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制度案例分析.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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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的,“双重身份”,出品人:李志伟 20101510211 麻玉圣 20101510214,案例分析基本案情,原告:李某(酒店老板),被告:某县公安局,某县公安局办公室主任王某在一次宴请自己老战友的酒席上与酒店老板李某发生争执。王某一气之下,将酒店内的一台高级进口彩电砸坏,并扬言要吊销李某的营业执照。李某在多次向王某索赔无效的情况下,以王某为县公安局干部为由,要求公安局予以赔偿。被公安局拒绝后,李某以县公安局为被告,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县公安局赔偿自己的损失。,案例分析关键问题,问题一:什么是公务员的双重身份?不同身份分别对应何种行为?,问题二:如何判断公务员的行为是否

2、是公务行为?,案例分析问题解析,问题一:公务员双重身份,公务员的双重身份,是指任何一个公务员,不论其职位的高低和大小,他首先是一个公民,享有其作为一个公民在宪法与法律上规定的权利和履行宪法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但是,作为一个国家公务员,他又不同于一般的公民,他因为进入公务员行列而担任了行政公职,就具有了代表国家(通常是以行政机关的名义)从事公务活动的资格,从而也就享有了一般公民所不可能有的行政职权,承担了一般公民也不可能有的行政职责。,案例分析问题解析,问题一:公务员两种行为,1、双重身份两种行为(公务行为、个人行为),2、不同行为对公民的作用不同:公民决定自己态度和行为的需要。对于公务员代表行政

3、主体作出的公务行为,相对人有服从的义务,而对于普通人的命令和行为,人们则没有服从的义务。确定责任归属的需要。当其行为属于公务行为时,所引起的后果也由行政主体承担。而当其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时,所引起的后果完全由自己承担。受害方确定救济途径的需要。对以公务员身份引起的侵害,受害方可以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而以普通公民身份引起的诉讼,往往是民事或者刑事诉讼。(本案即是一例),案例分析问题解析,问题二:如何判断是否是公务行为?,时间要素,名义要素,公益要素,职责要素,公务标志要素,命令要素,公务员的行为属于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公务行为;超出其职责范围的,通常视为个人行为。,案例分析本案结论,法理依据: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王某侵犯的是李某的合法权益,符合第二个要件。但是王某虽为公安民警,然其砸毁彩电的行为并不是以公安局的名义进行的,故不属于公务行为。所以应对该案负责的也应是王某本人,而不是行政机关。李某要保护自己的权利,也应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行政诉讼。,案件结论,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案例分析案例拓展,原告:张某(小摊老板),被告:某县工商局,1995年6月,张某用自行车驮着两筐白菜到农贸市场上去出售。到农贸市场之后,张某因为急于出售,便没有到指定

5、的摊位,而是在存放自行车处叫卖。这时,在农贸市场执勤的工商管理员王某以张某未在指定摊位出售为由,将张某的秤杆和秤砣拿走。张某便赶到工商管理局市场办公室去索要自己的秤杆和秤砣,王某不给。张某便抓起王某脱在地下的鞋子,说:“你不给我秤,我便把你的鞋子拿走。”王某急忙往回抢鞋,双方拉拉扯扯,厮打在一起。,很快,其他市场管理人员也赶过来帮王某一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张某全身多处受伤,不得不住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千余元。张某出院后,要求工商管理局赔偿其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2000元,精神损失和其他费用4000元,总计人民币7500元。该县工商管理局审查后认为,本案王某和其他几位肇事者的伤害行为与工

6、商管理局无关,属个人行为,故工商管理局对张某的赔偿请求不予受理。张某不服,遂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政赔偿。,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案件结果:,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该案归于哪一类案件上发生了意见分歧。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民事赔偿案件,王某和其他执法人员对张某的伤害行为属于个人行为,对他们个人的违法行为,工商管理局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该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王某的行为属于执法行为,对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行政机关应该负责,而不应该只由王某一人负赔偿责任。该县人民法院最后认定该案属于行政赔偿案件,判决工商管理局向张某赔偿医疗费1500元、误工补贴费2000元,同时驳回张某的精

7、神赔偿请求。,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本案涉及的问题主要有三个:一是张某不在指定地点销售白菜的行为是否违法;二是王某对该行为是否有处罚权,以及王某的处罚行为是否合法;三是王某及其他管理人员对张某的伤害行为是属于个人行为,还是公务行为。,内容延伸:,本案关键点,第一,王某属于市场管理人员,和工商管理局之间存在行政职务委托关系第二,王某对张某的处罚行为显然是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第三,王某的行为发生在执勤过程当中,伤害和争执也是因为处罚行为而引起,并发生在办公场所。因而,王某的行为属于执行职务的公务行为,工商管理局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案例分析案例拓展,原告:某电子 有限

8、公司,被告:某区劳动局,1996年1月11日上午,某区劳动局监察员到其辖区内的某电子有限公司对该公司使用外地劳动力的情况进行劳动现场监督检查。该电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不仅不配合监察员的工作,而且还阻止外来务工人员接受监察员的询问,并漫骂监察员,直至把劳动监察员锁在地下室达一个小时之久。情况发生之后,该区劳动局以该电子有限公司严重阻挠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为由,于1996年2月28日对该电子有限公司作出了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电子有限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撤销该处罚决定。,案例分析案例拓展,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

9、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因而,该区劳动局是有权进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并且,被告认定原告严重阻挠被告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在执法程序上有立案审批表、案件处理审批表,程序合法。因而,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区劳动局的处罚决定。,案件结果:,案例分析案例拓展,本案在理论上涉及行政优益权的权利。所谓行政优益权就是指国家为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而赋予其享受各种职务上或物质上优益条件的资格,如先行处置权、社会协助权、推定有效权等。由于行政主体必须通过具体的公务员而行动,也就是说

10、,行政主体的行政优益权是通过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而表现出来的,因而,相对人对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协助和服从的义务。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七条第(二)项也规定,国家公务员有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力的权利。,内容延伸:,案例分析案例拓展,但是,公务员并不是在任何时候都享有行政优益权,而是只有当其执行公务时才享有这种权利。比如有关法律规定,对于正在执行任务的警车,其它车辆有回避的义务,此时,警车享有行政优益权,其他车辆如果故意不回避,很可能会导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一切警车,其他车辆都有回避的义务,对于那些没有执行任务,比如开着兜风的警车,其他车辆就没有回避的义务,因为,此时,该警车并不享有行政优益权。,内容延伸:,内在自律,外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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