-(01)约定优先-(02)交付转移:第一百四十二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1)买卖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第一百四十四条 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合同买卖合同单选2.doc,-(2)标的物需要运输时第一百四十五条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

15、、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3)标的物不需要运输时(教材5)第一百四十六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4)买受人违约第一百四十三条 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6)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第一百

16、四十八条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7)随附义务(教材3)第一百四十七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未交付有关标的物的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8)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通常情形下,出卖人将不动产交付于买受人,该不动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合同二、单选(买卖合同).doc,-(9)补充:第一百四十九条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二)利

17、益承受 第一百六十三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六、买卖合同的终止一般规则特殊规则:第一百六十五条 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一)分批交付的买卖概念:特殊性第一百六十六条 出卖人分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对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标的物解除。,出卖人不交付其中一批标的物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今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

18、除。买受人如果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七、特殊买卖合同(一)分期付款的买卖*-概念:-丧失分期利益和解除合同的限制 第一百六十七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为保护买受人利益,出卖人已经收受价款的,从收受价款中扣除使用费后将余款返还。,(二)凭样品买卖-概念-样品及质量要求*-第一百六十八条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

19、其说明的质量相同。第一百六十九条 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三)试用买卖*-概念-试用期的确定权第一百七十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间。对试用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买受人的决定权 第一百七十一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四)招标投标买卖合同(五)拍卖合同,思考题:合同民法2案例3(合同)03-4.doc1、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2、出卖人品质担保和权利担保义务的涵义。3、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主要义务。4、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有哪些规定?5、买卖合同有哪几种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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