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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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宁波市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高质量建设农业强区,加快推进乡村产业振兴,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和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发(2020)67号)文件精神,结合海曙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是指市、区财政统筹安排的用于支持海曙区乡村产业提升的资金,重点支持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开展的农业投资建设项目、核心区内的公共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省级及以上特

2、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数字化改革、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等。第三条乡村产业提升专项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共同管理,按照“目标明确、分配科学、绩效显著、公开公平”的原则分配管理和使用。第四条区财政局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组织开展农业专项预算资金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分配方案、建设内容、考核办法,并做好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产业办”)负责项目申报、管理及投资计划等。第五条相关镇乡(街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管理的主体责任,对辖区内农业项目的真实

3、性、专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负责;落实项目管理人员,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初审、数据统计和信息反馈等工作;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规范建设和管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对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杜绝弄虚作假及其它违规违法行为,切实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章扶持对象第五条本办法扶持对象是本区范围内镇乡(街道)、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章支出范围及标准第六条根据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要求,核心区内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按照实际投入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共担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第七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内涉及政府投资的基础

4、设施建设,包括农业农村基础设施综合提升、土地综合治理、生态河道建设、河道疏浚、农村生态环境改善、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等,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共谋、共建、共管、共享”机制,财政资金予以重点倾斜保障。第八条达到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创建要求,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改造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改善等。省级创建成功后,按照实际投入的9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第九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特色农业强镇内的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按照申报内容,涉及种植、养殖、农旅融合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2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涉及农产品加工经营等项目按实际投入的15%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十条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分数字植物(育种)工厂、数字牧场、数字渔场等三类。补助范围重点是建设监控中心系统、远程操控系统、智能检测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温室大棚智能控制系统、水肥一体化系统、灾害预警、土壤监控、气象指数等应用于农业生产的数字化系统。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要求在40万元(含)以上。对列入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建设计划的项目,按照第三方机构审定投资额一次性给予30%的补助,最高补助额度为200万元。对新创建成功的省级和市级数字农业工厂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和5万元(补助和奖励可叠加发放)。第十一条对新认定的市级种养基地数字化改造项目采用以奖代补的方

6、式,每个项目奖励5万元。第十二条对新培育的省级和市级农业产业化联合体(产业联盟)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高质量推进现代都市农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海政发202064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第十三条对创建成功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的行政村、镇乡(街道),给予10万元奖励。第三章项目申报与验收第十四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根据宁波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申报。第十五条被列为区级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对象的,根据实施方案,对照创建目标和建设标准开展创建,数字农业工厂创建周期原则上不超过2年。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每年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

7、称:区产业办)的申报文件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提供相关申报材料,由镇乡(街道)初审并推荐上报。区产业办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年度建设项目名单。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需要延期的,需向区产业办递交书面延期报告,经区产业办核准,最长可以延期6个月。第十六条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供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材料。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审计完成后,组织专家对该项目进行查验。第十七条全国“一村一品”示范村镇由行政村、镇(乡)自愿申请,经区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上报市农业农村局,由市农业农村局择优推荐至省级农业农村

8、部门。第十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将不予通过项目验收:(一)项目建设单位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二)擅自变更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内容,并造成重大影响的;(三)申请验收资料、程序等方面存在严重缺失的;(四)项目建设进度缓慢,超出确认建设期限一年以上的;(五)没有通过验收,由验收组向建设单位明确指出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整改后仍没有通过验收的;(六)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第四章资金拨付第十九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核心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进行专账核算,项目资金由区镇二级财政按9:1比例给予保障,镇级资金同步配套落实。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根据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曙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9、通知(海政发202067)文件执行;其他政府投资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补助标准执行。第二十条省级及以上现代农业园区、省级及以上特色农业(农业产业)强镇等各类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建设项目,由区产业办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按照项目投资计划表中建设内容为基准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确定补助金额。第二十一条数字农业工厂建设项目在审计完成和查验通过后,经公示无异议,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联合发文进行补助。第二十二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等。第五章项目档案和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涉及乡村产业提升项目原则上建立项目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包括

10、项目申报、下达文件、验收材料等相关的文件、材料,按年度及时、完整、系统地收集、整理、归档保存。第二十四条区产业办要按规定做好项目申报、资金安排和分配使用等情况的公开工作,并对下达的资金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项目实施单位要健全财务制度,规范会计核算;票据合法合规,数据真实可靠;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检查等工作。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在有关政策法规及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做到专款专用,并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等单位的监督、检查等。第二十六条申请建设过程中,各项目实施主体如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办法骗取资金的,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规定进行处理。除追回已奖补资金外,该主体两年内不得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上级政策若有调整变动,按上级文件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年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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