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减免税工作制度调整方案解读苏州工业园区海关.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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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海关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重大调整解读,苏州工业园区海关2011年5月,国家进口减免税优惠政策调整的背景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调整方案出台背景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调整方案解读调整方案对园区企业减免税备案及审批可能带来的影响园区海关相关建议充分利用近期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一、国家进口减免税优惠政策调整的大背景,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1、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

2、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总署2007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于2007年7月13日联合颁布35号公告,规定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鼓励类、限制乙类项目,以及1996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于2007年底前按现行规定向海关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并于2010年年底之前办理完结设备进口,逾期不予受理。,2、总署2007年第(42)号公告,2007年12月15日,财政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42号公告,公告规定自2007年12

3、月1日起,新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再作为国家鼓励类条目。并自2008年1月1日起,对2007年11月30日及以前批准的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项目,一律照章征税,停止执行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后根据南京海关文件要求,对此类项目做冻结处理。,3、总署2008年第(65)号公告,根据2008年版进出口税则税目调整情况,对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税号对照表和停止减免税的20种商品(餐料)税号对照表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4、国家关于重大技术装备相关政策(7个公告),2007年1月14日,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要求,财政部、国家发改

4、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关税【2007】11号”文,明确在16个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实施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截至到2008年6月底,海关总署陆续下发7个公告,明确海关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7个公告分别为:,2007年第36号公告,自2008年1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内外资项目项下进口自动络筒机(细络联形式的除外)或喷气织机的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2008年第9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大型煤炭采掘设备的备案和审批申请,主要设备包括电牵引采煤机、刮板输送机、刮板转载机、液压支架、提升设备、大型破碎站。,2008年第10号公告,自2008年7月1日起

5、,海关不再受理内外资项目项下进口标准斗容=60m3的正铲式矿用挖掘机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2008年第15号公告,自2008年9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内外资项目项下进口新型大马力农业装备。(具体型号见附件),2008年第24号公告,自2008年10月1日起,海关不再受理内外资项目项下进口大型非公路矿用自卸车。(具体型号详见附件),2008年第29号公告,自2008年11月1日起,外商投资项目项下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中通用设备第十类(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型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其中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参照此公告

6、执行。,2008年第30号公告,海关不再受理内外资项目项下进口单机额定功率不大于2.5兆瓦的风力发电机组(税号85023100)减免税备案和审批申请。,5、增值税转型改革恢复征收进 口环节增值税,自2009年1月1日起,国家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为了配合此次改革,海关总署于2008年12月31日,发布第103号公告,明确内外资鼓励项目项下进口设备及加工贸易中进口的不作价设备自2009年1月1日起,一律征收增值税,在原规定范围内继续免征关税。,6、公布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09年8月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调

7、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9】55号)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该文件规定:内外资鼓励类、自有资金及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等项目和企业进口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中列明的设备及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恢复征收进口税收。,7、海关总署关于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等产业条目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10月总署下发署税函【2009】397号文对“新型电子元器件制造”和“电子专用设备、测试仪器、工模具制造”产业条目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对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各关应补征税款并一律停止受理相

8、关项目和设备的减免税审批。,总结:,1、内外资鼓励类项目的条目范围在逐步收紧;条目内容逐步明确化。2、进口不予免税商品范围逐步扩大。原则:进口国内已能生产的技术装备和产品及按照合同随前述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不予免税。,二、南京海关减免税工作调整方案出台背景,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署税发2011119号,一、总体原则 按照“集中统一、分级办理、加强审核、备案管理”的要求 加强直属海关对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的管理职责和全面掌控 同时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署税发2011119号,二、直属海关对减免

9、税备案、审批工作的管理职责 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原则上应由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为便利企业办理手续、提高海关工作效率,可授权隶属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对于授权事项,可实行相应的备案管理制度。,署税发2011119号,二、直属海关对减免税备案、审批工作的管理职责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在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过程中,认为属于重要或敏感的减免税事项,应当报关领导签批;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事项的,对于执行减免税政策经常出现偏差的隶属海关,应实行暂时停止授权和收回授权的制度。涉密的减免税备案、审批事项必须由直属海关关税职能部门负责办理,不得下放。,署税发2011119号

10、,三、重大减免税事项报总署备案的管理制度 各直属海关需将所办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报送总署备案 事前备案管理 事后备案管理,署税发2011119号,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 1.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2.对投资总额1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3.减免税申请人为总署通知附件2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控股的合资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鼓励类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4.减免税申请人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署税发2011119号,总署

11、实施事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备案事项。1.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25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2.对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外商投资自有资金项目的减免税备案;3.对投资总额4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或用汇额5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第三十类鼓励项目除外)的减免税备案。,署税发2011119号,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1.归入税则84-90章所列商品且单项商品货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2.减免税申请人为总署通知附件2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控股的合资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其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单项商品货值在500万

12、美元以上的;3.医用设备: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医用核磁影像系统、血管造影系统,以及其他单项设备货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4.卷筒纸胶印机。,署税发2011119号,总署实施事前备案管理的减免税商品审批事项。1.归入税则84-90章所列商品且单项商品货值在2000万美元以上的;2.减免税申请人为总署通知附件2所列企业(集团)及其子公司(包括控股的合资子公司)、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其鼓励类投资项目进口单项商品货值在500万美元以上的;3.医用设备: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医用核磁影像系统、血管造影系统,以及其他单项设备货值在100万美元以上的;4.卷筒纸胶印机。,署税发2011119号,实施备案管理

13、的相关要求 在将实施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报送总署备案前,应当由南京海关关税职能部门完成审核确认工作。,署税发2011119号,对于实行事前备案的事项,总署关税司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回复审核结果;对于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关税司认为属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事前备案事项,应当报署领导签批。,署税发2011119号,对于实行事后备案的事项,关税司组织减免税业务专家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发现存在差错,在收到备案材料后的3个月内书面通知有关海关限期改正。,署税发2011119号,实行事前备案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在总署审核期间,相关货物需

14、申报进口的,有关海关可以按照减免税管理办法先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总署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实施备案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范围。,署税发2011119号,海关总署要求:全国海关要高度重视此次减免税工作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按照总署要求优化各关区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加强管理,明确直属海关和隶属海关的减免税工作职责和权限,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执行。,三、南京关区调整方案解读,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和完善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署税发2011119号)以及大监管体系建设要求,结合南京关区实际,南京海关决定调整关区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按照“有利于防范两个风险、有利于提高通关效率、有利于分级管理、

15、有利于监督监控”的原则,加强南京海关对关区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免税审批工作的管理职责和风险掌控。,南京海关关于加强和完善关区减免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宁关税发201115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1年第2号)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宁关税发2011153号,南京关区实行授权关区海关办理部分减免税事项,重大减免税事项报南京海关备案认定管理制度。,宁关税发2011153号,南京海关将部分减免税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的受理、审核及出具征免税证明授权隶属海关直接办理。对重大减免税项目的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由现场海关受理初审后上报南京海关,根据相关管理要求,经海关总署或南京海关备案

16、认定同意后,隶属海关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商品减免税审批手续,出具征免税证明。,宁关税发2011153号,南京海关授权隶属海关负责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进口减免税货物的后续监管,办理后续管理中的审批事项。,一、南京关区减免税授权管理制度,(一)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所辖地区企事业单位的减免税事项。具体为:鼓励项目、自有资金、科教用品、重大项目、重大技术装备项目、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远洋渔业、保税区、科技开发用品、科技重大专项。授权隶属海关办理上述减免税事项的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和延期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上报总署核准的税款担保事项除外。,一、南京关区减免税授权管理制度

17、,(二)南京海关直接受理的减免税事项。南京海关直接受理总署要求必须在直属海关关税部门办理的减免税事项,具体为:无偿援助、残疾人、船用设备、陆上石油、扶贫慈善、国批减免、公益收藏、其它涉密减免税项目等。对国家新增减免税项目,由南京海关根据规定另行发文明确受理海关。,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一)所有事前事后报总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实行南京海关事前认定管理制度。根据总署要求,各直属海关需将所办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报送总署备案,并将报备事项分为事前备案管理和事后备案管理两种方式。为切实防止报总署备案事项出现偏差,决定所有事前事后报总署备案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实行事前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

18、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一)所有事前事后报总署备案的减免税事项实行南京海关事前认定管理制度。对需要报送总署进行事前事后备案管理的事项,由隶属海关受理初审后,将有关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寄(送)关税处审核,报主管关领导签批后转报总署备案。,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对实行总署事前备案管理事项,须经总署备案同意,下发海关总署重大减免税事项准予备案通知书后,方可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或商品减免税审批手续。,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对实行总署事后备案管理事项,如总署发现存在差错,主管海关应根据总署书面通知要求,限期改正,关税职能部门予以监督指导。

19、,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二)实行南京关区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认定管理制度。为加强管理,统一南京关区执法尺度,对授权关区隶属海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实行关区重大减免税事项事前审核认定制度。,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南京海关实施事前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1.所有事前事后报总署备案管理的减免税事项;2.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3.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的减免税备案;4.其它所有实施减免税备案管理的减免税项目备案;5.合同项下单项商品货值超过400万美元的减免税申请;6.所有医

20、用设备、胶印机减免税申请。,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对新设投资总额(包括单次增资)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投资总额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鼓励类国内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总额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外商投资自有资金项目的减免税备案,授权隶属海关直接办理项目备案手续。对合同项下货值400万美元以下单项商品,授权隶属海关直接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三)关区重大减免税事项认定管理要求:1.关区事前认定事项由南京海关关税处负责审核,并报主管关领导签批。实行事前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由企事业项目单位所在地主管海关受理并初审后,将

21、有关纸质材料寄(送)关税处审核认定,主管海关根据关税处审核认定意见进行具体审批,并出具征免税证明。,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2.现场海关上报南京海关审核认定申请,关税处在收到有效纸质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制发南京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核通知书,同时通过关税处网页予以公布。对于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3.经过南京海关审核认定的项目,因转制、合并、拆分等事项导致主体性质发生变化,以及进口设备清单发生重大调整,需要继续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应报关税处重新审核认

22、定。,二、实行重大减免税事项上报南京海关认定制度,4.实行事前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在南京海关或海关总署审核期间,相关货物需申报进口的,有关海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5.南京海关将根据具体执行情况适时调整关区实施事前认定管理的重大减免税事项范围。,总结:,1、内、外资鼓励类项目的备案、免表审批的要求将更趋明确和严格!2、总署、总关对项目备案、免表审批的层级增加、权限收紧、监督监控力度加大!,四、调整方案对园区企业减免税备案及审批可能带来的影响,1、需要报总署、南京海关备案的项目及免表审批时间会有所延长,请相关企业做好充分准备!,现场海关审核自收到齐全、有效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3、。南京海关关税处在收到有效纸质单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制发南京海关重大减免税事项审核通知书。总署关税司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回复审核结果;对于情况复杂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关税司认为属于特别重要或敏感的事前备案事项,应当报署领导签批。,2、相关项目备案、免表审批的认定和审批要求将更趋严格,审批层级增加,被退单的可能性增大!,五、园区海关相关建议,1、对需上报南京、总署的备案和免表审批要合理安排好审批时间和货物到港时间。,项目备案及设备免表需上报总署备案的建议提前2-3个月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递交到海关;项目备案

24、及设备免表需上报南京海关备案的建议提前1-2个月做好相关资料准备工作,并递交到海关。,2、相关审批资料尽量准确、详尽,审批资料首先要齐全、有效,避免因资料不全被退单,导致审批时间延长;对项目备案符合相关鼓励条目的说明和论证要充分,产品情况、工艺流程要详细说明,便于各级海关进行确认和审批;进口设备的说明要尽可能详细、归类要准确,要说明用途、工作原理、提供图片、阐述归类理由。有技术参数要求的要在合同中列明技术参数并附技术合同。,3、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应尽量详尽、避免变更和增补,经过南京海关审核认定的项目,因进口设备清单发生重大调整,需要继续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的,应报关税处重新审核认定。重大调整:品名

25、变更、增加。,4、对因时间安排出现误差,已到港的急货,申请税款担保放行,实行事前认定的重大减免税事项在南京海关或海关总署审核期间,相关货物需申报进口的,海关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六、充分利用近期国家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一)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纲领性文件:财关税【2009】55号财政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公布了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免税政策 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和原材料,免征关税和增值税。1.国家支持发展的

26、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 2.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1、企业资格限定条件:(1)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列名产品的制造企业;(2)五个条件(详见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3)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特殊领域的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2.主管部门: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信部为牵头部门。城市轨道交通和核电类分别增加国家发改委和能源部为主管部门。,3.受理程序:各地企业向省级工信部门(江苏省经信委)申请,央企向工信部申请,省级工信部门受理后会同直属关及财政部驻各地专员办初审,然后报前述国家主管部门审

27、核后由财政部明确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进口额度。目前园区只有1家企业享受此政策。,(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文件:1、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对外资研发中心(含独立法人和非独立法人)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对内外资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公布了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2、商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办法的通知(商资发201093号)公布了审核办法、审核部门(省级商务部门为牵头部门)、需报送的材料。园区目前

28、有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独立法人4家,非独立法人7家。,(三)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文件:1、财政部科技部国家发改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该文件发布了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2、海关总署关于执行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0】490号)。海关总署于2010年12月30日就政策的具体落实而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该项税收优惠政策已开始正式实施,与现有其他进口货物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该项政策的受惠面和优惠幅度有很大改变和增加,减税效果明显,利用好该项政策将有助于提升园区企事业单位的自主创新能力和竞

29、争力。,优惠政策:,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规定:“经认定的企业和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进口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的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1、与现有科研机构进口科教用品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该项政策的优惠面从以往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拓宽到企业;2、进口商品的用途除用于科研外还可以进行生产应用,经海关核准后还可用于其他单位的科研和技术开发;3、免税进口商品范围也有大幅增加,科教用品税收政策只能对进口用于科研的仪器仪表、部分实验材料及维修免税设备的零部件予以免税,而科技重大专项除了前述商品外,还可免税进

30、口生产设备(包括中试设备),生产用的原料及产品的零部件等。,4、与鼓励项目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免税进口商品范围除生产设备外,增加了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和原材料。5、自2009年1月1日增值税政策改革之后,企业鼓励项目进口商品恢复征收增值税,而该项政策规定可以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可以降低企业税赋,减少占用流动资金。6、该项政策规定,相关课题完成后,海关监管期内的免税进口商品可以免于补征税款,办理提前解除监管手续。这是对目前减免税设备监管管理规定的重大突破。,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类主要包括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极大规模集成电路制造,新一代宽带移动通信网,数控机床与基础装备制造,大型油气田及煤层气开发,大型先进压水堆及高温气冷核电站,水体污染的控制与治理,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每一专项都分别由政府部门、科研院所或者企业组成的专项牵头部门来负责领导实施,相关企事业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向牵头部门申报专项课题。园区目前只有1家通过认定,享受此政策。,谢谢大家!,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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