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讲座.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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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应用讲座(第一讲),刘华伟www.建筑房地产律师.com上 海 市 恒 泰 律 师 事 务 所,内容提要,一、概述1、修订新建设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背景、目的2、修订新文本的内在思路二、新文本与99版文本的总体差异及操作提醒 九大方面三、新文本操作中的十一大流程简介进度控制、暂停施工处理、隐蔽部位覆盖检查、工程变更、工程进度付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最终结清、索赔处理、违约处理、争议解决等四、对企业项目管理的总体意见,第一部分 概述一、修订新文本的背景和目的,1、促进统一开放、防止垄断、形成竞争有序工程建设的大市场,抑制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滋生(

2、99、07、自有、FIDIC)。2、将国际项目管理的一系列先进制度和成熟做法,有机加以吸收并统一应用,有利于工程建设与国际接轨,利于引导规模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与08清单协调)。3、统一企业的合同条件,利于企业自身的管理升级及相互的良性竞争(即时性的管理刻不容缓)。4、99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计划色彩较浓,且操作性较差,已经不适应社会发展,特别是08清单计价规范实行之后。5、工程纠纷的产生绝大部分涉及工程合同权利义务不平衡、不清楚而导致,使合同各方都无所适从,社会资源浪费巨大。6、建筑房产业不仅仅属于国民经济支柱专业,更因为吸收大量农民工就业而涉及社会和谐稳定,因合同而产生的建筑领域乱象亟待制度性

3、解决(工程质量、民工工资、产业低能等)。,二编制通用合同条款的主要思路,(一)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双方的责任界面应清晰,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应能覆盖建设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所有合同问题。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发包人)和投标人(承包人)是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的两个责任主体,本通用合同条款详细约定了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合同问题,避免出现空白,而造成履约困难。在合同公正公平的前提下,约定的合同双方责任界面清晰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本条件。需要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践和经验教训。,(二)对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职能的准确定位: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在施工现场为发 包人管理合同。监理

4、人按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管理,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合同支付负有监理责任;监理人应忠实地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权修改合同,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三)树立正确的合同变更理念,建立科学的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好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有利于减少合同争议。合同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一些复杂和大型的工程都可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生变

5、更;树立正确的合同变更理念,有利于推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合同双方的良好合作;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第9款中已有约定,各行业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实物内容.但不能取消第9款中约定的任何一项内容。只有监理人才有权发出变更,承包人无权自行变更,但监理人发出重大变更时,应经发包人同意;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做好同期记录,并及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款作出处理,以免事后造成历史资料失缺而引成争议,(四)科学设定各项合同管理程序,强调处理合同事宜的及时性。通用合同条款中设定了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检查和验收,合同变更、计量和进度付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争议调解等合同管理程序;以上工作程序的设定,强调了

6、处理合同事宜的及时性。公平、合理地约定合同双方各自的工作时限,保证双方都能高效地完成合同管理程序中规定的工作,防止问题长期积压,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积累成合同争议;,(五)合同双方应齐心协力面对工程风险,共同克服由于不可抗力灾害对工程施工的不利影响,各自进行必要的保险,以规避风险。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客观地评估合同风险,承包人在报价中应认真估列风险费用,并应将工程保险作为解决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保险的目的是把合同双方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本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设定了合同双方必须投保的各保险项目.监理人督促双方及时投保;为保障承包人人员

7、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作业人员投保本合同条款所列的各项人员险种,并进入报价。不可抗力灾害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不到位引起的意外风险,但作为本合同的项目业主,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损失,但承包人也应承担其自身的某些财产损失,以及其合同中的部分利润损失。,(六)本通用合同条款建议建立由独立第三方承担的合同争议评审机制 通用合同条款第19条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出发,建议设立合同争议评审机制,其目的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公正评审和调解,促进合同双方在本合同范围内友好地解决争议,尽量避免将合同争议进入司法程序;第三方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只是作为提供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参考依据。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争

8、议评审意见将不具有合同约束力。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业内比较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在不受合同任一方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的评审意见往往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后,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取证的重要参考材料。为此,独立第三方的争议评审机制可以促进合同双方进一步和解,减少和避免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也可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一、确立了不同于99版标准施工合同中“工程师”的监理人制度,且对监理人的权利进行扩大化设定。1、99版标准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包括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也包括发包人指定的履行合同的代表。2、而新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师”明确区分为“承包人项目经理”和“监理人

9、”两个概念,确立了专门的监理人制度。而且监理人行使相当大的权力:监理人既可以作为发包人的代理人,负责发出指示、检查工程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也可以作为第三方,负责商定或确定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有关事项,监理人的权力明显扩大。3、提示:监理权限设定、指示确定的程序及时效等,第二部分、新文本与99版文本的差异比较,二、造价咨询人制度设立1、服务类型:简单的成本咨询;实质的造价审核2、审价结果具有唯一性,不得重新核算3、审价期限:送审价500万元以下,20天;500-2000万元,30天;2000-5000万元,45天;5000万元以上的,60天。发包人28天审核咨询人意见。逾期未核

10、查又没有具体意见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意见。,三、增加与FIDIC合同条件相同的签证和索赔条款可要求增加利润的新规定。1、传统的建设工程领域签证和索赔指向的是工期、费用和损失赔偿,不包括利润。2、新合同规定了“成本加利润”的变更估价原则,这是一项全新的规定,意味着排除最低价中标,与招标投标法第33条等法律规定相一致。这对在招投标前提下承发包双方都将产生重大影响。提示:这一规定实践中如何操作?在投标报价和签订合同时如何设定?约定不明时如何补救?这客观上对承发包双方都提出了要求(专用条款的有效使用)。比如:我们律师会建议承包人在投标时按照清单报价设定利润,索赔就可以按照约定主张利润。,四、增设工程通过

11、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以及质量缺陷责任期届满颁发期满证书制度。第一,要求发包人在竣工验收通过后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上写明实际竣工日期;(具体操作流程见后)第二,工程交付使用后,承包人承担缺陷责任,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但最长不超过2年。在缺陷责任期终止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在缺陷责任期之外,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但只要承包人获得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即可与发包人结清工程款,不必等到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再结清保修金。提示:这两个制度将有利于减

12、少或避免实践中常见的竣工验收交付纠纷、竣工结算以及返还保修金纠纷。两个证书制度是关系到当事人权利保护和实现的全新规定,相关操作及风险控制最好由专业的律师出具专业的法律意见书。,五、改变99版标准施工合同关于索赔的规定,承发包双方均实行默示推定为放弃权力。1、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一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主张,由对方答辩,并最终确定解决方案。在99版合同体系下,承包人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但并没有规定28天未提出则视为放弃权利的后果,因此,实践中往往承包人在28天内未提出索赔,而依据二年诉讼时效的规定,在诉讼主张工程款时,一并主张履约过程中发生的索赔金额。2、新合同规定了索赔除

13、斥期间,即最长索赔提出时间为“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在此期间若未能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则丧失索赔的权利(监理的回复时间为42天,否则视同认可),这28天的索赔期限对当事人至关重要,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一旦发生索赔事宜就要及时提出,否则就丧失了索赔的权利。提示:此条具有根本性意义,索赔纠纷的解决被前置到合同履约过程中,而不再遗留到合同履行完毕时,因此,承发包双方当事人在客观上都需要在合同履约过程中聘请专业律师,提供与履约过程相应的签证和索赔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六、增加与FIDIC合同条件接轨的前置争议评审制度,确定由争议评审员在履约过程中随机解决争议。1、争议评审机制在国际上被

14、称为DRB,国际成熟做法,即时性解决问题。香港100%的政府投资工程都采用该机制,英国适用该机制排除了70%的工程纠纷的诉讼或仲裁。2、按新规定,争议评审虽然不是解决争议的必经程序,但一旦约定则必须遵守,未经争议评审不能提起仲裁或诉讼。从争议评审的过程来看,申请书、答辩状等法律文书的草拟;文件、图纸及证据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筛选;评审后执行协议的拟订等工作都需要专业人士特别是律师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争议评审最多的可能是索赔。新合同关于索赔的相关规定,客观上将造成当事人在履约过程中不断地主张权利、收集证据,不断通过评审解决争议,等工程竣工时,大部分争议纠纷也已经解决了,因此

15、该新制度既有利于大幅减少仲裁或诉讼,提示承发包双方必须有专业的律师提供全程的专业指导。3、按新规定,当事人若不接受评审意见,则14天内即应把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若律师不参与项目的过程管理,则很难在短暂的14天内做好充分的诉讼或仲裁准备。这在客观上又把律师推到了履约过程中争议解决评审程序的前沿。,七、结清证书制度1、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向发包人提交一份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竣工结算报告上的总额代表了就本合同发包人应付给承1人的全部和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2、此证明生效后,不得再有任何相关主张另行提出(如索赔、价款或工程量的误差等)。提

16、示:此规定与99版合同有质的出入(99版即使结算后仍可以主张),所以证明的出具需要专业律师的专业意见确认方可。,八、注重与08清单计价规范配套使用1、08清单计价规范是在原03版清单计价规范基础上修订而成的。03版主要侧重于工程招标投标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对工程合同签订、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工程价款调整、工程索赔和工程结算等方面缺乏相应的内容,08清单计价规范弥补了这一不足,内容涵盖到工程施工阶段从招投标开始到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全过程。08清单计价规范新增加条文92条,包括强制性条文15条,增加了“工程量清单计价”中有关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合同价款约定、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价款

17、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2、08清单计价规范第四部分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有关工程计价的规定直接挂钩。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多条涉及工程价款如何认定的问题,为规范工程计价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也在08清单计价规范中多处体现。包括一些新的概念和操作原则。提示:08清单完全强调了计价的全过程化、即时化,这个与新版合同是吻合的,所以工程合同的管理必须结合造价咨询,要求工程管理的律师知晓一些造价的基本知识。,九、贯穿于修订的一条基本思路是权利行使的时效性,“过时”即“失效”。1、99版

18、的合同尽管也强调时效性,但未能及时行使的,尚不丧失相应权利。2、新规制中的绝大多数条款涉及合同的履约过程,包括当事人的很多权利要在履约过程中按照一定程序且要及时主张,很多纠纷也是在履约过程中逐一解决,而不再将所有问题拖延到合同履行完毕再解决。因此,需要在履约过程中做好证据收集、主张权利、防范纠纷等工作,特别是新规制中规定了许多行使权利的除斥期间,对于当事人保护自身权利尤为关键。提示:进行有效的合同交底,特别是涉及造价、工期、质量等的核心问题,一定要时刻注意,建立项目动态跟踪制度,由专人负责,随时管控。否则,可能会在不知不觉中丧失自身的权利。,第三部分 新文本操作中的十一大流程简介,1、进度控制

19、程序2、暂停施工处理程序3、隐蔽部位覆盖检查程序4、变更程序5、进度款支付程序6、竣工结算程序7、最终结清程序8、竣工验收程序9、违约处理程序10、索赔处理程序11、争议解决程序,其他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项目承包,工程旁站,注:各方基本权利义务略,造价管理或咨询,承包关系,监理,争议评审组,评审,评审,项目管理各方关系,一、进度计划,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的说明,报送监理人(开工通知后28天)。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21天),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批准地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

20、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14天),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改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依此修改后,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批复(7天)。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程进度控制程序,承包人依据合同要求编制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承包人编制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批准后执行合同进度计划,出现实际进度不符合合同进度计划情况,原因

21、方承担增加的费用和时间,分析原因,监理人要求承包人赶工并按期执行进度计划,能否按期执行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赶工,按合同进度计划执行,是,承包人向监理人申请修正进度计划并报送,监理人向承包人指示修正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报监理人,监理人报发包人同意并批准下发,承包人修正后的合同执行进度计划,否,附注:开工和竣工,1、开工。(1)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2)承包人应按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主体)开工报审表,经审批后执行。开工审批表应详细说明正常施工

22、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及工程进度安排。2、竣工。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受证书中写明。3、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合同约定办理。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原因有(1)增加合同内容;(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发包人延误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如证占土地、提供的施工条件等);(5)提供图纸延误;(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

23、款、进度款;(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附注,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5、承包人的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的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所增加的费用。也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也不能因此免除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6、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合同约定的相应奖金。,二.暂停施工(一),1、承包

24、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需的暂停施工;(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不可抗力、外部条件、任何延误、干扰或阻碍、错误的指示等),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7日内),并支付合理利润。3、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

25、障。(2)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14天),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暂停施工(二),4、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暂停施工后,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措施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有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的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26、5、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1)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28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复工或其中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该项目已被取消,按变更地原则处理。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2)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按处理违约的原则办理。,暂停施工处理程序,各种原因引起暂停施工情况,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发包人原因监理

27、人未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保护工程,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措施达到复工条件,监理人下达复工指示,承包人限期内复工,承包人原因限期内不复工承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原因期限内不复工发包人承担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分析承包人原因由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发包人原因发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承包人原因暂时停工承包人不复工,非承包人原因暂时停工监理人未发复工通知承包人发出通知要求监理人下达复工通知,监理人批准否,复工,取消该工作按变更或违约处理,按承包人违约处理,否,是,14天,紧急情况承包人可暂停施工,非紧急情况,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书面请求,监

28、理人答复,监理人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继续工作,同意否,是,否,28天,三.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应通知连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提前24小时)。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才能覆盖。监理人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2、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按下述办法重新检查。3、监理人重新检查。隐蔽工程部位覆盖前是否经过监理人检查,覆盖后监理

29、人对质量有疑问,可要求已覆盖部分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检查后恢复原状。经重新检验证明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重新检验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隐蔽部位覆盖检查程序,承包人自检认为具备覆盖条件通知监理人在约定期限内检查,承包人不通知监理人私自覆盖,监理人到场检查,合格否,监理人签字确认,承包人覆盖,监理人未在约定

30、期限内到场检查,承包人可自行覆盖并记录报监理人,监理人签字确认,监理人要求重新检查,合格否,承包人覆盖发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延误,监理人发指示进行检查承包人承担费用和工期延误,修整返工,合格否,承包人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否,是,是,否,四、变更的范围、内容和变更权,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进行变更: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和其他特性;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程序;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合同约定

31、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四、变更程序和估价,1、变更的提出。(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内容包括变更内容、时间要求、图纸和相关资料等。并要求承包人依据意向书提交实施变更工作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实施方案。(2)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3)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认为需要变更时,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内容包括要求变更依据、图纸和说明等。监理人收到后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书面建议后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如果研究后不同意变更时,应由监理人书面回答

32、承包人。(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和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2、变更的估价。(1)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及时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包括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进度计划和施工措施)。(3)估价3原则,注意采用相同子目导致调整幅度超过10%的,则要由承发包双方按照4.4协商(协商-总监理工程师确定-有异议的,暂时执行,按约定方式解决争议后修正执行,发包人为监理赔偿损失)。,变更程序,监理人或发包人提出变更意向书,承

33、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变更实施方案和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通知监理人,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决定改变或不变或撤消,承包人实施和完成工程变更,支付,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有困难时,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书,监理人是否同意,监理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否,是,否,是,注:变更估价原则和合理化建议,1、变更估价3原则。(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幅度10%以上的,按照4.4确定)。(2)无适用于变更工作子目的,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3)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

34、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2、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则构成变更,按变更程序处理。如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给予奖励。,注:暂列金额和计日工,1、暂列金额:是指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

35、行调整。2、计日工是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1)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格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2)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具体操作是,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3)计日工按支付周期由承包人汇总,并列入每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

36、付款。,注:暂估价,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货商或分包人。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2、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3、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未达到规定的规

37、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变更的估价原则进行估价。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五、进度付款,1、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2、每个支付周期后7天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约定份数提交进度付款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1)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合同约定的应支付的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6)本周期完成计日工金额;(7)监理对已签发的进度款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支付或扣减的;(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3、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38、(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书的14天内完成核查,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应将进度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如不能按期支付的按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修正后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工程进度付款程序,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完成核查并提出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发包人同

39、意,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支付,纳入当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双方核定同意修正,监理人可予以修正承包人可提出申请修正,发现以往进度付款证书有错漏或重复,注: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也称保留金)是指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逐次或一次性),直至扣留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2、在责任期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

40、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核实后14天,否则视同认可)。3、在缺陷责任期期满时,承包人未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并有权根据缺陷责任期延长条款的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一般情况下发包人扣留最高限额为结算价的5%。且承包人有保证担保或质量保险的,不得预留保证金,六、竣工结算,1、竣工付款申请单。(1)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或造价咨询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

41、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2)监理人对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2、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完成核查的时限(因结算报告金额不同,分别为20、30、45、60天),并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价款的审核给发包人,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28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未在约定的时间内核查或审核,有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或发包人

42、审核同意。(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能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即可开始。(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争议的解决条款的约定办理。,竣工结算程序,竣工验收后通过监理人颁发由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受证书,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同意否,监理人向发包人呈报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承包人同意否,支付,发包人就承包人同

43、意的部分价款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部分按解决争议的途径解决,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一致,承包人修改和补充资料,是,否,否,是或未提出意见,是或未提出意见,否,14天,28天,14天,七、最终结清,承包人在提交竣工结算报告时,应同时提交书面结清证明,确认结算报告的总金额就是最终结算总额。该结清证明在承包人收到退还的履约担保和尚未付清的余额后生效。注:结算报告中必须涵盖所有应计算金额(含索赔事项),否则不得在结算后又另起纠纷。,八、工程竣工验收和具备的条件,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也称基本完工,是指工程可以投入运行,某些尾工不会影响运行),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4、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的尾工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已完成了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的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并符合合同要求;2、备齐了符合合同要求的竣工资料和清单,一般情况下应包括:(1)工程实施概况和大事记;(2)已完工程移交清单(包括工程设备);(3)永久工程竣工图;(4)列入保修期的尾工工程项目清单;(5)未完成的缺陷修复清单;(6)施工期的观测资料;(7)竣工报告、施工文件、施工原始记录,以及其它资料。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通知期限内实施的尾工项目和修补缺陷项目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八、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

45、和程序,1、承包人在具备验收条件时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2、监理人收到报告后审核其报告,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受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到监理人同意为止。3、监理人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应在受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验收。发包人应在监理同意申请后14天组织验收。4、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将发包人签署的工程接收证书发给承包人。从此发包人接收了工程,并承担起工程照管的责任。5、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但提出修整和完善

46、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受证书。修整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在向承包人发布工程接受证书。,八、工程竣工验收的内容和程序,6、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受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完成上述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申请报告,再按上述程序进行验收。7、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竣工验收合格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受证书中写明。(有利于优先权,但注意工期的计算)8、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90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日期为准,但

47、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验收的除外.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之日为竣工日期。9、部分工程接收。发包人在接受工程前应颁发工程接受证书。擅自使用的,在使用后7日内颁发。10、接受部分工程的,对于承包人增加的费用或工期延误,包括合理利润,发包人应完全承担。若其他工程延误的,逾期违约金同比例减少。,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自检并认为已具备验收条件向监理人提出申请报告,监理人审查并表示是否同意,监理人指示还应进行的工作,承包人完成该工作,报请发包人组织验收,进行验收,发包人同意接收提出修整和完善要求限期修好,承包人在限期内修好,发包人同意接收,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接受证书并说明竣工日期,发包人不同意接收,要求

48、对不合格工程补救或返工,28天,是,否,注:竣工清场和地表还原,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场地进行清场,直到监理检验合格,费用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果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恢复和清理,所发生的费用从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清理要达到:(1)场地内、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和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清理、平整或复原;(3)撤离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4)工程建筑物周边或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注: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自竣工验收合格日期

49、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其验收合格之日。发包人原因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90日后,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1、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2、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在运行过程中,发现已接受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承包人有权进入修复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3、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4、如果

50、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造成的责任办理。,注: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使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查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延长的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6、任何一项缺陷和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其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7、按合同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或包括延长期期满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8、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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