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主体.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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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主体,主体与客体(subject and object)是用以说明人的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一对哲学范畴。主体是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的承担者;客体是主体实践活动和认识活动指向的对象。,法的主体(法律关系主体),法律权利义务的承担者谁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谁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民法的主体:从事平等民事活动的人: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行政法的主体:行政行为人、行政相对人刑法主体:刑法犯罪主体,谁实施犯罪拥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一个公民不应采取,哪样一些行为,否则会受到法律制裁。诉讼主体:法院、诉方、辩方、控方。法律主体不是法律的订立者(立法主体),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能够参加

2、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力或权利,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的实体。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国家国际组织被管理者(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私人):自然人、法人跨国公司,私人在国际经济法上的地位,自然人:从事跨国经济活动的私人交易者被管理者主要表现是义务:服从权利:交易权、请求救济权自然人在从事国际经济交往过程中,如果他的权利受到侵害,最主要的是受到国家行为的侵害,使自己利益受到损失,他可以向有关主体请求救济,要求受损利益得到满足。,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国际经济交往资格一般依据属人法:国籍国法、住所地法,国籍积极冲突,国籍消极冲突,血统主义

3、,出生地主义,举例说明:积极冲突,A:父母一方是A国人,B:父亲是B国人,C:出生在C国,夫:B国,妇:A国,小孩:到C国居住时生的,消极冲突,A:父母一方是A国人,B:父亲是B国人,C:出生在C国,夫妇:C国人,小孩:A国居住时生的,一国对于外国人给予的待遇,国民待遇:一个国家对外国人的地位,给他的权利和义务与给予本国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但存在例外。最惠国待遇:一个国家和另一个国家进行约定,内容是一个国家给予对方国家自然人(当然也包括法人)的优惠和好处不低于任何第三国的优惠和好处。,优惠待遇:有关的外国人在本国进行活动的时候可能会享有一些本国人或其他外国人所不具有的优惠。不歧视待遇:一个国家的外国人在本国所获取的待遇不低于本国人或外国人,即不对他产生歧视,而不是优惠。,法人,法人的国际经济法主体资格交易者与被管理者,被管理义务,交易权及请求救济权。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近均规定在法人章程里。(经营范围)法人的国籍与地位不同的国籍确定方式(成立地、住所地、资本控制地、复合标准)外国法人的承认与许可(一般许可、特别许可、相互承认),一般许可:法律规定对于哪一国家的法人或者是什么样的法人可以认为是本国法人。特别许可:国家设定一个机关,对于要进入本国活动的这个外国法人一一进行许可。相互承认:本国法人和外国法人彼此相互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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