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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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水平,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根据网络安全法宗教事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是指云南省内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依照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转载服务、传播平台及其他与

2、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第三条在云南省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宗教组织及其他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设立或登记备案,取得法人组织或非法人组织登记证书,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具有中国国籍的内地居民。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不得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提供技术支持的,无需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第四条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应当符合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并按第七条规定如实提供材料,规范填写并签字盖章后提交。第五条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人可以将申请材料邮寄或在云南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事

3、项在线提交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第六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视情况征求省级相关部门、州(市)级宗教事务部门意见。第七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依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二)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要求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者应予更正或补充的内容;(三)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不予受理,并即时告知申请者,退回申请材料;(四)对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者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五)作出许可决定的

4、,在法定时限内核发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是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受理审批机关,在审批流转环节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检查指导工作,定期分析研判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网络舆情,健全完善网络舆情分析研判预警机制和网络舆情定期会商制度,协同网信部门、公安部门、国家安全部门、通信管理部门加强网上巡查检查,依法处置违法行为。(二)负责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审批工作,建立健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违规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和约谈制度。(三)负责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审批及相关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四)负责对

5、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日常督促指导。(五)负责对申请主体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栏目、功能设置和域名注册材料进行审查或现场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投诉举报进行核实、处置。第九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网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获批后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申请人应当在对应服务形式页面显著位置明示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第十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统一编制,编号由三部分组成:云、年份、7位流水号。第十一条申请人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后,下列事

6、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批准:(一)单位名称;(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三)地址;(四)审核人员;(五)服务类别;(六)服务形式;(七)其他重大事项。除以上情形外其他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变更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核发新证、收回原证。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变更后的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不变。第十三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到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提交注销申请书,交回原证:(一)主体终止的;(二

7、)不再具备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条件的;(三)因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收到注销申请后,应当在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第十四条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在许可证核发、变更、注销时,应当公示相关结果,同步调整电子证照,并及时将数据信息推送省级涉网部门。第十五条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原则上需有不少于2名信息审核人员。根据信息审核工作量,每名信息审核人员不得兼职超过2个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第十六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健全完善本单位信息审核人员内部教育培训、信息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审核人员准入、奖惩、考评、退出等机制,及时向宗教事务部门报告信

8、息审核人员变动情况。第十七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加强发布信息的自检自查或定期巡查,每季度对本单位已发布信息至少巡查一次,并制作巡查记录。第十八条获得许可证的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处置违法信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发现有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宗教事务等部门报告。第十九条信息审核人员应当参加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举办的教育培训及能力测试,合格后方可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工作。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相关法

9、律法规、宗教基本知识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等相关知识。能力测试结束后,由负责组织活动的宗教事务部门将测试结果逐级报省级宗教事务部门,省级宗教事务部门发放能力测试合格证。第二十条信息审核人员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核职责,造成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所在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对其给予警示、处分直至调离信息审核岗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信息审核工作。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互联网宗教信息审核员的日常管理,记录和更新信息审核人员基本信息、从业培训经历、奖惩情况。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其加强对

10、信息审核人员的教育管理、发布信息的日常检查。发现存在违反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的,及时进行提醒或者约谈。第二十三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联系,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定期沟通情况,共同处置违法行为。第二十四条各级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平台或门户网站公开投诉举报电话、联系地址和具体责任人。第二十五条接到投诉举报,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核实举证以下事实后,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一)举报人信息;(二)违法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单位名称、法定负

11、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电话、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IP地址、栏目设置。(三)违法内容音频、视频或截图等证据。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涉网部门对违法违规开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的单位进行查处:(一)情节轻微,造成一定影响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对信息审核员进行批评教育;(二)情节较为严重,影响较大的,责令停止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活动,对信息审核员进行更换;(三)情节严重,造成网络舆情的,吊销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并协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查处;(四)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七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

12、材料申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的,省级宗教事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已经获得许可证的,予以撤销,并给予警告。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属地宗教事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国家安全、通信管理等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一)未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页面显著位置明示许可证编号的;(二)未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行许可事项变更的;(三)互联网宗教信息中含有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内容的;(四)在讲经讲道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五)在宗教教育培训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13、;(六)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七)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以宗教名义在网上开展募捐或商业宣传的;(八)在互联网上成立宗教组织、设立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发展教徒的。第二十九条在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过程中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国家安全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并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依法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直

14、至关闭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第三十条使用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传播平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公安部门予以约谈提醒,并责令互联网宗教信息传播平台提供者依法依规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一)使用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宗教组织名称或近似名称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误导公众的;(二)在本单位已获许可的服务形式中转发、链接其他未获许可的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或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信息;(三)提供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给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的,或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条件的;(四)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实际名称与许可证载明的主体名称不符的;(五)违反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需要警示整改、限制功能直至关闭账号处理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未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证、超出许可范围或超过许可期限,在云南省擅自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网信部门、通信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拒不改正的,由网信部门依法责令传播平台提供者关闭账号,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关停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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