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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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大学关于授予本科学士学位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T为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保障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中外合作办学学院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及来华留学生除有特别规定外,均按本规定执行。网络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按照xxxx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执行。第三条凡满足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生,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按照本规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二章学位授予第E睬学位授予一年4次(3

2、月、6月、9月、12月各1次),中外合作办学学院学生的学位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增加的批次时间授予。第五条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 .遵纪守法,道德品行良好;2 .已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科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3 .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学分,达到本科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第六条学士学位依照下列程序授予:1 .学院审查。学院(系)教务办在规定时间内对本院系准予毕业的本科生进行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查后,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教务处;2 .教务处审核。教务处对学院(系)提交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

3、名单进行审核后,将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上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3 .学校审批。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通过审批者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第七条结业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向教务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并提交学士学位申请表;逾期提交学士学位申请的,不再予以受理。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科生,毕业九个月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前三个月内方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在毕业一年后或在最长学习年限届满时授予学位:(1)在读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记过(含)以上处分的;(2)在读期间因违反学业诚信行为受到两次(含)以上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第三章附则第九条对于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学生在校就读至申请学位期间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其他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可以撤销。第十条学生对学校不授予学士学位有异议的,可在知道不授予学位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教务处提出申诉,教务处按相关规定进行复核并书面告知申诉人复核结果。逾期申诉的,不再予受理。第十条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学校此前其他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十二条本规定解释权属校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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