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法规教案(新).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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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 筑 业 法 规 教 程浙 江 建 设 职 业 技 术 学 院,第一章 建筑业法规概述,建筑法规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建筑业法规的表现形式和作用建筑法律关系,建筑业法规的概念,是指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建筑活动及其建筑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建筑业法规是有关于建筑业活动的全部法律规范的总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建筑业法规是指单一的一部建筑业法律法规,即 建筑法。,建筑业法规调整对象,建设活动:是人类基本生产活动的具体体现,指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的新、扩、改建及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土木建筑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

2、场、运动场、房屋等工程。,线路管道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讯线路、石油、燃气、给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工程。,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筑业法规的发展历程,初步发展时期(1949-1956):即新中国成立至“一五”期间。,1950年12月政务院 关于决算制度、预算审核、投资施工计划和货币管理的决定规定建筑工程必须先设计后施工的工作程序,是我国政府最早的有关建筑业生产经营规范性文件,1952年1月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基本建设工作暂行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范围、程序,是第一个基本建设行政法规。,曲折发展时期(1957-1

3、978):大致分三个阶段,1957-1959年“大跃进”:81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规章制度,废除38项,保留的也未认真执行。,60年代初国民经济调整:逐步恢复和发展,从1961-1965年,国家计委、建委等陆续颁布建筑安装工程及验收标准规范修订原则等法规性文件和一系列综合性规定,制定施工组织设计等13项规定。,1966年“文革”:严重破坏,后期制定了一些规定,如1973年国务院关于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暂行规定,蓬勃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1978年至1997年8月,颁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包括废止或失效)计400余项,使建设活动各方面基本做到有法可依。,建筑业法规的表现形式,按立法

4、权限分五个层次:,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发布,是法规的核心。,行政法规:由国务院依法制定颁布,是法规的中坚。,部门规章:建设部按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颁布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颁布的规章。,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性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地方政府制定颁布的。,按构成形式分六种:,宪法:基本大法,法律最高表现形式,其他法律法规立法依据。,法律:仅次于宪法,适用全国范围,有普遍约束力,如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形式如条例、办法、决定、命令、指示、规章等,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地方性法规与规

5、章:只能在本行政区域有效。,技术法规:有国家组织制定或认定,在全国范围有效的技术规程、规范、标准、定额、方法等技术文件,如预算定额。,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国际标准:一般自愿采用,推荐使用,我国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建筑业法规的作用,规范指导建设行为:在法规范围内,受到国家承认和保护。,必须为一定的建设行为:义务性规定。如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禁止所为的建设行为:如建筑法第17条“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发包中不得收受贿赂、回扣或者索取其他好处”。,保护合法的建设行为:确认和保护作用,一般

6、通过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反映。如建筑法第4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处罚违法的建设行为:是法规实施过程中强制制裁手段的必要体现。如建筑法第7章“法律责任”。,立法原则,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原则:是基本原则,包括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体系;确立建设市场体系的统一性和开放性;确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宏观调控体系;并要求法规本身的完备性。,法制统一原则:法规体系之间、之内的统一,是立法本身科学化、规范化的要求及实际操作的方便。,责权利相一致的原则:建设主体的权利义务统一;建设行政主

7、管部门的管理权既是权利又是责任,权利义务相结合。,建筑法律关系,指建筑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建筑法规的调整对象。,建筑业法规的主要法律规范性质多数属于行政法和经济法范围。,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关系,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国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有关单位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一方面是规划、指导、协调与服务;另一方面是检查、监督、控制与调节。是一种纵向的行政关系,以行政手段调整。,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各经济主体间的协作关系。是平等自愿、互利互助的横向协作关系,一般以合同形式确定,较强计划性,以经济、行政、民事多手段调整。,民事关系:因建设活动产生的国家、单

8、位法人、公民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既涉及国家社会利益,又关系个人权益和自由,适用民法和建设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以民事手段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构成三要素,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建筑业活动,受到建筑法律规范调整,在法律上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筑法律关系客体:建筑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包括有形产品(建筑物)和无形产品(各种服务)。,建筑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权利义务关系,即一方当事人依法或约定,有权要求对方当事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或依法或约定,应对方当事人要求作或不作一定行为。需由相关法律或合同来确定。,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解除,建筑法律关系

9、产生、变更和解除都是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情况)的,法律事实是其原因。,建筑法律事实:是建筑法律规范确定的能引起建筑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解除的客观现象和客观事实。这种客观情况只有通过建筑法规与一定法律后果联系起来时,才被认定为法律事实。按是否包含当事人意志分事件与行为。,事件:法规规定不以当事人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如:洪水灾害导致工程延期或停工。分:自然事件(生死、自然灾害等)社会事件(战争、禁令、暴乱等)意外事件(失火、爆炸、触礁等),行为: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必须是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的,只有法律特别规定时,才能产生法律后果;必须是有意识的,但许多时候,法律也要求“无意识行为”承担责

10、任,即无过错责任,必须有法律规定,否则不承担责任。按行为方式分:积极行为:当事人积极实施了某种行为;不积极行为;当事人消极地不去实施某种行为。,在建筑活动中,行为通常的表现形式,合法行为:法规要求或允许做的行为,或未做法规禁止做的行为。,违法行为:受法规禁止的侵犯其他主体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行为: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行使相应管理权而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立法行为:国家机关在法定权限内按规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规范性行为。,司法行为:国家司法机关法定的职能活动。,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产生: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如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11、,主体双方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此时,受法规调整的建筑法律关系即告产生。,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变更:指建筑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发生变化。,主体变更:指主体数目变化或主体改变。在建筑合同中,客体不变,权利义务不变,主体改变也称合同转让。,客体变更:指权利义务指向对象变化。可以是范围和性质变更。,内容变更:主体与客体的变更,必然导致权利义务的变更。,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建筑法律关系的解除:指建筑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不复存在。,自然解除:权利义务得到履行,法律关系完结。,违约解除:主体一方违约或发生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不能实现。,协议解除:主体间通过协商解除某权利或义务,使法律关系归于消

12、失。,第二章 建设工程法律制度,建造师的基本条件、执业要求与范围建筑法主要内容与规定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与规定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标准的种类 民事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 其他相关法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建造师的基本条件,一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具有一定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能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各项规定,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有一定的外语水平,二

13、级建造师执业技术能力,建造师的执业要求与范围,执业前提: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经注册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执业基本要求: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14个专业: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与城市轨道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执业范围: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法律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建筑法主要内容与规定,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

14、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通过,同年第91号主席令发布,1998年3月1日施行,分8章共85条:第一章 总则(1-6条)第二章 建筑许可(7-14条)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15-29条)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30-35条)第五章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36-51条)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52-63条)第七章 法律责任(64-80条)第八章 附则(81-85条),建筑法立法宗旨,以市场管理为中心,以工程质量和安全为重点,以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为主线。总则第1条。,建筑法适用范围,时间效力:1998年3月1日施行。见附则第85条。,空间效力:即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我国主权所及全部领

15、域),见总则第2条。,对人的效力: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和各级依法负有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依法从业的个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其基本制度也适用于其他专业的建筑活动(如民航、铁路、水利等),见81条;有些工程则不适用,见83条、84条。,建筑法调整对象,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见第2条。,调整行为是各类房屋建筑及其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维修、拆除、装饰装修活动。,本法所称建筑活动不是建设活动,只包括建设活动的一部分,即建造与安装活动。,建

16、筑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建筑许可制度:建筑施工许可与从业资格许可,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是国际通行做法。见第二章。,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制度: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通过市场竞争选择承包者,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见第三章。,建筑工程监理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自1988年开始推行,是国际通行做法。见第四章。,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基本方针,规定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见第五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专门机构对建筑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督依据是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见第六章。,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的主 要内容,施工

17、许可制度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制度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施工许可制度,基本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立项批准后,工程发包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办理工程报建登记手续。未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工程,不得发包,不得签订工程合同。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领取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见本法第7条。,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条件:见本法第8条。根据本法,建设部于1999年10月15日颁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7月4日修订)。,已经办理了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已确定施工企业。按规定应招标的未招标,应公开

18、招标的未公开招标或肢解发包,及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施工现场已具备基本施工条件,需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已具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的,不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可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的质量、安全技

19、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申领施工许可证的法律后果,建设单位应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否则许可证自行废止。,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自中止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按规定做好维护管理工作。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恢复施工前,应报发证机关核验许可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工程,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建筑业企业资质

20、等级制度,基本规定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企业或单位,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颁发资格证书。,建筑工程从业经济组织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等)。,建筑工程从业组织应具备的条件: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条件,基本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人员,要通过国家任职资格考试、考核,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并颁发资格证书。,从业人员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监理工

21、程师、建造师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证件,严禁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违反者,将视具体情节,追究法律责任。,建筑工程从业者资格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发承包的主要内容,禁止肢解发包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不得将应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见本法第24条。,承揽工程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应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

22、业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大型工程或结构复杂的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按资质等级低的单位单位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分包的有关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他人,及将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他人。总承包单位可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响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必须有总包单

23、位完成。总包单位按总包合同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分包合同对总包单位负责。总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筑法关于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建筑工程监理的法律规定 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范围。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企业监理,并签订书面委托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应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工期、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

24、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或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报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筑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责任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将委托的监理单位、监理内容与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应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业务;应根据建设单位委托,客观公正执行任务;并不得与被监理单位及建材、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监理企业不按监理合同履行义务,对应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

25、,应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与规定,本法于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第21号主席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本法共分六章共68条。第一章 总则(1-7条)第二章 招标(8-24条)第三章 投标(25-33条)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34-48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49-64条)第六章 附则(65-68条),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根本目的: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直接目的:见本法第1条。规范招标投标活动(规则、程序、法律责任)保护国家利益(节约资金、廉政、经济环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国资

26、、公共设施质量)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节资率1%-3%、工期缩短10%)保证项目质量(竞争),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适用范围:见本法第2条、第86条。不适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调整对象:是“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行政监督部门和被监督对象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招标投标法的基本原则,公开原则:信息公开;开标程序、评标标准、程序;中标结果公开。公平原则:招标人严格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办事,不得歧视、限制、排斥投标人。公正原则:招标人行为公正;双方地位平等;评标标准明确、严格。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

27、活动的一项基本原则,各方诚实守信、不欺骗背信。,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见本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5-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28、会第3号令),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的主要规定(见本法第2章),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以招标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对象(指定媒介发布;数目不限)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方式邀请特定对象(3个以上)招标组织自行招标: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委托招标:自愿委托、自行选择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程序(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5-1七部委第30号令),成立招标组织,招标人自行或委托招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如果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通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答疑;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书所需时间(不少于20日)接受投标书;开标;

29、评标;定标、签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招标代理,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的条件:有从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有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招标投标法关于投标的主要规定(见本法第3章),投标要求(见本法第26条)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质等级)国家有关规定(资格条件);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投标程序组织投标机构;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送答。,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

30、个序列,每个序列各有其相应的等级(如施工总承包序列企业资质设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共四个等级)。见建设部第87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1年4月18日发布,2001年7月1日起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每种资质各有其相应等级(如工程勘察、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见建设部2001年7月25日发布并实施的第93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联合体投标(本法第31条),联合体投标指两个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

31、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规定或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的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权利义务分内部和外部两种。,联合体各方内部的权利义务 共同投标协议为合同关系。各方通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中标后要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约定必须明确、详细,以免日后发生争议。该共同协议应和投标文件一

32、并提交招标人,使招标人了解情况,并在评标时予以考虑。,联合体各方外部权利义务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对外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接到中标通知书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前,除不可抗力外,放弃中标项目的,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除不可抗力外,不履行合同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的,对超过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责任 是指在同一债权债务关系中两个以上的债务人中,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或多个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可以请求部分履行,也可以请求全部履行。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得以债务人之间对债务分担

33、比例有约定来拒绝部分或全部履行债务。连带债务人中一个或多个履行了全部债务后,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义务即行解除。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根据内部约定,债务人清偿债务超过其应承担份 额的,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关于投标的禁止性规定(见本法第32、33条),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价;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或低价位中标;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再参加投标;其他串通投标行为。,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串通招标投标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稿纸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

34、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投标人以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这是违背基本原则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中标无效,有关责任人和单位应承担响应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报价一般由成本、税金和利润组成,成本指个别企业的成本。低于成本的报价,很难保证工程质量,其目的主要为了排挤对手,因此是法律不允许的,投标人以非法手段骗取中标非法挂靠或借用其他企业的资质证书参加投标;投标文件中故意在商务上和技术上采用模糊的语言骗取中标,中标后提供抵档劣质货物、工程或服务;投标时递交虚假的业绩证明、资格文件;假冒法定代表人签名,私刻公章,递交假

35、的委托书。,招标投标法关于开标、评标、中标的主要规定(见本法第4章),开标 开标应公开进行。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受到的所有投标书都应在开标时当众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记录,并存档备查。,时间: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书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地点: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程序: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书密封情况,或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主要内容。,评标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

36、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委员会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义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

37、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标程序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3.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4.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

38、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6.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中标中标条件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见本法第41条。,中标通知书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39、。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本法于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8次会议通过,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70号主席令发布,自2002年11

40、月1日起施行。共分七章,97条。,安全生产法的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除外。见本法第2条。,安全生产的方针与原则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原则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证,生产经营单位保障安全生产的必备条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安

41、全生产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

42、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生产经

43、营单位安全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4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

45、收结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安全标志,方可投

46、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

47、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本要求,安全生产规程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

48、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知情权: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与事故应急措施;建议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拒绝权: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紧急避险权: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依法向本单位提出

49、要求赔偿的权利;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义务 自律遵规的义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危险报告义务: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方式工会民主监督: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社会

50、舆论监督: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公众举报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对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社区报告监督:居民或村民委员会发现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职权 现场调查取证权:进行现场调查,向被检查单位调阅资料,向有关人员(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了解情况。现场处理权:当场纠正安全生产违法作业,检查出的隐患,责令限期改正、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责令紧急避险和依法行政处罚。查封、扣押行政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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