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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交规发(2023)8号)各市、县(区)交通运输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厅属各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高速公路建设及运营管理企业: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第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2023年8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交通运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标准化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宁夏回族自治区推动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建设方案(2021年一2025年)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交安监规(2023)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自治区应急厅进一步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规发(2019)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内容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进行监督评价与不断优化改进。第四条交通运输
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坚持“企业建设为主、政策标准引导、多方协同共治、政府依法监管”的原则。第二章标准化管理第五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统筹推进标准化制度建设,研究制定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地方标准,建立健全标准化协调机制,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提供指引和依据。各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自治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二)组织编制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发展计划。(三)依据法定
4、职责组织起草、制定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领域相关标准。(四)依据法定职责统筹管理、组织解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的地方标准,组织并对相关标准的宣传、推广、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五)指导属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企业及相关组织积极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六)根据发展需要,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自我评价工作,改进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工作。(七)做好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宣传培训工作,提高交通运输企业的标准化能力。(八)组织对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实施、评价与改进情况进行内部检查。(九)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动交通运输领域安全管理标
5、准化建设信息、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公开、共享机制。第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贯穿生产经营全过程各环节,推动企业全员全方位安全管理水平提升。按照要求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主要包括:(一)深入研究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计划。(二)交通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严格落实法定职责,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纳入全局工作和重要内容统筹谋划,组织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计划,落实人力、物力和财力等组织保障措施。(三)交通运输企业应当结合行业要求和自身特点,从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组织机构、全员安全生产
6、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安全投入、设施设备、教育培训、应急管理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并保障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四)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积极推广加强行业、地方、团体和企业标准相结合的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标准规范体系。(五)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根据自评指南定期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进行全面客观的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指南见附件1)。自评报告应当向企业职工公示,接受职工监督。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险情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重新进行自我评估并向职工公示。(六)积极组织实施标准化建设工作,交通运输企业可委托从事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咨询、评价、培训
7、、检查、评审等技术服务的第三方安全生产专业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为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自我评估提供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第三方机构对所服务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真实性负责。(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分示范、优秀、良好,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有效期3年,由信息平台发放。(八)对本企业有关人员进行标准化宣传教育,对本企业有关部门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九)统一归口管理企业各类标准,建立档案,搜集国内外标准化信息,不断丰富完善企业内部标准化建设工作。第七条鼓励交通运输企业利用互助联盟等方式,按照“互助管理、共建共治、共同提高、共赢安全”的思路,积极探索企业安全生产标
8、准化建设新模式,实现企业间安全生产管理资源共享、共治与互补。充分发挥大企业管理资源优势,以大带小,以强扶弱,共同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质量。第八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严格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坚持监督检查与行政执法相结合,采取“双随机、一公开”“四不两直”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企业自评报告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符合性的检查,对发现存在突出问题的,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督促其整改落实;对未依法履职的企业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第九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畅通举报渠道和完善举报奖
9、励机制,对于企业职工反映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及时查处,对举报属实的职工按规定给予奖励。第十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鼓励第三方机构充分发挥人才、专业、技术等方面的优势,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多样、有效的服务:(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指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情况进行抽查。(二)第三方机构可自愿申请加入信息平台第三方机构名录,在系统中进行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三)第三方机构在为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服务时,应建立服务档案,对服务主要过程进行记录和归档保存。涉及企业技术、商业秘密的,不得泄露。(四)
10、第三方机构派遣到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服务的技术人员中,应至少包含1名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具备安全相关工作经验3年以上)。(五)第三方机构加入信息平台的第三方机构名录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交叉互评,每年在信息平台中填报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六)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对第三方机构的安全技术服务及其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可在信息平台中提交或按其他公布的渠道提交。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价范围,作为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的重要依据,鼓励引导交通运输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三章企业标准化建设第
11、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标准的实施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领域标准的实施监督评价反馈机制和实施情况统计分析报告制度。第十三条鼓励企业对标国内、国际一流提高标准水平,开展对标达标工作,积极参加企业标准“领跑者”活动及标准化示范创建工作,以先进标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能力并形成示范带动效应。第十四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企业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建立安全生产标准实施监督的投诉举报渠道。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企业应根据标准要求开展标准化宣贯培训活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部门、人员进行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的标准化培训与宣贯,提高安全生产的标准化实施能力,确
12、保安全生产有保障。第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建设本着“边发掘边制定、边制定边实施、边实施边评价、边评价边改进、边改进边提升、边提升边发掘”的管理机制,不断优化改进自身标准化能力,最大限度减少安全隐患、树立行业标杆。第四章信息平台第十七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平台的建设完善,为区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支持。第十八条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企业及其他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第三方机构均可使用信息平台。第十九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信息平台上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度标准,汇总查阅标准化建设的业务数据。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通过信息平台查阅和审批辖区内企业的标准
13、化自评报告,掌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根据查询掌握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信息平台上涉及企业自评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举报信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流程及时进行处理。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应通过信息平台报备自评报告,对市、县(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反馈的自评报告问题,企业应认真整改落实。第二十二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平台的运行环境、网络安全管理。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的业务处理和日常管理,包括业务功能调整、平台注册申请、使用电话支持、自评报告检查、企业和第三方机构申请材料核准和抽查审核等,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运维单位进行管理,运维单位应按照要求切实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信息平台建设
14、完善、日常维护,按相关政策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和采购流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应当重视现场检查、尊重客观实情、强调工作落实、确保持续进行。检查过程要依法依规、严格细致、客观公正,坚持监督检查与促进建设相结合、纠正错误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提高监督检查实效与减轻企业负担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实行分级负责。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区监督检查工作,组织、协调和实施区级监督检查,市、县(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二十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监督检查前,应通过信息平台了解熟悉监督检查
15、的对象和内容,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和质量。第二十八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评工作,企业自评报告与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符合性,以及信用信息报告情况等其他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第二十九条监督检查采用明查暗访、“四不两直”、自查、交叉互检等方式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本组的行动和总体质量负责,组员有不一致意见的,应在报告中说明。第三十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集中监督检查,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不进行自评、自评与实情不符、标准化建设信用信息填报不及时
16、等问题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督促其整改落实;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负责人,交由执法部门进一步查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具有一定共性的,重点关注、持续跟进其整改情况。第三十二条建立多渠道监督检查机制,综合信息化、交叉互查、组织聘请专家、引入第三方机构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信息平台、统计报表等数据进行筛选分析、整体研判、事件提示,提高监督检查的科学性和精准度。第六章标准化奖励资金第三十三条奖励资金以激励机制进行典型引领。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通过第三方机构达标评价的交通运输企业进行资金奖励;对经信息平台备案并完成标准化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资金奖励。第三十四条资金奖励应
17、当符合产业政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请、综合评定、社会公示的管理模式,规范、安全、高效使用奖励资金。第三十五条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应业务类别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自行在信息平台上填写提交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第三十六条第三方机构申请奖励资金,在完成首次企业标准化建设服务后,可在信息平台上填写提交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3)o第三十七条奖励等级分示范、优秀、良好,示范等级的奖励100Oo元,优秀等级的奖励8000元,良好等级的奖励5000元。同一家企业在达标等级证明有效期内只奖励一次。同一家第三方机构在同一年
18、度进行多次申请的,原则上同一年度奖励次数不超过5次。第三十八条每年6月30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信息平台集中受理企业、第三方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7月20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审核,审核结果在信息平台公示七日。第三十九条每年7月31日前,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编制下年度奖励资金预算。下年度预算批复后,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信息平台运营维护单位,由运营维护单位按照本办法拨付相关企业和第三方机构。资金如有结余或受预算限制未奖励的企业,顺延列入下一年奖励。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一)申请单位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二)申请内容不属于资金奖励范围的
19、;(三)超过规定申报期限的;(四)申请单位近两年内因标准或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问题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接受调查的;(五)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六)被举报且经核实后情况属实的;(七)其他不宜接受本资助奖励问题的。第四十一条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接受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若该单位在申请年度内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如出现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信用管理第四十二条标准化信用管理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交通运输企业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过程中的信用信息采集、等级评定及监
20、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行业标准化信用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按照“行业监管、属地管理”和“三管三必须”的原则,统筹协调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用管理工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纳入企业标准化信用评价范围,把标准化建设自评和信用信息填报作为企业标准化信用信息评价的重要手段和主要依据。第四十四条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区信用管理工作。第四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明确管辖范围内纳入信用等级评定企业范围,并予以公布。第四十六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做好信息平台的注册、信息填
21、报、动态更新等工作,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审核和评价工作。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还应当督促项目参建企业做好信息平台注册、信息填报等工作。第四十七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工作遵循“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公正透明、依法监管”的原则,坚持行业推动、共治共享、应归尽归、分级公类、奖惩并举。第四十八条交通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依规、诚实守信从事交通运输标准化管理活动,确保安全生产。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机构和工作责任,完善机制,保障经费,不断提升信用管理水平。第四十九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级别,AA为最高信
22、用等级,D为最低信用等级。第五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通过监督执法、举报核实、与相关管理机构信息共享等方式,对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自行填报信息进行核实,发现不及时填报或不完整填报的,督促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完善信息。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标准化信用等级由信息平台根据采集的信用信息自动计算得出,并动态更新。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信用等级管理,并对异议进行处理。公路水路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参照项目参建企业信用等级进行管理。第五十二条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存在严重不良行为且符合联合惩戒条件的,应同时纳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23、对象名单管理。第五十三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查询管理管辖范围内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信用信息;交通运输企业可以查询管理本单位标准化信用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信息平台查询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信用等级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信息。第五十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管辖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填报工作纳入日常监督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抽查比例和方式,督促企业落实填报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标准化信用信息填报监督抽查工作。第五十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交通运输企业标准化信用评定结果作为行业综合信用评价的
24、重要内容,将信用评定结果作为差异化管理的重要依据。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六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第五十七条本办法自2023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21日。2017年2月27日印发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价管理实施细则(宁交办发(2017)24号)同时废止。附件:1 .自评指南(试行)2 .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3 .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企业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企业名称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定代表人申请提交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达标证书第三方评价机构奖励等级示范口优秀口良好口属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附件3第三方机构标准化建设奖励资金申请表单位名称服务评价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申请提交日期联系人联系电话申请奖励等级示范优秀口良好口服务评价企业情况平台维护管理单位意见盖章年月日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盖章年月日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