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登记法规制度.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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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登记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4月22日修订)第二章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机动车、非机动车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九条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

2、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第十条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

3、院令 第405号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一节 机动车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

4、008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2号发布,根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72号)(已废止)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公安部令第56号)(已废止),机动车登记规定解读,机动车登记种类减少至5类。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将机动车的登记种类由原来的10类减少至5类。其分别是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与原机动车登记办法相比,有下列四点不同。第一,保留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

5、和注销登记,取消了过户、转出、转入、停驶、复驶、临时入境登记。第二,把原过户登记和因所有权转移而申请的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改为转移登记;对变更登记的范围进行了重新界定,将原所有人地址迁出的转出和转入登记合并为变更登记。第三,将停驶、复驶,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办理临时号牌,被盗抢机动车备案,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等作为其他业务,规定了提交的资料和办理的程序。第四,明确规定:“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并建立数据库;不使用计算机登记系统登记的,登记无效。明确办理时限,减少群众往返次数。车辆管理所在受理机动车登记申请时,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应当在规

6、定时限内办结;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是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不符合规定的,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记的理由,以避免群众多次往返车辆管理所。,明确公示内容和方法,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机动车登记规定进一步方便了群众办理机动车登记。其规定了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建立主页,发布信息,方便群众查阅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规定,下载、使用有关表格,并且明确了车辆管理所应当公示的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内容和方法,以便于社会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进行有效地监督。简化办理停、复驶和补、换领牌证手续。在办理机动车停、复驶和补、换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时,不再签注机动车登记

7、证,只需在计算机登记系统中记录相关信息,减少了工作环节和所需提交的资料,提高了工作效率。车主自行改装车辆范围扩大。在机动车登记规定中规定了车主自行改装车辆的范围: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机动车号牌的情况下,允许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动车加装防风罩、散热器箱、工具箱、备胎及备胎架;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这既满足了群众对车辆装饰的需求,又规范了车辆改装的行为。,明确了被盗抢机动车备案和发还后车身颜色、发动机号等被改变如何办理变更的规定,解决了被盗抢机动车的有关问题。明确了机动车有关技术数据与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数据不符的,不予办理登记,严禁不符合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明确

8、了法律依据。同时也是对民警行为的约束,不得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办理登记。明确了涉及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督促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和事故当事人自觉接受处理。取消办理临时通行牌证,又能解决机动车到车管所接受交验的过程中无牌证行驶的问题。变更发动机的可事后审批;变更机动车颜色、更换车身或车架的,取消变更前确认车辆的规定,只需在事后把关,既可保证车辆的唯一性,由便于群众办理登机。,汽车改装,新版机动车规定对汽车改装内容上有所放宽,且手续更为便捷。根据规定,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自行加装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前后防撞装置;货运机

9、动车加装防风罩、水箱、工具箱、备胎架;机动车增加车内装饰等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汽车改装内容涉及“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在改装后10日内向车辆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即可。且车管所须在受理当日为车主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变更事项,收回行驶证,重新核发新行驶证。新的规定意味着车主不用再为改装车的年检和上牌担忧了,而且会省去登记方面的一些麻烦,肯定会推动汽车改装产业的发展。,注册登记,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注册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

10、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车辆管理所办理全挂汽车列车和半挂汽车列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牵

11、引车和挂车分别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一)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二)机动车来历证明被涂改或者机动车来历证明记载的机动车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三)机动车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机动车不符的;(四)机动车未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或者未经国家进口机动车主管部门许可进口的;,车辆登记证书,登记证书是车辆所有权的法律证明由车辆所有人保管,不随车携带。此后办理转籍、过户等任何车辆登记时都要求出具,并在其上记录车辆的有关情况,相当于车子的身份证。车辆登记实行实名制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二

12、条 二手车交易完成后,卖方应当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辆、号牌及车辆法定证明、凭证。车辆法定证明、凭证主要包括:(一)机动车登记证书;(二)机动车行驶证;(三)有效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五)养路费缴付凭证;(六)车船使用税缴付凭证;(七)车辆保险单。,变更登记,第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车身颜色的;(二)更换发动机的;(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

13、理所管辖区域的。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抵押登记,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将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第二十三条 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

14、期。,第二十四条 申请解除抵押登记的(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解除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抵押权人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或者判决书,以及相应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解除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日期、解除抵押登记日期可以供公众查询。第二十六条 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或者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抵押登记。不予办理解除抵押登记。,第三十五条

15、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补发、换发机动车登记证书。启用机动车登记证书前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未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但属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变更、转移或者抵押登记的,应当在申请前向车辆管理所申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机动车登记证书。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灭失、丢失或

16、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应当核发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转移登记,管好你的登记证书 以免爱车“被过户”根据124号令第19条规定: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 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现机动车所有 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三、机动车登 记证书;四、机动车行

17、驶证。也就是说,在车辆完成交易到车管所办 理转移登记时,不需要原车主前往办理,只需新车主前往办理即可。温馨提醒 只要保管好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就能有效避免“被过户”现象的出现,因为没有机动车登记证书,就无法办理转移登记而补机动车登记证书,也必须车主本人亲自办理。,第三十七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一)未销售的;(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三)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四)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所有人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应当提交以下证明

18、、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三)属于本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发现登记内容有错误的,应当及时要求车辆管理所更正。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确认。确属登记错误的,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更正相关内容,换发行驶证。需要改变机动车号牌号码的,应当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被盗抢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停止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

19、和业务。被盗抢机动车发还后,车辆管理所应当恢复办理该车的各项登记和业务。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或者车身颜色被改变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凭有关技术鉴定证明办理变更备案。第四十一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二条 除大型载客汽车

20、、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

21、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持行驶证向机动车登记地或者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第四十四条 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第

22、四十五条 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采用计算机自动选取和由机动车所有人按照机动车号牌标准规定自行编排的方式。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申请各项机动车登记和业务,但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除外。对机动车所有人因死亡、出境、重病、伤残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不能到场申请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可以凭相关证明委托代理人代理申领。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时,应当提交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的书面委托。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申请机动车登记和业务,应当如实向车辆管理所提交规定的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

23、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

24、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本规定的处罚幅度范围内,制定具体的执行标准。对本规定的

25、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第五十一条 交通警察违反规定为被盗抢、走私、非法拼(组)装、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办理登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经教育不改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按照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予以辞退;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聘用人员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确认机动车和审查证明、凭证的;(二)故意刁难,拖延或者拒绝办理机动车登记的;(三)违反本规定增加机动车登记条件或者提交的证明、凭证的;(四)违反本规定

26、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采用其他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的;(五)违反规定跨行政辖区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的;(六)超越职权进入计算机登记系统办理机动车登记和业务,或者不按规定使用机动车登记系统办理登记和业务的;,(七)向他人泄漏、传播计算机登记系统密码,造成系统数据被篡改、丢失或者破坏的;(八)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九)强令车辆管理所违反本规定办理机动车登记的。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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