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

上传人:李司机 文档编号:6383917 上传时间:2023-10-24 格式:DOCX 页数:4 大小:17.7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 4542—2023)解读.docx(4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5422023)解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地方标准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编号为DB34/45422023,实施时间为2024年4月1日。一、标准制定的背景是什么?答:南四湖流域涉及山东、江苏、河南、安徽四省,省界关系复杂,同时区域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又肩负着保障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质安全重任。鉴于流域四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统一,地域划界不清,给南四湖流域环境治理与保护工作带来一定困难。从实现流域环境保护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环评、统一监测、统一执法角度出发,迫切需要制定符合南四湖流域实际

2、情况、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要的流域统一污染物排放标准,以提高辖区内生态环境保护整体成效。根据2021年3月南四湖水环境治理保护座谈会议精神及生态环境部工作安排,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牵头会同流域四省生态环境部门,统一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并由各省按程序分别报批,在规定时间内统一实施。为落实相关工作部署,满足南四湖流域水环境统一管理目标要求,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省生态环境厅启动了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编制工作。二、标准的制定思路是什么?答:围绕南四湖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按照统一编制、分别报批、分省实施”要求,统一编制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综合考

3、虑分析流域内四省污染源、环境现状、水质状况和流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我省南四湖流域范围内发展现状及前景,制定本标准。以优先保护水环境为前提,兼顾技术经济可行性,参考南四湖流域内已有标准,同时参考各类现行行业标准、国家排放标准,依据我省政策和法规,按照从严管理要求,筛选污染物项目及确定排放限值。三、标准的制订过程是怎样的?答:为加强我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管理,改善与保障南四湖流域整体水环境质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由安徽省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牵头,安徽美自然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监测与科学研究中心、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参与,制订了标准。2021年4

4、月,流域统标准文本的编制工作正式启动,由淮河流域局组织四省开展专项调研,安徽省作为流域四省之一参与研究讨论和标准统一编制工作。2022年10月,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立项通知正式印发,成立标准起草组,开始安徽省南四湖流域地方标准的编制工作。经调研、与当地相关部门充分对接、对相关资料收集整理分析,结合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形成安徽省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与编制说明。2022年12月,征求了生态环境部相关司局、水利部淮河水利委员会,山东省、江苏省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省直有关单位、扬山县人民政府、宿州市生态环境局和污水处理设计与运营代表企业等20家单位

5、,以及省生态环境厅内相关处室及单位的意见。2023年3月13日至2023年4月13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专家咨询意见等,对标准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完善后,2023年5月25日,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安徽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召开了技术审查会,通过了技术审查,经修改完善后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和安徽省市场监管局于2023年9月4日联合发布。四、标准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答:标准适用于安徽省南四湖流域除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和医疗机构之外的所有排污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

6、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五、标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综合考虑南四湖整体水质状况,以及流域内硫酸盐、全盐量超标问题,标准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主要控制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氟化物、硫酸盐、全盐量7项,规定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总汞、总镉等7项第一类和色度、悬浮物等18项第二类污染物主要控制指标及排放浓度限值,并提出了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标准规定设计处理规模小于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限值(GB18918-2002)一级A标准一致

7、,设计处理规模不小于3000m3d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以及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的氨蝙口总氮排放限值严于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分别为4(6)mg/L、12(15)mg/L;增加了氟化物、全盐量、硫酸盐指标,其值分别为2mgL2500mgL.650mgLr对接纳生活污水为主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比例30%)全盐量、硫酸盐不做限定。规定排污单位(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除外)的水污染物限值与行业标准排放限值总体上一致,部分行业执行特别排放限值或在国家行业标准基础上适度严格,如钢铁行业六价铝、总铜和总锌等指标,同时结合流域内污染特点,新增了总氮、全盐量、硫酸盐指标。六、标准实施的时间是什么?答:新建排污单位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本文件,现有排污单位自2024年10月1日起执行。七、标准制定后,如何确保顺利实施?答:(1)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2)标准颁布实施后,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严于本文件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八、如何获取标准文本?答:标准文本可在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44542-2023).pdf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生活休闲 > 在线阅读


备案号:宁ICP备20000045号-2

经营许可证:宁B2-20210002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9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