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建筑土木-工程科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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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2章 城乡规划法,规划会影响我们的生活吗?,规划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规划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总之:,规划是我们生活和城市建设的第一步,城乡规划,对一定时期内城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法 是指调整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管理过程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008-1-1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共7章70条 总则 城乡规划的制定 城乡规划的实施 城乡规划的修改 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 附件,适用范围,地域适用范围规划区,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

2、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对人的适用范围 1、管理机关人员;2、规划编制人员;3、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 的人员.,一、规划编制的基本原则,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先规划后建设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安全的需要,(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1、立法目的体现公共政策 为了确定城市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实现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合理制定城市规划和进行城市建设,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制定

3、本法。城市规划法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城乡规划法,(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2、规划的原则体现公共政策要求,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4条的规定),3、从建设发展的重点上体现公共政策要求 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

4、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第29条的规定)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第34条的规定),4、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程序上体现公众的参与,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

5、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在上报审批的材料中应当附具公众意见采纳情况。(第26条的规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第48、50条的规定)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22条的规定),5、保证公平,明确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50条的规定),因撤销行政许可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57条的规定),二、规划的种类,城乡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控

6、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一)总体规划 城市政府从宏观上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分布以及各项建设与发展的总体部署。,城市总体规划的内容,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与城市规模城镇体系都市圈用地布局主城及社区建设城市交通,总体规划中的“四线”,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城市蓝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城市黄线,是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

7、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二)详细规划,城市详细规划是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或者直接对建设做出具体的安排和规划设计。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确定建设区域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具体化,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控制指标,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规定,容积率,项目用地范围内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容

8、积率越高,销售面积就越多,获利越大,但是购房者的居住环境就越差。以一块占地1万平方米的土地来计算,假使容积率是3,意味着可建3万平方米,如果把容积率提高到3.5,则可建3.5万平方米。如果以6000元平方米的价格出售,可以多得3000万元。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价格中的比例,决定被开发土地的含金量.而容积率的高低,决定权在规划部门手里。,明确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规定(第17条)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关键词:“绿线”、“兰线”、“黄

9、线”等在规划实施中不得擅自改变 下位规划不得改变上位规划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第34条)城市、县、镇政府应当根据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关键词: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实施的关键 是城市近期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依据,增加了规划评估的内容(第46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10、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大会常委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关键词:定期评估 公众参与评估 评估结果向人大和审批机关报告,增加了修改规划的补偿规定(第50条)“一书三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关键词:修改规划与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第3节 规划的实施,根据法律规定,城市土

11、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因此,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选址意见书(第36条的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37条、38条的规定)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40条的规定)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的规定)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管理(第33条的规定)临时建设规划管理(第44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完工后的规划条件核实(第45条的规定)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第24条的规定)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一、选址意见书

12、,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在立项过程中,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内容,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名称、依据、规模、选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 及附件红线图是规划局确定的项目建筑总平面图,或城市规范管理部门正式确定的项目建筑的总用地面积的示意图,其中红线是用来表示建筑物的边界外沿界限,即实际可使用土地的边界图。,(1)发放选址意见书的变化(第36条)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其它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城市规划区

13、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关键词:批准、核准及划拨用地的项目发“一书”,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1、概念 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用地位置、界限和范围符合城市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的法律凭证。,没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房地产商的售房行为也属非法,不能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件,(2)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化(第37、38、39条)规划区内划拨用地的项目,由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核发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申请用地。规划区内出让用地的,在出让

14、前,市、县政府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土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有关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领取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合同中没有规划条件的,合同无效;未取得用地规划许可证而批准用地的,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对规划条件的规定,根据2004年建设部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规划条件及附图的要求:规划条件出让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比例、必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建筑

15、界线、开发期限等。附图标明地块区位与现状,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块周围地区的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4)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第41条)将原来的选址意见书变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明确了发放许可证的范围: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对村民住宅建设管理进行授权: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占用农用地特别规定: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及村民住宅建设,

16、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市、县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5)规划许可范围的变化(第42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6)加强对地下空间的规划管理(第33条)规划先行、量力而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分阶段规划地下空间。总体规划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目标,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进行综合安排;详细规划阶段,结合各项专业规划,提出地上地下空间的衔接要求,对各项建设进行具体安排和设计。考虑与物权法的衔接。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城镇地下空间利用要统筹考虑空间所有

17、权的问题,防止出现由于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不当阻碍城市基础设施或城市安全设施无法建设的问题。,(7)城镇临时建设内容的变化(第44条)对临时建设的范围做了限制: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临时建设是指必须限期拆除、结构简单、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或其他设施临时建设用地是指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堆料或其他原因,需临时使用并限期收回的土地建设单位须持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申请临时用地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用地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许可证,其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8)增加了对建设项目后期

18、管理的规定(第45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审核建设工程是否按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加城市规划区内重要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关键词:竣工验收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1、加强上级对下级的行政监督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3、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1)明确了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检查的责任(第51、53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情况的

19、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措施(3项)与执法证件的规定 关键词:对政府层级和对建设活动的两层面监督检查,(2)增加了上级对下级行政监督检查结果的法定处理措施(第55、56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城乡规划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向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对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行政处罚职责,做出处置的规定。关键词:对人、行政部门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置,(3)增加了上级撤销下级违法行政许可的内容(第57条)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20、依法给予赔偿。,2、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第16条的规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务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第19、20条的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第46条的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52条的规定),3、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1)公众对规划制定的监督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21、。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关键词:规划审批前公告 公众参与方式 公告时间 意见采纳情况报告,3、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2)公众对规划修改的监督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修改控规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第48条的规定)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

22、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50条的规定),3、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3)公众对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8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对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要追究责任。(第9条、第60条的规定),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1、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及责任追究 规划

23、编制单位资质条件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规划编制单位编制规划的要求(第24条的规定)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第62、63条的规定)2、对注册规划师执业的管理(第24条规定授权)关键词:相应资质单位承担相应的规划编制 资质的五项条件 注册规划师 遵守国家标准,强化法律责任,1、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第5861条的规定)2、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第62、63条的规定)3、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第6467条的规定)4、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5、授予政府对违法建筑的强制拆除权(第68条的规定),1、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58、59条)

24、上级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三种情况:(1)对依法应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2)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3)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1、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违反城乡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60条)对规划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的六种情况。(1)未组织编制城市、县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2)违法核发“一书三证”的;(3)未在法定期限内的核发“一书三证”的;(4)未公布经审定的修详、建设方案总平面图的;(5)修改修详、建设方案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听取利 害关系人的意见

25、的;(6)发现违法行为,而不查处或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1、对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违反规划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更具体的规定(第61条)对相关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三种情况:(1)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2)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3)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2、增加了对规划编制单位法律责任的规定(第62、63条)对规划编制单位进行处罚的五种情况:(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

26、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5)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3、区分不同情况,对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64、66、67条)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处理。责令停止建设后两种情况的处理规定:A: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B:无法改正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关键词:综合考虑 防止“以罚款代替没

27、收或拆除”拆除指整体或局部拆除,3、区分不同情况,对违反规划要求进行建设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第64、66、67条)对违法进行临时建设工程(3种情况)的处理。对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按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处理。,4、增加了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法律责任(第65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5、增加了对违法建设强制执行的规定(第68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关键词:查封施工现场对被执行对象的施工现场封存。强制拆除赋予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属于法律特别授权。有关部门除规划部门外,包括公安、工商、城管等部门。,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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