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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失业和工伤保险制度,第一节 失业保险概述,本节学习目标,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掌握全方位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重点掌握失业保险制度的含义、特点,一、失业和失业保险,失业现象 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失业是指有劳动能力并愿意就业的劳动者找不到工作的一种社会现象。实质是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相分离,劳动者不能与生产资料相结合进行社会财富的创造,从而失去了获得劳动报酬的机会。,失业保险 国家通过立法机制建立起基金,对非自愿失业的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并促进再就业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两大功能 保障基本生活 促进就业,失业和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相比,失业保险的主要特点:保障对象不同:有劳动能力的人享受
2、条件不同:失业并等待一定时间后领取保障目的不同:达到就业,二、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覆盖范围,法国的失业保险在20世纪60年代已覆盖到所有工商部门;70年代中后期扩大到农业部门、家政雇员和保姆;80-90年代扩大到地方行政机构,管理性公益单位,大学、科研等公益单位。美国自1935年建立失业保险制度以来,覆盖范围也在逐步扩大,目前已覆盖全部劳动力的74%,加拿大、英国、德国的覆盖率分别为93%、86%和68%。韩国的覆盖范围从1995年的30人以上企业,扩大到1998年的5人以上企业;覆盖人数由2001年的690.9万人,增加到2005年的866.3万人。日本5人以下小企业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加入
3、“雇佣保险”。各国对未覆盖人员的范围存在差异。美国、德国、意大利等国不包括自雇就业人员、临时工、季节工等。近年来,为了适应就业方式多样化,一些国家的覆盖范围已逐步扩展。如日本从2001年起降低了非全日制雇员、临时工的参保条件,规定每周工作20小时以上,在同一单位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失业保险。加拿大、丹麦、芬兰覆盖了自雇就业人员。法国的季节工、非全日制工不能享受失业保险津贴,但可以享受失业救济。有的国家对某些特殊行业的雇员实行专门的失业保险制度。如美国对铁路工人、联邦雇员和退伍军人,日本对海员,法国、比利时对建筑、码头工人、海员均实行专门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的组成要素,待遇给付条件:原因条件是否是
4、非自愿失业 身份条件-是否有缴费记录 年龄条件-是否符合法定劳动年龄 主观条件-是否有就业愿望,等待期:劳动者失业后一般不能马上领取到失业保险金,通常有3-7天的等待期。给付期限: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要促进就业,因此不可以由保险人无限期的享受,而有一个给付期限。,三、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失业预防+就业援助,失业预防 约束企业解雇 加强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 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就业援助 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创业 开发社区公益工作岗位 实行职业轮换 对特殊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援助措施 鼓励失业者流动就业,“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按照国际惯例,失业率在5%以下,属于充分就业状态;
5、在5%-10%时,进入失业预警线;超过10%时,则要酿成重大的社会和政治问题。我国目前的失业统计存在多种不同的方法。一是劳动部门于1978年建立的失业登记制度;二是以国家统计局为主,每十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第一种,城镇登记失业率。这是我国至今为止监测失业状况的主要指标,使用非常广泛。我国劳动保障部公布的2004年的4.2%的失业率即为城镇登记失业率,但这个“城镇登记失业率”的计算方法不同于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失业率。第二种,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人口普查是全面系统了解就业和失业问题的另一个最重要的信息来源。一般来讲,人口普查中的失业调查更具有科学性和准确性。,你认为失业保险制度与失业
6、率统计的高低有什么关系?,小案例,“失业率”统计与高低告诉我们什么?,首先,它代表性强,准确度高。“五普”的失业调查按照10的抽样比例进行,涉及全国3451万户和11807万人,调查范围广,人数多,严格遵循随机抽样原则;其次,它采取了与国际标准较为一致的做法,如国际劳工组织建议,只要在参照期内工作时间达到或超过了一个小时就应被视为“有工作”(即“一小时标准”)。“五普”执行的也是只要每周工作一小时及其以上就算有工作的标准;再次,采取按常住人口调查的原则,无论农业户口还是非农业户口,也不管户口在哪里,还不管下岗与否,一旦抽中都予以调查;最后,从普查结果来看,2000年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城镇失业
7、率为8.2,这个数字与人们的常识和失业的真实情况比较吻合,具有较高的质量。但美中不足的是,虽“五普”调查在原则上遵循了ILO推荐的就业和失业定义,可在很多方面却无法严格遵循国际上调查失业率的口径,所以这一失业率数字也很难是中国城镇真实失业程度的度量。,第二节 国外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失业保险的产生与发展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几种模式重点掌握国外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趋势,一、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与发展,非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 失业者自愿参加的由公共团体对失业人员支付一定数额保险金的保险制度。例如:比利时 法国 挪威 丹麦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的产生 由国家以 法律的形式规定多种条件,如缴
8、纳保险费的次数,非自愿失业等,雇主和雇员都必须参加,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制度。如:英国,意大利,德国(1909年)等失业救济制度的产生 相关政府机构对无资格享受失业保险或者享受失业保险的资格期限已满的人员,以及符合经济收入固定的雇员给于物质补贴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保障制度。,由工会成立行业基金会对工会成员提供保障最具有代表性的是英国的“友谊社”法国于1905年率先建立该公共失业保险制度,二、各国失业保险模式的比较,补充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企业补充失业津贴”(美国)衔接型的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失业救济”(德国)援助型失业保险模式-“失业保险+特殊失业补助”(加拿大),三、国外失业保险制
9、度的发展趋势,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扩大失业保险的目标越来越明确抑制失业保险成本迅速上升,增加节支失业保险向失业预防和失业补救相结合转变,加拿大“失业保险”向“就业保险”的转变,加拿大就业保险法于1996年7月开始正式生效并实施,取代了以前的失业保险法。新的就业保险基金仍由雇主和雇员分别按照雇员本人工资收入的4%和2.5%缴纳;并且降低了失业津贴给付标准和期限,领取期限最长为34周;在就业保险金的申领条件上,新的就业保险法实行了小时制,即申领就业保险金的必备条件是失业前必须工作累计达420-910个小时,且投保期限须达到一定标准。此外,就业保险的实施还辅助了一系列的劳动力市场规划。,小案例,以加拿
10、大的就业保险为例,请思考和讨论失业保险制度是如何发挥促进就业的作用的,第三节 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中国失业保险的现行政策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一、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建国初期:失业救助救济制度1950年6月,政务院发布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发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20世纪60年代初至70年代末:变革劳动就业制度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实行“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方针,国营、集体、个体经济多种渠道就业突破了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制度。,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2
11、0世纪80年代-90年代中期:失业保险制度的建立与修订 1986年7月12日,国务院颁布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1993年4月,国务院颁发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 1994年,中国政府正式使用“失业”的概念,国家统计部门也放弃了曾经使用多年的“待业率”指标,正式公布“失业率”(实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并且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式将“待业保险”改为“失业保险”。,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1999年开始:失业保险制度逐步完善 1999年1月20日,国务院颁发失业保险条例 2000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了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下岗职工的界定,翻开近现代世界
12、经济史,恐怕很难找到“下岗”这个词。职工一旦失去了劳动或工作岗位,也就步入了失业者的行列。换句话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失业这样较为规范的概念,不存在“下岗”的概念什么是“下岗职工”?原劳动部和国家统计局在【1997】261号统计报表的填表说明中进行了规范,即“下岗职工是指由于企业的生产和经营状况等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和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根据这一说明,其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职工本人已经不在本单位的任何工作岗位上;二是职工仍同本单位保留着劳动关系。,小资料,二、有中国特色的全方位的失业保障制度的发展,启动“再就业工程”建立再就业服务中
13、心就业援助,小资料:“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险”,“两个确保”和“三条保障线”,1998年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两个确保”措施。一是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在国有企业普遍建立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发放基本生活费,并为他们缴纳社会保险费,所需资金由政府财政、企业和社会(主要是失业保险基金)三方面共同筹资。同时,组织下岗职工参加职业指导和再就业培训,引导和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二是确保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证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为保证“两个保证”的实施,中国政府提出与“两个确保”相衔接的“三条保障线”政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最长可领取三年的基本生
14、活费;三年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最长为两年;享受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可申请两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到2001年,绝大多数国有企业下岗职工领到基本生活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基本实现按时足额发放。“两个确保”的实施,为维护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返回,三、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现行规定,覆盖范围与享受条件基金来源与支出项目给付标准与等待期限,表1 1987-2004年中国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表(单位:亿元),思考:当前的失业保险基金有很大一笔节余在这种情况下,你认为是应该缩小失业保险的缴费比例还是应当扩大失业保险的支出金额,小案例
15、,案例,某外商投资企业在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员工领取货币工资,社会失业保险费包括在工资之中,由员工自行参加社会保险。该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劳动保障年检中发现这一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后,责令该外商独资企业限期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补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在工资中以支付失业保险费的形式不予缴纳失业保险费,逃避参加社会保险义务?参考结论 该外商投资企业在工资中支付社会保险费的做法违反了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因为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的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也不得以在工资中以支付失业保险费的形式不予缴纳社会保险费。,商某1995年1月
16、到济南某汽车改装公司工作,2005年7月1日,双方签订了期限至2006年6月30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改装公司也未向商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2008年2月,商某向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仲裁委经审理,裁决支持了商某的请求,但改装公司至今未为其补缴。2008年4月15日,改装公司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商某发出通知,要求商某3日内到单位报到,由改装公司安排重新上岗,但商某报到后,改装公司未为其安排工作岗位。次日,商某与某报社记者一起来到单位,改装公司相关人员以单位生产的产品涉及军品为由未让他们进入。2008年5月11日,改装公司再次向商某发出
17、通知,以商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他的劳动合同。2008年5月28日,商某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改装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商某不服,诉至市中区法院。,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改装公司也未向商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且在2008年2月仲裁委作出改装公司为商某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裁决后,改装公司并未对此提出异议;2008年4月份,改装公司又书面通知商某到单位报到,由单位为其重新安排工作,并于2008年5月作出与商某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此可见,双方虽然未续签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一直存续。因改装公司未为商某缴纳失业保险
18、费,导致商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对此改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商某自1995年1月即到改装公司工作,连续工龄已达13年,根据上述规定,改装公司应支付商某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据此,法院判决:改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商某失业保险金损失9120元(380元24个月)。,第四节 工伤保险制度,本节学习目标,了解中国工伤保险的现行政策掌握工伤保险的含义;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重点掌握浮动费率与差别费率,“一个矿工的遗书”,矿工遗书说明了什么?矿工的安全问题?矿工的生存权危机
19、?矿工遇难后的抚恤和保障金有什么?,一、工伤保险概述,工伤“工伤”是职业性伤害的简称,内容包括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所致的伤残及死亡。工伤的概念中包括伤、残、亡三种情况,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也叫工业伤害保险、工人伤害补偿保险或因工伤害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从社会保险制度中获得法定的医疗、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以及对职工因工死亡后无生活来源的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的实施原则(一)无责任补偿原则(二)个人不缴费原则(三)待遇标准从优的原则(四)补偿、预防及康复相结合的原则,工伤保险概述,工伤保险制度的作用保障职工合
20、法权益、解决后顾之忧,有利于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减轻负担有利于及时妥善处理事故,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的建立,二、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范围国际劳工大会在关于工伤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1号)中指出:“由于工作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受保人的范围,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工伤认定的对象-”职工”要点:工伤认定、申请与用人单位是否参加工伤保险无关。若参加保险基金支付 未参加-企业自行支付 跨区域职工工伤如何认定?谁来保卫职工权力,工伤认定的概念 工伤认定与属地相关并与统筹区域层次相一致。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行为2)全市统筹
21、的直辖市。3)社区的市级统筹。,工伤认定探讨,认定为工伤 视同为工伤 不得认定为工伤,工作时间及扩展工作内容及扩展因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岗位中,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死亡。抢险救灾等”见义勇为”革命伤残军人到单位后旧伤复发,工伤认定探讨小案例,案例一:某企业工程师郭某因公到某市出差期间,一日晚在旅馆突发脑溢血,迅速送当地医院抢救后无效死亡。郭某能否按工伤处理?案例二:某工厂铆工皮某,正在车间自己的岗位上工作时,同车间吊车工谢某为赶进度,违章使用三角皮带超载起吊钢材,皮带断裂,钢材下落,致使皮某左大腿粉碎性骨折。皮某能否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三:职工孙某下班时骑自行车与另一骑车人相撞,造成手臂骨折
22、,是否是工伤?,案例四:职工王某,系某食品厂采购员。在执行采购任务的途中,忽遇强台风袭击,王某被一块大风吹落的广告牌砸伤,造成骨折。王某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工伤?案例五:职工张某驾驶机动车为单位送货途中,一小孩突然横穿马路,张某立即刹车,小孩由于过度惊慌而摔倒,但未造成任何伤害。张某出于人道精神,上前扶起小孩,此时小孩家长及几名亲友冲过来,不由分说将张某殴打致残。张某能否被认定工伤?,三、工伤保险基金筹集,雇主责任制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方式有三种具体办法:企业自保办法 由企业向商业保险公司投保的办法 由政府征收工伤保险准备基金的办法,社会保险制度下的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社会统筹的办法-由政府规定统一
23、的待遇项目与标准,由企业行政自行支付的办法,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统一费率制统一费率制即按照法定统筹范围内的预测开支需求,与相同范围内企业的工资总额相比较,求出一个总的工伤保险费率,所有企业都按这一比例缴费。这种方式是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平均分散工伤风险,不考虑行业与企业工伤实际风险的差别。目前世界上110多个实行工伤保险的国家中,约有37%的国家采用此制度。,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差别费率制 差别费率制即对单个企业或某一行业单独确定工伤保险费的提缴比例。差别费率的确定,主要是根据对各行业或企业单位时间上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以及工伤费用需求的预测而定。此种方式的目的是要在工伤保险基金的分
24、担上,体现对不同工伤事故发生率的企业、行业实行差别性的负担,以保证该行业、企业工伤保险基金的收付平衡,并适当促进其改进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降低工伤赔付成本。,工伤社会保险费率的确定,浮动费率制浮动费率制是在差别费率制的基础上,每年对各行业或企业的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支出状况进行分析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由主管部门决定该行业或企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上浮或下浮。一般作法是在差别费率实施的35年后,在通过合理评价确定调控指标的基础上,开始实行费率浮动,浮动幅度为原费率的5%到40%。,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历史沿革,1957年卫生部颁布了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1987年,卫生部、劳动人事部、
25、财政部和中华总工会联合公布了9类99种法定职业病,这些相关政策对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1996年8月,劳动部制定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首次将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和工伤补偿三项任务结合并独立于其他社会保险制度,同时着重强调职业康复的重要意义2003年我国颁布了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这表明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进入了体系化、规范化的新发展阶段。,新工伤保险条例对原有制度的完善和突破,扩大了保险的覆盖范围提高了立法层次,属于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具有强制性更加人性化,体现了保护弱者的原则内容更加规范增加了透明度确立合理的费率原则,真正实行差别费率,
26、促进建立事故预防机制,煤矿行业工伤事件频出意味着什么,近几年,频发的矿难,开始困扰着我们这个社会。根据有关部门的数据,从2001年到2004年10月底,我国共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煤矿事故188起,平均4到7天一起。2004年1月至11月间,我国共有5286名煤矿工人死于事故。2005年上半年,全国煤矿事故死亡人数就达到2672人,同比上升了3.3%,其中特大事故死亡704人,上升114.6%。2005年光上百人遇难的矿难就有:2005年2月14日,辽宁阜新孙家湾煤矿瓦斯爆炸,死亡214人;8月,广东兴宁矿难,123名矿工遇难;11月27日黑龙江七台河东风煤矿发生煤尘爆,截至12月6日,
27、有171名矿工遇难。,你认为工伤保险制度对于避免上述类似事件的发生有什么作用?,小案例,案例一:工伤保险赔付了,商业保险就不赔付了,2009年8月份,王女士开车在城区发生了车祸,撞伤了一名女孩。后来,经过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直接赔偿伤者,超出限额部分的1.3万元判决由王女士赔偿对方。2010年1月中旬,王女士去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保险公司却以被撞者已经获得了工伤保险为由,拒赔商业第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观点理赔工作人员解释说,由于被撞方也就是第三者当时仅带来一张1.5万元左右的票据,上面写着“原件已领走,用于保险理赔”。根据保险法第56条规定,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
28、过保险价值。他们当时是根据这一规定拒赔了王女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或上下班途中遭受机动车伤害的,既可以按照劳动关系要求工伤保险赔偿,也可以按照人身损害侵权关系要求机动车责任方承担赔偿,即双份赔偿。,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本案中,机动车车主作为投保人并
29、没有订立双份商业第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事故中的伤者基于劳动关系享有的工伤保险和车主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不同,显然不属于重复保险。,案例2:买了商业保险就不用参加工伤保险了,2003年11月的一天,某职工在下班途中遭遇摩托车撞击后不治身亡。由于厂方为职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的商业保险,因此死者的家人得到了保险公司6万元的赔偿金。听说在上下班途中还可以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工伤,还能得到工伤保险赔偿,于是死者的家人又为死者申请工伤认定,最后死者又被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既然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法规,就能得到工伤赔偿,由于厂方未为该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30、所以产生工伤后的赔偿由单位负责。死者的家属便将厂方告到了兴化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仲裁委裁决厂方按工伤待遇给予死者赔偿。,这下子厂方不答应了,当初为所有职工投了商业保险,就是防个不测,以减轻厂里的赔偿负担,可这次死者已经拿走了保险公司的赔偿,还回过头来要按工伤待遇给予赔偿,真是岂有此理!尽管投保时在保单上所填的受益人是死者,但如果厂里不为职工缴保费,职工遇到不测,哪来的赔偿?所以。厂方坚持认为:本案中死亡职工的家属所得的6万赔偿金应归厂方所有,作为给死者的赔偿的一部分。双方各执一词,终无结果。,案件审理中,仲裁委认为,商业保险是法定社会保险之外的非强制性保险,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付出了劳动,单位才给其购买保险,这可以算是单位给予职工的福利。尽管出钱购买商业保险的是厂方,但受益人是职工而非单位,所以在职工遇到不测时,保险公司的赔偿金理应为职工所有。如果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只要职工的伤亡被认定为工伤,那就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配套法规得到工伤赔偿,而工伤待遇的赔偿就不单单由用人单位来承担所有责任了,可以说赔偿的很大一部分是要由劳动保障部门来承担的。企业管理部门只知购买商业保险,而忽略了参加最基本的工伤保险,其实并不一定划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