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法讨论题.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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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C)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A.集体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C.上市公司 D.自然人某普通合伙企业一共有甲、乙、丙、丁四个合伙人,乙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协议对财产份额转让没有特殊约定。现合伙人甲希望将其全部财产份额转让给戊,请问需要哪些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A)A.乙、丙、丁一致同意B.乙、丙同意C.乙同意即可D.乙、丙、丁过半数同意,甲与乙、丙成立普通合伙企业,甲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乙、丙授权甲在3万元以内的开支及30万元内的业务可以自行决定。甲在任职期间内实施的下列行为中,(CD)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行为。A、自行决定向善意的A公司

2、支付广告费5万元B、未经乙、丙同意,与善意的B公司签订50万元的合同C、未经乙、丙同意,将自有房屋以1万元租给合伙企业D、与其妻了一道经营与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1.甲、乙、丙欲成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则下列关于其设立程序与条件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BDA.甲、乙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B.三者必须签订书面合伙协议C.可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但不得以劳务出资D.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张某和李某共同出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他们共同出资20万元,一年后获得经营利润2万元,还获赠一台电脑。那么,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CDA.该20万元出资和2万

3、元利润属于合伙企业的财产B.获赠的电脑不属于出资,也不属于营业所得,但仍属合伙企业财产C.张某欲向王某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一半财产份额,只需通知李某即可D.张某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未取得李某的同意,但不得以之对抗善意第三人,故该出质行为有效,李某、简某等人共同设立一个名为“速过会”普通合伙企业,从事注册会计师培训业务,请问下列哪些行为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作出?ABC A.将企业名称改为“会速过”B.将本企业所有的剩余办公场所出资C.以本企业的名义为培训老师提供担保D.销售一批培训教材,合伙人高某因个人事务欠刘某30万元债务,而刘某同时欠合伙企业27万元债务。高某的债务到期后一

4、直未清偿,则刘某的下列哪些行为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CD A.以其对高某的债权抵销对合伙企业的债务B.代位行使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请求法院强制执行高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D.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主张高某的财产应当优先清偿自己的债权,合伙人甲在某一普通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因交通事故而死亡,其子乙尚未成年,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BCDA.乙因此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B.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乙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但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C.全体合伙人未一致同意将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的,应当将甲的财产份额退还给乙D.如果合伙协议约定所有的合伙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

5、能力,则乙不能取得合伙人资格,但可以要求合伙企业退还甲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哪些情况下,当事人退伙?ABCDA.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甲从合伙企业中退伙B.乙未履行出资义务,被其他合伙人除名C.丙个人丧失偿债能力D.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在不给合伙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丁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而退伙,某会计师事务所登记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其合伙人之一的董某在一次执业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ACDA.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由董某对该债务承担无限责任B.该损失应由董某一人独立承担C.其他合伙人对由此形成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

6、,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D.会计师事务所对此承担责任以后,董某应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下列关于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比较中,说法正确的是?ABCDA.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而普通合伙人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B.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而普通合伙人不可以。C.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而普通合伙人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可。D.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

7、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只须提前30天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而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其财产份额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合伙企业习题,A、B、C、D四人协议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约定:A、B、C每人以现金15万元或相当于15万元价值的实物出资,D以劳务作价15万元出资;A、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A、D签订10万元以上买卖合同时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利润分配及风险分担比例。,A、B、C、D的出资方式是否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为什么?,合伙企业成立后,A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由于合伙企业未依

8、合同约定交货,星华公司向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要求,同时得知该合同的签订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以合同不成立为拒绝了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合伙企业是否可以拒绝华星公司的赔偿要求?为什么?,C在与李某交往中发生了债务,李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人民法院在执行时,A、B、D均表示放弃优先受让权,于是法院便将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执行给了李某,C提出退出合伙企业。在此之前由于A、D经营管理不善,已给合伙企业造成巨额债务。之后,由于债权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合伙企业财产只有45万元,而债务达90万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C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9、后,C是否应退伙?李某是否为新的合伙人?为什么?,对于债权人提起诉讼,合伙企业及合伙人应怎样清偿?C是否还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为什么?李某是否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A、B、C、D的出资方式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不得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合伙企业对A和D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有一定内部限制,即签订买卖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10、在A以合伙企业名义与星华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星华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故该买卖合同有效,合伙企业不得以内部限制为由拒绝星华公司的赔偿要求。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了C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C属于当然退伙。李某属于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其他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债权人因取得该财产份额而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本案中合伙企业的其他合伙人放弃了优先受让权,故李某成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合伙企业对于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其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

11、任。本案中该合伙企业的财产只有45万,而债务达90万,故其不足清偿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各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分担合伙债务,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本案中合伙人没有约定风险分担比例,所以应平均分担。C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债务负连带责任,C虽然退伙,但由于该债务发生在其退伙前,所以C仍应与其他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某应承担合伙企业以前的债务。因为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人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李某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新合伙人应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假设2008年3

12、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

13、,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

14、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3、2007年9月,A、B、C、D 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非公司制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共

15、同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B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1)C是否可以成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并说明理由。(2)在合伙企业的设立中,请指出不合规定之处?,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

16、何责任。对债权人甲的请求,合伙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假设合伙协议约定只有A和D和有权执行合伙事务、B和C无权执行合伙事务,而B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乙公司并不知道合伙协议对B的职权限制,A、D知悉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企业的利益,并明确地向乙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那么,该合同的效力如何确认?2007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E的出质行为是否有效?并说明理由,(1)C可以成为该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根据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因此,C作为集体所有制法人企业,也是可以成为合伙企

17、业中的合伙人。(2)在该合伙企业的设立中,合伙人的责任约定有误。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此,合伙协议中约定C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是不符合规定的。(3)根据法律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中,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入伙人对其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承担连带责任,故债权人甲公司有权向A、B、C、D、E要求偿还其债务。(4)该合同应该认定为有效。根据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乙公司不知道B是权利被限制的合伙人而与之签约,因

18、此该合同是有效的。(5)E的出质行为是无效的。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E只征得了A的同意,没有同时获得A、B、C的同意,因此,E出质行为无效。,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满意水果店”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甲、乙、丙并未约定损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的比例。2005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银行要求提

19、供抵押担保,甲以该合伙企业所有的一辆尼桑货车作抵押,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车辆设立抵押的,应该办理抵押物登记。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欲行使抵押权。为此发生纠纷并诉讼至法院。,(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2)该合伙企业与果农签订的水果买卖合同及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均为有效合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

20、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的第三人。本案中,虽然合伙人甲、乙、丙在合伙协议中约定了“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但该约定对善意第三人(果农和银行)无效,故水果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均为有效。(3)该合伙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货车抵押合同在效力上应认定为成立但未生效,银行在其债权未受清偿时不能对货车主张抵押权。根据担保法律制度规定,抵押人以车辆作抵押的,应在该车辆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合伙企业虽以货车为抵押物与银行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依前述规定该货车抵押合同未生效,另外,抵押权的行使以有效抵押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故银行因抵

21、押合同未生效而不能对抵押货车行使抵押权。(4)如果合伙企业的债权人银行、赵某、钱某同时对合伙企业行使债权,应以该合伙企业的财产按比例清偿;不足部分,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为,第一,银行与该合伙企业之间的货车抵押合同并未生效,由此决定了银行对合伙企业的债权属于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第二,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2007年7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甲乙为普通合伙人,丙为有限合伙人,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10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

22、出资,但不办理过户手续,乙保留对该房屋的处分权,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个合伙人按照相同的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有限合伙由丙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该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2007年8月向银行贷款5万元,一年期限。2007年9月,丁公司入伙,成为有限合伙人,同时与甲乙丙约定:丁公司对入伙前的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对入伙后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2007年10月,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认定丙当然退伙,遂决定取消丙的合伙人资格。请指出上述有哪些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1、乙保留房屋处分权错误乙可以用房屋使用权出资,也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的时候,保留有最终

23、的所有权。但是,作为出资,该房屋便由合伙企业管理和使用,因此,乙已经没有处分权了。2、丙以劳务出资错误有限合伙人不能以劳务出资,而丙正是有限合伙人。3、有限合伙由丙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4、新入伙的丁公司与甲乙丙约定对入伙前的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错误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5、丙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甲、乙、丁认定丙当然退伙错误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火。6、丁公司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的5万元银行贷款不承担责任错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没有例外的情况。7、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仍为有限合伙企业错误丁公司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则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没有有限合伙人了,此时,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应该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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