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最新法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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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最新法律法规规章概述,政策法规处 彭立宪,十年立法配套 十年形成体系 十年监管执法 十年成效显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体责任,监管执法,2009年以来出台的部分法律法规规章,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3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意见87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7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26号,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4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25号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

2、2号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21号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为有关部门在认定行政执法是否到位时有具体的考量办法,防止对追究责任有扩大化的倾向。因此,暂行规定对安全监管监察的法定职责进行了逐一梳理、划出了边界,共13项许可职责,19项监察执法职责及其他职责。,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24号,一些地方安监部门安监人员屡因行政执法“不到位”、“失职渎职”而受到行政处分,甚至刑罚,有的案件给队伍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必须要界定安全监管监察的行政执法职责和责任追究的范围,供有关部门追责时参考,有所依从。,重庆市2006年以来,全市有28名监管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被

3、追究刑事责任。副处级以上4人,副处级以下24人。其中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建议,并由政府批复执行的14人。2004年以来,全市监察纪检机关对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人员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共389人,其中地厅级15人,县处级51人,其余为一般工作人员。,第一章 总则,一、立法依据和调整对象立法依据公务员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调整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或者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25号重庆市实

4、施办法(2010)18号,二、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概念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执法行为,或未履行法定职责的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责任追究。三、责任追究应当公正、公平、过罚相当,程序合法。责任追究实行回避制度。,第二章 我们的监管监察和行政执法职责(我们的职责),第一层次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部分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专项监督管理;对下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层次职责根据第一层次的职责确定并履行以下法定职责:1、完成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级政府、上级安监部门规定的职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对生产经营

5、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的职责,重点监督检查19项事项。2、履行行政许可职责(我局共17项,本规章共归纳13项)。3、履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7项法定职责。,第三层次职责根据第二层次的职责确定并履行以下法定职责: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进一步明确安监局打击监管范围的非法生产的职责:,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明确了安监局对打非的职责规定,对非法生产进行处罚的规定:一是及时打击实施行政处罚;二是及时移送有权机关处理。,进一步明确安监局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采取强制措

6、施程序的规定被责令限期改正提出复查申请的程序规定对拒不执行处罚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应当及时通报的规定对依法受理、调查和处理举报的规定,重庆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示意图,第三章 责任追究的范围与承担责任的主体,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前款所称的行政执法行为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被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行政复议机关等有权机关的决定予以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被责令履行法定职责、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一、有以下七种情形导致执法失败后果的应当实施责任追究

7、:超越、滥用法定职权的;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行政裁量明显不当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未按照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履行法定职责的;其他违法或者不当的情形。,二、有以下十种情形之一的,安监部门和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因生产经营单位、中介机构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行为,致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无法作出正确行政执法行为的;因有关行政执法依据规定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不当的;因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致使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不当或者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

8、不良后果或者不良后果被及时消除的;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程序已经履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的;,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因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非法生产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取缔或者关闭的;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已经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议的;依

9、法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三、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划分和归属承办人的责任审核人的责任批准人的责任,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任归属,批准人,审核人,承办人,批准人不采纳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未经承办人、审核人办理,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由批准人承担责任,改变或者不采纳承办人的意见,未报请批准人批准而擅自作出决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批准人作出错误决定,由审核人承担责任或主要责任,擅自、直接作出执法行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提出的意见错误,审核人、批准人未发现,由承办人承担责任或主要责任,经过局机关集体研究的责任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内设机构单独决定的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内设机构共同决

10、定的责任,因执行上级安监部门的决定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任上级安监部门改变、撤销下级安监部门所做的行政执法行为致使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责任因请示、报告单位隐瞒事实致使上级安监部门做出错误批示、批复的责任,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作出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由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其他人员承担次要责任;不能区分主要、次要责任人的,共同承担责任。,第四章 责任追究的方式与适用,一、对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责任追究方式: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选资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方式:批评教育;离岗培训;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暂扣行政执法证

11、件;调离执法岗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三、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较轻 对执法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离岗培训,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较重 对执法人员调离执法岗位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件,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1、给予责任追究的其他情形:在执法评议考核中不合格、不称职的;一年内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的案子占20%以上的。2、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行政赔偿费用。,四、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或者未履行法

12、定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依照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辞退处理的,依照其规定。五、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六、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所规定的职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依法可从轻的其他情形;,七、从重追究责任:因违法、不当行政执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弄虚作假、隐瞒真相,干扰、阻

13、碍责任追究的;对检举人、控告人、申诉人和实施责任追究的人员打击、报复、陷害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的;依法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责任追究的机关与程序,管辖:安监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其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所属内设机构和其他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由所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追究。,责任追究办理程序,机关行政监察机构草拟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决定书,应当写明责任追究的事实、依据、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及受理机关等。离岗培训和暂扣行政执法证件的,还应当写明培训和暂扣的期限等。,第六章 附则,本规定所称的

14、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规定所称的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是指导违反客观、适度、公平、公正、合理等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授权或者委托行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职责的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内设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3号,23号令的立法根据是职业病防治法和安全生产法。即劳动过程的概念和生产经营单位

15、的概念、监管的责任主体是安监局。其依据主要是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国务院)2005年,卫生部门拟定法规、标准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资质认定、毒性鉴定“三同时”管理,安监部门负责对作业现场检查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查处职业危害事故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培训,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2010年10月4日卫生部:负责会同安全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拟订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病防治规划,组织制定发布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化学

16、品毒性鉴定、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会同相关部门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负责医疗机构放射性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开展职业人群健康促进工作。,安全监管总局:起草职业卫生监管有关法规,制定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管相关规章。组织拟订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中的用人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工程控制、职业防护设施、个体职业防护等相关标准。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

17、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健康损害与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负责汇总、分析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

18、护等信息,向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职业卫生监督检查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定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全国总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3号令调整范围 除煤矿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重庆市安监局监管范围: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市属企业和中央在渝企业。,重庆市安监局“三定”方案规定,主要职责:(三)承担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执

19、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管理中央在渝、市属国有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管执法是职权法定,主体法定.由法律规定履行监督管理和执法职责,宪法第八十九条和“三定职责”规定程序法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重庆市行政执法基本规范责任法定.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225号)、市政府80号文件、三定职责规定,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规章第四十五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四条规章第四十六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章第四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章第五十一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章

20、第四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七 十 条规章第四十九条,程序相同实体不同责任明确职权法定循序渐进不断完善,职业健康行政处罚的种类,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作业关闭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实施处罚的区分 职业病防治法同一条款内有两家可以执行的内容如何实施处罚(23号令已经区分)第一时间处罚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作业现场)应当坚决执行在第一时间的处罚。这是职业病防治法同安全生产法的最大区别和特点。如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安监局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的范围:机构人员 制度落实 培训教育 危害申报 监测检验 劳保配备 事故报告 其他检查,实施处罚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21、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机构、人员、制度、培训、负责人资格等六种情形),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申报、监测、告知、体检等四种情形),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二)未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防护设施和用品

22、的;(三)未按照规定对防护设施和用品进行维护、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的;(四)未按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的;,(七)未按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一)隐瞒技术、工艺

23、、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实施的;(五)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24、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条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是总局立法设立的条款),第五十一条 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

25、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它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30号,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据国内外有关资料统计,由于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比例约80%。因此,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对保障安全生产十分重要。,制定新规定的必要性 一是

26、13号令中的一些条款,已明显不符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二是特种作业类别不规范、工种不明确。目前执行的有关法规中,矿山企业的特种作业人员种类、数量偏多(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约57.4%,个别小矿山甚至达到70%以上),失去了特种作业的意义。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没有明确特种作业人员范围,部分地方自行设置了一些工种,导致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混乱。另外,烟花爆竹、冶金等行业企业的一些危险作业未纳入特种作业。三是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管理比较混乱。有关行政部门存在职能交叉,造成不依法培训、重复培训、多头发证,给企业带来负担的同时,也给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管带来困难。,在13号

27、令基础上,国家安监总局对特种作业类别、工种进行了重大补充和调整,新的特种作业目录是:共11个作业类别 51个特殊工种以上工种的特点是,独立性、危险性、特殊性。,规定保留了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等4种作业。重新调整和划分了矿山作业,将矿山特种作业划分为煤矿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2种作业类别,分别列了10个和8个工种;将危险物品作业规范为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增列了光气及光气化工艺作业等16个工种。增加了石油天然气安全、冶金(有色)生产安全和烟花爆竹安全等3个作业类别,分别增列了1个、1个和5个工种。,另外,规定删除了5种作业,即: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28、549号)删除了起重机械(含电梯)、锅炉(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和企业内机动车驾驶等4种作业。同时,由于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号)对矿山救护队员培训作出了明确规定,经广泛征求意见,矿山救护队员不再按照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特种作业人员(11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管监察。特种设备作业人员(8类)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考核、监察。,为了避免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上的职能交叉,规定第二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业人

29、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目前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有效期为6年,每2年复审一次。为方便和加强复审工作,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补充完善:一是对复审时间作了调整,延长为3年进行一次。二是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满时,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不再复审,特种作业操作证的有效期延长3年。,明确特种作业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

30、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四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健康体检不合格,或者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并经查证确实,或者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给与行政处罚,或者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未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或者考试不合格等情形的,不予复审通过。五是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或者延期复审不通过的,经重新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办理复审或者延期复审手续。,罚则,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上岗

31、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31号,为什么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依法行政,合理行政的需要。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不极端,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排除“长官意志”。,重庆市在此之前没有设定自由裁量标准。裁量幅度太宽泛。执行总局31号令非常必要、非常及时。实施自由裁量权,关系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

32、监管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关于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起草。全国十个省安监局的法规处参加起草,总局进行汇总,也是十年工作的经验总结。标准的执行需要统一认识,在贯彻实施中掌握规律,及时总结经验,完善执行标准。标准包括了职业健康的处罚规定。,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手册,手册经过了2003年版、2006年版、2010年版。各单位在使用上是逐步熟悉,逐步规范,“渐入佳境”,整体面貌焕然一新。这次的案卷评审充分展示了我们的能力和知识、经验,体现了一个比较成熟的行政机关和行政行业,进步非常的明显。,需要细心注意的地方主要有以下方面:(1)要克服怕麻烦的想法。有的单位案卷都未装订,不重

33、视事务性工作;(2)在引用法律法规的条款上条、款、项不齐,更未引用条款内容,非常普遍;(3)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如某单位用安全生产法第85条第1项处罚某加油站500元,而规定是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4)在执法文书上常常看到时间上的冲突。如责令改正指令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同一天发出;,(5)使用责令限期改正的条款在处罚程序上没有体现出来,直接进行了处罚。(6)强制措施决定书全部引用的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是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现在应当开始使用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7)部分单位在案卷中缺项,如没有送达文书。(8)关于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使用,以前是责令改正指令书,在使用当中不好把握,现在应当规范使用,纳入一般程序,要有送达文书。(9)一个文书不能同时有单位和个人的两种处罚内容。,(10)关于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使用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采取的暂时性(临时)措施。使用范围:针对当场纠正、责令立即停止作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责令立即排除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撤出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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