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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九章 财产法律适用的一般制度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第三节 信托第四节 国际破产,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一、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发展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五、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六、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一、物权及其法律冲突(一)物权及其类型(二)物权的法律冲突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种类 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多数国家:物权的客体分为动产和不动产各国对于动产和不动产内容规定上有差别。,二、物之所在地法的产生及发展(一)产生“法则区别说”时代(二)发展“动产随人”、“动产附骨”或“动产无场所”原则 19
2、世纪末物之所在地法,各国立法例,1898年日本法例第10条规定:“关于动产及不动产的物权及其他应登记之权利,依其标的物所在地法。”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6条规定:“动产及不动产,依物之所在地法。”1961年苏联和各加盟共和国民事立法纲要第126条规定:“对物的所有权,根据该物所在国的法律来确定。”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23条规定:“动产和不动产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之所在地法律。”,【非洲银行诉科恩案】原告是一家银行,在南非和英国伦敦都开办了业务。被告为一个在英国有住所的已婚妇女科恩。原告和被告在英国达成协议,被告同意将其在南非的土地抵押给原告银行,作为她丈夫向原告借款
3、的担保。被告委托一个南非人代理她处理有关抵押事宜。按照南非的有关法律被告无能力缔结这样的协议。后来原告依据英国法关于特定履行(在英国法上,它是指法院通过对被告强制执行他依合同所承担的义务,从而对原告赋予衡平法上的补偿)的规定,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强制执行被告依上述协议所承担的义务。【问】1.英国法院对该案有无管理辖权?为什么?2.当事人之间所缔结的契约是否有效?为什么?,三、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理论根据1、主权说法国梅兰2、法律关系本座说德国萨维尼3、利益需要说德国冯 巴尔4、方便说和控制说法国巴尔5、物权关系本身性质决定说中国黄进,四、物之所在地的确定(一)不动产所在地(二)对动产
4、所在地 1、在冲突规范中对动产所在地加以时间上的限定;2、在冲突规范中,对一些特殊的动产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作例外规定,即不适用物之所在地法。,2023/10/28,12,五、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不动产,无体动产,有体动产,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住所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适用所在地法,适用转让行为自体法,几种特殊情况下的物或财产的法律适用1.外国法人在自行终止或被法人国 籍国解散时的财产2.与人身关系密切的财产3.无主土地上的物的物权4.国家财产5.运输中的物,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1、不动产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通意见规定:土
5、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担保法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动产是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2、动产海商法规定:(1)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2)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但船舶在光船租赁前或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3)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民用航空法对民用航空器的物权关系也作了类似规定。,中国关于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6条40条,六、物之所在地法的
6、适用范围(一)物为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二)物权的客体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五)物权的保护方法,(一)关于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1978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31条第2款规定:“物的法律识别,依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卡特科利夫继承案】,本案的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卡特科利夫继承案】,根据英国关于无遗嘱继承的冲突规则,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7、法律,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律。该案所涉及的股票如果视为不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英国的法律;如果将其视为动产,对其继承则应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安大略省的法律。问:依何国(地)法律识别这些股票是不动产还是动产?,(二)物权客体的范围(三)物权的种类和内容1、法国民法典: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抵押权2、德国民法典:所有权、地役权、用益权、地上权、质权、土地债务、土地负担、抵押权、先买权3、日本民法典:所有权、地役权、地上权、永佃权、留置权、先取特权、质权、抵押权,(四)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1、物权的取得:原始取得、继受取得,2、物权的变动(1)
8、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A.登记要件主义:登记为不动产物权变动之要件,如德国 B.登记对抗主义:当事人意思表示为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件,登记仅为对抗第三人之要件,如法国(2)动产物权的变动 A.交付为变动要件,如德国 B.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变动要件,如法国,2、物权的变动我国物权变动的规则:混合主义以登记要件和交付要件主义为原则,存在例外物权法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
9、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五)物权的保护方法 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请求返还、恢复原状、消除危险、确认所有权,损害赔偿。,【支票质押纠纷案】1994年底,原告香港某国际贸易公司与珠海市某开发公司经营进口电子计算机业务,需筹集400万元人民币关税款及推销部分电子计算机。1995年香港公司经人介绍,请求当时任深圳某贸易公司经理的邝某帮助筹款并推销电子计算机。邝某则要求香港公司借款100余万元人民币给邝某,以便偿还邝某欠本案被告广东省某电子进出口公司的货款。香港公司于是于1995年7月将3张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的支票交给邝某,收款人为被告广东省进出口公司,总面额120万港元,作为邝某向广东省进出口
10、公司还款的抵押担保。,【支票质押纠纷案】同年7月5日,邝某将支票交给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作为其欠该公司的部分货款。同日,邝某被公安局拘留。香港公司于是要求广东省进出口公司交还该3张支票,并通知广东省某银行香港分行止付。广东进出口公司则要求该香港公司兑付,被拒绝。双方协商不成,香港公司在广州向法院起诉,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广东进出口公司归还该3张支票。,【支票质押纠纷案】一审中,原告认为自己与被告之间没有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被告没有支付对价获得3张支票,属于不当得利,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返还该3张支票。被告认为自己与邝某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自愿作为邝某的担保人,将3张支票作为质押,因此自己根据
11、质押合同从邝某处获得该3张支票,有合法的依据,不构成不当得利。法院采纳被告的观点,驳回原告起诉。原告提起上诉。,【支票质押纠纷案】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邝某拖欠广东进出口公司货款,香港公司为筹集税款求助于邝某,邝某向香港公司借款还账,香港公司自愿将3张支票作为抵押交给邝某并交付给广东进出口公司。因此,被告不构成不当得利。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问】本案是票据纠纷案件还是担保物权纠纷案件?应如何适用法律?如果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如何处理?,2023/10/28,30,【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中国公民张某原与丈夫蔡某侨居马来西亚,解放初期,张某偕子女回中国厦门定居
12、。1958年,张某用丈夫蔡某寄回的侨汇购买了厦门市住房一套,房主登记为张某。此后,其子女又先后出国或在香港定居。1987年,张某申请去香港定居获准。因在香港无亲人,欲在出境前将房屋卖掉。经人介绍,张某在未取得丈夫同意的情况下,与原告于1989年4月签订了房屋购买合同,将该房以15000元出卖给原告。,2023/10/28,31,【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签约后,张某收取了大部分房款,并将部分房屋交原告居住。同年10月,双方前往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因张某未能提供其夫同意出卖的证明,房管部门未给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此后,张某因身体原因未去香港定居,其夫蔡某得知其卖房之事,从国
13、外来信指责,并通过律师到房管部门要求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23/10/28,32,【印尼公民吴某诉中国公民张某房屋买卖案】,在此情况下,张某向原告表示要求取消买卖合同,各自返还已收取的房款和占住的房屋。双方协商不成,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买卖有效。问:1.此案应如何识别?2.此案的法律适用过程应该是怎样的?3.你认为此案应如何处理?,【陆承业等诉张淑霞等分割受益人确定的出国劳务人员在国外获得的死亡保险赔偿金案】,原告:陆承业,男,死者陆启春之父;蔡相女,女,死者陆启春之母。被告:张淑霞,女,死者陆启春之妻;陆青,女,陆启春、张淑霞夫妇之未成年女儿。第三人: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一审
14、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二审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情,陆启春生前系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市建一公司)木工,1988年6月被中国建筑总公司江苏省分公司派往美国关岛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建筑公司)工作,合同期年。期间,太平洋建筑公司对包括陆启春在内的全体劳工向美国关岛中库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关岛保险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险。1989年12月26日,陆启春在关岛工作时被玻璃砸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陆启春留有遗产189250美元及衣物,被其父母取回。陆启春生前曾带回彩电、金首饰及1000美元等财产,实物所值为1165美元。,案情,陆启春生前未留下遗嘱。陆启春死亡后,其父
15、亲陆承业、母亲蔡相女以死者亲属名义写信到美国,追索雇主责任保险赔款,并询问被保险人有无指定受益人。关岛保险公司和太平洋建筑公司答复时均未向死者亲属提供被保险人投保时指定受益人的依据,而是按美国雇员赔偿法有关条款规定,确定陆启春死亡保险赔偿金的受益人为其配偶张淑霞和女儿陆青(8岁),并告知按死者平均每周工资210美元计算,配偶每周应获得35,女儿每周应获得15;职业死亡最高赔偿额为4万美元。,案情,美国寄了一个月的保险赔偿金840美元后,张淑霞、陆青即向美国提出一次性支付保险赔偿金的要求。1991年4月,美国关岛政府劳工部工人赔偿委员会批准关岛保险公司一次性付清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申请,并将4万美
16、元保险赔偿金指名汇给张淑霞。1991年7月,张淑霞领取这笔保险赔偿金后自愿捐赠2万美元给市建一公司,市建一公司以解决张淑霞工作调动、生活及偿还陆启春国外债务为由,接受了赠与,双方遂办理了公证手续。,案情,陆承业、蔡相女也主张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张淑霞、陆青不同意。1992年4月,陆承业、蔡相女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陆启春遗产,分割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一审追加市建一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审理中,原、被告均同意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析出2000美元作为陆启春遗产继承,但在保险赔偿金权属问题上三方当事人各执己见。,一审判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均为陆启春法定第一顺序继
17、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死者陆启春系中国公民,对于美国关岛保险公司与太平洋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赔偿的4万美元人身保险金,因陆启春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保险金已邮回国内,按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原、被告双方应为保险金的受益人,,一审判决,4万美元应为原、被告双方共有,张淑霞单方处分这笔财产,捐赠第三人2万美元行为无效。第三人以解决张淑霞的工作、生活及偿还陆启春债务为借口向张索取2万美元,其理由不足,其行为侵犯了原、被告的合法权益,对此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六十一条,团体人身保险条款第十条,团体人身意
18、外伤害保险条款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陆启春遗产2000美元,由陆承业、蔡相女、张淑霞、陆青各继承500美元。二、保险赔偿金4万美元,由陆承业、蔡相女各分得9000美元,张淑霞分得12000美元,陆青分得1万美元。三、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张淑霞保险赔偿金2万美元。,上诉,一审判决书送达后,张淑霞、陆青、市建一公司不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原审法院适用中国继承法,判决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归原、被告四人所有不当为由,要求适用美国有关法律,将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判归与张淑霞、陆青所有。二审法院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二审期间,张淑霞除坚持自己的上诉请求外,又以当初赠与
19、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为由,翻悔赠与,要求市建一公司返还2万美元赠与款,市建一公司则不同意返还。,二审判决:继承问题,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是继承案件和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的合并审理。在继承案件中,原、被告一致认可被继承人陆启春遗产范围为2000美元,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具有同等继承权。原审法院对此的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二审判决:保险金权属问题,在保险赔偿金权属案件中,引起原、被告争议的4万美元保险赔偿金,是因为太平洋建筑公司与关岛保险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合同而取得,该雇主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事故发生地和保险合同履行地均发生在美国关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20、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确认该案为涉外民事关系。,对“保险赔偿金”的识别,保险赔偿金4万美元能否作为陆启春遗产继承?是继承法上的问题还是物权问题?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等。,二审判决:保险金权属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有关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陆启春遗产2000美元,由陆承业、蔡相女、张淑霞、陆青各继承500美元。二、变更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保险赔偿金4万美元,张淑霞分得28000美元,陆青分得12
21、000美元。三、驳回陆承业、蔡相女要求分割陆启春保险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另案审理,撤销南京市鼓楼区民事判决第三项,即南京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返还张淑霞保险赔偿金万美元。,争议:对“保险赔偿金”的识别,“动产所有权”问题?保险法律问题?,第二节 国有化中的国际私法问题一、国有化及其域外效力(一)什么是国有化 主权国家或政府依据本国法律,将某些原属私人(包括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财产和权利收归国有,由国家或它的机构加以控制和使用并予以一定补偿的一种法律措施。含有涉外因素的国有化即国际私法上的国有化。,区别于:1、征用:政府在紧急情况下为了公共利益而在一定期限内对私人财产予以征收使用,并给予一定补偿
22、的一种措施。2、没收:政府将私人财产永远收为公有,不给予任何补偿的一种措施。3、征收:政府为了公家需要依法将私人的财物或企业收归公有,政府将给予补偿,也可能不给予补偿。,(二)国有化法令对本国人在外国的财产的效力(三)国有化法令对外国人在内国的财产的效力,二、国有化的补偿问题 1不予补偿。2予以“充分、有效、及时”的补偿。3给予“适当的、合理的”补偿。,三、中国的实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款明确规定:中国政府依法保护外国合营者按照经中国政府批准的协议、合同、章程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它合法权益。国家对合营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23、对合营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意大利AGIP公司诉刚果人民共和国案】1962年,意大利AGIP公司依据刚果法律在刚果设立布拉公司,主要从事石油产品销售。该公司曾与刚果政府达成协议,作为例外,布拉公司不在被国有化之 列,但意大利AGIP公司将布拉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刚果政府。协议中刚果政府承诺保留布拉公司,【意大利AGIP公司诉刚果人民共和国案】私法上的有限公司地位,为布拉公司融资提供部分担保,确 保布拉公司销售份额等等,但是刚果政府未能履行承诺,布拉公司难以经营。1974年1月,刚果政府依法对石油产品销售行业实行国有化,1975年4月,刚 果政府宣布对布拉公司实行
24、国有化。问题:如何评价刚果政府对布拉公司的国有化?,第三节 信托一、什么是信托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一)信托的法律特征1、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关系,应有三方当事人参加,即必须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共同参加。2、信托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基于信托财产之上的所有权、占有处分权和收益权三相分离。3、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体现了专家理财的特点。4、信托作为一种营业,最大诚信是其基本的业务行为准则。,(二)信托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信托与代理 信托与行纪,二、信托的法律适用(
25、一)关于信托的效力问题(二)关于信托的管理问题(三)关于信托的构成及其解释问题,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1985年7月通过确定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信托受委托人选择的法律支配”。(一)关于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于设定信托准据法的确定及信托的承认。,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二)信托的准据法及其适用范围首先适用财产授予人明示或默示指定的法律,但如当事人指定的法律中不存在信托制度,那么这种指定无效。如当事人未指定信托准据法时,应适用与信托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如信托管理地、信托财产所在地、受托人居所或营业所所在地、信托的目的及其实现地等均为确定最密切联系地法
26、可考虑的连结点。,三、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三)信托的承认根据公约第二章“信托的准据法”确定的法律所产生的信托,得被承认为信托。信托承认的内容为:受托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请求以受托财产清偿债务;受托财产不构成受托人无力还债或破产时的清算财产,等等。,三、中国的相关立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7条,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广东省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与TMT贸易有限公司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103)【问】本案中是否存在信托法律关系?应适用什么法律?如果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如何处理?,第四节 国
27、际破产一、国际破产的概念国际破产(international bankruptcy),也称“跨国破产”(cross-border insolvency),是指包含有国际因素或涉外因素的破产。,(一)单一破产制和复合破产制1、单一破产制,是指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后就不需在另一国宣告破产,它可影响债务人位于各地的财产,在破产程序中发布的命令以及做出的处分在各地均为有效。2、复合破产制,是指一国法院已对某一债务人在一国宣告破产的事实,并不能排除另一国法院再对同一债务人宣告破产。,(二)破产宣告的地域效力1、普及破产主义采用单一破产制的国家主张普及破产主义。2、地域破产主义采用复合破产制的国家则主
28、张地域破产主义。3、折衷主义即兼采普及破产主义和地域破产主义。,二、国际破产管辖权的确定(一)债务人的主营业所所在是确定国际破产管辖权的首要考虑(二)在债务人为非营业者时,一般以住所地原则来确定对破产案件的管辖权(三)债务人或破产人的主要财产所在地,为决定管辖权仅次于营业地和住所地的重要连结因素。(四)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法系各国一般都依据有关当事人的国籍来确定法院的管辖权。,三、国际破产的专属管辖与继续管辖(一)国际破产的专属管辖:即排除当事人协议管辖(二)国际破产的继续管辖 是指在破产申请提出的前后,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债务人的营业所或住所、财产所在地及国籍等因素发生变化时,原连结因素所确定的
29、法院能否继续行使管辖权。,四、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1、通过国内立法或判例规定冲突发生时的解决原则,即各国通过对自身管辖权进行适当的“自我抑止”来解决国际破产案件管辖权冲突。2、比较理想的方式则通过国际协调的方法减少或避免管辖权的冲突。,五、国际破产的法律适用,六、主要国家的新动向及中国的立法与实践(一)主要国家的新动向地域破产主义 有限的普及破产主义(折衷主义),(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18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3条第4款规定:“破产企业在境外的财产,由清算组予以收回。”,(二)中国的立法与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1、对于破产案件的管辖权: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2、对于破产的效力: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对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破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涉及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财产,申请或者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裁定承认和执行。,【广东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案】(P204),【葛佩琪诉上海康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案】(P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