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程案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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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案例(一)合同订立与成立 甲公司于1999年10月6日向乙企业发出一封电报,电文内容为“我公司欲购你厂生产的螺纹钢,材质20,国标优质,18,6定尺,100吨,99年10月26日前交货,若可供货,请报价”,乙于10月9日收到甲的电报,并于99年10月10日回电“我厂可提供你公司所需螺纹钢20,国标优质,18,6定尺,100吨,99年10月26日前交货,每吨2000元,厂内交货,需自提,若购买99年10月前电复有效”。10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电报后,又于99年10月14日收到乙的第二封电报,内容为“取消10月10日电报”,甲公司未理睬,并于99年10月日向乙发出电报“完全同意按乙10月10

2、日电报内容购买100吨”,此电报于99年10月18日到达乙处,乙收到电报立即电话通知甲:“我方已经取消10月10日电报,并且钢材已另卖他人”试分析:(1)甲99年10月6日电报是否构成要约?(2)乙99年10月10日电报属承诺还是要约?(3)99年10月14日甲收到乙电报后,乙是否可以取消乙99年10月10日电报内容?(4)该合同是否成立?,合同法案例(二)合同订立与成立,乙是甲的长期客户,彼此都很讲信用,长期合作过程中,从未发生违约行为。甲公司于2006年4月5日向乙企业发出一封电报,电文内容为我公司可供本厂生产的螺纹钢,材质20,国标优质,18,6定尺,200吨,每吨3000元,款到发货,

3、若购买10日内电复有效,,乙收到甲的电报后于2006年4月10日回电我厂同意购买你公司所生产的螺纹钢20,国标优质,18,6定尺,100吨,2006年5月1日前交货,每吨2600元,款到发货。甲公司于2006年4月15日向乙发出电报,通知乙完全同意按乙4月10日电报内容成交,并通知乙到甲公司签订书面合同,交齐货款后立即发货。乙于2006年20日将50万货款汇给甲指定的银行帐户,但甲一直没有发货,2006年5月2日,乙向甲催货,甲称合同没成立,现钢材市场价格已涨,若乙同意按照现价支付,可供货。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甲2006年4月5日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为什么?(2)乙2006年4月10

4、日电报是否为承诺?为什么?(3)本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4)甲称合同没成立,现钢材市场价格已涨,若乙同意按照现价支付交货,是否有法律依据?为什么?(5)如果甲公司收到乙4月10日电报后,第二天有其他客户要购买这批钢材,甲基于对乙的信赖,没卖他人,留出售给乙,但乙却没来购买,此情况下甲是否有权要求乙赔偿损失?为什么?,合同法案例(三)合同订立与成立原告:群星经贸公司(简称经贸公司)被告:星达木材公司(简称木材公司)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2000年3月中旬,经贸公司预测到建筑用木材会涨价,于是同木材公司磋商购买木材事宜,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因急于乘飞机去深圳,遂口头答应:3月底木材公司从黑龙江某林场到

5、货一车木材,其中可有一部分卖给经贸公司,经贸公司应自备运输车辆到木材公司提货(经法院查实,具体数量、价格未约定)。后来,木材果真涨价,于是3月底经贸公司雇车到木材公司拉木材。木材公司经理王某去深圳尚未归来,主持木材公司工作的李副经理称王经理未向其交代卖木材给经贸公司的之事,经查也未见有经贸公司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合同。在经贸公司派车拉木材的前3天,木材公司已经将3月底到货的木材全部销售出去,现无货可卖给经贸公司。于是李副经理提出:4月15日前,我公司还有一批木材到货,如经贸公司需要,双方可订书面合同。在双方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过程中,产生价格分歧,经贸公司认为应按照3月份的价格,木材公司认为应按现在

6、的价格。协商不成,经贸公司起诉,要求解除与木材公司订立的口头合同,木材公司赔偿其雇车费损失1250元和木材涨价给其造成的利润损失。法院应如何判决?,合同法案例(四)合同效力?,合同法案例 合同履行,案情: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

7、,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8、?,合同法案例(五)合同履行 A公司向B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1999年12月底前交清。至1999年11月,B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B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B在得到C公司同意的基础上,B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C公司在1999年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B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C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因此,A公司要求B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B化工厂认为A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C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C公司违约造成的,与

9、B化工厂无关,因此B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无奈以B化工厂和C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合同法案例(六)合同履行,2010年6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订立之日起2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钢材300吨,总价款120万元,收货后三日内付清货款。2010年8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一份书面通知,内容为:“我公司已收到你公司交付的钢材,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我公司现决定将拥有对丙公司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可直接行使债权。”甲公司收到此通知后,到丙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得知丙公司确实欠乙公司150万元货款且已到期。但甲公司并未向丙公司主张权利。此后乙公

10、司也未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也不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10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清偿货款并承担欠款利息。乙公司称甲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其原债务应由丙公司承担?试分析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法案例 合同履行与债务承担,A公司向B化工厂订购化肥5000吨,双方约定分批交货,并于1999年12月底前交清。至1999年11月,B化工厂向A公司共供应化肥3000吨。此后由于生产能力不够,B化工厂无力再向A公司供应化肥,B在得到C公司同意的基础上,B化工厂与A公司协商,决定由C公司在1999年12月底之前向A公司提供化肥2000吨,以此履行B化工厂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当合同到期时

11、,C公司没有按时交货。因此,A公司要求B化工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由于违约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但B化工厂认为A公司已知道并同意由C公司继续履行供应2000吨化肥的义务,现在合同未得到适当履行是由于C公司违约造成的,与B化工厂无关,因此B化工厂不应承担任何责任。A公司无奈以B化工厂和C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合同法案例 违约责任,案情原告与被告于某年1月10日订立了一份购销普碳钢盘圆正品1000吨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200元,总价款120万元,交货期为该年6月30日,交货地点为S市火车站。合同第4条规定:“本合同生效后30天内,甲方(即原告)应向乙方(即被告)预付5万元。”第5条规定:“如果逾期

12、交货,每逾期一天应按总价款的0.1%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于同年2月1日与第三人(某物资供应站)订立了向第三人销售500吨普碳钢盘圆正品的合同,合同规定每吨价1500元,交货期为该年7月5日。同年2月5日,原告向被告汇去5万元,至同年6月30日,被告未交货,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直拖延至同年8月1日才提出交货,因此时该种货物价格已下降至每吨1000元,第三人拒绝接受原告拟交付的货物,并要求原告支付约金15万元,原告遂向被告提出拒绝收货,并在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代原告向第三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利润损失30万元及各种费用损失,按合同条款第5条支付违约金。,合同法案例 违约责任,案情

13、 2004年4月27日,山东省东营市某化工公司与阜新某装饰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购销货物为60吨,单价12500元;接需方电话通知送货;结算方式为5吨铺底,滚动付款(化工公司的解释为第二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一次的货款,第三次货物到达验收时付第二次的货款,以此类推),货到两月内结算所有货款;合同履行期限从2004年4月27日到2005年4月27日止。合同签订后,2004年4月29日化工公司向装饰公司发货10吨(仅发货一次),装饰公司收货,此后装饰公司也未通知其发货,2004年7月1日装饰公司付款20000元,余款一直未付,后化工公司以装饰公司预期违约不付余款为由于2004年11月14日诉

14、至法院,请求对方支付剩余货款。法庭审理中原告仅向法庭提交购销合同及收获单据各一份。问题:装饰公司是否构成预期违约?,合同法案例,2010年6月18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工程材料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于合同订立之日起20日内向乙公司提供钢材300吨,总价款120万元,收货后三日内付清货款。2010年8月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具一份书面通知,内容为:“我公司已收到你公司交付的钢材,因资金紧张未能及时结清货款,我公司现决定将拥有对丙公司的120万元债权转让给你公司,你公司可直接行使债权。”甲公司收到此通知后,到丙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得知丙公司确实欠乙公司150万元货款且已到期。但甲公司并未向丙公司主张权利

15、。此后乙公司也未向丙公司主张债权,也不再向甲公司支付货款。2010年10月甲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清偿货款并承担欠款利息。乙公司称甲无权向其主张权利,其原债务应由丙公司承担?试分析乙的抗辩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合同法案例,张某欠李某人民币150万元,拖欠一年半一直未予偿还。李某得知张某有房产一栋,租借给他人开办餐馆,李某便到法院起诉,请求张某以其房产抵债。张某提出,该房产在数月前己作价120万元,卖给陈某,正在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张某卖房所得的价款已用来抵偿其他的债务。李某提出该房产价值应在150万元以上,而张某仅以120万元出售,并将所获得的价款用于他处,显然张某出卖房屋的目的在于逃

16、避债务,李某请求法院追加陈某为第三人,并希望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法院经审理查明,庭审前陈某并不知道张某欠李某债务?但陈某认为,虽然其购买时知道以120万元购买此房屋较通常的市场价便宜很多,但他并无恶意,并已付款,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李某无权要求将房屋交给李某。试分析:1、张某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合同是否生效?2、张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是否应得到支持。,李某原告,张某被告,陈某第三人,150万欠款,房屋买卖合同 将价值150万的房屋以120万元出售正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1、张某将房屋出售给陈某,没有

17、办理登记过户手续,该合同是否生效?2、张某与陈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3、李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将该房屋交付给李某是否应得到支持。,合同法案例,2006年5月11日,西安某机电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供应乙方机电设备,甲方应保质保量并派技术人员按期到乙方指定的地点拆卸并安装设备,乙方按合同约定的标的分阶段支付货款。2006年9月8日,甲方按乙方指定的地点送货,技术人员卸装设备,乙方验收签单。乙方按期如数支付了预付款。后乙方将该设备转卖给第三人,并电话通知甲方,甲方未同意,也没有派技术人员前往拆装设备。剩余货款到期后甲方多

18、次向乙方催要,乙方以甲方违约为由拒付货款。经催要货款无果,2008年4月6日甲方以乙方拒付货款违约为由,将乙方诉至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甲方要求乙方支付剩余货款及利息;乙方以乙方转卖购买甲方的设备给第三人,属于合同的转让。甲方接到乙方的通知后未按期到指定地点卸装设备,先行构成违约,因此乙方拒付货款并无不当。并提出反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试分析:本案应如何处理?,合同法案例(二)缔约过失责任要点:1、木材公司经理王某的口头答应-因欠缺合同的主要条款,因而合同未成立。因而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故对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木材公司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即经贸公司基于对木材公司王经理的口头答应内

19、容,承担经贸公司的信赖利益损失1250元的雇车费。3、利润损失因无法查清实,不予支持。,案例1,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本例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为A公司和B化工厂,C公司是作为合同的第三人出现的。根据我国合同法律的规定,B化工厂应向A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延期履行合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至于第三人C公司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则应按照B化工厂与C公司之间的约定,根据法律的规定另案处理。,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2003年3月6日,宏达预制场与金马水泥厂签订了一份水泥购销合同,双方约

20、定由金马水泥厂在一个月内分三批向宏达预制场供应价值10万元的水泥,宏达预制场在收到全部水泥后一月内付清全部货款。2003年5月6日,宏达预制场收到水泥后仅付金马水泥厂货款6万元,尚欠4万元未给付。其后,金马水泥厂多次派人催收货款,宏达预制场均以建筑公司欠其材料款为由,要求暂缓给付。2003年12月10日,宏达预制场电话通知金马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提出预制场所欠水泥厂的4万元货款由预制场的债务人通达建筑公司在10天内支付,李某称,十日内不管是宏达预制场还是通达建筑公司付款都可以。此后,宏达预制场与通达建筑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债务转让协议,双方约定由通达建筑公司在十日内付金马水泥厂支付4万元货款。事

21、后,通达建筑公司由于财产被法院查封,未按协议向金马水泥厂支付货款。2004年5月,金马水泥厂诉至法院,要求由宏达预制场支付所欠4万元水泥款。宏达预制场则以该债务经水泥厂同意已经转让给了通达建筑公司,应由通达建筑公司支付。分析:宏达预制场的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宏达预制厂与通达建筑公司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承担。通达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不按协议履行债务,应由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向债权人金马水泥厂支付尚欠的4万元水泥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宏达预制场与通达建筑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征得了

22、债权人金马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同意。因此,应当认定金马水泥厂作为债权人同意了宏达预制场将4万元债务转移给了通达建筑公司,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因此是除了该债务,应由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给付债权人金马水泥厂的4万元水泥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宏达预制场与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债权人金马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仅同意由债务人宏达预制场或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任一单位付清货款,并未同意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因此,该债务承担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并不因此而免责。因此本案应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评析 债务承担又称债务转移或合

23、同义务的转让,是指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协议,并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制度(合同法84条)。根据债务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债务承担又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两种形式。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将债务全部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免除履行债务的义务,而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原合同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务关系的前提下,第三人加入原债的关系,承担部分债务或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制度。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的制度(合同法65条)

24、。,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从表面上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一、是否需要征得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债务转移协议是否以债权人同意为生效要件应根据债务承担的不同类型而定:免责的债务承担-因原债务人退出了原合同关系,第三人本身是否有履行能力,关系到债务权人的债权能否实现的问题,因此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能生效。并存的债务承担-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人负连带责任,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不会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不需要经债权人的同意即发生

25、债务承担的效力。如果是第三人与债务人对原债务承担按份责任,则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将部分改变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也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承担协议才能生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中,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是否经债权人同意不是代为履行协议得以生效的要件。,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从表面上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债务承担中,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都是以原合同债务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债务承担协

26、议成立并生效,则第三人成为债的当事人,享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第三人未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对待。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通常情况下,债务履行辅助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或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因此当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履行。,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从表面上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都存在第三人履

27、行债务后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三、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如前所述,在债务承担的情况下,第三人通过债务转移协议而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则合同债务人则退出了原债的关系,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履行能力不负担担保责任。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则原合同债务人与第三人依债务转移协议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仅是债务履行辅助人,不是原合同的当事人。既不享有合同的权利,也不得强求其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当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只能依据原合同要求债务人承担债务不履行的法

28、律后果,而不能要求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从以上的分析比较可以看出,在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和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下,债权人是否同意转移债务都不是债务转移生效的要件。两种情况区分关键是看债务转移协议中,第三人是以债务人的名义代替履行债务,还是第三人以自己的名义与债务人一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前者即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后者则是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第三人与债务人连带承担债务的情形。就本案而言,金马水泥厂与宏达预制场基于水泥购销合同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作为债务人的宏达预制场与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达成债务转让协议时,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不是以债务

29、人宏达预制场的名义代债务人偿还债务,而是以自己的名义承担金马水泥厂的债务,因此本案是债务承担而不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在本案的债务承担中,债权人金马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对是由债务人宏达预制场还是由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偿还其4万元货款均不持异议,但显然不同意债务人宏达预制场退出原合同关系,免除其履行责任,因此本案也不是免责的债务承担。由于债务人与第三人并未就债务承担的份额进行约定,因此应认定本案的并存的债务承担是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 3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的加入),原告三阳公司与被告隆威公司和天恒公司长期有业务关系,由三阳公司向隆威公司提供蓄电池产品

30、,并形成了交易习惯:每次三阳公司按隆威公司的要求送货后,即由隆威公司签发与货款相应金额且出票日期为未来某日的支票,但天恒公司可以代为付款。在支票出票日期届满前,如果天恒公司通过银行向三阳公司汇付货款,三阳公司则将隆威公司签发的支票交还给隆威公司;如果天恒公司未及时汇付货款,三阳公司则将隆威公司签发的支票兑现。在这种合作中,天恒公司曾对隆威公司的数笔货款进行过支付。但2006年5月5日三阳公司与隆威公司签订的合同,在支付货款时却发生了意外。天恒公司未向三阳公司支付货款,而隆威公司开出的支票因其账户被冻结而被银行退票。交涉无果,三阳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隆威公司、天恒公司共同支付货款7万余元。

31、分析:三阳公司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案例 3 第三人代为履行与并存的债务承担(债的加入),本案在审理中:第一种观点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天恒公司长期自愿履行隆威公司的合同义务构成债的加入,因此,天恒公司应对隆威公司未支付的货款共同承担付款义务;第二种观点则认为,天恒公司曾代隆威公司付款的行为仅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因此,在天恒公司不履行债务的时候,付款义务仍由隆威公司自行承担。同意第二种观点。债的加入,即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案例4,甲企业在某报刊登一广告称本厂有精密机床一台,价格优惠、欲购从速。乙企业厂长因在外地出差,该企

32、业副厂长看到该广告后即到甲企业进行考察,认为该设备较为先进,价格较为合理,经与本厂厂长电话协商,拟购买该设备,并用自己随身携带的并加盖本厂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相关内容,交给甲企业负责人。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精密机床一台,价格200万元,质量以说明书内容为准,乙企业在合同成立之日起,交付甲企业10万元定金,合同生效20天内,甲企业送货上门,付款期限为货到付70%,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请问:1.假设甲厂送货有困难,特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为送货,送货途中发生事故,一个多月之后,货才到乙企业,乙企业要求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有无法律依据?2.货到后经验收乙企业发现该设备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但是经维修

33、还可使用,现乙企业要求退货并解除与甲企业的合同,有无法律依据?1、有。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20天内甲送货上门,但是甲到期没有履行送货的义务,构成违约。我国合同法的违约实行严格责任制。2、没有。虽然甲的设备存在问题,但是经维修还可以适用,这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乙无权解除合同。但是乙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案例5,实际履行原则案情 某罐头厂有两台闲置的机器设备要处理。某果品加工厂听说后,即到罐头厂联系购买事宜。双次协商后,签订了合同。规定,果品加工厂以15万元的价格购买机器设备,合同生效后十天内果品工厂到罐头厂付款提货,任何一方违约须承担2%的违法金。某冷库也听说罐头厂要处理两

34、台设备。冷库正需要,且价格便宜,也派人到罐头厂洽谈购买。但迟了一步,设备已卖给了果品加工厂。冷库考虑若购买新的设备要花上近三倍的价格,见设备未运走,机不可失,就对罐头厂说,愿以2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机器。罐头厂见有利可图,便与冷库签了同样的合同,只是价格高了,并要求冷库尽快来人付款提货。第三天即派车来提货,不巧这一天果品加工厂也来提货。双方互不相让,均有合同为据。罐头厂自觉理亏,对果品加工厂说愿支付违约金,合同就不再履行了。但果品加工厂坚决不同意,一定要机器设备,罐头厂与冷库联合强行让冷库将设备拉走,对果品工厂置之不理。于是,果品加工厂向法院起诉,罐头厂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罐头厂表示愿意承担违

35、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但履行合同已不可能,设备已经卖掉。法院受理后,将冷库列为第三人,一同参加审理。问题 合同当事人能否以支付违约金为由拒绝履行合同?,案例5,答案与分析 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均要及时、正确地履行合同。实际履行原则是合同履行当中应坚持的重要原则。该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来履行,不得擅自用其他的标的来代替,也不得用违约金、赔偿金代替履行,除非法律和同另有规定。标的是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标的的是不可理解的。在合同订立后,标的就己特定化、具体化。合同的履行即以此特定的标的为基础,如果情况发生变化,需要改变标的的,应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擅自改变标的均是违约行为。违约

36、金是法律规定的或双方约定的在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给予守约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在当事人违约时,无论是否造成损失,均应支付,但不是说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就可不履行合同了。违约金只是对于违约行违约反合同的行为所给予的惩罚和对于守约方因违约行为为而造成损失的补偿,不影响原来合同的效力。既然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自然还要继续履行合同,以实现合同订立的目的。除非违约方的行为已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或者守约方不再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本案合同的标的两台机器设备,只因被告罐头厂谋求更高的价格而不想履行原来的合同,转卖给了第三人,意图用支付违约金的办法代替履行合同的标的。因为违约金与转卖的利益相比要少,而第三人

37、明知被告已与原告订了合同,却出高价诱使被告将机器设备转卖于他,被告与第三人的串通行为已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他们之间的合同是无效的,双方均应对此负责。故被告需归还第三人的设备款,第三人需归还机器设备。双方的损失各自承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予支持。被告擅自违约转卖合同的标的,应承担全部责任。在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况下,被告应继续履行合同。被告交付机器设备,原告支付贷款,又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的规定,还应支付违约金给原告。,案例6 附随义务-合同履行中的诚实信用义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2年5月签订一份钢材购销协议,约定:乙公司在一年内向甲公司提供某种型号钢材20

38、00吨,交货地点为甲方工厂,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以甲公司要货传真为准,双方就价格条款作如下特别约定:以目前市场价格3800元/吨为基础,随行就市。之后,双方按3800元/吨履行合同,乙公司供给了甲公司800吨。2003年2月甲公司又向乙公司发传真要求其以3800元/吨的价格供货时,乙公司以市场钢材价格上涨为由,告知甲公司只能以4200元/吨的价格供货。而甲公司以乙公司未提前告知和协商为由,坚持乙公司以3800元/吨的价格供货,乙公司拒绝供货,双方协商未果,甲公司遂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诸法院。,本案中,首先由于卖方置于自身条件的因素对市场价格行情甚为熟知,更先于买方容易获悉市场行情信息,虽双方约定要

39、货时间、数量以买方传真为准但一年内买方向卖方购买某种型号钢材2000吨的定期限、定数量的约定,已成为履行合同的必然趋势,况且双方已履行某种型号钢材2000吨中的800吨,建构了互为信赖关系。从该角度观察,卖方处于有利位置,在双方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价格上涨,卖方应以诚信为本通知买方。其次,卖方处于新价格受益方的优势地位,亦负有义务主动通知买方价格上攀的情况,以便买方获得时间利益。然卖方怠于此诚信之告知义务,在价格上涨过程中未通知买方,虽可按上述对合同价格解释原则对待,但应以违背附随义务论承担违约责任,以衡平正义。法律依据: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

40、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案例,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

41、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试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案例,答题要点:(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

42、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三种不

43、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宏达预制厂与通达建筑公司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债务的第三人代为履行而不是债务承担。通达建筑公司作为第三人不按协议履行债务,应由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向债权人金马水泥厂支付尚欠的4万元水泥款。第二种意见认为,宏达预制场与通达建筑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征得了债权人金马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的同意。因此,应当认定金马水泥厂作为债权人同意了宏达预制场将4万元债务转移给了通达建筑公司,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因此是除了该债务,应由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给付债权人金马水泥厂的4万元水泥款。第三种意见认为,债务人宏达预制场与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签订债务转让协议时,债权人金马水泥厂的法定代表人李某仅同意由债务

44、人宏达预制场或第三人通达建筑公司任一单位付清货款,并未同意债务人退出原合同关系,因此,该债务承担属并存的债务承担。债务人宏达预制场并不因此而免责。因此本案应由债务人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例2 第三人履行与债务承担,从表面上看,债务承担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的情况,都存在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但两者有明显的区别: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不同债务承担中,不论是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都是以原合同债务人的身份出现的,一旦债务承担协议成立并生效,则第三人成为债的当事人,享有原合同中的权利和承担原合同中的义务。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情形下,第三人未成为原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与原债务人。债权人只能将第三人作为债务履行的辅助人对待。所谓债务履行辅助人,是指根据债务人的意思表示辅助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人,通常情况下,债务履行辅助人与债务人之间具有某种委托关系或劳务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合同当事人在一般情况下不得为第三人设定义务,因此当作为债务履行辅助人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不得要求第三人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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