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我市市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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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制定我市市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县(市、区)发改局、卫健局,高新区、经开区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为加强我市托育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婴幼儿和托育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托育服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河北省定价目录及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加强托育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3)1093号)要求,按照促进托育服务行业发展,合理补偿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制定我市市区托育服务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市内五区(桥西区、新华区、长安区、裕华区、高新区)范围内开展婴幼儿托育

2、服务,并在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备案的公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含普惠性幼儿园开设的23岁托班)。二、明确收费标准1、市内五区公办和其他非营利性托育机构由市级统一制定,标准如下:公办幼儿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采取“收支两条线”管理,全日托托育费(不含伙食费,下同)IloO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其他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托育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全日托托育费1400元/生月,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20%,下浮不限。鼓励各类托育机构开展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业务。原则上半日托托育费每人每月不超过全日托50%;计时托、临时托托育收费标准由托育服务机构与家

3、长协商约定。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托育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2、其他县(市、区)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由各县(市、区)发改部门会同卫健部门按照定价权限根据本地实际具体确定,经当地政府同意后,报市级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三、严格规范收费行为(一)推进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公办及其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的收费项目为托育费和伙食费在内的其他服务性收费。托育费按月收费,一次性收费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伙食费等服务性收费根据服务对象的实际消费情况,按照非营利原则由经营者据实收取。(二)落实公示制度。托育服务机构要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减免政策、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示,主动接受家

4、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不得收费。(三)严格规范结算方式。当月婴幼儿在托时间为O天的不得收费,实际在托时间1至10天的,按月收费标准的50%收取;实际在托时间11天及以上的按整月收取。因托育机构原因导致婴幼儿实际在托天数不足1个月的,按实际在托天数收取。婴幼儿入托后因故退托的,托育费以实际在托时间按上述规定扣除当月应缴费用后退还余额。(四)强化服务合同约束。托育机构事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书面服务合同,确保服务对象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并定期提供费用清单和相关费用结算账目。对合同期内退托的,收费结算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经营者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时,对尚在合

5、同期内的婴幼儿,应按原合同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违反服务对象意愿强制服务,在合同约定外强制收费。四、认真落实配套政策(一)落实支持政策。各区要对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婴幼儿明确收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二)压实工作责任。发改、卫健、市场监管、教育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做好托育服务收费管理监督工作。发改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托育服务收费标准;卫健部门负责托育服务机构备案及动态管理,引导托育服务机构提高托育质量;市场监管部门在适用范围内要加强对托育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禁擅自提高标准、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对违反规定的要依法查处。(三)健全收费监测调控体系。公办及其他非营利性托育服务机构按照政府指导价确定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发改部门、卫健部门报备,并每年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财务收支情况以及相关报表,确保价格收费规范。托育费收费标准要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调整间隔不少于3年。五、执行时间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其他县(市、区)应在接到本通知后,结合本地情况,参照省、市文件精神尽快制定本地托育服务机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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