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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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海南省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林业领域工程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为人才的合理选用和聘用提供依据,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琼办发(2020)40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第二条本条件适用于在海南省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从事森林和草原培育、森林和草原经营、林木种苗和草种、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森林和草原防火、林草资源调查监测、林草规划设计、森林认

2、证和资产评估、林草信息技术、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保护、水土保持与荒漠化防治、湿地保护、草原保护、园林绿化、景观规划设计、园艺、草坪、园林工程、生态旅游、木材加工与利用、家具设计与制造、林产化学工程、生物质能源与材料、制浆造纸、经济林产品加工利用、草产品加工利用、林草建筑与土木、林草专项工程规划设计、林草工程造价、林草工程施工、林草工程监理等技术工作的人员(不含公务员和离退休人员)。在我省工作的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持有有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国人工作许可证的外籍专业人才,以及经认可境外职业资格的外籍人才,可按本规定参加职称评审。第三条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林业正高级工程师。第四条按

3、照本条件评审通过,并取得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可作为聘任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第二章基本条件第五条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学术修养,学术端正,恪守科研诚信,身体健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近5年年度考核应为称职(合格)以上。第六条任现职以来,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达到规定的学时。第七条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及考试不作统一要求。第八条任现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科学道德者,经调查核实,通报所在单位,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

4、报。(二)受刑事处罚和党纪、政务处分者,在执行期内不计算资历且处分期内不得申报。(三)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期内不得申报。第三章申报条件第九条学历、资历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备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二)具备林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取得林业高级工程师资格并受聘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10年以上。第十条专业学识条件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全面系统和扎实的林业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在本学科某一领域有较深的造诣。(二)全面掌握国内外林业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在工作中应用新理论、新技术、新材料等。(三)熟悉与林业有关的法

5、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以及工作的程序和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四)能根据国家或地区经济建设需要与学科发展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具备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或科技服务等能力。(五)具备指导本行业高级及以下专业技术人员开展林业科学研究、生产和技术推广等工作的能力。第四章评审条件第十一条工作业绩条件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以下任意2款条件:(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一等奖全部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5完成人、三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特等奖排名前8完成人、一等奖排名前5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

6、奖三等奖(排名前2完成人)2项以上。(二)主持并通过验收林业及相关领域国家级项目1项以;或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1项以上;或省(部)级项目3项以上。(三)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林业或相关领域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以上,其中至少有1项授权发明专利实现转化。(四)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良种1个以上或新品种权2项以上;或省级审定或认定的良种3个以上;其中至少有1个(项)得以推广应用。(五)主持湿地营造林(修复)工程200公顷以上,或其他营造林(修复)工程2000公顷以上;或主持林木良种推广2000公顷以上,且增益达15%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六)主持完成省级森林、草原、湿地、荒漠

7、化/沙化、野生动植物及其他自然保护地等专项调查5项以上,并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验收合格。(七)主持编制国家标准1项以上;或行业标准2项以上;或地方标准4项以上;或行业主管部门印发的工程技术细则8项以上;并正式颁布实施。(八)主持完成省级以上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设计、研制、开发、推广应用,实现成果转化,转让金额达800万元以上,或税收达200万元以上,并出具相应的财务凭证。第十二条学术水平条件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3部以上,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每部撰写不少于5万字。(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公

8、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5篇以上,其中3篇为核心期刊刊载。(三)以第一完成人撰写的林业或相关领域大中型工程规划设计、专项技术报告、政策法规等5项以上,并经专家评审合格,其中有3项付诸实施或被省政府或国家业务主管部门采用2项以上,并出具应用证明。第十三条破格条件受聘担任林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不受第九条资历年限限制,破格申报林业正高级工程师:(一)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一等奖排名前3完成人,二等奖排名前2完成人)1项以上;或省(部)级科学技术奖或工程类奖(特等奖排名前5完成人;一等奖前3完成人;二等奖第1完成人)2项以上。(二)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审定的良种3个以

9、上或新品种权5个(项)以上,其中至少有2个(项)得以推广应用。(三)独立完成公开出版林业或相关领域的专著4部以上,合著须为第一作者且每部撰写不少于5万字。(四)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核心期刊公开发表林业或相关领域的论文6篇以上,或SCl一区2篇或Sa二区4篇。(五)获国家级或省级人才类表彰。第十四条转评条件取得其他系列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为从事林业或相近专业技术工作的,可于转岗一年后申请转评林业正高级工程师,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可以合并计算。转评适用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同时要提供转岗证明材料。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条件所指“以上。均含本级或本数量,如称职以上含称职。第十六条本条件所指学

10、历、资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林业或相近专业学历。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参加职称评审,分别按照全日制大专学历、本科学历对待。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可直接申报高一级职称。第十七条本条件所指“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省(部)级工程类奖”包括但不限于全国林业优秀工程咨询成果奖、全国林草工程优秀勘察设计成果奖等;省(部)级科学技术奖(含梁希林业科学技术奖)和省(部)级工程类奖是指省政府(国务院

11、相关部门)设立的奖项。未列出的其他奖项,由评委会综合研究确定。第十八条本条件所指项目为科研或工程类项目。国家级项目是指国家科技计划(含专项、基金等)的研究项目,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立项(批复)的项目。省(部)级重点(重大)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明确下达的重点项目。省(部)级项目是指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等立项(批复)的项目。工程的大中小型分类,按国家颁布的现行行业资质标准规范执行。第十九条本条件中所称“论文”,若非特别注明,均指公开发表在具有中国标准连续出版物号期干M包括高校公开发行的学报,出版社公开出版的论文集等)上的林业或相关领域学术论文。第二十条本条件中所称“核心期刊”指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或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一核心库收录的学术期刊,以论文发表当年最新的版本为准;被SCI、SSCLEl收录的期刊视为核心期刊,申报人需出具检索证明。第二十一条本条件中所称的著作是指具有中国标准书号并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不含编著。第二十二条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三条本条件由省林业局、省委人才发展局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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