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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行政程序法之理論與實務,講授人:李玉君暨南大學公共行政與政策學系 教授,2,行政程序之概念,行政程序法 2 I,3,正當程序之意涵,4,行政程序法法規沿革,88.1.15 立法院通過88.2.3 總統公佈89.12.27 增訂公佈 174之190.1.1 施行90.6.20 修正公布 174之190.12.28 修正公布 174之194.12.28 刪除 44、45,5,行政程序法之內涵,一、實體法之規定二、程序法之規定,6,實體法之規定,行政法上之一般法律原則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行政計畫行政指導、陳情,7,程序法之規定,關於資訊公開之規定主動公開被動公開確保機關公正作為之規
2、定迴避制度組織適法片面接觸之禁止促進公平決策之規定受告知權聽證權說明理由義務,8,行政程序法之規範內容,總則 1-91行政處分 92-134行政契約 135-149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150-162行政計畫 163-164行政指導 165-167陳情 168-173附則 174-175,9,總則(總論部分),法例:1 10 管轄:11 19 當事人:20 31 迴避:32 33 程序之開始:34 35 調查事實及證據:36 43 資訊公開:44 47 期日與期間:48 51 費用:52 53 聽證程序:54 66 送達:67 91,10,行政程序法之適用範圍 3,一、原則:程序基本法二、例外(
3、一)法律有特別規定排除者 3 I(二)機關排除 3 II(三)事項排除 3 III,11,管轄,一、管轄恆定原則:11 I、二、管轄競合之處理:13三、管轄爭議之處理:14四、移送管轄:17(無管轄權之處理),12,期日與期間,一、期間之計算:48二、以郵戳為申請提出日:49三、回復原狀:50四、人民依法申請案之處理期間:51,13,送達,一、職權送達主義:67二、送達對象(6971):1.當事人本人 2.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69(1)3.代表人或管理人:69(2)4.代理人:71 5.送達代收人:83三、送達處所:72、73,14,四、送達之方式:1.自行送達2.郵務送達3.留置送達4.寄存
4、送達:744.公告送達:755.公示送達:78826.囑託送達:8690五、送達時間之限制:84,15,本法中之正當法律程序之內涵,公正作為義務公平決策之規定,16,資訊之公開及閱覽卷宗,一、資訊之公開:44、45(配合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通過,已刪除)二、卷宗閱覽權:46,17,公正作為義務,迴避制度 32 33組織適法 114 I(4)片面接觸之禁止 47,18,公平決策之規定,受告知權聽證權說明理由義務,19,受告知權,告知的種類 預先告知 55、62(9)、56 事後告知 110 I、43、100 救濟途徑之教示 96 I(6)、98、99 告知的方式 通知 23、41 II、42 II
5、書面通知或送達 39、30 I;100 I、110 I(67-91)公告 11 II、75 刊登 15 III、16 II、45 II(刊載)、160 II(登載),20,聽證權,聽證(正式的聽證權)107(以非正式程序為原則,正式程序為例外)、164 I、155、156、54陳述意見之機會(非正式的聽證權)即書面答辯的機會,解釋上機關認為有必要時,亦得給予言詞陳述意見的機會,39、102,21,說明理由義務,43(一般性規定)96 I(2)、97(行政處分)147 III(行政契約)167 I(行政指導)153(2)、(3)(法規命令),22,主要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各論部分),(一)做成行
6、政處分的正當程序(二)訂定法規命令的正當程序(三)其他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23,做成行政處分的正當程序,僅對負擔處分之作成,給予相對人聽證權(102),對授益處分,則無相關規定。預告(104,但103為例外規定)陳述意見/聽證(106)告知決定、理由說明、教示救濟途徑(43、108、110 I、96 I(6)公正作為(組織適法、迴避、片面接觸之禁止,對負擔處分與授益處分均有適用。),24,訂定法規命令的正當程序,包括法規命令之修正,廢止、停用或恢復適用。預告(154I、156:需刊登於政 府公報或新聞紙)陳述意見/聽證(陳述意見之方式:應類推適用105I、III)告知決定(公布命令)、說明理由(回應評論),25,其他行政行為的正當程序,一、訂定行政規則的正當程序:159 I、160 I、二、締結行政契約的正當程序:138、141,26,三、確定行政計畫的正當程序:164(此特種行政計畫之確定裁決乃本法中唯一明文規定應經聽證而後始得作成之行政行為)四、關於行政指導之規定:165167五、關於陳情之規定:168173,27,附則,一、不服行政程序行為之救濟規定:174二、關於職權命令之規定:174之1三、施行日期:,28,謝謝大家的聆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