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件经济法5合同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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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合同法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形式上是指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或契约。(2)内容上反映的是当事人对其意思表示的一致性。(3)本质上当事人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彼此权利义务的行为。,1、合同的概念P64,(1)订立合同的主体特征主体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公平、自愿签定的;当事人意志的一致表达的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2)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其内容和目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合同的基本特征,3、合同的分类P65,(1)根据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2)根据合同当事人间的

2、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3)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4)法律对合同的形式是否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分类(5)根据合同的从属关系P66(6)根据合同条款设立方式与合同的订立方式P66(7)其他,二、合同法的概念1、合同法的概念,广义概念: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合同法、散见于各种法律规定中的有关合同的规定,是调整所有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行政、财产、劳动、身份等单行本的狭义:合同法调整除人身关系以外的合同关系,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P67,对合同具体制度的抽象和概括并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公正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5)遵守法律、不损害社会公益原则,三、我国

3、的合同法1、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总则分则,2、特殊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届全国人代会常委会第29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3、合同法的特征,(1)调整的是非人身关系的财产关系(2)是任意性最强的法合同法条文中常常有:当事人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样的条款。当事人可在法条之外另作规定、约定。(3)灵活性强(4)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P67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1、合同订立与成立,(1)合同订立概念(2)合同成立经过合同订立的全过程最终形

4、成的一致意向的时刻,2、合同订立的形式P68,当事人表示合同内容的具体方式(1)口头形式争议时举证(2)书面形式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3)其他形式行为默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3、合同订立的内容,合同的主要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名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正式称谓;姓名是指公民在身份证或者户籍登记表上的正式称谓。住所对公民个人而言、是指其长久居住的场所;对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2)标的,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也就是合同法律关系

5、的客体。合同的标的可以是物,也可以是劳务、技术成果等,只要不是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成为合同标的。合同的标的必须明确、具体、肯定。如果合同没有标的或者标的不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目标,也就不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3)数量,数量,是指以数字方式和计量单位方式对合同标的进行具体的确定,也就是衡量标的轻重、多少、大小、面积及容量的尺度。有关产品的计量方法,国家有规定的,应执行国家的规定;国家没有规定的,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数量是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范围、大小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标的数量,也就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中数量要清楚,计量单位要明确,不可

6、含混不清,切忌使用含糊不清的计算方法。,(4)质量,质量,是表示合同标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象的优劣状态。如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成分、含量、纯度、尺寸、精密度、性能和工程项目的标准等。质量条款由当事人约定,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化要求。在签订合同时,标的质量要订得详细具体,写明那类标准必要时应具体规定是什么年代的质量标准。如果是双方协商的标准。在合同中应具体写明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行业性标准的,双方协商的标准不得低于此标准。,(5)价款或报酬,又称价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代价。价款或者报酬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价款与报酬合同标的价款

7、或者报酬确定的三种方式;自由约定;执行政府定价;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价格。,(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起止时间。它既是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一个依据,又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履行期限涉及到当事人权利的实现情况,也是确定违约与否的一个因素。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尽可能将履行期限约定得明确和具体。履行期限一般以年月日来表示,通常由当事人之间协商确定。如果是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的,则应根据该计划的要求来确定履行期限。,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方,即在什么地方交付或提取标的。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明确规定履行地

8、点,它是判断合同是否已经得到履行的一个标准,涉及到享有权利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实现情况。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履行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根据合同的不同内容而有差异。,有的合同是以转移一定财产的方式来履行的;有的合同是以提供某种劳务的方式来履行的,是一次履行还是分期履行等等。有的履行方式还要根据实际需要来确定,比如在货物买卖合同中,是采用自提、送货方式,还是采用托运方式。托运方式是采取铁路、水路、公路还是航空运输。有的需要当事人必须亲自履行的方式履行台同,有的则可以允许由他人代为履行。,(7)违约责任,违约,是指当事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时间、地点、方式履

9、行义务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所应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金。,(8)解决争议的方法,是指当事人之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什么样的办法来处理这一争议。争议的解决方法有两类:A、非诉讼解决由当事人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共同邀请第三人作为调解人,通过调解的方式: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的方式。,B、诉讼解决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审理、判决;当事人协商解决和第三人调解解决都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只有诉讼解决和仲裁解决才

10、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由于诉讼与仲裁分属两种不同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就不能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当事人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应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二、合同订立的程序P69,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订立合同。这种方式是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协商,达成意见一致的过程。当事人相互协商的过程,也就是合同订立的过程。,1、合同的要约,(1)要约概念P69(2)要约必备条件要约人要表示订立某种合同的意思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肯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3)要约的法律后果A:要约人在要约有效期限内受要约的拘束:要约中规定对方必须

11、在一定时间内同意签订合同的,则在此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撤销或者变更要约的内容。要约人负有与接受要约的对方订立合同的义务。要约在有效期内,受要约人一经接受,合同就此成立。出售特定物的要约,要约人不得以此为标的物向第三人发出要约。要约人违背上述行为,就要承担赔偿由此而造成对方损失的法律责任。B: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获得承诺的权利,但不负承诺义务。,(4)要约邀请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作出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本身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所以也可称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对方发出要约需经发出要约邀请方接受,合同才能成立。,(5)要约的撤回、撤销和失效,要约撤回P

12、70要约撤销P70 要约失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2、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的表达(1)承诺有效成立的 3必备条件P71,三、缔约过失责任1、缔约过失责任,P86,2、适用缔约过失责任要件,P86,3、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种类,P87,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生效1、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P73,2、合同生效时间的确定,合同法将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区别开来: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依法应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办理后生效附条件的合同,自

13、条件成就时生效附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生效或失效,3、合同成立地点确定,P72,二、无效合同P73-741、无效合同及其特点,2、无效合同产生的可能性,(1)合同主体资格不合格者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和组织以法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其名义订立的合同;超越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或违反经营方式所签订的合同;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2)无代理权的人订立的台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

14、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末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3)单位代表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在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越权而与之订立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4)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处分他人财产又无经权利人追认的合同是无效的。无处分权的人有两种:一是非财产所有人;二是不具有法律授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这两种人与他人订立处分该财产的合同是违法行为,所订立合同法然无效。(5)内容不合法的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

15、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这种免责条款是违反“公平原则”,往往给占据有利地位的方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这一规定仅是指条款无效,并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不能因该条款无效而否定其他条款的效力。,三、效力待定与特定合同,已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尚未确定主体资格欠缺3种情形P75,1、经权利人追认后生效的待定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2)行为人没有代

16、理权、超越代理权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全同有效。,2、合同成立的特殊订立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3、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且不违反合同

17、法相关规定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多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4、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合同的撤消权是一种请求权,通常由合同当事人中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损失一方拥有,但

18、行使时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主张。已成立的合同,一旦被依法撤消,就自始无效。,1、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P74(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2、合同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19、变更或撤销合同属于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职权,其他机关行使这项权力不具有法律效力。,五、无效或被撤销合同的处理,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立即终止履行。对于合同无效或被撤销造成的财产后果,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大小,用以下三种办法处理:,1、返还财产,这是使当事人的财产关系恢复到合同签订以前的状态。如果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取得的标的物还存在,则应返还给对方;如果标的物已不存在,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比如,已经灭失,或者取得一方己消费使用而对方又没有提出返还要求,则不返还,但应折价补偿。,2、赔偿损失,这是过错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过错方应当赔偿另一方

20、当事人所受到的损失。如果双方都有过错,应当按照责任的主次、轻重来承担经济损失中与其责任相适应的份额。,3、追缴财产,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并可依照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的规定,该承担行政责任的就承担行政责任;该承担刑事责任的就承担刑事责任。,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概述1、合同履行的含义,合同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全面、适当地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2、合同履行的内容P76,(1)合同履行的主体合同双方当事人、或约定的第三人(2)合同履行的标的(3)合同履行的期限(4)合同履行的地点(5)合同履行的方式当事人

21、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规定的履行方法履行,不得擅自变更。(6)合同履行的费用,二、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规定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合同履行,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有行业标准的,按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这些标准有可能修改,修改后旧的标准可能废除,也可能在一定期间内仍继续有效。因此凭标准买卖时,应列明该项标准由哪个单位制定、版本编号及年份。,2、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合同履行,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

22、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如果履行义务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履行,则被认为是履行迟延;接受一方不能在履行地点接受,也要承担迟延的责任。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合同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合同履行,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

23、、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的合同履行,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三、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用于对抗请求权或否认他人权利主张的一种权利。,2、同时履行抗辩权P76,当事人互负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同时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无先后履行顺序双务互负债务已届履行期;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但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三种情形:未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有权就其不能履行部分拒绝给付,只为相应给付。,3、先履行抗辩权,(1)先履行抗辩权P78(2)先履行抗辩权行使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末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

24、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先履行抗辩权属于延期抗辩权,只是暂时阻止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行使,并非永久的抗辩权。当对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行使后履行抗辩权致使合同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责任应由对方当事人承担。,4、不安抗辩权P77,(1)不安抗辩权概念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在财产、商业信誉或者与履行能力有关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不可能履行合同义务时所享有的可以终止履行合同的权利。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目的:在于防止风险和损失扩大。不安抗辩权对于保护先履行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具有重要意

25、义。,(2)不安抗辩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使用不当,就可能给试图逃避责任的人以可乘之机。合同法对不安抗辩权的行使规定了严格的条件。须是同一双务合同互为对待给付义务须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届满前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等待给付或提供担保须出现后给付义务人难为对待给付危险的确切证据:,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C、丧失商业信誉判定标准为:对于有一般商业知识的人来讲,若认为同某个企业进行交易存有信任危险。商业信誉的丧失已形成。,(2)不安抗辩的行使适用条件成立时,可行使不安抗辩权。抗辩权人不同时享有履行不安抗辩权和提供担保的请求权。先履行的一方可中止履行抗辩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与之协商抗

26、辩方有义务及时通知对方并与之协商担保延期履行的期限难以对待给付一方提供担保时难以对待给付一方提供担保时,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应恢复履行合同;难以对待给付的一方不提供担保的或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的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行使抗辩权解除合同,四、合同的保全1、合同的保全涵义,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以保护其债权。,2、合同保全中的代位权,(1)代位权P79(2)代位权行使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是非专属于债

27、务人自身权利。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3)代位权的行使方式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非直接向第三人行使,必须经过人民法院行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P80,(1)撤销权(2)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可以向债务人、第三人提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4)撤销权的时效合同法规定撤销权的时效为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

28、的变更1、合同变更的概念,(1)合同变更合同成立后,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前,由双方当事人依法通过协议修改或者补充原合同的内容,变更其权利义务的行为。(2)合同变更的特点是指合同的重大变更。例如:合同的类型、标的种类、范围、履行地点、方式、有效期限等的变化。,2、合同变更的程序、方式,(1)合同变更的程序在程序上同订立合同的要求相同,即要约与承诺。(2)合同变更的方式P81协议变更法定变更裁决变更(请求仲裁或法院),3、合同变更的效力,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时,在新的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合同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部分有效,对已履行部分无溯及力。,二、合同的转让1、合同转让概念与特点

29、,(1)合同的转让是指一方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方。(2)合同转让的特点合同的转让只是合同主体的变更,而不改变合同的权利与义务。债权转让债务转让,2、合同的债权转让,(1)债权转让合同权利转让即债权转让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禁止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3)债权人转让的限制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4)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从权利转移。除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外受让人

30、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抗辩权转移。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权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权转移。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先于或同时到期的,可以向受让人抵销。P82案例,3、债务转让 P82,(1)债务转让 即合同义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禁止转让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3)债权人转让的限制债务转让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法律规定转移义务的,应办理相关手续。(4)合同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力从债务转换抗辩权的转移: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4、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与承受,(1)概念双务合同

31、当事人一方将其权利义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而第三人概括承受其权利义务的行为。(2)类型协议转让:须经合同对方的同意。法定转让,订立合同后合并,订立后分立,(3)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效力P83受让人取代原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三、合同的终止1、合同终止概述,(1)合同终止概念P84(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即行终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相互抵消;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

32、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2、合同解除,(1)概念合同成立后,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双方协议终止合同效力的行为。解除的合同可能是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合同(2)合同解除分类P84约定解除协议解除法定解除,3、债务抵销,(1)概念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各以其债权充当其债务的清偿,从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的行为。(2)债务抵销的分类约定抵消法定抵消(3)债务抵销处理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4、提存,(1)概念P85(2)提存的可能原因(之一)债权人无正当理

33、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法律规定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监护人。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5、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

34、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6、混同,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第六节 违约责任一、违约责任概述1、违约责任概念,违约责任,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2、违约责任归责原则规定,根据合同法规定,违约责任以严格责任(客观责任)原则为主,过错责任原则为辅。严格责任原则,是指违约发生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责任,不考虑当事人有无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而只考虑违约结果是否因为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一种归责原则。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35、,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3、违约责任构成要件,(1)一般要件不按约定履行不具备免责事由(2)特殊要件普通要件主观过错,4、违约行为的种类P88,(1)违约行为发生时间实际违约预期违约(2)根本违背缔约目的根本违约一般违约,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1、实际履行,(1)实际履行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请求法院强制违约方履行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定约目的。(2)实际履行适用的条件可能性(有违约行为、合理请求、实际履行存在可能性)必要性标的适应强制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1)采取补救措施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对方请求违约方实施履行合同,以实现当事人的定约目的。(2)采取补

36、救措施适用的条件可能性(有违约行为、补救存在可能性)标的适应,3、要求赔偿损失,(1)要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因违约方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要求予以赔偿(2)赔偿损失适用的条件可能性(有违约行为)主要是财产损失违约行为与损失存在因果关系,4、支付约定的违约金,(1)支付违约金违约方向对方支付一定的货币。(2)支付违约金适用的条件有违约行为有效的违约金协议或法律规定,5、其它方式,(1)定金当事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预先给付对方一定量的货币,以担保合同的的履行。(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取付定金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本章思考题,1、简述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2、哪些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哪些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3、合同条款不明确时应如何履行?4、简述合同保全制度?5、如何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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