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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汽车信贷与保险,上节课内容复习,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第三节 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含义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引 例 天降暴雨,电线杆被刮倒,供电局未及时抢修,徐某路过触电身亡。某轮船在航行途中,由于船员疏忽,舱盖关闭不严,此时恰逢天降大雨,雨水浸入舱内造成货物浸水受损。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原则是判断风险事故和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关系中,如果近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近因原则的含义,1、近因的含义 所谓近因,不
2、是指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而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最直接的、最有效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它直接导致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促使损失结果的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2、近因的判定方法从最初事件出发,按逻辑推理直到最终损失发生,最初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顺推法)从损失开始,沿系列自后往前推,追溯到最初事件,如没有中断,最初事件就是近因。(逆推法),二、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3、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1)单一原因致损:单一原因致损,即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该原因就是近因。如:一大巴和一货车发生严重碰撞,大巴上一乘客因脑部严重受伤,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近因:车祸。(
3、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即各原因发生没有先后之分,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和实质的影响,则原则上它们都是近因。各原因均属保险责任,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各原因均属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用负责。各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又有除外责任,保险人的责任视情况而定若其导致的损失能分清,则只能对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若其导致的损失不能分清,则或与被保险人分摊损失,或不负赔偿责任;,二、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3、近因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续)(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即各种原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没有间断,则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原因为近因。如:1、战争飞机轰炸火灾财产损失
4、2、船舶触礁海水进入货舱浸湿皮革产生腐烂气味烟草变味。3、船舶遭炮击影响适航能力触礁。(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与多种原因同时发生致损情况基本相同。如:雷击火灾财产损失 偷窃,二、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4、近因原则的最新发展在意外伤害事故中,由于被保险人自身患有某种疾病,致使一些很小的伤害酿成死亡或残疾的重大后果。如:糖尿病患者脚部碰上后导致急性坏疽截肢;脑部有疾病的人,不慎摔伤引起脑出血死亡,等等。按照传统近因原则,这些事故的近因是疾病,保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但仔细考究,不是近因也是诱因,完全排除诱因的影响既不科学,也不公平。处理这类情形当前主要有几种方法:英国的“合理诿因”原则;日
5、本的比例因果关系理论;挪威的分摊原则等等。,二、近因的判定与保险责任的确定,李某投保了意外伤害保险。一天,他在森林中打猎时不慎从树上跌下受伤。他爬到公路边等待救助,夜间天冷,染上肺炎死亡。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近因原则案例分析1:,三星公司为本公司一台出租车投保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间,驾驶员A在驾驶被保险车辆时遭到抢劫。罪犯事后将车辆烧毁。三星公司要求保险公司对被烧毁的车辆按照火灾事故(属于车损险的责任之一)赔付,而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辆被烧毁是由于遭到抢劫引起的,且三星公司并没有投保机动车盗抢险,故拒赔。于是三星公司将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该如何审理这起保险纠纷?,近因原则案例分
6、析2:,日本冲绳的川口淑子与丈夫渡边阳一去百货商店购物途中不幸被一辆违章行驶的卡车撞伤。川口淑子头部和颈椎均受到重创。交警经过现场勘查,认定卡车司机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后,卡车司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向川口淑子支付了所有医疗费和精神抚恤金。交通事故一年后,因再也无法忍受伤痛后遗症的折磨,川口淑子留下遗书后服毒自杀。其丈夫渡边阳一请求保险公司对川口淑子的死亡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以川口淑子的自杀同交通事故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为由,拒绝赔付。渡边阳一遂向冲绳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近因原则案例分析3:,某单位某年4月10日上班途中,载着员工的班车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与迎面而来的大货车相撞,坐在前
7、面的员工张某当场死亡,员工程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院急救,在急救中因心肌梗塞死亡。该单位为其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5万元,意外发生后,该单位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张某死亡时26岁,平时身体一向健康;程某55岁,患有心脏病多年。如果你是保险公司理赔人员,你应当如何处理这起案件?,近因原则案例分析4:,在日本W城,居民A由于车祸身受重伤,经抢救后脱险,但是由于A得腿部遭到重创,致使其右腿开放性骨折,造成其右下肢血流不畅,进而导致败血症感染,形成肌肉坏死。A遵医嘱被迫截肢以保全生命,但手术并未能阻止败血症的进一步感染。因为A在遭遇交通
8、事故前已患有严重的肝功能不全的疾病,手术后的败血症感染加重了肝功能不全,肝病的相关指标急剧上升。A在经受病魔折磨、饱受痛苦的情况下,最后由于上消化道出血、肺炎,肾脏、肝脏和心脏功能衰竭,以及败血症等多病并发,于事故一年后死亡。A在事故前曾向W城的保险公司投保过意外伤害保险,所以A的家属B便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了解到被保险人A遭遇交通事故后抢救、治疗、感染、被迫截肢,直到原患有的肝病复发后死亡的事实,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最终以A的死因是源于肝病,死因与交通事故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拒绝给付保险金。B不服,遂向法院起诉。,近因原则案例分析5:,汽车信贷与保险,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损失
9、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获得保险利益范围内全面、充分的经济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但被保险人不能通过赔偿获得额外利益。理 解:(1)前提条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2)损失补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3)该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和定值保险合同。,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损失补偿的范围,(1)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2)合理费用:施救费用和诉讼支出(3)其他费用:为
10、了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支付的受损标的的检验、估价、出售等费用。,损失补偿的方法,现金赔付 修复更换重置,2、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遏制道德危险的发生保证保险分配的公平合理发挥防灾减损的社会效应,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实际损失 保险金额保险利益直接损失,1、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限制(1)以实际损失为限(定值保险和重置价值保险除外)(2)以保险金额为限(赔偿的最高限额)(3)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障的最高限额)当以上三者不一致时,损失补偿的限度是以上三者中的最小者。,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内容,一辆汽车投保时按市价确定保险金额为9万元,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市场价为7万元,假如车辆全损,则保险人只需赔偿7万
11、元。,以实际损失为限,某一房屋投保时按市场价值确立保险金额为2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全损,全损时的市场价为25万元,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虽然为25万元,但保险人只需按保险金额20万元赔偿。,以保险金额为限,。,某企业以价值200万元的厂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50万元,发生保险事故厂房全损,保险人给银行的最高赔偿金额只能是150万元。若贷款已经收回,则保险公司与银行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银行无权索赔。,以保险利益为限,2、损失补偿的方式,3、损失赔偿方式(计算赔偿金额的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家庭财产保险)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损失金额 损失金额保险金额:赔偿金额=保险金额(2)比例计算赔偿
12、方式(企业财产保险等),(3)定值保险赔偿方式 所谓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视为足额投保。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大于或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其计算公式为:保险赔款=保险金额损失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赔款可能超过实际损失,如市价跌落,则保险金额可能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三、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一)代位追偿原则(二)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1、代位追偿原则的含义 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发生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保险事故,且事故是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保险人向
13、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者的索赔权。若被保险人已经从责任方获得了部分赔偿,那么保险人可以将这部分从赔偿金中扣除。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第一,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的经济补偿,不应超过保险财产实际损失。第二,保险人的赔偿不能成为违法行为人逃避民事法律追究的借口.,(一)代位追偿原则,2、代位求偿的构成条件,(一)代位追偿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的内容(1)权力代位权力代为即追偿权的代位,指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由于第三方责任导致保险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后,依法取得对第三方的索赔权。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的权力范围:保险人在代位追偿权中享有的权益以对被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为限,如果
14、保险人从第三方责任人追偿的金额大于对被保险人的赔付时,则超过的部分应归被保险人所有。当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大于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时,被保险人有权就未得到的赔偿部分向第三方责任人请求赔偿。,(一)代位追偿原则,3、代位追偿原则的内容(续)(2)物上代位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之后,依法取得对该标的的所有权。物上代位产生条件: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所谓推定全损,指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尚未达到完全损毁或者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和施救费用将超过保险价值,或者失踪达到一定时间,保险人按照全损处理的一种推定性损失。,(一)代位追偿原则,3、代
15、位追偿原则的内容(续)(2)物上代位物上代位的实现形式:委付所谓委付,是指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符合推定全损的情况时,被保险人表示愿意将其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实际全损进行赔付的制度。物上代位保险人的权益范围:足额保险中,处理保险标的所得利益超过所支付赔款的部分,归保险人所有;不足额保险中,保险人按照保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标的的部分利益。,(一)代位追偿原则,1、重复保险的含义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投保同一危险,且保险期限相同或重叠,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理解重复保险:第一,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
16、益)第二,同一保险期间(含部分期间)第三,同一保险风险(同一保险事故)第四,与数个保险人签订数个保险合同,且总保额超过保险标价值。问题: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重复保险的分摊方式,(1)比例责任分摊方式,示例:,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20万,5万,甲公司=52200.5,赔 款:,损 失:,保 额:,乙公司=58202.0,丙公司=510202.5,(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2)限额责任分摊方式,示例:,5万,损 失:,(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3)顺序责任分摊方式,示例:,甲公司2万,乙公司8万,丙公司10万,5万
17、,甲公司=2,赔 款:,损 失:,保 额:,乙公司=3,丙公司=0,以签发保险单的顺序来处理赔款,先出单的保险公司先赔,后出单的保险公司只有在损失金额超出第一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时,才承担超出部分的赔款,依次类推。,(二)重复保险的损失分摊原则,某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40万,损失发生时,财产实际价值为50万。(1)当财产损失10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2)当财产损失45万元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为什么?分别用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和比例赔偿方式计算。,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1:,李某将其住房和家庭财产保险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房屋保险金额5万元,家庭财产保险金额6万元(价值10
18、万)。保险期间因失火房屋全部烧毁,家庭财产遭受部分损失。试问:(1)理赔时房屋市价跌至4万,保险公司赔多少?(2)理赔时房屋市价涨至6万,保险公司赔多少?(3)如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现金2万元,此变更已通知保险公司。发生火灾时房屋市价涨至8万,保险公司赔多少?(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保险公司赔多少?,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2:,某企业投保企业财产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保险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水灾),在以下几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当赔多少?(1)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20万元,实际勘察损失为30万元。(2)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100
19、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3)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30万元。(4)出险时保险财产价值为80万元,实际遭受的损失为80万元。,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3:,2002年11月29,丁文元为自己的帕萨特轿车向顺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03年1月7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聘用的所有员工向永安财产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被保险人包括该公司的一名外销人员郭冶凡。2003年4月1日,丁文元驾驶的帕萨特B5轿车在西环路上因避让后面的车辆超车,不慎驶入非机动车辆道,撞上了正骑自行车送货的郭冶凡。丁文元马上打电话报警,并尽快将郭冶凡送到了医
20、院。住院期间郭冶凡共花去医药费18400元。经交通事故管理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由丁文元负完全责任,郭冶凡不负任何责任。丁文元付清了郭冶凡所有的医药费和交管部门鉴定费,共计18600元。随后,丁文元向顺安保险公司提出18600元的保险赔偿要求。2003年4月29日,新华有限责任公司也以雇员工郭冶凡因工负伤为由向永安保险公司索赔。在由哪家保险公司赔偿和如何赔偿的问题上,丁文元、新华有限责任公司、顺安保险公司和永安保险公司产生纠纷。,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4:,史建华就自己的一辆新捷达轿车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全险,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史建华的车辆被后面的车辆追尾,史建华跳下车,发现追尾的是其好朋友常晓
21、芙,遂转怒为笑,称我的车已经保险了,我找永安保险公司赔偿,你就不要管了。史建华找永安保险公司验了车,然后修车花了4300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永安保险公司要求史建华告知肇事者的姓名以便行使代位索赔权,但是史建华称肇事者是自己的朋友,已经不要她赔偿了,永安保险公司听说此情况后就拒绝赔偿。结合以上案例,你认为:1、史建华是否有权免除肇事者赔偿自己车辆损失的责任?2、本案中永安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是否有法律根据?3、史建华在免除肇事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是否有权要求永安保险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5:,郑旺之子郑晓旺正在上小学。学校集体为学生投保平安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
22、03年5月12日,郑晓旺在学校操场上活动,被另外一个学生抛来的石子击中右眼睛,马上送医院抢救。医院多方医治,无奈眼球已经被打坏,最后,只能将眼球摘除。保险公司根据合同,支付了保险金和医疗费。有人说,还应该找肇事孩子的家长,要求其赔偿损失;但也有人说,保险公司已经赔了,不能也没有权利再要求事故责任方进行赔偿。结合以上案例,你认为:1、在人身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2、如果是在财产损失保险中,涉及第三人的问题,应该如何处理?,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6:,2004年7月,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批价值130万元的化工原料,用铁路运输方式将其运回本地,并向永安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险
23、,保险金额120万元,保险责任期限为该化工原料从购买地仓库到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随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就这批化工原料又向长安保险公司投保了相同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为80万元的货物运输险。在该批化工原料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区的火车站后,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黎明化工贮运公司将其分装,运到达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仓库。黎明化工贮运公司职工分装化工原料时,因违规操作,引起火灾。化工原料全部被烧毁。于是,宏兴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永安保险公司、长安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两家保险公司应如何受理这起案件?,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7:,1998年3月2日,个体运输专业户张某将其私有东风牌汽车向某
24、县保险公司投保了足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额4万元,保险期为1年。同年6月8日,该车在途经邻县一险要处时坠入悬崖下一条湍急的河流中,该车驾驶员(张某堂兄)随车遇难。事故发生后,张某向县保险公司报案索赔。该县保险公司经过现场查勘,认为地形险要,无法打捞,按推定全损处理,当即赔付张某人民币4万元。同时声明,车内尸体及善后工作保险公司不负责任,由车主自理。8月10日,张某发现堂兄尸体及采购货物的2800元现金均在卡车内,就将残车以4000元的价格转让给邻县的王某,双方约定:由王某负责打捞,车内尸体及现金归张某,残车归王某。8月20日,残车被打捞起来,张某和王某均按约行事。保险公司知悉后,认为张
25、某未经保险公司允许擅自处理实际所有权已转让的残车是违法的,遂成纠纷。,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8:,1998年6月15日,个体运输户王某为自己载重量为5吨的东风牌汽车投保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1年。当年7月20日,王某运货,在高速公路上被一辆强行超车的大卡车撞着,车损,王某受伤且货物被浸损。卡车司机驱车逃走。交通部门认定,此起交通事故由卡车司机负全责。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请求赔偿。经鉴定车损为15万元,保险公司依损失额80赔付12万元,同时保险公司还给付王某第三者责任保险金2400元及施救费1500元,扣除损余200元,实际赔付12.37万元。后来肇事司机被交通部门抓获,交通部门
26、通知王某。王某与肇事司机会面达成协议,规定对方只须支付王某货物损失7000元及施救费1500元。保险公司得知后,要求王某退回重赔保险金,王某拒绝,双方遂引起争议。,损失补偿原则案例分析9:,(1)何谓保险利益原则?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是什么?(2)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对保险利益的时效要求有何不同?(3)何谓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4)什么是近因和近因原则?实务中,如何运用近因原则?(5)简述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其坚持这一原则的重要意义?(6)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派生原则,为什么说它们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7)简述代位追偿的实现条件。(8)简述权力代位、物上代位和委付的含义。(9)简述重复保险和共同保险的区别。,思考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