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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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的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推动城市建设上档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河北省住建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自建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武安市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边界划分细则(试行)的通知,结合城市建设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主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住房管理制定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一)本意见所称主城区范围是指:东二环、南二环、西二环、北洛河之间形成的闭合区域。其中,上团城乡下团城村、高村;西土山乡东湖村、

2、西湖村、骈山村、儒山村;午汲镇行考村、沿平村、温村等九个村,不适用本意见,按照武安市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执行。(二)居民自建住房是指居民在个人合法土地使用权(包括集体宅基地和个人国有住宅用地)的土地上,进行新建、改建住房的行为。(三)居民宅基地和自建住房只能用于居民住房及其生活附属设施,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和住房自用性质,不得出售、出租等用于经营性使用。(四)主城区范围内不再新批划宅基地,居民住房可通过旧村改造或购买商品房的途径解决。二、规划管控(一)主城区范围内居民不得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房屋,但为保障居住安全、改善居住条件、规范建房秩序,本着疏堵结合的原则,可按本意见规定进行建设。(

3、二)在城市“五线”规划控制区、历史文化街区、城中村、城市更新、城市新区(西苑新区、洛湖新区、东部新区)五类区域范围内,居民住房原则上不得新建、改建,经鉴定为危房或因房屋安全等原因确实不能居住的,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对居民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异地安置,拆除原有房屋,收回宅基地;二是对原有住房实施原址原面积改建,即改建建筑不得增加建筑面积,不得改变原有建筑的基底、形体、高度等,不得影响相邻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五类区域具体包括:1.城市“五线”:(1)道路红线:城市规划确定的各类道路路幅的边界控制线。(2)城市绿线: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边界控制线。(3)城市紫线:国家和省人民政

4、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4)城市蓝线:城市规划确定的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5)城市黄线: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2.历史文化街区:西起草市街、半壁街,东至塔南街以东约200米,南起中兴路,北至北城门以北约70米。3,城中村和城市更新改造范围:按市政府批准意见执行。4.城市新区:(1)西苑新区。北起邯沙线,南至南环路、沿河路,东起西环路,西至西二环路;(2)洛湖新区。北起南环路,南至南二环,东起东二环路,西至西苑大街;

5、(3)东部新区(西起东环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起邯武快速路,北至北洛河)。(三)对上述五类区域之外,根据城市规划并结合各区域特点,制定居民自建房模式、高度、外形、颜色以及院落进深等建设标准。居民自建住房原则上可建设三层及以下、主体建筑高度(檐口至院面的高度)最高控制在10米以内,建筑进深按宅基地大小、建筑间距和周边环境综合确定,前后排相邻宅基地过道(胡同)宽度通过退让后达3.5米以上,具体以规划审核方案为准。建筑屋顶可按技术规范建设坡屋顶,房屋的挑廊、阳台、楼梯以及其他房屋凸出部分,不得超出土地使用权四至范围,不得妨碍相邻权益人利益。(四)居民自建住房应当考虑安全因素,符合抗震、防洪等基本要求,

6、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铁路建筑限界、电力线路保护区以及其他禁止建设区新建、改建。对已经建成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整治。三、申请审核居民自建住房按照“居民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核、规划审核、组织实施”的程序进行。(一)居民申请。申请人持合法土地使用手续、身份证等资料,向村(街、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统一格式武安市主城区居民自建住房审核表,报村(街、居)委会初审。(二)村级初审。村(街、居)委会每年定期集中收集居民申请,对申请材料、用地权属、“一户一宅”、相邻权益人意见等进行初审,履行相关程序并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初审意见,由村(街、居)委会将相关材料集中报送乡镇政府审核。(三)乡

7、级复核。乡镇政府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重点对村(街、居)委会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对自建住房涉及的矛盾纠纷等信访隐患进行排查、化解。复核工作要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通过的由乡镇政府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复核未通过的由乡镇政府将申报资料退回村(街、居)委会,并由村(街、居)委会告知居民未通过原因。其中,属国有土地房屋改建的,申请人带相关资料报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复核,复核通过后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规划审核程序。(四)规划审核。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和现场测量提出设计要点,申请人按照设计要点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建筑图纸,报资规局规划技术审核并公示7天,审核通

8、过并签署意见后移交乡镇政府。其中,属国有土地房屋改建的,在移交乡镇政府的同时,抄送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与相邻权益人等存有争议或纠纷的,由当事人或乡镇政府(土地权属主管部门)协调处理,在争议或纠纷解决前上述单位一律不得受理建房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五)组织实施。由乡镇政府通知申请人和相关巡查部门,按程序实施房屋建设。其中,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国有土地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行组织实施;其他国有土地由乡镇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四、建房管理(一)房屋拆除。申请人取得自建住房审核手续后方可拆除房屋,并到市城管执法局办理建筑垃圾清运手续后,

9、按有关规定清运建筑垃圾。(一)工程建设。乡镇政府或住建部门组织镇、村两级监管人员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相关监管部门到现场进行施工放线,确定建房位置,实施全程跟踪管理,确保居民按照批准要求建设。(三)施工管理。所有居民自建住房应当由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建设,通过建房人与施工方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施工。工程限额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以下的居民自建住房,由乡镇政府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限额以上的居民自建住房,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四)工程验收。居

10、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建房人向乡镇政府或住建部门申请,由乡镇政府或住建部门牵头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以及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现场验收,实地查验是否按照规划要求、批准面积和质量要求等进行建设。工程验收通过后,由乡镇政府或住建部门出具联合验收意见表,建房人凭联合验收意见表办理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市政服务和不动产登记手续。验收未通过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市政服务和不动产登记手续。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村街居民自建住房的审批、巡查与监管等工作。五、监督管理(一)完善组织机构。市政府成立制止主城区违法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组长由市政府主管负责同志担任,相关部门和有关乡镇(工业园

11、区)主要或主管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办对口负责人担任。(二)强化巡查监管。1.各乡镇政府(工业园区)及所辖村(街)委会负责对辖区内居民自建住房进行监督管理,负有巡查、发现、监管、制止主体责任。村(街)委会要履行村级管理职能,建立健全专人管理制度,加强源头巡查监管;乡镇政府要充分发挥村级管理力量,加强乡镇执法队伍建设,明确监管区域、监管人员,加密巡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做到早发现、早管控、早制止,将违法建设解决在萌芽状态。为加大建成区内武安镇辖区巡查力度,分别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单

12、位抽调人员组成巡查组,分别负责武安镇辖区内四个片区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并核实确实存在违法建设行为的,要及时通报武安镇政府,并配合武安镇政府依法实施监管制止。其中,属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的居民自建住房,乡镇政府及时函告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由土地权属主管部门按规定实施监管、制止,并负主体监管责任。对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由土地权属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向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或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移交查处。2.对巡查发现的违法建设,由乡镇政府(工业园区)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建设通知书,责令建设单位或个人停止建设,限期实施整改。逾期未改正的,由所属乡镇(工业园区)及时函告相关部门采取停止违法施工用水、停断

13、施工物料,由有权作出停(复)电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通知供电部门停止施工用电等措施,实施停工监管并依法制止,市制违办实施跟踪督导。其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商聆生产企业停止预拌混凝土和砂浆供应,停止违法施工用水,对无资质或参与违法建设的施工队伍进行查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停止违法建设进出施工物料并实施监管;市公安局负责对涉嫌违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对确需实施行政处罚的,由乡镇政府和国有土地权属主管部门移交有关部门依法查处。(三)依法严厉查处。1.对制止无效或既成违法建设拒不整改的,由乡镇政府按照武办字202024号文件武安市乡镇和市直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事项边界划分细则(试行)的通知规定,分别移

14、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未经批准建住宅行为的处罚)、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以及居民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行为的处罚)。被移交单位负责依法处置到位,严格实施监管,就违法建设违反规划情况函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违反规划事实认定意见分别予以处置。其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同时,函告违法当事人所在单位,属公职人员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处理;非公职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督促其按要求整改

15、。2 .对非法占用、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组织从事违法建设,擅自破坏查封措施,采取暴力手段阻挠、妨碍执行公务,涉嫌危险作业等违法犯罪的,由监管处置等部门提请市公安局依法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 .对非法占用土地,买卖、转让和利用村(街)居民宅基地进行小产权房建设行为,按照“零容忍”要求,发现一起、拆除一起,坚决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六、责任追究(一)各有关乡镇政府(工业园区)、村(街、居)委会对自建住房申报材料审查不严不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不力导致信访隐患等问题,以及由于巡查监管制止不力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对擅自批准、支持、纵容、庇护、放任居民违法违规

16、建设的,移交市纪委监委调查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相关单位接到函告后,不及时按规定履行职责,相互推诿扯皮、造成违法建设既成事实的,违规办理建房手续、渣土清运手续、不动产登记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服务入户手续的,按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严肃追责问责。(三)建房居民和设计、施工、材料供应单位或个人,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房人对房屋质量安全负总责,承担建设主体责任。房屋设计、施工单位分别对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材料供应单位或建筑工匠分别承担相应的质量和安全责任。七、群众监督充分发挥群众参与和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居民违法违规建设行为,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接受举报单位:市制违办,地址:中兴东路261号,举报电话:5691006o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武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武安市严格规范管理城区范围内居民自建房的意见(武政规20218号)同时废止,以前印发的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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