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概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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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是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同债权得到完全实现。如交付约定标的物,完成约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提供约定的服务等。1、合同的履行是债务人完成合同债务的行为,即所谓债务人为给付行为。这是合同履行的起码要求。2、从合同效力方面观察,合同的履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必然发生的法律效果,并且的构成合同法律效力的主要内容。因此许多立法例把合同的履行规定在合同效力标题下。,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1、适当履行原则。2、协作履行原则。3、情势变更原则。,第二节合同履行的规则,合同履行规则,指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具体规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

2、,合同的履行规则主要有:一、法定义务规则 二、正确履行 主要包括:1。履行主体正确。2履行标的正确。3履行时间正确。4履行地点正确。5履行方式正确。,三、亲自履行 四、条款约定不明的履行 合同内容的欠缺或约定不明,首要的补救方法就是明确化,即将欠缺的条款补充,将不明的条款明确。这种明确化,事实上是合同解释的内容。明确化的步骤有二:其一是由当事人补充;其二是由当事人确定。当事人补充就是由当事人通过协商的形式,就内容不明的条款或欠缺的条款签订补充协议,以便执行。当事人确定是指在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来确定约定不明或欠缺的合同条款。条款欠缺或约定不明的合同,并

3、不是没有任何条款。在当事人不能协商补充的时候,应根据已有的合同条款来确定约定不明的条款内容,如果已有的条款仍不足以确定的,则应根据通常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合同内容明确化的补救方法具体内容主要有:(一)质量不明条款的履行(二)价格不明条款的履行(三)地点不明条款的履行(四)期限不明条款的履行(五)方式不明条款的履行(六)费用不明条款的履行 五、第三人履行 第三人履行的情况在现实中有两种表现,种是第三人的直接履行,一种是第三人的代理履行;,六、价格变动的履行,七、不完全履行 这一规则主要包括中止履行、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履行之前或履行的过程中,由于某种客观情况的出现,使得当事

4、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而只能暂时停止的情况。部分履行是指当事人只履行合同部分义务的情况。通常法律要求合同的履行应是全部履行,因此,对于债务人的部分履行,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但是,如果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不得拒绝接受。例如,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先归还一部分款项的,债权人不得以部分履行为由拒绝接受履行,因为这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造成损害。当然,部分履行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要由债务人承担。提前履行是指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按照正确履行规则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应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进行,推迟或提前,对于债权人来说,都不是他希望出现的。合同债务的履行,推迟对债权人显然是不利

5、的,提前一般也会给债权人造成不便。因此,一般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义务,债权人可以拒绝接受履行。但是,如果这种提前履行对债权人不会造成任何损害的,债权人就不得拒绝接受履行了。,八、情势变更 情势变更,顾名思义,指的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根本的变化。在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会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结果时,若仍然要求当事人按原来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往往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这时,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这种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发生变化的法律规则,就是情势变更规则。理论上习惯称为情势变更原则,我们姑且从之。,第三

6、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一)概念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由双务合同的关联性(牵连性)所决定的。所谓牵连性,是指给付与对待给付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二)构成要件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前提条件,是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互负债务。首先,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债务,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务是根据一个合同产生的。其次,双方所负债务之间具有对价关系。该对价力求公平,但并不意味价值完全相等。2、互负的义务均以到清偿期。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旨在使双方当事人所负的债务同时履行,所以,只有双方的

7、债务同时届期时,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发行债务。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二、先履行债务抗辩权(一)概念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言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1、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2、两个债务须有先后履行顺序,至于该顺序是当事人约定的还是法律直接规定的,在所不问。如果两个对立的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凡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而不成立先履行抗辩权。3、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合债的本旨。,(三)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先履行抗辩权的成

8、立并行使,产生履行一方可一时地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以此保护自己的期限利益、顺序利益。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变违约为适当履行的情况下,先履行抗辩权消失,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或见,先履行抗辩权亦属一时的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主张违约责任。,三、不安抗辩权(一)定义: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生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丧失商业信誉,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

9、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二)成立条件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3、后给付义务人未提供适当担保(三)不安抗辩权的行使为兼顾后给付义务人的利益,也便于他能及时提供适当担保,先给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并负有举证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以膻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四)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具备其成立要件时,先给付义务人在后给付义务人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权拒绝自己的给付。后给付义务人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提供了适当担保时,先给付义务人

10、应当履行合同。后给付义务人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不提供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有权解除合同。,第四节合同履行的保全,一、合同保全制度概述(一)合同保全的概念和特征根据合同相对性规则,债权仅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然而,这并意味着债权不产生任何对外效力。其主要特点在于:1、合同的保全是合同对外效力的体现。2、合同的保全的基本方法有两种,即确认债权人享有代和撤。3、合同的保全主要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期间。,(二)合同保全与合同担保 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和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如保证、抵押、留置、质押等。两者都旨在保障债

11、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但两者又区别:1、担保没超出合同对内效力的范畴;2、合同主要是因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保全则完全是由法律的规定产生的;3、担保较之保全而言,对债权的保障作用更为重要因债权人不象担保权人那样能够实际掌握控制实现债权的财产,也不能对第三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4、合同担保是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保全不一定以此为前提。,二、代位权(一)代位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代位权也称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权有如下特点:,1、代位权是债权人为自己目的居于他人之位代他人行使权利的权利

12、。A、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权利。次债务人,就是债务人的债务人,这是在合同法解释中提出的概念。债权的效力不仅及于债务人,而且及于与债务人发生合同关系的第三人。B、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债权人并不是债务人的代理人,代位权也不同于代理权。债权人代债务人行使权利,虽可以增加债务人的财产,但其行使权利,旨在保护自己的债权,而不是单纯为了债务人的利益行使此种权利。,2、代位权是一种法定权利。代位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皆源于法律的规定。它是因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同关系的存在,而由法律赋予债权人的徼定的用以保护 其债权实现的权利。这一权利与合同的生效同时产生,而不

13、管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有对此项权利的明确约定。3、代位权具有保全功能。在内容上,代位权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它是债权中包含的、除请求权以外的权能,即保全权能。不是诉讼上的权利,而是一种实体权利。4、代位权针对的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如果债务人以作为的方式处分其财产,则债权人可通过行使撤销权保护自己的债权。,(二)代位权适用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和基础。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2、债务人的债权

14、必须符合两个条件。A、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发生当然以债务是到期债权。否则,所谓代位权也就无以确立;B、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权,是指须由债务人亲自行使才产生法律效力的财产权。这种权利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当而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应当行使,是指若不及时行使权利,权利 就有可能消灭或减少其财产价值。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

15、债权。代位权主要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已到期限的债权,债权人为保全债权而行使的权利。因此怠于行使权利必须影响到债务人的责任履行、有害于债人的债权,否则债权不不能行使代位权。,(三)代位权的行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若以债务人名义行使,就不存在代位问题,会因此破坏代理制度的法律效力。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在立法上有两种,一种是直接行使方式,一种是裁判行使方式。(四)代位权行使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可以就行使此权利的结果直接受偿(前已述);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而产生的费用,法律规定由债务人负担。,2、对债务人的效力。1)债务人的债权受到限制,即债务人不得再

16、对自己的债权行使处分权。否则如果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仍然享有对自己债权的处分权,如抛弃、免除、让与等到,则代位权制度就会失去意义;2)债权人行使的是债务人的权利,但并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而行使,而是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故其判决的法律效力并不一定拘束债务人。3)对次债务人的效力。对次债务人来说,债权是由债务人行使,还是由债务人的债权人来行使,并不会导致其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任何变化。,三、撤销权(一)撤销权的概念和性质按合同法第74条规定,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滥用其财产处分权而损害债权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予在撤销的权利。撤销权具有请求权和形成权的性质。A、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可请求因债务人

17、的行为而获得利益的第三人返还财产,从而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的原状;B、撤销权的行使又以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为内容。,(二)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行使撤销权须有债务人减少其财产或增加其财产负担的行为。前者如赠与(无偿转让)、放弃债权、减价出售等行为,后者如为第三人提供担保等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债务人的损害行为必须是发生于债权成立之后。在不存在债权的情况下,债务人与债权人还不发生债权债务关系,故债务人的行为属行使自己的权利,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法律对权利的行使并无限制,因此不发生债权人保全债的问题。,3)须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危害债权

18、,是指因为债务人的行为而使其作为共同担保的责任财产减少,从而造成债务人资力欠缺,致使债权不能实现或不能获得足额补偿。如果债务人的行为虽会减少其财产,但其尚存的财产仍足以清偿其债务,就不存在对债权的危害,也不会成立撤销的标的。2、主观要件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可以分为有偿行为和无偿行为。A、如果其行为为无偿行为,那么只需要满足有害于债之客观要件,债权人即得请求法院撤销,而不必有主观要件之存在。B、如果债务人的行为为有偿行为,则只有在行为时明知有损于债 权人的权利和受益人在受益时也知道此种情况时,债权人才可请求法院撤销。,(三)撤销权的行使1、撤销权诉讼的主体撤销权应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的方式来

19、行使。2、撤销权的范围根据合同法,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仅及于债权保全的范围,对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超出债权保全的必要的部分,不发生撤销的效力,否则,势必不正当地干涉债务人正当行为的自由。3、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撤销权行使的除斥期间有两种:一是在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时,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为一年,从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逾此期限,撤销权消灭;二是不论债权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不论债人何时知道撤销权事由,只要债务人发生可被列为撤销事由的行为,那么从发生该行为之日起,经过五年撤销权就自动消灭。,4、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则该行为自始

20、无效。a、如果债务人已与他人达成买卖合同但尚未交付财产,则该合同将因被撤销而自始失效。b、如果已经交付财产,则应根据有偿或无偿及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因素综合考虑,则应决定是否应撤销并返还财产。c、如果债务人处分行为被撤销,则债务人免除他人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免除,承担他人的债务的行为视为没有承担,为他人设定担保的行为视为没有设定,让与,2)对相对人和受益人的效力。在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被撤销以后,如果财产已经为相对人和受益人占有或受益的,则他们应向撤销权人返还其财产和收益,如果原物不能返还则应折价赔偿。但相对人或受益人在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且支付了一定的代价,那么就不应撤销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

21、的民事行为,因而也不发生返还问题。3)对其他债权人的效力。在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以后,对某一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或利益,其有义务将收取的财产或利益返还给债务人,作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担保,无权就该财产或利益优先受偿,全体债权人对这些财产应平等受偿。,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念 合同担保是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而设立的确保合同义务履行和权利实现的法律措施。二、合同担保的特征 合同担保的从属性是指合同担保从属于所担保的债务所依存的主合同,即主债依存的合同。合同担保的补充性,指的是合同担保一经成立,就在主债关系基础上补充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合同担保的保障性,是指合同担保是用以保障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

22、实现。三、我国的合同担保立法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我国合同担保制度是由五种担式组成的,即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合同担保制度主要就是规范这五种担保形式的法律制度。,第六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主体和内容的变更。主体的变更是合同债权或债务的转让,即由新的债权人或者债务人替代原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享有权利或者承担债务,而合同的内容并无变化。债权人的变更称为债权转让或者债权移转,债务的变更称为债务移转。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变化。狭义的变更就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即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发行之前,当事人通过协议

23、修改或者补充合同的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从合同法规定看,合同的变更彩的是狭义的合同变更概念,而合同的转让则是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变更具有以下特点:1、合同变更是通过协议达成的。2、合同变更是合同非本质变化。3、变更后的合同与原合同要有连续性。二、合同变更的要件1、已存在着有效的合同关系2、合同的内容已发生变化3、合同变更可以依当事人协议,依法律直接规定,也可依形成权人意思的表示。4、必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三、合同变更的效力1、合同变更以后,被变更的部分即失去 法律上的效力;变更的部分,在完成变更程序之后,即产生了新的债权债务。2、合同变更原则上向将来发生效力,不存在溯及力问题。3、合同变

24、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第二节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合同转让,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一方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转让是广义的合同的变更。从广义上讲,只要债的三要素中有任何一个要素发生变更,都被认为是债的变更。而狭义的债的变更仅指债的内容和客体的变更,把债的主体变更称之为债的转移。,1、合同转让是合同主体的变化合同转让是由第三人替代当事人一方成为合同当事人,或者第三人加入合同而成为当事人。2、合同转让不引起合同内容的变化。合同的转让只是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合同的权利义务本身并没有发生变化。3、合同的转让通

25、常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即原合同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关系、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二、合同转让的要件1、必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存在。2、合同的转让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3、必须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协议。4、合同转让必须合法且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合同权利的转让(一)合同权利转让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所谓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合同转让是合同转让的典型形式。其法律特征在于:1、合同权利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象是合同债权。3、权利的转让既可以全部的转让,也可以是部分的转让。,(二)禁止转让的法定事由依合同

26、法第79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权利不允许转让: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的权利。如根据个人人身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雇佣人对受雇人的债权、委任人对受托人的债权等。2、根据当事人的特别约定而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特别约定,禁止任何一方转让合同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法律的禁止生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就应当产生法律效力。3、法律规定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如根据民法通则11条,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当事人在转让权利义务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如原批准机关对权利的转让不予批准,则权利的转让无效。,(三)转让程序 通知主义。合同法第80条。(四)

27、转让的法律效力合同权利转让所发生的法律效果,可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两个方面:1、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内效力 此种效力具体表现在:A、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如抵押权、利息债权、定金债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也随主权利的转移而发生转移。B、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就是说,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不存在瑕疵。C、转让人在某项权利转让给他人以后,不得就该项权利再作出转让。,2、合同权利转让的对外效力合同权利转让在生产以后针对债务人产生如下效力:第一,债务人不得再向转让人即原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二,债务人应负有向

28、受让人即新债权人作出履行的义务,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第三,债务人在合同权利转让时已经享有的对抗原债权人的抗辩权,在合同权利转让之后,仍然可以对抗新债权人。第四,在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时,如果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而此种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四、合同义务的转移(一)合同义务转移的概念亦称合同义务的转让、债务移转、债务承担,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它与第三人代替履行债务不同,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1、在债务转让情况下,债务人和债权人将与第三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第三人代替债务履行情况下,第三人单方表示代替债务人

29、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代替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但并没有与债务 人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2、在债务转让,债务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是全部转让则第三人将完全代替债务人的地位,债务人将退出该合同关系,原合同关系也将发生消灭。即使是部分转让,第三人也将加入合同关系成为债务人。3、由于在债务转让情况下,第三人已经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如果他未能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可直接请求其履行义务和承担违约责任。,(二)义务转移的种类1、免责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由第三人即承担人代替债务人承担其全部债务,原债务人即脱离了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承担人就成为了新的债务人。狭义的合同义务转让仅指免责的合

30、同义务转让。2、并存的合同义务转让,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关系,而依然是债务人。,(三)义务转移的方法、程序1、受让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从债务移转的合同成立的时候起,债务即移转于新的承担人来履行,也就是说,原来的债务人即脱离了债务关系。而且,此种方式转移债务的时候,不需要征得原债务人的同意,但需要通知原债务人。2、受让人与债务人签订合同来承担债务的,就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这是因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并非是合同权利转让合同的当事人,而承担债务的第三人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且其信用度如何,又和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故债务移转合同

31、只有经过债权人的同意,这个由债务人与债务承担人达成的协议,才能对债权人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五、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概念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一并接受其转让的权利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既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而发生。(二)协议性的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通过合同一方与第三人达成协议的方式进行的转让。此种协议需要经过合同对方的同意,即仅转让方与第三人的转让协议还不能生效,还必须由合同相对人同意的意思表示人作为补充。(三)法定的概括转让就企业而言,存在着合并和分立问题。合并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一个企业,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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