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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 合同的形式与内容,西南政法大学 李君Email:,目 录,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第二节 合同的条款及解释第三节 合同的权利义务,第一节 合同的形式,重点提示,对未采用法/约定形式的合同效力的认定 若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应认定已经生效。,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其他形式,一、书面形式,合同的书面形式:指以文字等有形方式表现内容的合同形式。(一)依据:法定、约定1、法定法律、行政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如,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否则视为不定期租赁。2、约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注意
2、:若法定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应认定已经生效。,(二)主要表现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确认书等1、合同书: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应签字或盖章;摁手印,与签字、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确认书: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可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三)优点有据可查,发生纠纷便于举证,便于分清责任。,二、口头形式,优点:简便易行,即时清结。缺点:发生纠纷难以取证,不易分清责任。适用:不能即时清结的、合同标的额较大的合同,不宜采用,CASE STUDY,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口
3、头协议,由乙企业在半年之内供应甲企业50吨钢材。三月后,乙企业以原定钢材价格过低为由要求加价,并提出如果甲企业表示同意,双方立即签订书面合同,否则乙企业将不能按期供货。甲企业表示反对,并声称如乙企业到期不履行协议,将向法院起诉。试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口头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为什么?,解 析,该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仅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合同系买卖合同,此合同属不要式,不采取书面形式对合同效力没有影响,且双方也未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根据合同法规定,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则合同成立;而依法成立的合同,自
4、成立之时起生效。故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生效的买卖合同,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三、其他形式,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解释(二)第2条如,某商店安装自动售货机,顾客将规定的货币投入及其内,买卖合同即告成立。,第二节 合同条款及解释,重点提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欠缺时合同之效力及补充 乃合同履行之最重要内容,也是各类考试的必考知识点。通常在合同履行部分出题,不过同学们也要记住还可以此种方式出题)格式条款的解释,一、合同条
5、款,合同法中规定了提示性条款 以对合同成立所起的作用标准,合同条款可分为: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任意条款,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与质量4、价款或者报酬5、履行期限、地点、方式6、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的方法,(一)绝对必要条款,绝对必要条款:指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条款。法律后果:欠缺,则合同不成立。分析合同法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中哪些是绝对必要条款?,当事人姓名/名称,标的,数量,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
6、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61条、第62条、第125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二)相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指虽为合同的必须具备,缺失相对必要条款不影响合同成立,但影响合同履行。法律后果:1、不影响合同成立;2、影响合同履行,须事后补充。补充方式如下:(1)经由法律规定/交易习惯推定(2)当事人协议补充 详见合同法第六十一至六十三条,合同法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本
7、法第61条仍不能确定,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按国家、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行业标准,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按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依法应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三)履行地点不明,给付货币,在接受方所在地;交付不动产,在不动产所在地;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四)履行期限不明,债务人可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随时要求,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按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六)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由义务方负担。,合同法第六十三条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
8、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三)任意条款,任意条款 指合同的非必备条款,其产生于当事人的约定。法律效果:有约则有,无约则无;不影响合同的成立;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如,附条件/期限条款,自考真题 单选,6、除绝对必要条款、相对必要条款外的合同条款,称为:A.任意条款B.假设条款C.备用条款D.推定条款,A,思考:,甲、乙订立买卖河沙的合同,约定:甲从乙处购买河沙100吨。问:该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成立,因为已具备了三大绝对必要条
9、款即:当事人姓名/名称、标的、数量。,二、合同的解释,合同解释的方法格式条款的解释免责条款的解释,(一)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扩大解释、限制解释)2、体系/整体解释3、目的解释4、交易习惯5、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合同法第125条,(二)格式条款的解释,1、提供方的说明义务2、采纳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
10、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3、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4、非格式条款效力优于格式条款 合同的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以非格式条款为准。,说明义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提
11、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合同法第40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
12、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三)免责条款的解释,1、不得违反合同主要目的;2、不得将“免责条款之合意”视为“自甘冒险”;3、对非为企业合理化经营所必需的免责条款,进行从严规制。,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第三节 合同权利与义务,重点提示,合同中的义务群是合同法的重点
13、内容其中需特别注意的是:(主、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一、合同权利,合同权利:又称合同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并予以保有的权利。合同权利从广义上说包括合同债权、形成权、抗辩权等权利。这里主要讨论合同债权。,(一)合同权利的性质,1、受领权2、请求权3、相对权4、平等性,(二)合同权利的效力,1、保持力:保有受领给付权利,否则为不当得利2、请求力:诉请履行3、自力实现力4、执行力:强制执行力5、处分力6、保全力:撤销权、代位权具备上述效力的为完全债权,否则为不完全债权,如自然债务。,二、合同义务,(一)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4、。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六十条,(二)合同关系中的义务群 合同法乃至债法的核心问题,合同义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主从关系)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衍生关系)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依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订立期间、终止之后存在的义务)不真正义务,合同中的义务群,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先契约义务,后契约义务,原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合同履行中,订立,完毕,1、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指依据明确约定,当事人应负的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合同虽未约定,但
15、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之当然义务,包括通知、协助、保密、照顾等等。目的有二:维护当事人合同利益;维护当事人固有利益。,附随义务的构成要件,(1)须存在有效合同(2)须是法律或合同未规定之义务(3)须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性质与目的而产生,附随义务的种类,(1)按是否可独立诉请履行,分为:A 独立的附随义务可诉请履行 有学说认为:此种义务,既是附随义务,又是合同的从给付义务,如教材所述。B 非独立的附随义务不可诉请履行,但可请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德国通常认为:此种才是附随义务,前款所称“独立的附随义务”不是附随义务,是从给付义务;并认为可否独立诉请履行正是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所在
16、。,例如,甲出售车辆给乙,甲所承担的义务有:主给付义务:甲交付车并转移所有权;从给付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德国通说之“从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文件,如驾驶证、保险单等非独立附随义务(德国通说之“附随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车况、性能。,(2)按功能,可分为:A 辅助功能促进实现主给付义务的附随义务如,妥善包装外卖以便买受人携带B 保护功能维护当事人固有人身、财产利益的附随义务 如,商场清洁地板时树立防滑警示牌;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等。,2、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指决定合同类型所必须具备的固有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基于合同约定而生。通说认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
17、主给付义务,可以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从给付义务指不具有独立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基于法定、约定或诚信原则而生。目的:促进主给付义务实现。如,出售宝马时提供血统证明.,出卖人根据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的义务就是出卖人负担的一项从给付义务。见合同法第136条,主给付义务VS附随义务,(1)是否受合同类型的限制主给付义务是特定合同类型必备的固有义务;附随义务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限制。(2)是否适用同时履行抗辩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不属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
18、履行抗辩。(3)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主给付义务:可解除合同、诉请强制履行;附随义务:常不致合同解除,且因无法事后履行,更不能诉请履行,但请求损害赔偿。,3、原给付义务 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指依据合同而应履行的义务。,次给付义务指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原给付义务,而应承担的义务。如违约之后应承担的责任。,4、先契约义务 后契约义务,先契约义务又称先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承担的协助、通知、告知、保密、照顾等义务。不履行,则可致缔约过失责任。,后契约义务又称后合同义务,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完毕后,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
19、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5、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又称间接义务,此种义务相对方无法请求义务人履行,违反义务也不导致责任承担,仅使义务人自身遭受损失。(1)特征: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违反会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2)主要情形:A 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负有过错的,对方责任应相应减轻或免除。民法通则第114条: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B 合同解除权人因过错致受领给付的瑕疵物毁损灭失或具其他不能返还情形时,解除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