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第2章空中航行法律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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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法律法规与实务,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第一节,第二节,第二章 空中航行法律制度,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航空自由或权利,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本章重难点,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解民航法的基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特别是要了解领空的法律地位。重点掌握航空自由(权利)的概念、领空主权原则的确定。,第一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空域的含义,空气空间,通常称“空域”,是航空器运行的活动场所。它是指地球表面为大气层笼罩的空间。航空器在空气空间的运行活动,即是我们所说的空中航行。,地球结构,空气空间从横向上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各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即国家领

2、空;另一部分是国家领土之外的空气空间,也称公空。,领空主权原则,法律地位,边界,公空,领空,空间领空的分类,空间领空,外层空间,空气空间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空间法,空气空间,1783年12月1日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1783年12月1日,法国人雅克查尔斯(Jacques Charles)和同伴罗伯特乘坐查尔斯发明的氢气球在巴黎作自由飞行,这是首次氢气球载人飞行。查理从前人的研究中得知,氢气是空中最轻的一种气体,人类可能利用氢气飞行,并且当时法国工程师罗伯特兄弟已研究出在丝绸上涂橡胶的方法。在罗伯兄弟的帮助下,查理造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氢气球。,通过不断研究与改进,查理和马里诺埃尔罗伯特乘坐改进后的氢

3、气球从巴黎起飞,实现了氢气球首次载人飞行。氢气球的发明,使得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问题就一直备受关注,只是民用航空法的基本问题。,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之前,关于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主要由以下五种理论:(1)空气空间完全自由论(绝对自由论)(2)空气空间有条件自由论(有限的空间自由论)(3)空气空间海洋比拟论(4)空气空间国家主权论(5)空气空间国际共管论,关于空气空间的早期争论:,争论的焦点:,国家对空气空间拥有主权,还是国家开发天空、允许航空自由?一国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该国是否拥有主权?他国航空器是否能够不受限制地飞入、飞经、飞离该国的领土上空?,第一次世界大战(19151919)顺利解决了

4、上述对峙。1919年巴黎和会上缔结的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在第一条中就将领空主权宣布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缔约各国承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空气空间具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领空主权原则作为一项习惯国际法,不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而且对所有国家都有约束力。从此以后,领空主权原则即成了航空法的基础。,1919年巴黎公约签订后的理论,根据现代国际法公认的原则,国家对其领空行使完全的管辖和控制,国家有权禁止外国飞机进入领空,或在一定条件下准许外国航空器通过。外国航空器如果擅自飞越一国领空,就是对该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地面过有权根据具体情节,采用必要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

5、1、1952年4月29日,法国航空公司从法兰克福飞西柏林的航班,从空中走廊偏航,被苏联战斗机击伤。2、1954年香港国泰航空公司飞经我海南岛附近上空时,被我防空部队误判击落。3、1955年7月27日,以色列艾尔奥尔航空公司从伦敦经巴黎、伊斯坦布尔飞以色列的国际航班,飞经希腊与保加利亚边界地区时,偏航进入保境,被保方战斗机击落。4、1973年2月21日,利比亚727客机从特利比里飞开罗,迷航误入西奈半岛以方占领区内,被以色列战机击落。5、1983年9月1日苏联在海参崴上空击落南韩KE007号航班,机上269名各国旅客丧生。,击落偏航入一国领空的民用飞机事件的反思,第二节 领空的概念及其性质,一、

6、领空的概念领土: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包括领陆、领水(内水和领海)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领空(Territorial Airspace),是指处在一个国家主权支配之下,在国家疆界之内的陆地和水域之上的空气空间。,在国际法上,一国疆界之内的陆地称之为领陆;疆界之内的水域称之为领水(又分为内水和领海),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领陆和领水的底土,组成为一个国家的领土,都是国家行使主权的空间。,领空的定义,以地球中心为顶点,由与国家在地球表面的领陆和领水的边界线相垂直的直线所包围的圆锥形立体空间。所以,它不仅包括平面边界,还包括垂直边界。,领空的范围:,专属经济区,专属经济区:沿海国在其领海以外邻

7、接其领海的海域所设立的一种专属管辖区。在此区域内,沿海国为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目的,拥有主权权利。此外,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内还有在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环境保护的各方面的管辖权。专属经济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算起,不应超过200海里。,领空的平面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领空的垂直边界即空气空间的上限或外层空间的下限。简单的来理解,就是区分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一个界限。,国家对其领空享有所有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理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管辖权;,国家对其领空享有自保权。,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莫斯科时间1987年5月28日,19岁的联邦德国青年鲁斯特驾驶一架美国制造

8、的“赛斯纳172型”运动飞机,从芬兰首都赫尔辛基出发进入苏联领空,并于傍晚7时30分出现于莫斯科红场上空。飞机擦着列宁墓顶飞过,降落在一座教室旁边。9月4日,苏联最高法院对鲁斯特进行了审判。鲁斯特在审判中承认侵犯了苏联领空,但辩解说其目的是为了执行和平使命、会见苏联领导人和公众;他也承认在红场降落后只向围观的苏联人讲他从赫尔辛基飞来,一路上躲避苏联的防空设备,而没有提到执行和平使命的话。,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苏联最高法院审理后,宣判其犯有非法进入苏联国境、违反国际飞行规则和恶性流氓罪,判处鲁斯特在普通劳改营服徒刑4年。此判决为终审判决。此后,经联邦德国政府多次交涉后,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于1

9、988年3月3日决定提前释放鲁斯特,并立即驱逐其出境。,鲁斯特驾机闯红场事件是当时国际上非常轰动的一件事,在前苏联国内也引起了强烈的反应,如国防部长、防空总司令均因此被解职。从国际航空法的角度看:根据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拥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任何民用航空器只能根据有关国家的航空协定或其他规定,经指定的航线飞入或降落于一国的领土,否则就是对一国领空主权的侵犯。因此,前苏联根据其国内有关法律对鲁斯特驾机降落红场事件进行审判和处罚是完全合乎国际法和航空法的。,第三节 航空自由或权利,五种航空自由的定义;,本节重难点:,航空自由:,航空活动在遵循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10、上,作为航空活动的主体的国家或者航空公司享有的自由。,航空自由最早是由加拿大代表在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提出的。在会议上,从“二战”后发展国际长途航空运输的考虑出发,加拿大代表把一国民用飞机飞入、飞经外国的经营权利划分为四种,称作四种“航空自由”。经美国代表的补充,形成了所谓五种“航行自由”的说法。,领空飞跃权:,A,B,C,例如,甲国飞机要飞往丁国,中间隔着乙国和丙国,那么甲在跟乙国和丙国签署第一航权而且不着陆的情况下,可以在飞往丁国的过程中越过乙国和丙国的领空而不用绕飞。,D,技术经停权:,A,B,C,例如,A国飞机要飞往D国,中间隔着B国和C国,但是过程中飞机没油了,需要在C国或者B国降

11、落加油。但是不可以在C国或者B国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不可以从事任何经营活动。,D,目的地下客权:,甲,乙,丙,丁,目的地上客权:,甲,乙,丙,本国航机可以在协议国境内载运乘客、邮件或货物返回。,丁,至第三国运输权:,甲,乙,丙,某国的航空公司在其登记国以外的国家载运客货,但是班机的起点与终点是登记国。,丁,北京,维也纳,苏黎世,中国政府要做的:,奥地利政府,瑞士政府,瑞士政府方面的工作:允许北京-苏黎世的中国飞机在北京飞往苏黎世的航线中可以在维也纳降落;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苏黎世的人和物运到北京。奥地利

12、政府:如果不需要在维也纳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话,仅仅需要请求奥地利政府允许北京-苏黎世航班的中国的飞机在维也纳降落;如果需要上下旅客和货物的话,还要请求奥地利政府允许中国的飞机可以把北京的人和物载运到维也纳,同时还要请求政府同意可以把维也纳的人和物运到苏黎世。,航空管理体制,1944年芝加哥会议上,美国代表提出了航空自由论,即所有国家都要开放自己的领空,不限制运力不管理运价自由竞争。但是由于美国的航空实力过于强大,这种航空自由论明显是有利于美国而不利于其他国家,所以这种航空自由论并没有得到太多的支持。而此次会议上,英国代表提出的“航空秩序论”得到了大多数参会国的支持。所以1944年芝加哥公约第一条

13、原文就照抄了1919年巴黎公约关于各国对其领土上空的空间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原则。,同时,为了照顾美国等一些国家对于“航空自由”的需求,芝加哥会议另外修订了两个文件,规定国家与国家之间可以签订自由协定。,第四节 领空主权的保护与限制,民航法的发展历史包括哪几个阶段;每个发展阶段都颁布了哪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法律;,本节重难点:,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第一条规定:“缔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也就是说,领空主权原则强调各国对其领空享有完全的主权。主权的完整性,决定了一国领空主权不容侵犯。当一个国家的领空主权受到侵犯时,主权的排他性,是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主权

14、的最基本的法律根据。,一个国家为了保护领土主权和国家安全,国家有权根据具体情节对于落入其领空的航空器,基本上可自由使用适当的措施,如抗议、警告、迫降甚至击落等,以保护他们的领空并组织侵犯行为。,法律上规定的“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是否意味着,一国对于未经许可就进入、飞经或使用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有着单方面任意处理的最高权?或者说,这种权利是否绝对而不受任何限制?,1)航空刑法上航空器登记国管辖权对领空主权的限制。2)国家不能滥用领空主权应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3)国家航空器豁免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4)航空器“过境通行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对领空主权的制约。,对航空主权限制的实践,第五节

15、空域管理法律制度,空域管理的原则;空域管理的主要内容。,本节重难点:,航空器:,有关航空器的首次表述是在1919年巴黎公约的附件A中,称“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力作支撑的任何器械”。它包括重于空气的飞机、飞船、滑翔机、直升机,也包含轻于空气的氢气球,其关键在于该器械有无升力。,国家航空器:,国家航空器是指用于军队、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一国的国家航空器未经特别协定或其他方式的许可,不得在其他国家的领空飞行或领土上降落。,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空域同国家的领土、海洋一样,也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如同种地离不开土地,航海离不开海洋一样,各种航空航天活动都

16、离不开空域。民用航空运输、科学试验飞行、军队训练飞行、国土防空作战活动等,都需要使用一定的空域。空域是一种可以反复无限使用、不需再生的自然资源,每个国家的领空就是每个国家的空域资源。,领空管理,俗称空域管理。,我国管辖着1080万平方公里的天空面积,空域资源是很丰富的,民用航空飞行的航线和区域遍布全国。为了在广阔的空间对航空运输飞行的飞机提供及时、有效的管制服务、飞行情报服务和告警服务,防止飞机空中相撞和与地面障碍物相撞,保证飞行安全,促使空中交通有秩序的进行,必须进行空域管理。,为什么要进行空域管理?,空域管理的原则,主权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经济性原则:,主要指空域管理代表各国主权,不容

17、侵犯,具有强烈的排他性。,在有效的空域管理体系下,确保航空器空中飞行安全,具有绝对性。,在飞行安全基础上,科学的对空域实施管理,保证航行器沿着最佳飞行路线,在最短时间内完成飞行活动,具有效益性。,空域划分,包括飞行高度层规定(根据不同的飞行方向、气象条件和飞机性能规定不同的飞机的飞行高度层,借此防止飞机相撞)和各种空中交通服务区域的划分(把空域划分为若干飞行情报区和飞行管制区,对民用航空飞行实行有效的管制,在此区域划定了飞机的航路、航线、空中走廊和机场区域)。除此之外,还划定了空中的禁航区、限制区、和危险区。,特殊空域:,特殊空域是指国家某些单位为了政治、军事或者科学试验的需要,经国务院、中央

18、军委批准划设的一定空域。特殊空域分为:禁航区、限制区、危险区以及防空识别区。,禁航区,禁航区是指在一个国家的陆地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定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进入禁航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航区,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2001年“911”恐怖袭击事件后,美国政府在华盛顿地区个主要机场周围设立了空中禁区,规定任何人要驾驶飞机进入或经过这一禁区必须事先获得许可,并在进入或经过时向空中管制部门发送特殊的验证号码,否则将被视为非法闯入。,9.11事件后的华盛顿禁航区,航图,航图是指航空用图是民航情报服务部门根据飞行规则、飞机性能、空域情况等等内容统一绘制并发布,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19、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公文。,限制区,限制区指在一国陆地或领水上空,根据某些规定的条件,限制航空器飞行的划定区域。,危险区,危险区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存在对飞行有危险活动的划定空域。,防空识别区,防空识别区(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指从地球陆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划定空域,在该空域内,为了国家安全,要求对航空器能立即识别、定位和管制。,第一个防空识别区,1950年12月,美国政府公布一项命令,规定在接近其海岸的公海上空,行使若干管辖权。依此命令,任何航空器,包括外国航空器,倘若欲飞入美国领空,须于飞至美国领空外的一定距离的公海上空,向美国航空当局报告飞行位置

20、及任务。美国将该管辖权所及的一部分公海上空,称为“防空识别区”。,防止国籍不明的航空器侵犯主权国领空,提示或警告进入“防空识别区”的他国航空器不要误入或闯入主权国领空。,设置防空识别区的主要目的,空域规划,空域规划是指对某一给定空域,通过对未来空中交通量需求的预测,根据空中交通流的流向、大小与分布,对其高度方向和区域范围进行设计和规划,并加以实施和修正的全过程。,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是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派空中交通管制员,通过无线电、雷达以及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系统),对航空器的活动进行管制的一种特殊专业服务。其任务:一、防止航空器在空中相撞;二、防止机场区域内的航空器与地面障碍

21、物相撞;三、维护空中交通秩序,保障空中交通畅通,保证飞行安全和提高飞行效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主体:是指具备空中交通管制服务资格并提供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和人员。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单位:机场塔台空中交通管制室、空中交通服务报告室、进近管制室、区域管制室、民航地区管理局调度室和民航总局空中交通管理局总调度室。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空中航行调度员、飞行签派员和航行情报员。,航空器必须标明明显的识别标志;民用航空器未经允许不得飞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非经特殊允许,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为了防止相撞,规定航空器在相对飞行相遇时,各自向右转躲避对方;必须遵守统一的飞行规则;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的飞行时间、执勤时间不得超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限。,国际空中航行,国际空中航行是指航空器经过一个以上国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进行的飞行活动。,领海基线,领海基线为沿海国家测算领海宽度的起算线。基线内向陆地一侧的水域称为内水,向海的一侧依次是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等管辖海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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