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原则详解.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原则详解.docx(6页珍藏版)》请在三一办公上搜索。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实施原则详解原则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统称通用规范)均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规定与通用规范不一致的,以通用规范的规定为准。原则2:通用规范规定了消防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维护的控制性底线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涵盖了建(构)筑物消防的全寿命周期。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工程,均应符合通用规范要求。原则3: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配套的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是经过实践检验的、保障达到强制性规范要求的成熟技术措施,一般情况下也应执行。当不能执行时,应采取加强性措施,确保达到建设标准的有关性
2、能要求,并应经相关程序进行论证。原则4:配套工程建设标准(含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等)的相关要求和规定,与通用规范一致的,可视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通用规范主要规定了应满足的基本目标、功能要求和性能要求,不少条款未规定具体的技术参数、未明确具体的技术措施和维护管理要求,在实际应用中,可参照相应的工程建设标准等规定确定。示例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规定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实际应用中,当厂房、公共建筑和住宅的疏散距离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3.7.4条、第5.5.17条、第5.5.29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示例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1.1条规定防火墙
3、与建筑外墙、屋顶相交处,防火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墙另一侧的措施。实际应用中,当相关指标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第6.1.1条第6.1.4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示例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2条规定疏散出口的宽度和数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实际应用中,厂房内的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指标,可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5条等规定确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20条等规定确定。示例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3.0.10条规定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
4、有效容积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实际应用中,当相关参数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要求(第5.2.1条、第5.2.2条等)时,可认为符合本条文要求。注: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参原则8。原则5:通用规范规定了控制性底线要求,针对特殊功能场所、不同系统类别以及特定关联条件等情况,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可做出加强性规定(提出更高要求),应予执行。在此情况下,控制性底线要求不应作为合格判定标准。示例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规定疏散出口门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80m”,依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部分条文中的疏
5、散出口净宽度可由原来的0.90m调整为0.8m(比如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住宅建筑户门和安全出口以及厂房内的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等),但对于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仍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9条规定,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不得以0.80m净宽度作为这类场所的合格性判定标准。示例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4条规定疏散走道、首层疏散外门、公共建筑中的室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Ll。实际应用中,对于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室内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仍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5.5.18的规定;对于厂房,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仍应执
6、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3.7.5条的规定,不宜小于1.40mo示例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4条规定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Lo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实际应用中,对于仓库及类似场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4条等相关规定。示例4: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5条规定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o实际应用中,对于货架内置洒水喷头、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等,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尚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8条、第7.1.5条等规定。原则6:在满
7、足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规定的项目功能、性能要求和关键技术措施的前提下,可合理选用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使项目功能、性能更加优化或达到更高水平。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协调配套,各项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相关技术水平。原则7:对于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包括需要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当难以判断是否符合通用规范规定,或超出通用规范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范围时,应进行论证以确保符合通用规范有关性能的要求,具体实施,可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2020)第51号)等相关规定执行。原则8:通用规范实施后,相关工程建设标准中的
8、强制性条文废止,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正在修订中。在配套衔接的相关标准出台前,被废止的强制性条文,与通用规范要求一致的,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通用规范的方法和措施。示例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5.17条、第5.5.29条被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7.1.3条的技术措施。等等。示例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2.5条、第6.2.6条被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第6.2.3条、第6.2.4条规定的技术措施。示例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第5.0.1、5.0.2、5.0.4、5.0.5、5.0.6、5.0.8x5.0.15(1.2、4)等条(款)废止后,在配套衔接的新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未出台前,这些废止的条款可视为推荐性条文,作为落实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第4.0.3条规定的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