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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 诉讼离婚一、诉讼离婚概述(一)诉讼离婚的概念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对待离婚或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由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调解或判决的一种离婚制度。(二)诉讼离婚的要求1、离婚诉讼只能由当事人一方本人提起。2、离婚诉讼只能在夫妻双方不能达成离婚协议的情况下才能提出。3、离婚诉讼只能由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人民法院独立行使管辖权。,二、诉讼离婚的一般程序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诉讼外调解 有关部门的诉前不是诉讼离婚制度的必经
2、程序,应由当事人选择,人民法院不得以未经诉前调解为由拒绝受理有关离婚案件。(二)起诉,民事起诉状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籍贯(可省略),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联系方法。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婚生女(子)XXX由原(被)告抚养,被(原)告支付抚养费。事实和理由:(在此叙述离婚的事实和理由,包括何时结婚,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事实和原因,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孩子多大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此致XXXX人民法
3、院 具状人:XXX 年月日附:1、本状副本一份;2、证据材料一部。,(三)离婚诉讼的管辖1、第一审的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3、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由原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1)、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2)、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注: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4、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一方起诉离
4、婚的案件,被告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注: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被告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5、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6、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四)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按照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由此可见,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诉讼
5、中的调解,是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诉讼行为,双方的协商过程须以诉讼的形式记录下来,达成的协议以调解书的形式出现,其效力等同于生效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力。,离婚案件经人民法院调解后,同样会出现以下三种不同的结果。第一,双方达成的好协议,不再要求离婚。第二,双方达成离婚的协议,同意离婚合理分割财产,妥善安排子女今后的生活。第三,协议不成,双方就离婚与否或子女、财产问题不能达成协议调解无效,进入判决阶段。(五)离婚案件的判决 调解无效时,诉讼程序应当继续进行。人民法院应当对案件作出判决。(第四个大问题重点讲),(六)宣告失踪者的离婚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2条第4款对失踪人的离婚问题作出了特殊规定:“一方被宣
6、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如果失踪人的配偶只申请宣告失踪人失踪,并没有提出离婚申请,那么在婚姻问题上,被宣告失踪人与其配偶并不因失踪宣告而终止其婚姻关系,宣告失踪期间双方均不得再婚。,三、诉讼离婚的特殊程序(一)在离婚问题上对现役军人的保护根据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本规定仅适用于非军人一方向现役军人提出离婚请求的情况,不包括现役军人向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以及双方皆为现役军人而发生的离婚纠纷。第二、当军人一方确有重大过错时,不征得其同意,人民法院亦可作出离婚判决,以保护现役军人
7、配偶的合法权益。第三、现役军人的范围,包括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警察部队服现役且有军籍的人员。,(二)对男方离婚诉权的特别规定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2条规定:“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女方在上述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限制。第二、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婴儿死亡的,原则也应该适用上述规定。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
8、上述规定的限制。第四、上述规定是对男方离婚请求权一种时间的限定,并没有否定或剥夺男方的离婚请求权,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不涉及准离与不准离的实体问题。第五、人民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的,女方发现怀孕,提出上诉的,查明属实后,第二审法院应撤销原判决,驳回原告的离婚请求,不必发回原法院重审。,(三)防止滥用离婚诉权民事诉讼法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1)此前提起过离婚诉讼,结果是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2)没有出现新情况、新理由。(3)在上次离婚诉讼审结后六个月内。(4)此次离婚诉讼须为上次离婚诉讼的原告提起
9、,四、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婚姻法第32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首先应当调解,无效后,应准予离婚。因此,法定条件有两个方面:(一)、调解无效(这是必经程序,前面已讲),(二)感情确已破裂1、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时,评判“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判:(1)、看婚姻基础婚姻基础就是指夫妻关系赖以建立的条件双方及双方在结婚时的感情状况。婚姻基础大致可以分为牢固、比较牢固和不牢固三种类型。(2)、婚后感情 婚后感情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关切、忠诚、敬重、喜爱、爱护之情。离婚原因,(3)、
10、离婚原因 离婚原因是指引起离婚的最根本因素,也是引起夫妻纠纷的主要矛盾和双方争执的核心与焦点。(4)、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关无和好的可能所谓婚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指在上述“三项”的基础上,对婚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作出估计和预测。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该从以上四个方面,综合分析评判,以确定离婚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真正破裂,从而作出准离或不准离的判决,2、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1)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是指通过殴打等方式对家庭成员的身体的折磨与摧残。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摧残、折磨家庭成员的身体或精神。遗弃则指有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且有履行能力的一方
11、,无正当理由而拒绝履行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的行为。(2)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首先,配偶一方重婚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其次,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有姘居行为,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婚前隐瞒了
12、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
13、和好可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五、现实问题:(一)因一方患病或有生理缺陷而引起的离婚纠纷。具体表现
14、为:1、是因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离婚纠纷。一方患有精神病引起的离婚。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一方原有精神病,本人隐瞒病情欺骗对方成婚,婚后对方发现而提出离婚;二是一方明知对方有精神病,而为达到个人目的如贪图权势、钱财等自愿与之结婚,目的达到后又要离婚;三是婚前没有精神病,婚后一方因受刺激等各种原因患上精神病,对方提出离婚。,2、是因有生理缺陷、生理疾病引起的离婚。有生理缺陷不能发生性行为者一般不应结婚。如婚后一方发现对方隐瞒真情,有生理缺陷,以此为由要求离婚是正当的,应准予离婚。但如双方都有生理缺陷或一方有生理缺陷,但双方自愿组成家庭以相互照顾的,婚后因其他原因引起的离婚,则按其他原因处理。生理疾
15、病是一方患有影响夫妻性生活的生理机能疾病,由于影响夫妻性生活,从而影响夫妻关系稳定和睦。但这种疾病与生理机能缺陷不同,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治愈的。如一方以此为由提出离婚,应劝说原告人等待被告人治疗一段时间,视结果如何再作处理。凡能治愈的就不要轻易离婚,经治疗无效,患病一方确实因病丧失性生活能力的可准予离婚。,3、是婚后一方患有瘫痪等其他严重疾病久治不愈,严重影响夫妻性生活,对方要求离婚的 如果过去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双方均已年老,应说服原告人本着互助互爱的精神,谅解和照顾患病的一方。如果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原告人尚年轻,并坚持离婚的,应在对病残人生活妥善安置后,准予离婚。如果一方患有其
16、他严重疾病,正在治疗期间,且有治愈可能,对方提出离婚的,应说服原告,继续尽到帮助对方的义务,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如果双方感情就不好,再加上生病因素致夫妻关系不能维持,应在安排好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后准予离婚。,4、如果当事人一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0条第3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按婚姻无效认定和处理。”,(二)因一方服刑,被劳教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1、在结案以前,离婚问题一般应暂缓处理,说服动员原告待被告结案以后再作处理。2、一方被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或长期徒
17、刑,而对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应准予离婚。3、被告犯有强奸罪、流氓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罪行,原告因憎恶被告的违法犯罪行为而要求离婚的,一般应准予离婚4、被告被处短期徒刑或被劳动教养,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罪犯在劳教或改造期间表现较好,可以说服原告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或判决不离,如原告人与被告人感情已破裂,坚决要求离婚的,也可以调离或判离。5、双方原来感情较好,原告只是因面子问题,或子女前途而提出离婚,应说服原告不离或判决不准离婚。,6、对于在被告犯罪活动中曾起过一定作用,并曾分享或共同挥霍赃款,赃物的,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被告刑期长,可准予离婚,被告刑期不长,原则上不应准予离婚。如原告属于同案犯,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7、如系违法犯罪一方提出的离婚,应查明原告的动机,被告也同意离婚的,可调解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