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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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港口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1992年3月6日交通部发布)rzee第一早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港口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港口消防监视实施方法,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港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规划、建设。第三条港口消防设施实行与港口建设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的原则。第四条港口的消防建设规划必需列入港口总体规划,由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并上报公安消防监视机关备案。第五条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依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对港口建设工程进行防火设计审核,监视检杳消防设施的竣工验收。第六条港口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使用状况,应作为企业评审、考核、升级的一项内容。第

2、七条本规定由港口规划、计划、基建、通信以及供水、供电等有关部门贯彻实施,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负责监视。其次章港口总体布局的消防要求第八条港口总体布局中,必需各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码头、仓库以及装载货物的船舶锚地设在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港区内已经建成投产、尚不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规定的危险货物码头泊位、仓库、锚泊地等,必需纳入改造计划采取迁移或改变使用性质等措施,消除担忧全因素。第九条港口规划、建设中,应合理选择液化石油气站、加油站、配(变)电站、油漆库、乙焕气库、氧气瓶库、锅炉房以及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管道的位置,设置明显的消防标志。严禁在其防火间距内搭建任何建、构筑物或堆放物资。第十条港

3、口新建的各种建筑应优先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控制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严格限制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对原有耐火等级彳氐、防火间距不足等不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要求的建、构筑物(列入文物保护的除外),应按建规进行改造。第十一条由国外引进的港口大型机械设施,应符合或不低于我国消防规范要求。规范没有规定的,可参照国外有关技术规范,但须将规范有关条款的中文译本和设计图纸送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审核。第三章消防站第十二条沿海、内河港口,应按交通部港口消防站布局与建设标准和公安部消防建筑设计标准,建立水、陆域消防站及配套设施。第十三条港口消防站的站址和用地(岸线),应纳入港口总体规划。已经划定的

4、消防站址和用地(岸线),任何单位不得占用。第十四条消防站应选建在港区适中位置。其布局应以接到报警陆域消防队5分钟内和水域消防船2O分钟内到达责任区边缘为一般原则。第十五条消防码头基地前沿水域和消防船外弦不得靠泊其他船舶和设置任何障碍,应保证火警时消防船紧急出动回转半径的需要。第十六条基本抗震烈度六度(含)以上的港口,其消防站的建筑应按基本抗震烈度提高一度进行设计。第四章消防给水第十七条港口应建设共用或专用的消防给水设施,并有可靠的供电系统和取水设施。码头前沿的消火栓应为国际通岸接口。第十八条消防给水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海等自然水源。第十九条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及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建规的要求。其

5、次十条消防给水管道锈蚀、陈旧或水量、水压不足的,供水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更换、修复、满足消防给水的需要。其次十一条港区消火栓规格必需统一。拆除或移动消火栓经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消火栓损坏的,港口主管部门应及时修复。第五章消防车道其次十二条港口应合理规划建设消防车道,其宽度、间距和转弯半径等应符合建规要求。其次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便挖掘或占用港区消防车道。临时挖掘或占用时,须事先报经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同意。第六章火灾报警与消防通信其次十四条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应建立灭火通信指挥系统,并与所在城市公安消防调度指挥中心联*,配备接收船舶火警甚高频无线通信设备。其次十五条港口的重点消防单位

6、、部位应设置与港口公安消防监视机构联通的有线或无线通信火灾报警设备。其次十六条靠泊、装卸1OOO吨(含)以上易燃液化气体、5OOO吨(含)以上甲、乙类易燃液体船舶的专用码头及总储量在1O万吨以上的油库区,应根据具体状况,逐步采用闭路电视监控或火灾自动报警装置。第七章建设与维护资金其次十七条港口消防设施建设,属于基本建设范围的,应列入港口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属于更新、改造工程项目的,从更新、改造工程费用或设备维修费用内投资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削减、挤占、挪用消防建设投资。其次十八条港区内因工程建设及其它原因损坏或拆迁的消防设施,其重建费用全部由损坏或拆迁单位负担。第八章附则其次十九条本规定

7、由交通部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发布部门:交通部发布日期:1992年03月06日实施日期:1992年05月01日仲央法规)消防站建筑设计标准GNJl-81(试行)公安部目录第一章总则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三章房间设计第四章建筑构造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六章训练塔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使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有利于执勤战备、业务训练、队伍管理,提高队伍灭火战斗力,以适应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需要,本着适用、经济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市、县新建、扩建的公安消防站的建筑设计。改建的公安消防站和企业、事业单

8、位的消防站,可结合实际状况参照试行。第1.0.3条消防站的布局,应纳入城镇规划。其布局要求、人员编制、装备设置应按有关的专门规定执行。第1O4条消防站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并应符合现行的其它有关建筑设计标准、规范的要求。其次章总平面设计第2.0.1条消防站应设在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地点,其边界距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影剧院、集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和场所不应小于50米。注:老城区执行上述规定确有困难时,其距离可适当减小。第2.0.2条消防站车库正门,距城镇规划道路红线不宜小于10米,门前地面应用混凝土或沥青等材料铺筑,并向道路边线做12%的坡度。第2.0.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车库、

9、值勤宿舍、训练塔、油库以及其它必要的建、构筑物,并合理布局。第2.0.4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场地,其面积应符合表2.0.4的规定。表2.0.4训练场地面积I车辆数I2-3辆I4-5辆I67辆IIIIIII面积平方米)I1500I2000I2500|注:训练场地内宜设置长度为100米的跑道。在有条件的地区,应设置能够进行全套基本功训练的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的训练场地。在执行表2.0.4的规定确有困难时,其面积可适当减小,但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并应根据需要在若干此类消防站的适中地点设置宽度不小于15米、长度宜为150米训练场地的消防站。第三章房间设计第3.0.1条消防站车库应布置

10、在建筑物正面一层便于车辆迅速出动的部位。车库的基本尺寸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车库内消防车外缘之间的净距不小于2.0米;二、消防车外缘至边墙、柱子表面的距离不小于1.0米;三、消防车外缘至后墙表面的距离不小于2.5米;四、消防车外缘至前门垛的距离不小于1.0米;五、车库的净高(地面至顶板突出部分)不小于车高加0.6米。第3.0.2条消防车库应设置修理间和检修坑,其位置不宜靠近通讯室。超过三辆消防车的车库,应设置一个有前后门的隔间,并在其车位下面设置上述检修坑。23辆的消防站车库应设一个备用车位。第3.0.3条消防车库每个车位都应设有独立的大门并宜设自动开启装置,门的宽度应不小于车宽加1.0米,高度

11、应不小于车高加0.3米。靠近通讯室的车库大门上,应设置一个供人通行的小门。第3.0.4条通讯室应设在靠近车库出口的T则,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上应设有传递窗。第3.0.5条蓄电池室应与通讯室、车库毗连。其出入口处宜设有套间或门斗,门均应向夕HK蓄电池室应设有酸类或碱类的贮存间。第3.O.6条队长办公室(兼值勤宿舍)应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宜与通讯室相邻。指导员办公室,可布置在建筑物二层(值勤宿舍宜与队长合用第3.O.7条战斗员值勤宿舍应每班一个房间,宜布置在建筑物一层并靠近车库,如必需布置在车库后侧时,应在车库与宿舍之间设置2.O米宽的走廊。战斗员值勤宿舍布置在二层时,必需设置直通车库直径宜为78厘

12、米的滑杆,杆的数量宜按一个值勤战斗班设一根,在滑杆的底部应设置直径不小于O.8米的弹性垫,楼板上入孔直径宜为O.9-1.O米,其周边应设置防护设施。第3.O.8条消防站应设个人用固定衣柜,其位置,尺寸可按其使用状况决定。第3.O.9条在寒冷和多雨地区,可设置训练室,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50平方米。第3.0.10条消防站应设置器材库,并宜布置在车库附近。第3.0.11条消防站应设置家属探亲用房,并宜布置在不影响执勤备战和业务训练的部位。第3.0.12条消防站应设置晾水带架(可附设在训练塔上I在寒冷或多雨地区,应设置烘干室,并应与清洗室布置在一起。第3.0.13条在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设置锅炉房。消防

13、站应根据需要设置燃料贮存间。第3.O14条消防站应设置的房间及其面积定额,应符合表3.0.14的规定。表3.0.14消防站房间使用面积定额II车辆数Illlll序I面积(平方米)I2一3辆I4-5辆I6一7辆I备注I|号|房间名称IIllIl|III门I车库I按车型确定IIIIII-I|2|通讯室I15-20Ill-I|I3I干部办公室兼值勤宿舍I每人10IIl-IIII|4|司务长室兼值勤宿舍IlOlllIIIII5I战斗员值勤宿舍I每人6I包括每人物品Illll贮藏面积0.3II-I- -IIII6|教室兼阅览室、会议室I405570Ill-III- -II7I警卫、传达室IlollI-I

14、III|8|遗室I1215Ill-I-III|9|图书室I10-15Il- -车辆数Illlll序I面积(平方米)I2-3辆I4-5辆I67辆I备注I|号|房间名称Illlll|-III门0I厨房I50人以下按50,每I包括贮藏面积IIlI增加1人增加0.55II-IIIIllll餐室I每人0.9I|-|II-II12I烧水房I5III-IIIII13I家属探亲用房I40I50I60III-IIIII14I蓄电池室I10III-III-I门51修理间112115120I包括零件贮藏IIIIIll面积|IIIIII161清洗室I8门OI12III-II-IIIII17I烘干室Iloll5I20I

15、I|-|I-IIIII18I器材库I25I30I35II|-19I被服库I12I15I20II|-|-III20I枪支贮存室I1015II-II21I杂具间门2I15I20III-I|III22I油库I12-15|-|-IIII23I浴室、更衣室I40I50I60III-III-II24I盥洗室、厕所I每人O.6I不小于40I注:消防站建筑内的走道、楼梯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5米。第四章建筑构造第4.0.1条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彳氐于三级。如为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其消防车库顶板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O小时。第4.O.2条车库门口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O.8米的非燃烧体雨棚。第

16、4.O.3条车库平开大门应装置定门器。车库大门上方如不设亮窗时,应在门扇上安装采光玻璃。第4.O.4条车库内的墙面宜设有高度不小于1.2米的水泥墙裙。第4.O.5条通讯室内的地面、墙壁、顶棚的表面应平整、光滑、不易积聚灰尘。通讯室与车库之间的墙和传递窗,应采取隔音措施。第五章建筑设备及其它设施第5.0.1条采暖地区的消防站应采用集中式采暖。消防车库的室内温度不应低于第5.O.2条非采暖地区的消防车库,应根据需要采取防冻措施。第5.O.3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用的消火栓或容积不小于20立方米的蓄水池。第5.O.4条消防车库内应设置供消防车上水的专用设施和洗刷车辆的排水设施。第5.O.5条值勤宿舍、

17、车库、通讯室、教室、餐室及其通往车库的通道,应设事故照明。第5.0.6条消防站内必需设有警铃,并应在车库大门一侧安装车辆出动的警灯和警铃。第六章训练塔第6.0.1条消防站内应设置训练塔,其正面应设有长度不小于35米的跑道。第6.0.2条训练塔应符合以下要求:一、训练塔宜设在靠近训练场尽端的部位;二、训练塔层数应不少于四层,高层建筑物较多的城市,层数可适当增加;三、训练塔正面的窗口每层不少于两个,窗间墙的宽度为1.0米;四、训练塔窗口的尺寸为1.2米Xl.8米,窗口距离塔边不得小于0.65米,窗台宽为0.4米(突出塔壁5厘米),每层窗台距该层地面的高度为0.8米,层高为3.5米,并应设有净宽不小于0.7米的内楼梯;五、在训练塔每层内侧应设置不小于1.5米宽的平台,顶层应设置楼板;六、训练塔宜设置室外消防梯。消防梯应通至塔顶,并宜离地面3米高处设起,宽度不宜小于50厘米。附录:本标准用词说明执行本标准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 .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采用必需。2 .表示严格,在正常状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 .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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