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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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20222022年12月1日生效北京HJs第1章通则1.1 适用范围及目的1.2 一般规定1.3 应用1.4 定义、缩写和符号说明2第2章检验与发证41. 1一般规定42. 2检验43. 3检验申请44. 4证书4第3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A55. 1一般要求56. 2图纸资料57. 3EGC系统认可53. 4排放限值63. 5SECC发证检验63.6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A)63.7 船上验证程序7第4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B94. 1一般要求94.2图纸资料94.3认可94.4检验和发证94.5废气监测94.6EGC系统技术手册

2、(ETM-B)94.7船上验证程序10第5章排放测量、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115.1 排放测量115.2 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11第6章船上监测手册(OMM)136.1一般要求136.2监测手册13第7章船舶排放符合性157.1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157.2 符合性证明15第8章排放水168.1 排放水质量标准168.2 2排放水监测188.3 排放水监测系统认可188.4 4排放水监测数据记录188.5 EGC系统残渣198.6 维护和检修记录198.7 水取样点/阀的设计19附录1SOx排放符合证书的格式20附录2排放比22附录3排放水数据收集24附录4标准海水滴定曲线31附录5分

3、析仪信息模板32附录6EGC系统故障或监测仪器故障时的处理程序34前言MARPOL公约附则Vl第14条要求船舶使用燃油的硫含量不超过第14.1或14.4条规定的限值,第4条规定:经主管机关批准,允许使用至少与附则VI要求(包括第14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标准)同样有效的减排替代符合方案。废气清洗系统作为一种替代排放符合方案,国际海事组织(IMO)专门制定了废气清洗系统导则,作为废气清洗系统排放符合性检验和试验的标准。中国船级社依据IMo2021废气清洗系统导则(MEPc340(77)决议),制定了CCS船舶废气清洗系统试验及检验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用于废气清洗系统(EGCS)的试验、检验、

4、发证和认可。表1给出了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1、14.4条规定的燃油硫含量对应的排放比限值,作为应用本指南验证EGC系统排放等效于MARPOL公约附则VI第14条相关规定的基础。如为了满足MARPOL公约附则VI第4.4条的规定,EGC系统的设计或操作超出了本指南规定时,应提交CCS特殊考虑。燃油硫含量限值对应的排放比限值表1燃油硫含量(%m/m)排放比值SOi(ppm)/COz(%vv)0.5021.70.1()4.3注:上述排放比限值仅适用于石油提炼的镭分油或渣油。排放比值方法的相关假定和依据详见本指南附录2。第1章通则1.1 适用范围及目的本指南适用于主管机关授权或申请中国船级

5、社(以下简称CCS)检验的船舶废气清洗系统(以下简称EGC系统),产品制造厂、造船厂或船东也可参照本指南对EGC系统进行试验(包括试验台及船上)。1.1.2本指南依据IMO2021废气清洗系统导则(MEPe.340(77)决议)制定。1.1.3 指南规定了EGC系统试验、检验、发证和排放符合性验证标准,确保EGC系统作为MARPOL公约附则Vl第4条规定的排放符合替代方案,营运时任何工作负荷点(包括瞬态运行期间)其排放均等效于MARPOL附则VI第14.1和/或14.4条的要求(如适用)。1.2 一般规定1.2.1 本指南规定了两种EGC系统认可方案,即方案A(营运期间采用工作参数连续监测,并

6、进行定期排放检查)、方案B(采用经认可的监测系统对排放进行连续监测,并进行定期工作参数检查):(1)采用方案A的EGC系统应经CCS认可,按本指南第3章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船上试验或其他类似的试验,以验证EGC系统在使用过程中可达到预期的性能;(2)采用方案B的EGC系统,废气监测系统应经CCS认可,并符合本指南第4章的规定。经认可的废气监测系统应在EGC系统运行时,连续指示排放比值,以验证符合适用的排放限值。1.2. 2方案A或方案B相关的排放测试(如适用),应满足本指南第5章5.1的要求。1.2.3方案A或方案B相关的数据记录、保存及报告编制,应满足本指南第5章5.2的适用要求。1.2.4

7、方案A或方案B相关的废气排放监测系统、运行参数、进水、洗涤水和排放水详情,应按本指南第6章的适用要求进行记录。1.2.5对于使用EGC系统清洗部分或全部废气作为符合MARPOL附则VI第14.1和/或14.4排放要求替代方案的船舶,应编制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并经批准。SOx排放符合计划应满足本指南第7章要求。1.2.6对于方案A和方案B,EGC系统的排放水监测均应满足本指南笫8章要求。1.2.7EGC系统排放水排放出口应尽量远离船舶海水进口。EGC系统设计时,应考虑各种工作条件下酸性排放水和相关接触表面耐腐蚀能力之间保持必要的平衡。为避免海水箱、排水管道和船体因腐蚀过早失效,应选择合

8、适的表面处理、保护涂层,以承受酸性排放水的腐蚀作用。1.2.8EGC系统取样位置和为取样而设置的永久通道平台应保证监测可以安全地进行。1. 2.9EGC系统在船上进行操作、试验、检验时,应特别注意高温废气、测量设备布置、校准气体的压力容器使用和储存引起的安全问题。1.2 .10如船上设有废气旁通,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废气通过风门泄漏到旁通管路。1.3 应用本指南适用于船上安装用于燃油燃烧装置(焚烧炉除外)的任何EGC系统。1.3.2除1.3.3所述情况以外,本指南中wEGC系统”通常是指湿式EGC系统。1.3.3如EGC系统采用的技术或操作模式超出本指南1.4的定义范畴,且尚未制定专门的指南,也

9、可视情应用本指南。1.3.4本指南适用于:(1) 2022年6月1日或以后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船舶上安装的EGC系统;或(2) 2022年6月1日以前安放龙骨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船舶上安装的EGC系统,前提条件:该船的EGC系统合同交付日期在2022年6月1日或以后,或者如无合同交付日期,EGC系统实际交付船舶日期在2022年6月1日或以后;或(3) 2022年6月1日或以后,对现有EGC系统进行了本指南第3章3.6.4或第4章4.6.3规定的改变。1.4定义、缩写和符号说明1.4.1 定义(1) 12小时周期(12-hourPeriod):系指以滚动方式确定的一个连续12小时周期,在EG

10、CS运行的每小时之后开始新的12小时周期;(2)泄放水(Bleed-offWater):系指闭式模式运行的EGC系统,为保持其所需的工作性能和效率,从其系统内洗涤水中除去的一部分水溶液;(3)核准值(CertifiedValue):系指EGC系统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在规定的运行参数范围内连续运行时,经核准所能达到的排放比值(制造厂规定)。仅适用于方案A;(4)闭式模式(Closed-loopMode):系指洗涤水多次通过EGC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为了保持洗涤水的工作性能和效率,通常需调整其PH值,比如向洗涤水中添加化学物质(如NaOH);另外,还需定期或连续地从系统中抽出少

11、量的洗涤水。这些泄放水应进行处理以满足排放水标准(除非已符合排放水标准),或者应视为EGC系统残渣。(5)连续监测(ContinuousMonitoring):系指在特定的频率下,对选定的参数进行代表性测量以评估EGC系统符合性的过程和技术。(6)排放水(DiSChargeWater):系指来自EGC系统,被排至舷外的任何水。(7) EGC单元(EGCUnit):系指用来混合废气和清洗介质以清除废气中SOx的反应装置。EGC单元可以与一个或多个燃油燃烧装置相连。(8) EGC系统电子数据记录或电子记录系统(EGCSElectronicDataRecordingorElectronicLoggi

12、ngSystem):自动记录EGC系统使用中的运行参数。参数的记录不涉及任何用户输入。(9) EGCS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簿)(EGCSRecordBook(orElectronicRecordBook):系指用来记录EGC系统用户输入、部件调整、纠正和计划的维护和修理的记录簿。可以采用电子记录格式。(10) EGC系统残渣(EGCSResidue):系指通过处理装置从洗涤水或泄放水中分离出来的物质、不满足排放标准的排放水或其他来自EGC系统的残渣物。(11)排放比值(EmissionRatio):系指废气中SOz浓度(PPm)和CO2浓度(%vv)之间的比值,即SO2(ppm)/CO2(%vv

13、),(12)废气清洗系统(ExhaustGasCleaningSystemEGCS):系指使用液体清洗介质减少燃油燃烧装置废气中SOx污染物的整套系统,包括一个或多个EGC单元、辅助系统、仪表、控制与监测报警系统等。EGC系统按工作模式可分为开式、闭式、混合式儿种类型,混合式EGC系统既可在开式模式下运行,也可在闭式模式下运行。几个EGC单元可利用一个共用的排气系统和排气监测系统,也可利用一套共用的洗涤水、供水、水处理和/或舷外系统、排放水监测装置。(13)抽吸式取样系统(EXtraCtiVeSamplingSystem):系指从废气流中抽取样品,并通过加热管路将样品传送到测量仪器的系统。(1

14、4)燃油燃烧装置(FuelOilCombustionUnit):系指除船上焚烧炉之外的任何发动机、锅炉、燃气轮机或其他燃油燃烧设备;(15)进水(InIetWater):系指进入船舶用作EGC单元清洗介质的水。(16)就地(InSitu):系指在废气流内直接取样;(17)负荷范围(LoadRange):系指柴油机最小实际功率到最大额定功率或锅炉最小实际蒸汽量到最大蒸汽量之间的范围;(18)开式模式(Open-loopMode):系指洗涤水(通常是海水)在作为排放水排放舷外之前,仅单次通过EGC单元进行废气清洗的工作模式。(19)菲等值(Phenanthreneequivalent):其对应于P

15、AH监测装置产生的信号,激发波长在244nm和264nm之间(254IOnm),检测波长在310nm和410nm之间(36050nm),该监测装置在接触包含一系列不同种类PAH的EGCS排放水时,在预期的测量范围内针对一组已知的菲浓度进行校准。(20)洗涤水(Washwater):系指为降低SOX而与废气流接触的清洗介质。(21)湿式EGCS(WetEGCS):系指采用液体清洗介质的EGC系统。1.4.2 缩写(1) CL(Closed-Loop):闭式;(2) EGC(ExhaustGasCleaning):废气清洗;(3) EGCS(ExhaustGasCleaningSystem):废气

16、清洗系统;(4) ETM-A(EGCS-TechnicalManualforSchemeA):方案A的EGC系统技术手册;(5) ETM-B(EGCS-TechnicalManualforSchemeB):方案B的EGC系统技术手册;(6) GNSS(GlobalNavigationalSatelliteSystem):全球航行卫星系统(7) MCR(MaximumContinuousRating):最大持续功率;(8) SECP(SOxEmissionsCompliancePlan):SOX排放符合计划;(9) SECC(SOXEmissionsComplianceCertificate):

17、SOX排放符合证书;(10) OL(Open-Loop):开式;(11) OMM(OnboardMonitoringManual):船上监测手册;(12) PAH(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多环芳烧;(13) PAHPhe(PolycyclicAromaticHydrocarbonsasphenanthreneequivalents):多环芳煌菲等值(见本指南1.4.1(19)的定义);(14) UTC(UniversalTimeCo-ordinated):世界协调时。1.4.3 符号说明(1) SOx:硫氧化物;(2) SO2:二氧化硫;(3) CO2:

18、二氧化碳。第2章检验与发证2.1 一般规定2.1.1 EGC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有两种方案可以选择,即:方案A或方案Bo2.1.2 产品制造厂或其他方申请采用方案A或方案B进行EGC系统的检验发证时,还应分别满足本指南第3章或第4章的有关要求。2.2 检验2.2.1 EGC系统一般应包括如下检验:(1) SECC发证检验:申请采用方案A的EGC系统应进行SECC发证检验,证明在ETM-A规定的工作条件和约束下,EGC系统的排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而该核准值应至少能保证船舶营运时的SOX排放满足MARPOL附则Vl第14.1条和/或14.4条的要求。如经检验合格,由本社签发EGC装置的S

19、0x排放符合证书(SECC),证书格式见附录b(2)安装和初次检验:申请采用方案A或方案B的EGC系统,在船上安装后但尚未投入使用之前,都应进行安装和初次检验,确认每台EGC系统的证书及相关文件配备齐全,系统按ETMM或ETM-B的规定进行安装,并按船上验证程序证明系统运行时的性能满足要求。该检验作为船舶初次检验的一部分,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附件中2.6的填写。(3)营运中检验:营运中检验作为UARPOL公约附则VI第5条要求的船舶检验的一部分,以确保船舶营运过程中EGC系统的排放符合性。这种检验包括年度检验、中间检验及换证检验,检验日期以船舶完成初次发证检

20、验后签发IAPP证书的时间为准。2.3检验申请2.3.1EGC系统制造厂、造船厂或船公司申请进行2.2条规定的检验时,申请方应以规定的表格或正式的信函向本社提出申请。2.3.2申请方应做好所有必要的检验前准备和安排,按木指南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以使本社要求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申请方应如实地介绍、说明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2.3.3申请方应按本指南的有关要求,将申请文件(表格或函件)及有关技术文件提交本社审查或批准。2.4证书2.4.1EGC系统经2.2.1(1)所述检验合格后,应签发S0x排放符合证书(SECC)o2.4.2EGC系统经2.2.1(2)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

21、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栈(IAPP)附件中2.6的填写。2.4.3EGC系统经2.2.1(3)所述检验合格后,应在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上进行签署。第3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A3.1 一般要求1 .1.1申请采用方案A时,应按本章要求对EGC系统进行认可、检验和发证。3 .1.2采用方案A的EGC系统可选择如下认可方式:(1)单台EGC系统认可;(2)批量生产EGC系统;(3)产品范围的认可。3.2 图纸资料3. 2.1申请采用方案A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1)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2) EGe系统技术手册(ETM-A);(3)船上监测手册(0.

22、MM):(4)EGCS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5)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3.3EGC系统认可3.3.1单台EGC系统认可应满足如下要求:(1)应通过试验证明EGC系统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排放比核准值,该核准值应至少保证船舶营运时的排放能满足MARPOL附则Vl第14.1条和/或14.4条规定标准。试验时选择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且工作参数控制在本章3.6.1(2)中规定的参数范围内。(2)如无法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进行试验,允许选择两种低硫含量的燃油进行试验。两种燃油硫含量的差别应足以证明EGC系统的工作性能,并能证明:即使采用制造厂规定的最大硫含量燃油,EGC系统仍能达

23、到3.3.1(1)所述的核准值。这种情况,至少应按本章3.4的有关规定,分别用两种硫含量的燃油进行试验,试验不必在同一台EGC系统上依次进行,可在两台相同型号的EGC系统上分别进行。(3)EGC系统的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应予以说明。设备制造厂应证明3.6.1(2)定义的其他参数变化所带来的影响,这些参数变化产生的影响应通过试验或其他合适的方法进行予以评估。这些参数变动或者参数变动的组合不会导致EGC系统的排放超过核准值。(4)所获得的数据应与ETM-A一并提交CCS批准。3.3.2对于批量生产的EGC系统,如与上述3.3.1发证EGC系统相似且名义质量流量相同,制造厂可提交一份生产

24、布置符合证明,经本社验证该生产布置足以有效控制生产一致性,可不必对每台EGC系统进行试验。按此布置生产的每台EGC系统都应接受CCS认为必要的检验,以保证每台发证的EGC系统按3.6.1(2)规定的参数运行时,排放不会超过核准值。3.3.3不同容量EGC系统的认可应满足下列要求:(1)对于设计相同但最大废气质量流量不同的EGC系统,可选择三台不同流量的EGC系统分别进行试验,三台EGC系统的流量分别取流量范围内的最高、最低和一个中间值,而不必对所有流量的EGC系统进行试验。(2)如EGC系统容量不同但设计上有很大差异,则不应采用上述(1)的试验程序,除非能证明实际运行时,这些差异不会本质上改变

25、EGC系统的性能。(3)对于容量不同的EGC系统,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数据详细说明EGC系统对燃烧装置类型及3.6.1(2)中所列参数变化的敏感性。(4)EGC系统容量变化对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的影响应予以详细说明。(5)获取的所有支持性数据应与每台EGC系统的ETM-A一起提交CCS批准。1.4 排放限值1. 4.1每台EGC系统按本指南3.6.1(2)规定的条件运行时,各个负荷点(包括燃油燃烧装置怠速运行)均应能将排放减少至等于或小于核准值。3. 4.2为了证明EGC系统的性能,经CCS同意,应至少选择四个负荷点进行排放测量。一个负荷点取EGC系统最大废气质量流量的95%-100%,一个负荷点选

26、在EGC系统最小废气质量流量的5%以内,另外两个负荷点应等距离分布在最大和最小废气质量流量之间。如系统试验时无法连续进行,应增加试验负荷点以证明系统性能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都能满足要求。如果有证据表明在规定的废气质量流量范围内存在排放峰值,则需增加中间负荷点进行试验,附加负荷点的数量应足以确定该排放峰值。1.5 SECC发证检验3. 5.1SECC证书的申请应由EGC系统制造厂、船东或其他有关方提出。4. 5.2为了满足本章3.3的要求,每台EGC系统在船上安装前或安装后应经发证,证明在ETM-A规定的工作条件和限制条件下,其排放能达到制造厂规定的核准值(EGC系统能连续达到的排放比值)

27、。5. 5.3核准值应按本指南的规定确定。6. 5.4经检验满足3.5.2要求的EGC系统,CCS将签发SECC证书,证书格式见本指南附录Io7. 5.5设计和容量与3.5.2发证EGC系统相同的批量生产EGC系统,按本指南3.3.2的规定检验合格后可签发SECC证书,而无需按3.5.2的要求进行试验。8. 5.6如EGC系统的设计与3.5.2发证EGC系统相同,但容量不同,应按本指南3.3.3的规定进行检验发证。9. 5.7仅处理烟道内部分废气的EGC系统应经CCS特别考虑,以确保在各种规定的工作条件下,系统下游的废气总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3.6EGC系统技术手册(ETM-A)3.6.1每

28、台EGC系统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技术手册(ECHO,技术手册至少包括如下信息:(1)EGC系统标识(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包括EGC系统和相关辅助系统的说明。对于包含多个EGC单元的系统,每个EGC单元都应标识;(2)拟发证EGC系统的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EGC单元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通容量;EGC系统核准的最大燃油硫含量;核准值;与EGC系统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给出100%负荷时的最大空气/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量、进口压力和进水最

29、小碱度(ISO9963-1-2:1994);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EGC系统运行时的最高和最低废气出口温度;废气通过EGC单元的最大压差和废气进口最高压力;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为确保EGC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与之相关的设计和操作方面的其他因素。(3)为确保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适用于EGC系统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或限制;(4)为确保EGC系统的最大排放比值不超过核准值,所必需的维修、保养、或调整要求,所进行的维修、保养和调整应在EGC记录簿中予以记录;(5)EGC系统的工作条件超出批准的范围或限值、排放比值超出核准值、排放水不满足排放标准时(或预计可能发生)

30、,应采取的纠正措施;(6)检验时使用的验证程序,确认EGC系统按要求使用并保持性能(见本指南3.7);(7)EGC系统工作负荷范围内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8)洗涤水处理和监测、排放水控制相关的设计要求,包括:EGC系统闭式模式工作产生的泄放水、临时储存的排放水;(9)当EGC系统在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或者在本指南第6章6.2.1(8)规定的临时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时,相关的报告程序应予以详细说明。3.6.2ETM-A应经CCS批准。3.6.3船上安装EGC系统的ETM-A应保留在船上,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3.6.4如EGC系统发生改变影响其排放性能(包括废气排放和/或洗涤水排放),为反映这

31、些变化而对ETMN进行的修改应经CCS批准。如对ETM-A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拟单独提交批准,该文件应与最初批准的ETM-A一起保存,并视为ETM-A的一部分。3.7船上验证程序3.7.1每台EGC系统的ETM-A都应包含船上检验期间使用的验证程序。按该程序进行检验不需要专门的设备或深入了解系统,如需特殊的设备,这些设备应设在船上,并作为EGC系统的组成部分予以维护。EGC装置的设计应便于检查的顺利进行。验证程序判断符合性的依据是:如所有相关部件、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均在批准的范围内,则认为EGC系统的性能满足要求,而不必进行废气排放连续监测。3.7.2所有可能影响EGC系统操作和性能的部件、

32、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均应在验证程序中予以详细说明。3.7.3EGC系统制造厂应提供验证程序,并经CCS批准。3.7.4验证程序应涵盖EGC系统相关的文件核查和实物检查内容。3.7.5验船师应核实每台EGC系统按ETMT的要求安装,并持有SECC证书。3.7.6船上检验时,验船师可视情决定ETM-A中标识部件、工作参数值或设定值的检查范围。如EGC系统内包含多台EGC单元,验船师可视情简化或减少船上检验的项目,对于工作方式相同的多台EGC单元,至少应选择其中的一台完成全部检验项目。3.7.7EGC系统应设有系统工作时能自动记录运行参数的设施,记录频率应满足本指南第4章4.5.2的要求,记录参数至少

33、包括:EGC单元进口处的洗涤水压力和流量、每台EGC单元前的废气压力和通过EGC单元后的压降、燃油燃烧装置的负荷、以及对应相关操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的EGC单元前后废气温度。数据记录系统应符合本指南第5章5.2和第6章的规定。如EGC系统按ETM-A文件中规定的速率消耗化学物质,则EGC记录簿中有关化学物质消耗的记录也作为数据记录的一部分。3.7.8采用方案A的EGC系统如未安装废气连续监测系统,应结合上述3.7.7中规定的连续监测参数,每天抽查所有排气出口的废气排放比值,以验证其排放符合要求。抽查时排放测量应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数据记录时长不少于5分钟,记录频率至少0.1赫兹。开始记录前废气

34、读数应稳定。校准程序的读数应自动记录或记录在校准协议中。稳定后得到的排放值应予以记录,用来计算排放比值。如安装了废气连续监测系统,仅需每天抽查上述3.7.7所列的参数,以验证EGC系统操作正确。3.7.9记录EGC系缈胁、修理(包括部件更换)信息的EGC系统记录簿应保留在船上。记录格式由EGC系统制造厂提交CCS批准。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该记录簿,并结合轮机日志和其他必要的数据确认EGC系统操作正确。作为替代,EGC系统维护、修理(包括部件更换)信息也可记录在经CCS认可的船舶计划维护系统中,或者记录在经CCS认可的电子记录簿中。按完成最后一次记录时间算起,EGC系统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至少三年。

35、第4章EGC系统认可、检验和发证一方案B4.1 一般要求1 .1.1申请采用方案B时,EGC系统的认可、检验和发证应满足本章要求。4 .1.2采用方案B的EGC系统,通过经认可的监测系统连续监测排放比值,并每天进行参数检查,以证明其符合SECP中规定的目标。后续检验或需要时也将应用该方法。4.2 图纸资料4.2.1申请采用方案B时,应提交如下文件和资料批准:(1) SOX排放符合计划(SECP);(2) EGC系统技术手册(ETM-B);(3)船上监测手册(0MM);(4) EGCS记录簿或电子记录系统;(5)本社认为必要的其他资料。4.3认可4.3.1本章4.6规定的ETM-B技术案卷应经C

36、CS批准。4.4检验和发证4.4.IEGC系统的废气监测系统应进行安装和初次检验、年度/中间检验和换证检验,以证明其功能符合OMM规定。船上安装和初次检验时,EGC系统应根据需要运行以验证废气监测系统的功能。4.4.2核查本章4.2,1所列图纸资料已批准,上述4.4.1规定的安装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完成船舶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附件中2.3、2.6的填写。4.5废气监测4.5.1应在EGC单元后选择合适的位置测量排放比相关的废气成份,废气成份的测量应符合本指南第5章5.1的适用要求。测量位置通常应布置在EGC单元下游,但在外部环境空气或其他额外空气或气体与废气混合之前。4.5.2EGC系统投入运行

37、时,应连续监测SO2(ppm),C(h(%)以及排放比值(对应于适用的排放比限值,小数点后不小于一位),并以不低于0.035Hz的频率在数据记录和处理设备上予以记录。按OMM的要求进行气体分析仪及相关设备检修和维护期间,允许暂停上述监测。按照OMM的规定进行仪器零位和量程校准、漂移数据,应根据所使用的方法在数据记录系统中予以记录,或者手动输入到EGC系统记录簿。4.5.3如采用一台以上的分析仪测定排放比,这些仪器的采样和测量次数应调整至基本一致,并保持数据输出同步,以保证测得的排放比值能真实反映废气成份。4. 6EGC系统技术手册(ETi-B)4.6. 1每台EGC系统应备有一份由制造厂提供的

38、技术手册(ETM-B),技术手册至少包含如下内容:(1)系统标识(制造厂、型号、序列号和其他必要的细节),包括对系统和辅助系统的说明。对于包含多个EGC单元的系统,每个EGC单元都应标识;(2) EGC系统工作限值或工作值范围,至少包括:最大和最小(如适用)废气质量流量;EGC系统设计工作条件下建议的最大燃油硫含量(注:如不超过相关排放比值,可使用高硫含量的燃油);与EGC系统相连燃油燃烧装置的功率、类型和其他相关参数。对于锅炉,应给出100%负荷时的最大空气/燃油比;对于柴油机,应说明发动机是二冲程还是四冲程:最大和最小洗涤水流速、进口压力和进口水最小碱度(ISO9963-1-2:1994)

39、;废气进口温度范围以及EGC系统工作时的最高和最低废气出口温度;废气通过EGC单元的最大压差和最大进口压力;提供足够中和剂所需的盐度或淡水成分;EGC系统操作相关的其他必要参数;(3)有关EGC系统或相关设备的任何要求或限定;(4) EGC系统的工作条件超出批准的范围或限值、排放比值超过最大允许排放比、排放水不满足排放标准时(或预计可能发生),应采取的纠正措施;(5)系统工作范围内洗涤水和排放水特性;(6)洗涤水处理和监测、排放水控制相关的设计要求,包括:EGC系统闭式模式工作产生的泄放水、临时储存的排放水;(7)当EGC系统在不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或者在本指南笫6章6.2.1(8)规定的临

40、时符合要求的条件下运行时,相关的报告程序应予以详细说明。4.6.2ETM-B应保留在船上,以备检验需要时提供。4.6.3如EGC装置发生改变影响排放性能(包括废气排放和/或洗涤水排放),为反映这些变化而对ETM-B进行的修改应经CCS批准。如对ETM-B内容的增加、删除或修改独立于最初批准的ETM-B文件,则应与ETM-B一起保存,并视为ETM-B的一部分。4.7船上验证程序4.7.1应每天抽查本指南第3章3.7.7所列参数以验证EGC系统的操作正确,并在EGC记录簿或机舱日志系统中进行记录。4.7.2数据记录系统应满足本指南第5章5.2和第6章的要求。必要时应向CCS提供数据和相关报告,以证

41、明符合要求。4.7.3记录EGC系辍汽修理(包括部件更换)信息的EGC系统记录簿应保留在船上。记录格式由EGC系统制造厂提交CCS批准。检验需要时应能提供该记录簿,并结合轮机日志和其他必要的数据确认EGC系统操作正确。作为替代,EGC系统维护、修理(包括部件更换)信息也可记录在经CCS认可的船舶计划维护系统中,或者记录在经CCS认可的电子记录簿中。按完成最后一次记录时间算起,EGC系统记录簿应在船上保存至少三年。第5章排放测、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5.1 排放测5.1.1 除本指南规定外,排放测量应按O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的规定进行。5.1.2 C02应采用非扩散性红外分析仪(

42、NDlR)及必要的附加设备(如干燥器)进行测量,SO2测量应采用非扩散性红外线分析仪(NDIR)或非扩散性紫外线分析仪(NDUV)及必要的附加设备(如干燥器)。其它的系统或分析仪如能取得与上述设备等效或更好的结果,经本社批准后可以使用。为接受其他C0?系统或分析仪,参考方法应满足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7的要求。5.1.3 分析仪应按OMM的规定进行安装、操作、维护、检修和校准,上述工作的频次应确保分析仪工作性能满足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7中L6-1.10的要求。5.1.4 应在EGC单元下游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地点进行Sth分析用废气取样。5. 5S

43、O?和CO?的取样可采用就地测量系统或抽吸采样系统。6. 1.6抽取的S0?分析用废气样品应进行充分的保温,以防止其中的水蒸汽冷凝后发生SOz流失。6.1. 7如抽取的废气样品需要在分析前进行干燥,所采取的干燥方式应不会导致样品中的S02流失。6.2. 8应在相同含水量的基础上(如同为干式或者相同湿度)对S0?和Cd值进行比较。1.1.1 1.9当经证明EGC单元会降低废气中COz的浓度时,如能提供正确的修正方法,允许在EGC单元的入口处测量C02浓度,这种情况,SOz和C02值应在干式基础上进行比较。如采用湿基测量,则测点处的废气含水量也应同时测量,用于将湿基浓度修正至干基浓度。用于干基C0

44、2浓度计算的干湿修正因子,可按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5.7.1.2(2)的规定计算。5.1.10 应按照分析仪制造商的建议以及OMM规定的时间间隔,验证抽吸取样系统不会漏进外部气体。系统初始启动时应进行漏气检查,并符合OMM的规定,检查发现项应在EGCS记录簿中予以记录。5.1.11 S0?和C02分析仪的量程校准气体应为SO?和/或CO2和氮气的混合物,混合浓度应超过所使用测量范围全量程的80%o用于COz量程校准的气体应满足CCS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试验及检验指南附录8校准气体的要求。CCS也可接受OMM规定的其他等效布置。5.2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5. 2.1数据记录

45、与处理设备应满足CCS电气电子设备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的有关要求。6. 2.2数据记录与处理设备应耐用、只读以防篡改。5.2.3EGC系统投入运行时,记录和处理设备应按协调世界时(UTC)和全球导航卫星系统(GNSS)确定的船舶位置记录本指南第3章3.7.7、第4章4.5.2、第8章8.4规定的数据(如适用),包括系统内任何相关舱柜的舷外排放,以及船舶当时是否在MARPOL公约附则Vl第14.3条规定的排放控制区以内或以外。该设备还应能实现如下功能:(1)根据船舶营运所在的水域,自动设定或预先设定船舶航行水域适用的排放比限值(仅适用于方案B的EGC系统);(2)自动设定或预先设定适用的舷外排放水P

46、H限值;(3)自动设定适用的PAH限值;(4)记录任何滚动12小时期间PAH差值高于设定限值100%以上超过15分钟的累计时间;(5)预先设定适用的混浊度限值;(6)记录任何滚动12小时期间,滚动平均混浊度差值高于设定限值20%以上超过15分钟的累计时间;(7)记录预先设定和设定的限值。5. 2.4记录和处理设备应能按规定的时间周期准备报告。6. 2.5数据记录应保留不少于18个月(从记录日期算起),如在此期间设备发生了变化,应确保数据仍保留在船上,检验需要时能提供这些数据。7. 2.6记录与处理设备应能以容易读取的格式下载一份数据记录和报告的备份,以备检查需要时能提供数据和报告的备份。第6章

47、船上监测手册(OMM)7.1 一般要求7.1.1 船上监测手册(OMM)的制定应考虑船上安装的每台EGC系统及相应的燃油燃烧装置,每台EGC系统应进行标识,并验证其符合性。7.2 监测手册8. 2.1监测手册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对于废气抽吸取样系统,气体样品抽取位置、分析仪布置和工作范围等详细信息、所有必要的辅助部件或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取样探头组件、样品输送管路、样品处理装置);对于就地废气分析仪,其在排气管道中的位置和布置、工作范围及所有必要的辅助部件或要求;(3)对于进水和排放水监测,包括水样抽取位置、分析仪的位置和布置、以及所有必要的辅助服务(例如样品输送管路、样品处理装置)的详细信息;(4)用于监测废气、进水、排放水的分析仪,其检修、维护和校准要求。本指南附录5提供了最少应包含信息的模板;废气分析仪的零位和量程检查程序、水分析仪校准(包括洗涤水、排放水和进水)及参照材料、以及规定的检查周期;(6)本指南第3章3.3.7或第4章4.5.2规定的工作参数测量仪表;分析仪、相关辅助设备和工作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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