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债务承担责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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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债务承担责任,www.chinawaimao.org,一、事实方面,二、法律方面,Catalog,www.chinawaimao.org,www.chinawaimao.org,一、事实方面,1.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会严重影响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计划的运作。企业无疑是现代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所谓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参考文献三)企业主要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企业可以分为自然人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三种的法律形态,公司企业最为典型。随着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企业特别是公司企业的生产规模迅速增大,生产流程加快,为了适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变化,企

2、业需要严格按照其生产经营计划来运作。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后,一定会按照合同安排他的生产经营计划,以保证其能够履行合同义务。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则第三人可能随时基于债务承担合同履行与原合同义务,这样无疑会出乎债务人的意料,打破其生产经营计划,造成存货积压,停产停工。,www.chinawaimao.org,2.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严重影响债务人职工的利益。现代社会讲究按劳分配,这在企业与职工之间体现为加工企业的职工按件计酬和销售企业的职工按销售额或者销售利润提成工资。象前文所说,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造成债务人的停产停工,这将对加工企业按件计酬的职工的福

3、利待遇带来不利影响。如果说这些职工福利待遇的减少的同时,其劳动时间与劳动量也在相对减少,加上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存在,这些职工的生活不会到难以维持的地步,似乎还是合乎情理的,那么对于依靠销售提成为其工资来源的销售人员,他们的劳动是已经付出,在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后,作为强势主体的债务人就可能以货物并没有真正销售出去、债权人对其支付货款纯粹是两个公司的事情与销售人员无关等种种事由为借口来拒绝向销售人员支付提成,作为弱势一方的销售人员很难取得其应得的劳动所得。,www.chinawaimao.org,3.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导致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实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

4、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社会财富大大增多,为了刺激消费,我国的中国人民银行数次连续调低存款利率,国务院于1999年9月30日作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的规定,这些因素都促使或加快我国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的转变,可以说现在我国已经成为了买方市场。在买方市场中,卖方的竞争最为激烈,为了增加产品销售,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企业在自己的营销方面的投入大大地增加,可以说为了能够签订一份销售合同企业可能投入很多。作为一个企业法人,终极目的是追求利润最大化,但作为某份具体合同的当事人,其签订此合同的目的可能会与它的终极目标不相一致,比如某生产商与销售商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的目的绝不

5、会仅仅是为了获得其对销售商所享有的债权,更是为了通过销售商的销售渠道把自己的产品推向消费者,扩大自己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以使自己的品牌能够被更多的消费者所认知、认同,增强企业的知名度与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这些都是要通过作为债务人的生产者履行货物买卖合同的交付货物的债务来实现的,可以说债务人履行其合同义务同样是其签订合同的目的。因此,若允许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由第三人履行原合同义务,则债务人签订合同的目的将不能够很好的实现。,www.chinawaimao.org,4.债权人成为债务承担合同主体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的发生。如前文所说,我国已是买方市场,卖方的竞争最为激烈,为了打开产品销路

6、,企业会使出浑身解数,采取各种营销策略,特别是一种新的品牌或新的产品首次上市,商家采取免费或者很低的价格进入市场是很正常的现象。若允许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在得知债权人需要债务人的产品后,如果第三人拥有同样的产品,为了能扩大产品的销售渠道,第三人极有可能与债权人签订合同来承担此债务,从而达到最终挖走债务人客户的目的。这样第三人就可以不用努力开拓销售渠道,只要盯住自己市场竞争者,通过债务承担合同的签订就能达到不劳而获、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形成不正当竞争。,www.chinawaimao.org,二、法律方面,首先,权利有“你的”、“我的”之分,义务同样应该有“你的”、“我的”之分。权利

7、义务观念的形成事发产生的主要标志之一,权利义务的分离首先表现在财产归属上出现“我的”、“你的”。(参考文献四)一般认为,自从社会出现剩余产品后,人们就开始了利益的划分,国家出现以后,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就通过法律的形式确定了财产私有制,赋予自己法律权利,来保护本阶级的利益,因此权利总是与一定利益相关,大多数人们能够主动的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强调“我的”就是“我的”。但对于义务,一般认为是在法律上的不利益,所以人们对自己的义务有着天然的回避倾向,如果有人愿意代替自己履行义务,义务主体一般不会十分强调这是“我的”义务而不让其他人来履行。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以上说法尚可成立;而在商事领域,如前文所述,

8、商事主体的义务给义务人带来的绝不仅仅是不利益,因此在义务方面也有强调“你的”、“我的”之必要,这也体现了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义务对法律关系的主体同样重要。,www.chinawaimao.org,其次,正因为义务对法律权利主体与法律义务主体同样具有利益,所以债权人可以处分其债权但不宜处分义务。债权人得依债权的权能而行为,债权权能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处分权能,处分权能包括抵销、免除、让与债权(参考文件五),其他的各种关于债权权能的学说中也没有一个把处分债务作为债权的权能之一,故债权人不能直接处分债务,而只能通过处分债权来间接处分债务,且其通过债权让与的方式完全可以达

9、到处分债务之目的,实无与第三人达成转移债务协议的必要,所以债权人不宜成为债务承担合同的主体。,www.chinawaimao.org,最后,作为支撑第三人可以和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的主要理由“由于债务是为债权人的利益而设的,所以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并不能够成立。主体之间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是民商事法律领域内的原则,若没有法律的规定不能轻易地说“一主体比另一主体拥有更优越的地位”,除非不会给其他主体带来不利益。立法上,合同法并没规定债权人可以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理论中,债权人也不拥有处分债务的权能;在事实方面,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债务承担合同可能给债务人带来不利益,所以在债务转移问题上,债权人并不拥有比债务人更为优越的地位。,谢谢,观赏,www.chinawaimao.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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