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实操规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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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10/31,1,2012年企业汇算清缴实操规程,2023/10/31,2,什么是规程,规程,简单说就是“规则+流程”。所谓流程即为实现特定目标而采取的一系列前后相继的行动组合,也即多个活动组成的工作程序。规则则是工作的要求、规定、标准和制度等。因此规程可以定义为:将工作程序贯穿一定的标准、要求和规定。,2023/10/31,3,讲课提纲,一2012年汇算清缴规程管理二2012年汇算清缴主要政策关键点提示三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填报规程四扣除类调整项目的填报规程五资产类调整项目的填报规程六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规程七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规程八 长期股权投资损益明细表填报规程,2023/1

2、0/31,4,一2012年汇算清缴规程管理,居民企业纳税人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关联方业务往来核定征收企业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的衔接,2023/10/31,5,(一)居民企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指纳税人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或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月度或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行为。,2023/10/31

3、,6,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另外,企业筹建期间不进行汇缴。国税发200979号,2023/10/31,7,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进行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

4、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人12月份或者第四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应在纳税年度终了后15日内完成,预缴申报后进行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23/10/31,8,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其附表;(二)财务报表;(三)备案事项相关资料;(四)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五)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

5、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六)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2023/10/31,9,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下列有关资料:(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及收入明细表;(苏地税函2009284号)(二)财务报表;(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江苏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须知: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

6、申报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资料或附报纸质纳税申报资料。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审批、备案和自行申报工作。对备案和审批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应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履行审批和备案手续;未按规定审批和备案的,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原则上应于3月底前完成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享受自行申报类优惠的企业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要求一并申报相关资料。,2023/10/31,10,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应对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审核重点主要包括:(一)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与企业财务报表有关项

7、目的数字是否相符,各项目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对应,计算是否正确。(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和结转以后年度待弥补的亏损额。(三)纳税人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税收优惠的确认和申请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四)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程序。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其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是否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证明。,2023/10/31,11,(五)纳税人有无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上填报的预缴数额是否真实。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其所属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中分配

8、的数额一致。(六)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和其他各税种之间的数据是否相符、逻辑关系是否吻合。天津市高新区国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资料 1、在汇算清缴中有应征所得税收入与应征增值税、营业税收入有差异的企业,请在申报资料中附详尽的书面说明;2、本年汇缴我局将对部分企业申报资料实行先审核后申报,具体实施的企业名单见我局网站。,2023/10/31,12,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重新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

9、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2023/10/31,13,(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一、汇算清缴对象(一)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二)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1.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

10、经结清税款;2.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3.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2023/10/31,14,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第十二条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工程作业或提供劳务项目的,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并在工程项目完工或劳务合同履行完毕后结清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32号),2023/10/31,15,(三)关联方业务往来,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

11、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本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

12、行纳税调整。,2023/10/31,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二十九条 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一)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二)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三)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四)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五)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六)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七)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2023/10/31,17,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的费用,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

13、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企业(独立法人)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扣除,对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确实发生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必须按照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管理服务的价格,作为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开据劳务发票。,2023/10/31,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在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

14、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2023/10/31,19,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

15、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2023/10/31,20,实施条例第五十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

16、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本条沿袭了原外资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允许非居民企业向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分摊有关费用,但必须满足以下几个要求。一、所分摊的费用必须是由中国境外总机构所负担,且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二、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三、有关费用必须是合理分摊的,才准予扣除。注意:非居民企业仍然可以列支总机构分摊的有关费用。,2023/10/31,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

17、通知(国税函2009134号):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关于印发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18、。,2023/10/31,22,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关联关系表(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 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购销表(表三)劳务表(表四)无形资产表(表五)固定资产表(表六)融通资金表(表七)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2023/10/31,23,(四)核定征收企业,1.不得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第二款: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

19、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2023/10/31,24,(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二)汇总纳税企业;国税函2008747号: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2023/10/31,25,(三)上市公司;(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

20、、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2023/10/31,26,2.核定征收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按照国税函2009377号的规定,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2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得核定征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八、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2023/10/31,27,3.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需做汇算清缴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

22、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国税发200830号第十四条(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2023/10/31,28,4.核定征收与查账征收之间的亏损弥补两种征收方式之间的亏损是否可以结转弥补?,2023/10/31,29,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

23、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095号)(八)由核定征收改为查帐征收企业弥补亏损的税务处理: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改为查帐征收方式的企业,其改为核定征收方式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可以结转,用以后采取查帐征收方式年度取得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应连续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上述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额为经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纳税评估、税收检查等手段对亏损额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实后的数额。(只能弥补查账征收期间的亏损),2023/10/31,30,5.注意地方性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8号)四、对核定征收企业取得的偶然性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对

24、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取得的正常生产经营之外的偶然收入,如土地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入、资产转让收入、应税的财政性资金等,应将扣除取得收入对应的成本费用后的所得,并入按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收入和应税所得率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2023/10/31,31,(五)汇总纳税企业,实行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的总机构,按照规定,在汇算清缴期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进行汇算清缴。分支机构不进行汇算清缴,但应将分支机构的营业收支等情况在报总机构统一汇算清缴前

25、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及其所属机构的营业收支纳入总机构汇算清缴等情况报送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2023/10/31,3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2023/10/31,33,(六)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的衔接,1.预缴与汇缴的关系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一

26、、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为确保税款足额及时入库,各级税务机关对纳入当地重点税源管理的企业,原则上应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各级税务机关根据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情况,对全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税款占企业所得税应缴税款比例明显偏低的,要及时查明原因,调整预缴方法或预缴税额。,2023/10/31,34,三、各级税务机关要处理好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税款入库的关系,原则上各地企业所得税年度预缴税款占当年企业所得

27、税入库税款(预缴数+汇算清缴数)应不少于70%。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十一条 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纳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或者经纳税人同意后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2023/10/31,35,2.上年度汇算清缴应退未退而抵缴的税款怎么填报 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的减让属于销售折让;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品

28、种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属于销售退回。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2023/10/31,36,3.房地产企业的预缴报表和汇缴报表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可作为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在预缴时可以扣除。避免完工开发产品重复预缴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如何填报纳税申报表?两个参考文件:北京、天津,2023/10/31,37,4.在外地设立项目部且核定征税的建安企业的预缴报表跨地区工程预缴0.2%企业所得税能否在公司

29、注册地扣除?大连市地税局:分税种热点、难点问题异地施工扣缴企业所得税如何抵扣 开发区企业到异地施工,被当地扣缴企业所得税是否回来后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抵扣?如何进行申报?我市建筑安装企业异地施工在项目所在地被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作为“本年累计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计算本年应补所得税额。但因此造成的多缴税款不予退税。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天津市建筑企业在外省(市)设立项目部缴纳企业所得税退(抵)问题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2023/10/31,38,二2012年汇算清缴主要政策关键点提示,与收入相关的主要政策关键点提示与扣除项目相关的主要政策及关键点提示与资

30、产项目相关的主要政策关键点提示特殊业务相关的主要政策关键点提示,2023/10/31,39,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新旧改制契税比较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6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9号)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2023/10/31,4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

31、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常州市地税局2011年度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根据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该抵减的增值税税款,所得税如何处理?首先,根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价税合计金额)应作为财政性资金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其次,财税【2012】第15号文件未明确其专项用途,因此不得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第三,对应购买的设备及支付的费用可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摊销或扣除。,2023/10/31,41,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32、 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注意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条件财税2011100号第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2023/10/31,4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

3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我市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5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相关问题的公告(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5号),2023/10/31,43,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

34、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又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货物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1号),2023/10/31,44,9.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1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

35、248号)1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254号)1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税收筹划,2023/10/31,45,1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1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36、2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2023/10/31,46,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

37、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洛阳、厦门1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1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20.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2023/10/31,47,2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

38、0128号):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为个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后缴纳消费税。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按规定抵扣。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2023/10/31,48,三收入类调整项目的填报规程,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跨年度租金

39、收入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不同情况下收取违约金的财税处理 财政性资金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业务招待费计算问题代收代付款项的财税处理政策性搬迁和商业性搬迁的财税处理,2023/10/31,49,收入确认的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企业所得税上,收入的确认一般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但考虑到纳税资金能力,以下收入实现时间的确认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分期收款方式销售

40、货物收入、股息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国税函201079号)、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等。税法对生产经营所得的确认计量主要遵循权责发生制,其他所得则更接近收付实现制。房地产企业预收租金不缴企业所得税。31号第十条,2023/10/31,50,(一)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3/10/31,5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根

41、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就企业处置资产的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一)将资产用于生产、制造、加工另一产品;(二)改变资产形状、结构或性能;(三)改变资产用途(如 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四)将资产在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之间转移;(五)上述两种或两种以上情形的混合;(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2023/10/31,52,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

42、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国税函2010148号(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售价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08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处置资产,2008年1月1日以后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2023/10/31,53,(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收入准则应用指南: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

43、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或租金费用(经营租赁)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如果售后租回交易是按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此时,会计和税法一致,出售资产时要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售后租回会计上不确认收入。与2010年13号公告的规定一致。,2023/10/31,5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融资

44、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经央行、外经贸部即现商务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等)一、增值税和营业税 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国税函2000 514号,2023/10/31,55,二、企业所得税 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为销售

45、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租赁期间,承租人支付的属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因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而已征的税款予以退税。,2023/10/31,56,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第144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对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公司“存单购房”等业务活动如何征税问题的请示(新地税一字1998038号)收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购房回租”、“抵押担保”和“存单购房”形式销售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46、: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2023/10/31,57,(三)融资性售后回购业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

47、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2023/10/31,58,会计准则讲解: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入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2023/10/31,59,(四)跨年度租金收入,1.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

48、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2023/10/31,60,预收款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国家

49、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十八、问:对于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预收定金,应如何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答: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此项规定所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因此,预收定金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定金的当天。,2023/10/31,61,2.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国家税务总局

50、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2023/10/31,62,(五)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1.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 收入准则第十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完工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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