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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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1 .违反综合管理制度类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第一责任层级备注1.1对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和备案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

2、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南京市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

3、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

4、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设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建设的项目。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等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相关自然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涧游通道;无法避让的,应当采取修建

5、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年7月16日国务院令第68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擅自开工建设;(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重新审核同意,擅自开工建设;(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依法备案。【地方

6、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月24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或者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7、给予处分。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7月21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南京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需要建设水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建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投资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8、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进行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影响评价,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1995)国土(法)字第117号)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自然保护区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施工的,由

9、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罚;未经批准,建设项目非法占有土地的或者未按批准用途、要求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部门规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2016年11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1号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山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擅自降低环

10、境影响评价等级,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办理备案手续,经查证属实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备案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处分。(二)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擅自投入生产或者经营的,分别依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罚。1.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对建设单位、编制单位、人员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

11、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

12、技术单位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编制单位有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1.3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

13、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4对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

14、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批复采取水污染防治措施的,Itl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1.5对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

15、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建造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放射防护设施,或者防治防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

16、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

17、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O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南京市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1.6对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行政处罚

18、【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技术机构向建设单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7对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8对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

19、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卜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

20、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2018年10月26日起施行)南京市第九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

21、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批准

22、排放污染物;(三)被依法撤销、注销、吊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放污染物;(四)依法应当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第四十四条第(一)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予以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以拘留:(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无排

23、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持过期排污许可证继续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十八件

24、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污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第八十条第二款无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拘留。【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2019年8月22日生态环境部令第7号生态环境部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自2019年8月22日起

25、施行)第五十七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情形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依法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未申请,或者申请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二)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届满后未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或者延续申请未经核发环保部门许可仍排放污染物的;(三)被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后仍排放污染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9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放污染物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

26、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南京市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一)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控制大

27、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二)特殊时段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停止或者限制排放污染物。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污染物排放方式或者排放去向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不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水污染物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排放,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条第三款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其他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28、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排污许可证。【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八条排污单位存在以下违反排污许可证行为的,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的;(二)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

29、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四)其他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1.10对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账、未如实记录或者未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近令改正,处每次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或者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

30、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三)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四)未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行为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南京市1.1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排污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由审批部门依法撤销其排污许可证,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南京市1.12对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转让排污许可证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相关证件或者吊销排污许可证,处10

3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排污许可证。南京市1.13对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单位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南京市1.14对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三条排污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南京市1.15对重点排污单位不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

32、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五条重点排污单位未依法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有关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公开,依法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部门规章】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12月1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条重点排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责令公开,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一)不公开或者

33、不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公开环境信息的;(二)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方式公开环境信息的;(三)不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限公开环境信息的。南京市1.16对违反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的决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公布,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

34、罚款。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环境保护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部门规章】清洁生产审核办法(2016年5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公布,2016年7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三条对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南京市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罚。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35、第十七条规定,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在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1.17对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等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规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2015年4月16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公布,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工作,确定风险等级的;(二)未按规定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的;(

36、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四)未按规定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培训,如实记录培训情况的;(五)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六)未按规定公开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的。南京市1.18对未按规定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或者未公开相关信息等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自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测

37、,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二)、(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四)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南京市()不按照规定报告有关环境监测结果的

38、。【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六)、(七)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六)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七)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

39、位未按照规定监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要求保存或者公开监测数据等信息的,由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进行监测,或者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1.19对违反自动监测管理制度的行政处罚【法律】中华人民共

40、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的,ill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

41、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八)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八)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或者污染物排放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异常情况不报告。【地方性法规】江苏省长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或者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未安装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与

42、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未保证自动监控装置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网,或者安装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装置不正常运行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

43、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二)重点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监控等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地方性法规】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8年12月21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自动监测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重点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向生态环境

44、主管部门报告的;(二)未按照规定报送人工监测数据的。【部门规章】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责令停产整治:(二)未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地方政府规章】南京市环境自动监测监控管理办法(2014年3月17日南京市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

45、法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依法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一)不按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未与环境自动监测监控平台联网的;(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联网后一个月内未投入正常使用的;(四)擅自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的。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行维护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罚款:(一)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国家规定的;(二)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发生故障、停运,未按规定报告,或者未在规定

46、时限内检修、恢复正常运行的;(三)污染源自动监测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不合格的。1.20对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京市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行政处罚第一百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行政法规】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47、产整治:(三)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2020年1月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损毁、擅自移动生态环境监测设施设备(含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及其通信线路或者改变其用途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性法规】南京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破坏、损毁或者擅自改动水环境监测设施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1.21对擅自移动、损毁、掩盖、涂改生态环境监测设施保护界桩和标识牌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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