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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节 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主要工具及报关规范,一、进出口许可证管理(一)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商务部是全国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授权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进出口许可证不得买卖、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二)进口许可证管理12011年进口许可证适用范围列入2011年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重点旧机电产品和消耗臭氧层物质2种,共计132个10位HS商品编码。2进口许
2、可证的申领和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进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进口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印章。发证机构严格按照商务部发布的年度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分级发证目录的规定,签发相关商品的进口许可证。进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管理。,一般情况下进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非一批一证”指进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十二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口数量。,对外贸易经营者申请进口许可证符合要求的,发证机构应当自
3、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放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3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内向原发证机构提出未使用部分的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收回原证,在发证系统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备注栏内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最长不超过三个月。,(三)出口许可证管理12011年出口许可证适用范围 列入2011年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共49种,分别
4、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玉米、大米、小麦、玉米粉、大米粉、小麦粉、棉花、锯材、活牛、活猪、活鸡、煤炭、焦炭、原油、成品油、稀土、锑及锑制品、钨及钨制品、锌矿砂、锡及锡制品、白银、铟及铟制品、钼、磷矿石。实行出口配额招标的货物是:蔺草及蔺草制品、碳化硅、滑石块、镁砂、矾土、甘草及甘草制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是:活牛、活猪、活鸡、冰鲜牛肉、冻牛肉、冰鲜猪肉、冻猪肉、冰鲜鸡肉、冻鸡肉、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锌及锌基合金、部分金属及制品、铂金、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天然砂、钼制品、柠檬酸、维生素C、青霉素工业盐、硫酸二钠。
5、,2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对外贸易经营者申领出口许可证时,应当认真如实填写出口许可证申请表(正本)1份,并加盖印章。各发证机构按照商务部制定的年度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和出口许可证管理分级发证目录的要求,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签发相关出口货物的出口许可证。出口许可证管理实行“一证一关”制、“一批一证”制和“非一批一证”制。,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下列情况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签发出口许可证时应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1)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2)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3)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4)其它在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规定实行
6、“非一批一证”的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汽车及其底盘、摩托车及其发动机和车架。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出运数。,3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出口配额的有效期为当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另有规定者除外,经营者应当在配额有效期内向发证机构申领出口许可证。各发证机构可自当年12月10日起,根据商务部或者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发的下一年度出口配额签发下一年度的出口许可证,有效期自下一年度1月1日起。出口许可证的有
7、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一)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机构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对部分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其目录。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列入2011年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的商品包括:肉鸡、牛肉、羊肉、植物油、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
8、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鲜奶、奶粉、乳清、大豆、油菜籽、豆粕、猪肉及副产品、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锅炉、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及印刷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医疗设备、旧胶印机等商品。,(三)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请和签发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收货人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并应当提交相应材料。收货人许可申请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符合国家
9、关于从事自动进口许可货物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予以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以下列方式进口自动许可货物的,可以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四)自动进口许可证的其他相关规定1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不适用货物自动进口
10、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2加工贸易进口自动许可管理货物,应当按有关规定复出口。3国家对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采取临时禁止进口或者进口数量限制措施的,自临时措施生效之日起,停止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4收货人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当在有效期内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发证机构对收货人交回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予以撤销。,5海关对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正负5%以内的予以免证验放。6商务部对自动进口许可证项下货物原则上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也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非一批一证”累计使用不得超过六次。7自动进口许可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8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者变更
11、,一律在原发证机构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并在新证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9未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特殊货物进出口管理措施及报关规范(一)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电产品(含旧机电产品)是指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电子产品、电器产品、仪器仪表、金属制品等及其零部件、元器件。旧机电产品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已经使用(不含使用前测试、调试的设备),仍具备基本功能和一定使用价值的;未经使用,但超过质量保证期(非保修期)的;未经使用,但存放时间过长,部件产生明显有形损耗的;新旧部件混
12、装的;经过翻新的。,国家对机电产品进口实行分类管理,即分为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由进口三类。基于进口监测需要,对部分自由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进口自动许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禁止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禁止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禁止进口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电产品,限制进口: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
13、境,需要限制进口的;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限制进口的;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限制进口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限制进口的。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限制进口机电产品目录。限制进口的机电产品,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国家限制进口的旧机电产品称为重点旧机电产品。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和发证机构商务部是全国两用
14、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和签发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
15、无误后,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3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一年。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应在批准的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动失效,海关不予验放。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仅限于申领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使用,不得买卖
16、、转让、涂改、伪造和变造。,4特殊情况的处理(1)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实行“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的两用物项在报关时溢装数量不得超过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所列出口数量的5。(2)赴境外参加或举办展览会运出境外的展品,参展单位(出口经营者)应凭出境经济贸易展览会审批部门批准办展的文件,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3)运出境外的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货样或实验用样品,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并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17、。(4)进出境人员随身携带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的,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的规定执行,并接受海关监管。(5)对于民用航空零部件等两用物项和技术以特定海关监管方式出口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6)凡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和出口配额管理商品的,出口经营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5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是指商务部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经营者的申请,依照有关行政法规规章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准予其持商务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批复,依据许可有效期和范围,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
18、的发证机构多次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的行为。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分为甲类通用许可和乙类通用许可。甲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一个或多个特定国家(或地区)的一个或多个最终用户,出口一种或多种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乙类通用许可允许出口经营者在许可有效期内向同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固定最终用户多次出口同种类特定两用物项和技术。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有效期不超过三年。,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通用许可经营者应当满足以下条件:是合法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建立企业两用物项和技术内部控制机制;从事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业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申请甲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
19、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40份(含40份);申请乙类通用许可的,应当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申领同种类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数量超过30份(含30份);近3年内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有相对固定的两用物项和技术销售渠道及最终用户。,(三)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1管理机构和原则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我国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或者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的,必须取得进口固体废物许可证。未列入禁
20、止进口、自动许可进口和限制进口固体废物目录的固体废物,按照环境风险预防原则,暂不准予进口。,2管理措施和规范(1)国家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的国外供货商、国内收货人实行注册登记制度。(2)申请进口自动许可类固体废物的,由进口固体废物利用企业或者其代理进口商直接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自动许可类进口固体废物申请表、利用企业备案表、进口商备案表和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等材料。(3)进口固体废物按照“先检验,后通关”的原则实行强制检验检疫和海关监管。(4)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5)国家禁止进行固体废物的转口贸易。,(四)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1管理机构国务院
21、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及其有关决议、决定等的规定,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代表中国政府履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2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出口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限制出口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
22、物主管部门批准。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2)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2)来源合法;(3)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4)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5)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3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的申请和审批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
23、物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应当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4其他相关规定和报关规范(
24、1)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2)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并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3)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
25、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4)因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生态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和影响的,由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提出临时禁止或者限制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进出口的措施,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五)文物进出境管理1国有文物、非国有文物中的珍贵文物和国家规定禁止出境的其他文物,不得出境;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出境展览或者因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出境的除外。2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运送、邮寄、携带文物出境,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3文物出境展览的承办单位,应当在举办展览前6个月向国务院文物
26、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4出境展览的文物出境,由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5临时进境的文物,应当向海关申报,经海关将文物加封后,交由当事人报文物进出境审核机构审核、登记。,(六)药品进口管理1申请进口的药品,应当是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药品;未在生产国家或者地区获得上市许可的,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认该药品品种安全、有效而且临床需要的,可以依照法律及条例的规定批准进口。2进口药品,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申请注册。国外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进口药品注册证,中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企业生产的药品取得医药产品注册证后,方可进口。3药品必须从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进口,并由进口药
27、品的企业向口岸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4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进口时,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检验或者审核批准;检验不合格或者未获批准的,不得进口。5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有效期为5年。,(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出境管理1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28、;宣扬邪教、迷信的;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载有上述所列内容或者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2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超出上述规定的数量,但是
29、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有关进境物品进口税的征收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4.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进
30、口业务,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经营。未经批准或者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印刷品及音像制品进口业务。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口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应当委托国务院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进口经营单位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5.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进口报纸、期刊、图书类印刷品,经营单位应当持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进口批准文件、目录清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进口音像制品成品或者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母带(盘)、样带(盘),经营单位应当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有关报关单证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文件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第六节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一、反倾销
31、措施(一)临时反倾销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反倾销调查,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下列临时反倾销措施:1征收临时反倾销税;2要求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二)价格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倾销进口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可以向商务部作出改变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三)反倾销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
32、反倾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终裁决定确定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并在此前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存在实质损害威胁,在先前不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将会导致后来作出实质损害裁定的情况下已经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的,反倾销税可以对已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的期间追溯征收。终裁决定确定的反倾销税,高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
33、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不予收取;低于已付或者应付的临时反倾销税或者为担保目的而估计的金额的,差额部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退还或者重新计算税额。终裁决定确定不征收反倾销税的,或者终裁决定未确定追溯征收反倾销税的,已征收的临时反倾销税、已收取的保证金应当予以退还,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应当予以解除。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二、反补贴措施(一)临时反补贴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
34、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二)承诺在反补贴调查期间,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补贴或者其他有关措施的承诺,或者出口经营者提出修改价格的承诺的,商务部应当予以充分考虑。商务部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或者出口国(地区)政府提出有关价格承诺的建议,但商务部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三)反补贴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
35、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和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补贴税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补贴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三、保障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调查,采取保障措施。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可以作出初裁决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
36、关税的形式。采取临时保障措施,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在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前,商务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保障措施委员会。,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200天。终裁决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实施保障措施应当符合公共利益。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采取数量限制措施的,限制后的进口量不得低于最近3个有代表性年度的平均进口量;但是,有正当理由表明为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而有必要采取不同水平的数量限制措施的除外。保障措施
37、应当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当限于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但符合下列条件的,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保障措施对于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然有必要;(二)有证据表明相关国内产业正在进行调整;(三)已经履行有关对外通知、磋商的义务;(四)延长后的措施不严于延长前的措施。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年。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对一产品实施的期限为180天或者少于180天的保障措施,不受上述时间间隔的限制:(一)自对该进口产品实施保障措施之日起,已经超过1年;(二)自实施该保障措施之日起5年内,未对同一产品实施2次以上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